不当得利制度几点思考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为有效调整私法上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新中国历次制定民法典的尝试中均有所体现。
但在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之前,见于条文的不当得利规则仅有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各一。
其中,《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前者作为一般条款,抽象地描述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基于此,后者对返还范围稍作明确。
显然,上述条文为实务裁量和理论探讨留下了巨大空间。
长期以来,法官通常依据“公平”原则或者类推适用其他规定裁判此类案件,许多做法彼此共通,价值取舍类似。
本次《民法典》编纂吸收和体现了这些观点,用六个条文对不当得利规则进行细化完善,大大提升了可操作性,充分回应了各界的共同期许。
一、《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1. 《总则》部分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此前,《民法通则》将不当得利制度规定于第五章第二节“债权”,从立法结构的角度评判,可以推知其为债的发生原因,但并无明确条文对此结论予以固定。
《民法典》第118条宣示了不当得利是债权发生的原因之一,填补了逻辑空白,体现了《民法典》的体系性。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122条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界定,和《民法通则》第92条对比,主要修订有二:一是用“没有法律根据”取代了“没有合法根据”。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

论不当得利及制度检视在人类社会中,权力和利益的问题一直是经常困扰着社会。
因此,一系列以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为先导的法律和制度,在人们的不断努力下渐渐形成,并维护着人们的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平衡。
但是,在修建公正体系的过程中,仍会存在着“不当得利”的问题,即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懈于工作努力之外的违法或者不法所得。
这不仅伤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更是对制度建设的负面打击。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不当得利”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制度检视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一、“不当得利”对社会的伤害“不当得利”追求着不劳而获的快感,将他们沉迷于违法所得的潜力,不断地进行欺诈、偷税等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公共文化价值,更是对个人道德底线的轻视。
和这些人进行博弈并取得最初胜利的不是普遍的正义和善良,而是贪婪和狠毒,这样的社会不仅让人们的利益失去了真正的保障,也破坏了制度及其规则的公信力,让人们对制度建设产生疑虑。
另一方面,那些不当得利的人虽然一开始可能是以小偷手法从中获利的,但是如此一来,就会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榨取更多社会资源。
为了维持自己的不正当利益,他们可能会使用任何不择手段的方式来反制,这样一来,社会秩序就会变得越来越混乱。
这就不仅仅是一个人的问题,而是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
因此,“不当得利”不仅仅是道德亏欠,更是现代社会建设中的问题。
二、“不当得利”解决的关键从本质上来讲,在扼制不当得利这样的问题时,应该针对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源来进行排查。
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制度建设不严格。
无论是否以大规模利益分配为目的,利益都难以均匀分配。
这就意味着制度建设应该有新闻责任,消费者联盟等方面紧密合作,确保制度建设以诚信、公平和公正为核心,从而进行广泛经济市场激励和约束手段。
同时,应该采取多方面措施,如建立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加强经济信息化建设、狠抓法规等等,来破解不当得利问题。
针对这一领域,重要解决途径对于上述问题做出合理解释是非常关键的。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摘要]:不当得利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不仅具有作为实体规X 充分地运用于解决各个不当得利问题的实体法;而且,它无论是在法律体系上,还是在财货归属与移转这些民事法的基本问题上,都是一个起着继往开来的重要作用的法律制度。
本文先对不当得利制度做一个基本的理论介绍明确不当得利的产生原因因;进而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具体详细分析,以及对不当得利中的各项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论述,并且明晰不当得利的抗辩事由,确定不当得利主X成立后,受益人进行利益返还的X围,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不当得利制度,衡平当事人之间不正当的利益变动。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证明责任抗辩事由利益返还一、不当得利基础理论(一)不当得利概念、性质何为不当得利,国内外众多学者都对其有自己的看法和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站着法律实务者角度,不当得利即是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在不当得利的这是民事事实关系中,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称为受益人,收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
不当得利是引起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利益的义务;受害人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奠基于衡平观念,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起着调节作用,意在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
①不当得利属于债权的X畴。
而债的本质决定了不存在无原因的债。
债的发生原因不一,或产生于事实,或者产生于适法行为或不法行为,或者产生于家庭关系,或者产生于其他民事关系。
契约上请求权的发生系基于法律行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系基于不法行为,无因管理之债系基于事实行为。
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则基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形成这一事实,是否基于人的行为,在所不问。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之反思与重构吴燕鹏【摘要】不当得利作为民法领域里最为古老的制度之一,其在现代民法社会里的价值常常被学者和立法者忽略。
然其内在制度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一套详实严谨操作性强的不当得利制度不仅有利于发挥民法中物法、债法的功用,更能监督侵权法的适用。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内容匮乏,理论基础和功能定位偏差,其制度价值远远没有被挖掘出来。
在未来构建我国不当得利制度时,首先应明确其制度基础及功能,其次应当充分肯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性,然后详细构建其法律事实和法律效果,以使不当得利制度真正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
%As one of the oldest systems in the field of civil law , Unjust Enrichment and its value in modern civil society are often ignored by scholars and legislators . However , the internalvalue of this system is really inestimable . A detailed and rigorous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with strong operability is not only beneficial to realize the function of the Property Law and the Debt Lawin the Civil Law but also could supervis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ort Law .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in China is lack of content . There are deviations in theoretical basis and function of the system . So the value of the system is far from uncovered . When we construct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in future , we should first recognize its institutional basis and function . Secondly , its independence should be fully affirmed . Thirdly , we should build the legal facts and legal effects in detail to make the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truly serve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5页(P73-77)【关键词】不当得利;现状;反思;制度重构【作者】吴燕鹏【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法律性质属于自然事实中的事件,是债的发生原因[1]。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点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对方财产或利益的情形。
这里的不正当手段主要包括欺诈、误导、胁迫、威胁等,一般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侵占了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获取了他人的利益。
不当得利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和个人合法权益都有着不利的影响。
不当得利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不当得利行为使得当事人得以获利,而这份利益来自于他人的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对他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不当得利行为意味着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他人的财产或利益,这对于被侵害方来说是一种权益的损失。
3.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不当得利行为与公平公正的原则背道而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我国《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1.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所得。
不当得利所得的返还义务是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要义,它强调了对被侵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通过返还不当得利所得,可以弥补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2.不当得利的返还诉讼3.不当得利的测算和返还方式《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的测算和返还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当得利的测算原则上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但如果实际损失难以测算的,可以按照不当得利所得进行测算。
返还方式上,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情况的特殊性等,采取返还财产、补偿损失等方式。
三、不当得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不当得利制度在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当得利制度能够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返还不当得利所得,弥补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实现公平正义。
2.鼓励诚实守信行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存在,能够起到惩罚不正当行为的作用,对于那些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鼓励人们诚实守信。
关于不当得利的八点思考(大学论文)

关于不当得利的几点思考不当得利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错找了钱,拾到某件东西等等。
由于生活中难免发生遗失错漏所经不当得利就普遍存在,然而目前的法律对此规定并不十分完善,这里就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我国目前的普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利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
依这样的条件,盗窃应属于不当得利,每个条件都符合。
实际上盗窃归属在侵权行为中,罗马法称为私法。
可见定义显然过于宽泛,未能与其它范畴区分开。
因此可把定义修改为由于他人的原因或意外事件在被动情况下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这样不当得利内容更具体明了,也易于区别于其它侵权。
二、不当得利的分类罗马法将其分为两类:无原因而受益和不法原因而受益。
其中后一类一般吸入其它债权。
这种分类已没多大价值。
现在的分类是分为基于给付和非基于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我认为还可将其分为善意不当得利与恶意不当得利。
区分的标准是获得不当得利时受利人主观有无故意。
如果获利时主观上当事人并不知道则为善意,而主观上知道却不返还或纠正,即明知故取则为恶意。
至于起初不知后知而报则视为善意向恶意的转化。
这种分类可以便利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处理。
另外还可依发生不当得利的原因分成由他人原因产生的不当得利和由意外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处理不当得利人从不当得利时就负担不当得利之债,他有法律定条返还不当利益。
由于属于民事违法,处理方法是不当得利人返还原物或改变形态的财产价值,有时附加孳息。
具体处理依是善意或恶意区别对待。
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不存在的利益可不返还,但这仅限于特定物。
如属恶意,则返还全部利益包括孳息。
由善意转为恶意的以恶意开始时的存在利益为准。
由于抽象较难把握,实践中由于失去利益人负责举证也难以证明恶意,一般依善意为处理原则,证明恶意确凿的除外。
浅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浅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制度,也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当得利的认定和以及它的法律适用比较复杂,不同案件的适用会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主要从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以及当今中国实施这一制度的现状来进行分析。
标签:不当得利;返还;损失一、不当得利的概述不当得利指无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
[1]不当得利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给付型,另一种是非给付型,给付型如甲与乙本无债权债务关系,甲也没有要给付给乙金錢的意思表示,而甲误在微信上转账给乙,乙所获得的金钱就是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有由于自然事件和由于行为而产生不当得利两种情况,例如,下大雨,甲鱼塘的鱼被冲到乙的鱼塘,乙从甲鱼塘获得的鱼就是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有一方取得利益的事实一方取得的利益主要是财产的增加,例如,甲的银行卡里本来只有1万元,但是由于自动取款机的故障,甲取得了五万元钱,甲从取款钱里获得的4万就是不当得利,除了金钱以外还有可能是物的取得,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如果一方没有获得利益,只是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则构不成不当得利,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2]2.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这里主要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可以是积极的减少,也可以消极的减少,这里所说的受损一方与获利一方并不是相对的,也就是说,造成一方受损的人不一定是获得利益的一方,例如,甲盗窃丙的手机,却在路上丢了被乙拾得,这里丙的损害是由于甲造成的,而不是获得利益的已造成的。
3.一方遭受损失与一方获得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4.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这是实质性条件。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不当得利做了规定,但这只是比较笼统的规定,有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可以确定事实关系,让受益人返还所获得的不当得利,但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难以确定事实关系,根据不同的案件,每一方所承担的证明责任也是不同的,这个我国法律没有对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需要法律进行细化。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

摘要摘要不当得利制度一直以来都为人所诟病,究其原因,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上的不足有很大关系。
目前的构成要件过于宽泛,在理念上是为了追求一种公平的目的。
然而,时代变迁,不当得利在应用上逐渐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因此只以公平为原则为指导会使不当得利在应用的定位上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立法上对不当得利制度宽泛的规定导致了适用条件的模糊,所以才会经常出现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竞合,使其处在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情况下,导致在该制度的适用上出现滥用或者不敢适用,而目前的司法人员水平又难以驾驭不当得利制度。
对此我认为应该修正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使其更具有针对性,体现不当得利制度自身的价值,以避免不得地利现在在民法体系中尴尬的地位。
关键字:不当得利制度理念构成要件立法缺陷完善建议ABSTRACTABSTRACT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has been criticized, the reason is that the unjust enrichment Elements has a lot deficiency. In current the Elements was too broad and the idea is to pursue a fair goal has out of the date. However, times changed, the application of unjust enrichment has gradually been given a new meaning, only guided by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in the application of unjust enrichment would positioning the system in a vague state , legislation on the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led to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to the fuzzy. It will often appear with the violations and default of competition and makes it in a "second best" situation, resulting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appears abuse or not applicable, and the current level of judicial officers is difficult to master the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I think unjust enrichment should be amended to make it more specific and reflecting the value system itself to avoid the system now in the awkward position of civil law.Key words: Unjust Enrichment; system conception; elements of Unjust Enrichment; legislative deficiency; suggestion for improvement目录一、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1)(一)不当得利制度历史沿革 (1)(二)不当得利的概念 (2)(三)不当得利性质 (2)(四)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2)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2)(一)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概说 (2)(二)各构成要件评析 (3)(三)构成要件上的不足 (5)三、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完善 (5)(一)许霆案引发的思考 (5)(二)立法上的完善 (6)结论 (8)主要参考文献 (9)浅析不当得利制度——由构成要件角度探析法律制度的完善浅析不当得利制度——由构成要件角度探析法律制度的完善在现实情况中不当得利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经常与违约之债,侵权之债相混淆,要么滥用要么当用而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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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