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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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村卫生所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村卫生所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村卫生所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吕政办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村卫生所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09〕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晋政办发〔2009〕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市制订的《吕梁市村卫生所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吕梁市“村卫生所全覆盖”实施方案为落实省政府提出的“用两年时间,实现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村级卫生室全覆盖”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村卫生所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晋政办发〔2009〕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2009年,完成522个没有卫生所的空白建制村的卫生所建设任务,全市村卫生所覆盖率达到100%,实现村村都有卫生所。

(二)工作任务1、消灭卫生所空白村,积极推进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保障村民就近获得适宜的医疗和预防保健等服务。

2、提高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3、充实乡村医生队伍,为每个空白村村卫生所至少选用1名有执业资质的医生。

组织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进修学习,提高服务能力。

二、村卫生所建设(一)建设原则与方法村卫生所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县级政府负责、整合利用资源、多方筹资建设。

县级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村卫生所建设。

(二)建设标准与资金来源建设标准。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吕梁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吕梁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吕梁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吕政办发〔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吕梁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要求,按照国办电政函〔2018〕35号、《省级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调查评估报告(2018)》、《2017年山西省省级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调查评估数据分析报告》等文件精神要求,由市政务大厅牵头,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实现网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目标,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措施,提高我市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现将吕梁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安排如下,请各县(市、区)和市直各相关单位按照工作任务要求,按时圆满完成任务。

一、加快市县乡三级部署,拓展网上政务服务的覆盖度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一网通办”为目标,按照标准化和集约化原则,推进全口径政务服务事项集中进驻网上大厅,统筹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向县乡延伸,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统一、同步更新、同源公开、多方使用,加强政务服务供给能力。

1.采取集约化模式,统一部署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统建部分(包括互联网门户、审批事项库、办件库、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统一物流管理系统、电子证照库等),并为各县(市、区)系统对接提供技术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务大厅配合,军民融合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持,6月底前完成)2.夯实电子政务外网基础,各县(市、区)负责尽快推动本级电子政务外网延伸至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乡级便民服务中心);将吕梁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带宽资源扩容至不低于500Mbps,支撑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统建部分与各县市区分建平台的互联互通需求。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6〕7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6〕7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6〕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49号),加快我市社会办医发展,尽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发展空间(一)促进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按照省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

各县(市、区)制订和调整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为社会办医留有足够发展空间。

区域内需要调整和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

力争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达20%以上。

按照“服务上水平、规模上等级、质量上档次”的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布局进行科学规划,统一布局。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要根据吕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医疗集团、投资集团等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快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114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快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114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快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快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吕梁市加快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吕梁市加快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鼓励、吸引市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向我市服务业集聚,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我市各服务行业以及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所有服务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鼓励、扶持重点服务行业加快发展。

主要包括:新建、扩建大型第三方物流、货物运输配送、物资储备保鲜,机场、铁路公路站场以及传统物流企业整合、改造、提升等物流项目;新建、扩建大型旅游开发项目;引进国际、国内服务业知名品牌企业项目;新建、扩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数字化改造等大型公益性服务业项目;新建、扩建星级宾馆、大型超市、大型商场、规模化专业市场等项目;新建、扩建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新建、扩建环保节能、工艺设计、产品研发、创意产业等技术含量高的服务业项目;新建、扩建有独特优势的其它服务业项目。

第四条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

(一)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度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的建设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吕政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省驻市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全市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吕梁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已经建成并即将投入试运行。

现就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集中处置范围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传播疾病、威胁健康,危害很大,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7类危险废物中的首要废物。

全市辖区内的医疗(含驻吕梁军队及行业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中心血站(血浆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兽医医院、宠物医院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以下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均应参加集中处置。

二、收集和处置的方式(一)收集处置方式。

上述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产生的医疗废物交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设在汾阳,由汾阳医院负责管理)有偿收集处置。

(二)相关要求。

一是全市二级以上(含)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须在2010年3月15日前与收集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二级以下的须在2010年4月30日前与收集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确保到2010年5月1日,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十四五”公共卫生体系规划(2021-2025)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十四五”公共卫生体系规划(2021-2025)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十四五”公共卫生体系规划(2021-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吕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十四五”公共卫生体系规划(2021-2025)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吕梁市“十四五”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2021-2025年)》《吕梁市“十四五”新技术规划(2021-2025年)》《吕梁市“十四五”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规划(2021-2025年)》《吕梁市“十四五”“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经济发展规划》《吕梁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吕梁市“十四五”市域中心城市及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规划》《吕梁市“十四五”公共卫生体系规划》《吕梁市“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吕梁市“十四五”人力资源开发、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吕梁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规划》等10个“十四五”市级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9日目录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主要成就与基础第二节存在问题与短板第三节面临机遇与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四节指标体系第三章重点任务第一节扎实推进健康吕梁行动第二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第三节全面构建现代公共卫生体系第四节加快提升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第五节高度重视中医药传承发展第四章重大工程项目第一节卫生应急能力提升工程第二节疾病防控能力提升工程第三节妇幼保健能力提升工程第四节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程第五节实验室能力建设工程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加大财政投入第三节完善监督考核第四节营造良好氛围吕梁市“十四五”公共卫生体系规划(2021-2025)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和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健康山西建设目标,结合当前我市公共卫生新形势、新要求,补短板、强弱项、优体系,统筹改革与发展,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卫生健康领域整体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目标任务要求,就加强我市“十四五”时期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制定本规划。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吕政办发[201O]64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政办发[201O]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吕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五月四日吕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设立吕梁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划入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五)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卫生应急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卫生应急工作。

(七)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八)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卫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负责本市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吕政办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政办发〔2014〕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吕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吕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14〕10号),设立吕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下放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的职责。

做好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

(四)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等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全部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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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7]51号
【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30
【实施日期】201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
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老龄办《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0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2.整合资源,创新机制。

充分利用已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场地、人员、设备,切实发挥现有资源、政策、项目优势,创新机制,全力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3.试点先行,突出示范。

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带动、逐步推进、整体发展的原则,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二)发展目标。

以我市被列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城市为契机,率先构建起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探索建立和形成一套可持续、可复制的体制机制和服务模式,为全省、全国医养结合工作提供示范经验。

全面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大力拓展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功能,实现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无缝对接,为全市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和规范、便捷
的医疗卫生服务。

2016年,确定孝义市、方山县为首批市级试点县(市),吕梁康寿老年医养中心项目和吕梁市中医药研究院为市级试点单位,积极制定出台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启动试点工作。

其他各县(市、区)至少培养扶持1个示范项目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市卫生计生、民政、发改、财政、人社、国土、住建、教育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问题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到2018年,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和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50%的三级综合医院(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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