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场内机动车辆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安全生产32 条新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造施工、危(wei)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合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辟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规范车辆的使用和运营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牵涉到车辆使用和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有车辆、员工个人用车、外租车辆等。
三、监督管理责任人和机构1.企业领导层应当明确车辆监督管理的责任人,设置监督管理机构,并制定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
2.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车辆的使用和运营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3.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
四、监督管理内容1.车辆运行情况监督管理(1)对车辆的行驶里程、油耗、维修情况等进行记录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2)对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行为进行监督,包括违章记录、事故情况等。
(3)对车辆保险、年检、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2.车辆使用情况监督管理(1)对车辆的使用范围、用途、载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禁止非法私运、重载等行为。
(2)对车辆的停放、加油、洗车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车辆的良好状态。
3.车辆安全管理(1)对车辆的安全装备和自防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安全可靠。
(2)对车辆的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保障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监督管理工作流程1.车辆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工作流程,明确监督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内容和流程。
2.对车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化,建立详细的记录表格和档案,对车辆的各项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3.定期进行车辆监督管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六、监督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的车辆监督管理制度和规定,明确各项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
2.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岗位,明确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3.加强对车辆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版工程车辆安全监理细则

新版工程车辆安全监理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适用于工程车辆的新版安全监理细则。
工程车辆的安全监理是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
本细则将提供相关规定和建议,以确保工程车辆的安全操作和监管。
2. 安全监理机构为有效实施工程车辆的安全监理工作,应设立安全监理机构。
该机构应由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监理人员组成,负责工程车辆的安全监管和审核。
3. 工程车辆安全管理为确保工程车辆的安全运行,以下管理措施应得到执行:- 车辆注册:所有工程车辆应进行合法注册,并持有有效的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明。
- 驾驶员培训:所有工程车辆驾驶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驾驶证。
- 定期检查:对工程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包括车辆底盘、发动机、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的检测和维护。
- 车辆年审:每年对工程车辆进行安全年审,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 事故报告:对于发生的工程车辆事故,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 安全监理流程安全监理流程的步骤如下:- 监理申请:工程施工方向安全监理机构提交监理申请,包括工程车辆信息、施工计划等相关资料。
- 监理审核:安全监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工程车辆符合相关要求。
- 监理批准:经过审核合格的工程车辆将获得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理批准,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 监理检查:安全监理机构将不定期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车辆的安全使用和操作。
- 监理报告:安全监理机构将根据检查结果编制监理报告,包括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建议。
5. 监督与处罚为保证工程车辆的安全监管,应进行监督和处罚措施:-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工程车辆安全监管的监督机制,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安全监理细则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进行记录和公示。
结论通过制定新版工程车辆安全监理细则,可以确保工程车辆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运行。
工程车辆的安全监理需要监督机构、管理措施和监理流程的协同作用,以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效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9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9a6a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45.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9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 [2009] 3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进而明显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区市县(先导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1.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石油、电力、修造船、重大装备制造等工矿企业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海上捕养、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展销会、订货会、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场所;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5.建设工程项目尤其是今年以来开工和即将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及设施;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9.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服务机构。
大连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大政发[1996]12号
![大连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大政发[1996]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785c116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fb.png)
大连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正文:---------------------------------------------------------------------------------------------------------------------------------------------------- 大连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1996年1月1日大政发〔1996〕12号)第一条为加强交通管理,保障道路畅通安全,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和《辽宁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交通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的对单位实行交通违章和事故指标控制,强化单位内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制度。
交通安全责任制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逐级承包和目标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大连市公安局是本市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全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交通责任制的各项指标下达,定期考核,年终验收、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可根据需要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交通安全工作。
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于每年初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市下达的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控制指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到各单位;各单位应根据下达的控制指标制定本单位控制指标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大政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5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和其他组织均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并遵循本规定相应建立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强化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单位内部管理教育和执法部门监管的责任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贯彻“依法监管、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奖惩分明、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四条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总体目标,建立和实行年度交通安全考核指标体系、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各项安全措施。
建立和完善以卫生部门为主导,公安、交通、农业部门及保险、紧急救援机构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联动机制。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他单位的主要领导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配备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构或人员,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职责。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车辆的日常运行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场(厂)内使用的所有专用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
第三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车、叉车、吊车、牵引车等。
第四条车辆的安全监察是指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监察和检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车辆运行的安全性。
第五条车辆监察的目的是提高车辆的运行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六条车辆监察的原则是以安全为主要目标,合理利用资源,科学管理,并注重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第七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安全部门负责,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车辆的安全检查第八条车辆的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查两个方面。
第九条日常巡检是指车辆驾驶人员在每天使用车辆之前,进行简单的外观和机械部分的检查。
第十条日常巡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车身外观是否完整,有无严重变形、破损等情况;(二)车辆引擎、燃油系统是否正常,有无异味或漏油等情况;(三)车辆轮胎的磨损情况,是否需要更换;(四)车辆的制动系统是否灵敏,刹车是否正常;(五)灯光系统是否正常,车辆灯光是否完好。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是指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具体周期由安全部门根据厂内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动机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更换机油、检查皮带、更换火花塞等;(二)车辆底盘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悬挂系统、检查转向系统、更换刹车片等;(三)车辆电气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电瓶、检查线路连接是否正常等;(四)车辆的动力传动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变速器、传动轴、齿轮等。
第十三条车辆的安全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包括巡检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故障维修记录等,存档备查。
第三章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四条驾驶人员是车辆运行的重要保障,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的目的是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依法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进行整改处理。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第四条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质属于工作强制性要求,全体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管理单位应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对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维修等工作进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管理单位要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管理单位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九条管理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十条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档案,对车辆的检测、维修、改造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十一条管理单位要定期对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要包括车辆的外观、内部结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等各个方面的检查。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要注意对车辆的制动系统、照明信号系统、轮胎气压、刹车油及制动片等关键部件的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要注重对车辆的安全通行证、操作证等相关证件的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要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如果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对于因人为操作不当而引发的事故,管理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管理单位要及时对车辆进行检修,并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对于因其他原因引发的事故,管理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复核监察第二十条对于经过整改的车辆,管理单位要进行复核监察,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大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城环境噪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超过标准的,禁止夜间作业,并应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扬声器,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学生做工间操、课间操以及车站、码头作业外,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扬声器的音量,不准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使用音响设备不得干扰四邻。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造成噪声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裁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关于重新公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关于重新公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2.12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1.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8号)
关于重新公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对型式试验机构及其承担的型式试验项目予以调整补充并重新公告(名单见附件)。
从2011年起,我局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陆续开展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工作。
各型式试验机构应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质检特函〔2010〕57号)的要求,组织本单位型式试验人员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
各型式试验机构在取得核准证书以前,暂按本公告公布的项目范围承担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
此前公布的型式试验机构名单及其承担的型式试验项目的有关公告和文件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名单及其承担的型式试验项目清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建安监发[2012]7号车辆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 号令)第三条第三款“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企业(以下简称房建、市政企业)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施工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受市建委委托,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全市房建、市政企业场车注册登记、场车检验、场车牌照、场车驾驶员培训考核发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建局、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企业及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场车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检查。
第三条纳入建设行业管理,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企业可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房建、市政企业以及外埠入连施工企业为场车唯一的注册登记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人自有场车)或已纳入到公安机关管理的场车不在本次注册登记范围内。
第四条房建市政企业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建设工程场(厂)所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其主要种类包括叉车、装载机、翻斗车、推土机、挖掘机、压路机、沥青砼摊铺机、平地机等用于工程建设的专用施工车辆。
第五条房建、市政企业场车按其使用用途、技术性能及其行走机构分为轮式、履带式、专用汽车和其它类四种。
全市房建、市政企业场车按以上四类划分编号,编号全市统一。
第六条房建、市政企业场车应当办理场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场车财产险。
办理上述保险时,企业应持以下有效证明:1)场车出厂合格证;2)场车定期检验报告;3)场车购车发票(或合法来源证明)。
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支公司办理。
第七条场车注册登记程序要求房建、市政企业新购置场车使用前,应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场车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前,企业应登陆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场车注册登记系统,填报《大连市房建、市政企业场车注册登记申请表》,经预审合格的,打印《大连市房建、市政企业场车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1)《大连市房建、市政企业场车注册登记申请表》(详见表一)一式两份,加盖产权单位印章;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企业可无安全生产许可证);4)企业营业执照;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6)场车出厂合格证;7)场车购买发票(或合法来源证明);8)企业场车安全运营管理制度;9)企业负责场车运营安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场车注册登记手续。
经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审查符合条件的,使用单位应持《大连市房建、市政企业场车注册登记申请表》一份,到大连市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场车检验。
检验合格后,凭场车检验合格报告和场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场车财产险保险单,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将予以注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场车牌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年度检验合格证》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行驶证》,场车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需要重新注册登记的场车申报程序要求:一、2012年3月1日前在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的房建、市政企业场车,按照规定应重新申办场车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前,企业应登陆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场车注册登记系统,填报《大连市房建、市政企业场车注册登记申请表》,经预审合格后打印《大连市房建、市政企业场车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携带原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1、企业资质等级证书;2、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企业可无安全生产许可证);3、企业营业执照;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5、企业负责场车运营安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
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场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经审查合格的,持《大连市房建、市政企业场车注册登记申请表》一份到大连市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场车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凭场车检验合格报告和场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场车财产险保险单,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将予以注册登记,并核发新的场车牌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年度检验合格证》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行驶证》。
三、房建、市政企业场车重新登记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前,过期将不予办理。
凡未经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注册登记纳入建设行业监管的场车,严禁在大连市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
第九条房建、市政场车使用及管理一、房建、市政企业应建立健全场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场车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由企业主管安全经理负责,建立场车安全管理机构,并设置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严格落实场车定期维修保养和驾驶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并把建立场车安全管理档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详细记载场车数量、类型、定期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等情况,以及驾驶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
要从严场车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提高场车驾驶人员安全操作意识,保障场车作业安全。
二、房建、市政企业场车牌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年度检验合格证》应牢固安置在场车指定位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行驶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证》由驾驶人员妥善保管,上岗作业时要随身携带。
三、房建、市政企业场车检验有效期为一年。
企业应在场车检验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行驶证》到大连市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办理场车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行驶证》、场车检验合格报告和场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场车财产险保险单,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核发《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年度检验合格证》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行驶证》年审合格标识。
不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场车严禁行驶使用,大连市建委将依法收回其场车牌照及相关证件。
四、房建市政企业场车办理产权转移时,场车产权单位应当登陆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场车注册登记系统。
按规定要求填报《大连市房建、市政企业场车产权转移申请表》(详见表三),并携带场车出厂合格证、场车定期检验报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行驶证》、场车产权转移合法手续,由场车产权和接受单位一同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场车产权的转移手续。
五、房建、市政企业场车应始终保持车况车貌完好,严禁场车“带病”作业。
场车出现故障或刹车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场车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待消除隐患后方可使用。
六、场车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无改造或维修价值的;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予以报废,企业应当登陆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场车注册登记系统,打印填报《大连市房建、市政企业场车注销、报废申请表》(详见表二),由发证机关注销其注册登记手续,按规定收回其场车牌照、证件。
凡达到报废标准继续使用的,一经发现,市建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并依法按上限处罚。
七、从2012年3月1日起,房建、市政企业的场车驾驶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由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管理,申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证》人员的企业,应当登陆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场车注册登记系统,填报《大连市房建、市政企业场车驾驶人员培训申请表》(见表四)一式两份,并携带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身体健康证明和文化程度证明(初中以上文化)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进行学前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的,由本人携带《大连市房建、市政企业场车驾驶人员培训申请表》一份到大连市通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将核发《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证》。
此前已考取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驾驶证件的人员在这次场车重新注册登记时,由企业负责统一办理,换发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证》,原驾驶员证收回作废。
(办理场车驾驶证件时应须持驾驶人员本人身份证件、身体健康证明、文化程度证明)。
八、房建、市政企业驾驶人员年龄必须是年满18周岁至60 周岁及以下的身体健康人员。
严禁无证人员驾驶场车。
严禁超规定年龄人员驾车作业。
九、房建、市政企业场车驾驶人员资格复审一年一次,驾驶人员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后,登陆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场车注册登记系统,填写《大连市房建、市政企业场车驾驶人员年审培训申请表》(详见表五)一式两份,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证》、本人身份证、身体健康证明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进行年审,合格的核发《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证》年审合格标识。
房建、市政企业场车驾驶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操作技能继续教育,并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凡未经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房建、市政企业的场车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有关教育培训事宜,按市建委下发的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条监督管理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工作领导,采取积极措施,并责成专人深入施工企业现场,督导企业场车注册登记工作,同时要把建好房建、市政企业场车管理台帐作为一项新的工作务必抓好落实,通过强化管理认真做好场车进场前安全审查,保障施工生产作业安全。
加强房建、市政企业场车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场车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检验期限不做检验的以及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场车,要采取坚决措施停止使用,对无证操作或违规操作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监理企业要把房建、市政企业场车安全生产监管纳入到安全监理规划中,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一是要认真做好施工场车和操作人员进场前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二是对场车未经注册登记、不经检验的和人员无证操作的要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主题词:房建市政企业厂车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存档3(共印100份)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办公室 2012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