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全市煤矿查封、复建、启封、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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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公路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公路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公路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税费、基金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0]11号【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23【实施日期】2010.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公路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税费、基金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市场的经营秩序,从根本上管好煤源,堵塞税费流失漏洞,打击私挖滥采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煤炭产品源头监管,实施联合驻矿办法市县两级源头监管部门、国税、地税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有限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统筹兼顾、精干高效、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的原则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含国统矿)实施联合驻矿监管工作。

1、全市范围内“六证”齐全的煤矿和合法的洗(选)煤厂、储(售)煤场所生产、经营的煤炭,凡通过公路销售的,均纳入全市驻矿(场、厂)管理销售的范围。

本市、县用煤实行合同化管理,出市、出省用煤按吕政发[2007]27号文件规定实行统一销售。

原国统矿生产的煤炭通过公路销售的在继续实行吕梁煤运有限公司驻矿销售的基础上亦实行多部门联合驻矿管理;资源整合地方煤矿后形成新的煤炭生产企业,公路煤炭销售仍按市政府[2007]27号文件精神执行。

2、根据市政府[2007]27号文件精神,吕梁煤运有限公司负责对全市范围合法煤矿和洗(选)煤厂、储(售)煤场实行驻矿(厂、场)开票,统一销售。

为了确保合法煤炭的销售,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逐级发放到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吕梁煤运公司对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和票吨不符的煤炭严格按照省政府212号令和晋煤经发[2008]579号文件精神进行查验,并开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后,方可办理公路运销手续。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6•【字号】吕政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吕政发〔200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一)工作原则1、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炸药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工作目标2、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到2010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

矿井个数控制在100处,矿井规模达到90万吨/年,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一)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3、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的煤矿高级管理人员聘用标准、等级标准、分级管理办法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采掘、机电、通风、地质和测量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并按隶属关系在所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注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吕梁市区禁煤区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吕梁市区禁煤区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吕梁市区禁煤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8•【字号】吕政办发〔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吕梁市区禁煤区的通知吕政办发〔2018〕55号离石区、中阳县、柳林县、方山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有效治理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营造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要求,在吕梁市城市建成区原有禁煤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禁煤区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煤。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煤区域以吕梁市区为中心,东川河方向延伸至信义镇小东川河与环城高速合围区域以西,南川河方向延伸至中阳县水峪村水峪公路与西坡村跨南川河合围区域以北,北川河方向延伸至方山县大武镇段吕梁绕城高速与两侧山体的合围区域以南,三川河方向延伸至柳林县李家湾乡段青银高速与呼北高速合围区域以东,市区周围枣林沟至神州煤业、刘家湾沟至炭窑坪煤业、狼尾沟至民兵训练基地,含滨河街道办刘家庄、王家庄、张家庄,其余沿两侧山脊线连接。

二、禁煤要求1.禁燃。

禁煤区内所有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日常商业、炊事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

凡集中供热未覆盖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户、工商企业、城中村(农村)住户,全部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

吕梁市区原划定的禁煤区持续禁煤,新扩大禁煤区域从2018年1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活用散煤燃烧。

2.禁售。

从禁煤公告发布之日起,全面取缔禁煤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

3.禁储。

从禁煤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

三、保障措施1.禁煤区范围内相关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组织实施清洁供暖工程和生活用电用气设施建设,确保禁煤措施实施后,人民群众冬季取暖和日常生活不受影响。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7•【字号】吕政办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吕政办发[201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深刻吸取中阳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 4 · 2 瓦斯燃烧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全面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结合全市煤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矿井瓦斯防治责任体系,扎实抓好瓦斯防治责任的落实1、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 号、晋政办发〔2011〕48 号文件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依靠科技进步和发展先进生产力,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实施更严格监管。

要以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为抓手,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确保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健全矿井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煤矿企业法人和煤矿矿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

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员、各个岗位。

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矿井瓦斯防治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岗位责任,严格考核兑现。

二、进一步优化通风系统,完善基础设施,从系统上保障瓦斯防治工作落实1、采掘布署、采掘作业必须优先考虑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把瓦斯抽采能力作为生产能力的强制性约束指标。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做到瓦斯抽采达标,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要与瓦斯抽采煤量同步,实现“抽、掘、采”平衡。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吕政办发[2014]3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吕政办发[2014]3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吕政办发〔2014〕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减少一般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精神,结合全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和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

对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容易自燃煤层、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上报申请安全核准;未上报申请安全核准的,不得申请项目核准;未申请项目核准的,不得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律停止上报申请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

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现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得扩大生产能力;2015 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

(二)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认真落实制定出台的山西省煤炭行业各项管理标准,全面加强煤矿建设、生产和安全等全过程管理。

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煤矿设计要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我省煤炭行业管理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我省的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生产布局等方面的产业政策,全面推行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2015年底前强制淘汰高档普采采煤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的设备必须取得“三证一标志”,计量设备还必须有国家授权单位出具的计量合格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吕政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吕梁市进一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吕梁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晋政发电〔2012〕3 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牵头,联合市公安、煤炭、煤监、安监、环保、工商、人事、劳动、电力、运销、铁路等部门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非法组织露天开采、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彻底清理关闭不达标的矿井为重点,以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为方式,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以纪律问责和法律惩处为手段,巩固煤炭资源整合成果,巩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巩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成果,以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煤管、煤监、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铁路运销系统不得提供运输和销售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吕政办发[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吕政办发〔2009〕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部署和安排,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经过企业自查、县(市、区)排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摸清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底数,排查治理了大量安全隐患,推动了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目前,第三阶段的工作已进入尾声,但从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及各县(市、区)上报的统计数据来看,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很不平衡,部分县(市、区)及行业(领域)的工作进展与省、市政府的要求差距很大。

为进一步推进后三个月的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全面完成整治任务,现将各县(市、区)、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1、一类企业关闭情况。

在专项整治第一、二阶段,全市共排查出一类企业9062家,目前,已关闭的4295家,关词率为47.40%。

各县(市、区)关闭情况中排在前三名的是交城县100%、交口县99.89%、兴县81.12%;后三名是汾阳市2.15%、离石区3.40%、石楼县5.92%。

其他各县市情况依次是孝义市66.82%、临县60.17 %、文水县52.44%、方山县33.93%、柳林县25.65%、中阳县14.18%、岚县9.16%。

2、二类企业停产整顿情况。

全市共排查出二类企业6064家,目前,已停产整顿的2344家,占总企业数的38.65%。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整顿和规范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整顿和规范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整顿和规范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吕政办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整顿和规范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6〕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吕梁市整顿和规范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3日吕梁市整顿和规范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实施方案为合理规范我市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坚决遏制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保障我市铝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依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006-2020)》,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遵循省委“六大发展”战略部署,按照“新布局、新发展、新形象”总体要求,坚持铝土矿“综合勘查、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努力实现铝土矿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转型,为我市脱贫攻坚提供产业支撑。

二、工作任务这次全市整顿和规范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任务重点是以下11个方面:(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勘查、开采铝土矿的行为。

(二)取缔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铝土矿的非法行为。

(三)查处越界开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采铝土矿资源以及因开采导致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

(四)禁止变相以开采陶瓷粘土、耐火粘土、山西式铁矿等为借口开采铝土矿的行为(共生伴生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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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全市煤矿查封、复建、启封、整顿、验收复产有关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05]61号
【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08
【实施日期】2005.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全市煤矿查封、复建、启封、整顿、验收复产有关程序
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5]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强化煤矿监管责任的规定》(吕发[2005]10号)和《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的实施方案》(吕行发[2004]28号)规定精神,现将我市煤矿查封、复建、启封、整顿、验收复产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矿井查封及程序
1、查封矿井
(1)“四证”不全或“四证”过期的矿井;
(2)待批及有遗留问题的矿井;
(3)尚未按规定履行基建审批手续的矿井;
(4)未经市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批准启封的矿井。

2、查封程序
县市区安监(煤炭)部门要依法责令上述四类矿井停止井上、井下一切作业,由县市区政府加封上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电力部门切断井上、井下电源,公安部门停止火工品供应,煤矿遣散工人,并由政府派一名副科级以上的国家干部担任组长的专门监督小组,实行24小时全天候蹲矿监管,安监(煤炭)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矿井复建及程序
1、复建矿井
(1)经省、市煤炭、安监部门按煤矿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建设的矿井。

(2)经省煤炭局批准的改扩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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