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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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以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组织的对住院医师进行系统化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住院医师的临床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培养住院医师成为合格的专科医师,并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内容包括临床技能培训、文化知识培训、科研学术培训、医学伦理培训等。

第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要求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注重实践教学和实际操作,提供充足的临床实践机会。

第九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住院医师的实际情况,采用分层培训的方式,保证培训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第三章培训计划第十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目标和内容。

第十一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应当根据住院医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的时间安排和培训的阶段。

第十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基础知识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实践操作培训等内容。

第十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应当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和培训要求。

第四章师资力量第十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和高级职称医师担任培训师资。

第十五条培训师资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并接受相应的师训。

第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师资进行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培训质量和师资水平。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考核办法,并按照规定组织培训考核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4.2.11.4结业考核
培训结束后,由各专业基地小组制定结业应试培训计划,并上报科教科,对每位住院医师进行技能应试培训,并按照浙江省有关规定参加省毕教委统一组织的理论、技能考核。
4.2.12考核结果的认定
4.2.12.1轮转考核不合格者,将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延长该轮转科室的轮转时间,考核仍不及格者终止培训。
文件标题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QHYY-KJ-ZD-2021-013-02
适用范围
全院
制定部门/
科室
科教科
拟稿人
审核人
1目的
加强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完善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2参考文献
2.1《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卫生厅第214号2011年制订)
4.2.2.2硕士研究生阶段为医学科学学位的医学科学学位博士要接受不少于2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2.2.3曾在三级医院相关学科培训、工作累计满三年的硕士研究生要接受不少于1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2.2.4医学专业学位硕士要接受不少于2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2.2.5医学科学学位硕士要接受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4.2.3原则上采取住院医师跟随指导老师的做法,包括跟随门诊、病房、手术、会诊、值班等。
4.4.2.4严格执行查房制度,指导并督促住院医师认真管理病人、收集病史、汇报病史、书写病历。
4.4.2.5根据学科自身的特点,采取启发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有意识地培养住院医师的表达能力、沟通交流技巧、临床思维能力、临床基本技能等。
(4)住院医师应当如实将各类工作完成情况网上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网上信息,由指导教师、科室主任逐级审核。

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提高我省临床医师专业技能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掌握扎实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2010年以后(含2010年)进入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四条对未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确立聘用关系,又准备在我省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章培训医院第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

培训对象在医院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间进行轮转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认定管理办法和临床科室标准细则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因机构设置或条件限制无法完成个别科室轮转的,培训医院应与其他符合条件的医院签订联合培训协议,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省卫生厅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医院培训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

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培训医院应落实相应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九条各培训医院要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指导医师培养,结合实际需求,注意控制规模,确保培训质量。

同时,要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各培训医院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的培训学员招录、培训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招录计划报送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编办、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高临床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的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培训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西医临床类、蒙医临床类和蒙西医结合临床类、中医临床类和中西医结合临床类、口腔医学类,下同)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1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临床医学、蒙医学类、中医学类专业三年制专科毕业,拟在或已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等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为“3+2”模式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具体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行政部门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方针、政策,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二)协调各职能部门,保障和推进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开展;(三)成立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和学科专家组等相关专业组织,为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四)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五)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具体指导、认定、管理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六)指定行业组织或单位负责报考对象资格审核、招收考试实施及录取和公布招收结果等工作;-2 -(七)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八)对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九)负责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结业考核,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医院培训经费计划(2篇)

医院培训经费计划(2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对医护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医院需要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活动。

然而,培训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成为医院管理者面临的一大挑战。

本计划旨在对医院培训经费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培训经费预算1. 预算总额根据医院实际情况,本年度培训经费预算总额为XX万元。

2. 经费分配(1)内部培训:XX万元内部培训包括对新入职医护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科室内部学术交流等。

内部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聘请内部讲师、购买培训资料、组织学术活动等。

(2)外部培训:XX万元外部培训是指选派医护人员参加外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会议等。

外部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3)师资培训:XX万元师资培训是指对医院内部讲师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授课水平。

师资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聘请外部专家进行授课、组织内部讲师交流等。

(4)设备购置:XX万元设备购置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培训所需的投影仪、音响设备、笔记本电脑等。

三、培训经费使用与管理1. 培训经费使用原则(1)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医护人员业务水平。

(2)合理分配经费,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加强经费监管,防止浪费和挪用。

2. 培训经费使用流程(1)培训需求调查: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对培训需求进行调研,制定培训计划。

(2)经费申请:培训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向财务部门提出经费申请。

(3)经费审批:财务部门对经费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拨付经费。

(4)经费使用:培训部门按照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活动。

(5)经费结算:培训结束后,培训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经费使用报告,进行结算。

3. 培训经费管理措施(1)建立培训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2)加强经费监管,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3)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台账,详细记录经费使用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 ,组织 符合条 件 的培训对 象参加 医师 资格考 试 ,协助 其 办理执业 注册 和变 更手 续 。
第 四章
第十七条
培 训 招收
探索 建立 国家住 院 医师规 范化培 训招 收匹
为贯彻 《 关于 建立 住院 医师 规范化培训 制度
的指导 意见 ,规范住 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 工作 , 培养一 支高素质 的 临床 医师 队伍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住院 医师 规范化培 训是毕业后 医学教育 的重
( 三 )对培训基地和 专业 基地 建设 、认定和管理工作进
行 检查 指导 ;
2 0 1 4 年 9 月第 2 1 卷第 1 8 期
的培 训能力 ,统筹 规划 各地 培训基 地数 量 。培 训基地 应 当
具备 以下基 本条 件 : ( 一 )为三级 甲等医 院; ( 二) 达到 《 住 院医师规 范化 培训基地认定标准 ( 试 行) 》
要 求;
效考 核 的重要 指标 ,对 带教 医师 给予补 贴 。 第 十五条 培训 基地应 当按 照国家统 一制定 的 《 住 院
( 七 )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级卫生计 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地 住院医师规
范 化培训 的组织 实施和管 理监督 。按照 国家政 策规定 ,制
订本地实施 方案和措 施 ,编制落 实培训规 划和年度 培训计
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 ,建设 、认定和管理培 训基 地、专 业 基地 ,并报告 国务 院卫 生计生 行政部 门予 以公布 ;根 据 需要组建 专家委 员会或指定 有关行业 组织 、单位 负责本地 住 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 E l 常管理工作 。

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 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 2012〕 10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德育为先、质量 为重,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培训)是指住院医师在经市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的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和本市培训标准, 接受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的培训活动,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培训。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培训基地负责本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培训期间,住院医师由培训基地和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管理, 日常管理主要由培训基地负责。

住院医师应当服从培训基地管理。

培训实施与管理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录取时间原则上与毕业生就业时间同 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录取对象为拟在北京地区从事临床医疗 工作的医学专业(临床、口腔、中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 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收录取计划,发布招收录取 信息,监督管理招收录取情况,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招收录取计划择优录取招录对象。

第十条 住院医师的培训年限一般为三年。

实际培训年限少于三年的,培训基 地应当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针对住院医师训练不足部分进行培训, 确保达到 培训要求。

实际培训年限应当由培训基地根据住院医师的临床实践经历和临床综合能力确 ^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住院医师向培训基地提出申请缩短实际培训年 限的,应当提供以下经相应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一) 医学专业研究生学习期间在学位培养点从事临床实践活动的记录。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发〔2015〕2号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发〔2015〕2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有关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2月5日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新入学的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三)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四)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时间:2010-08-09 10:48:22 来源:作者:点击:0皖卫人〔2010〕3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各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日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临床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

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达到从事某一医疗专业学科所需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等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培训对象: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学历可放宽至专科。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经费实行政府、单位、社会和个人多渠道筹集。

鼓励社会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基地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申请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具有二级甲等中医院可申请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二级甲等医院可申报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七条培训基地由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根据《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评审认定,报省卫生厅批准。

具有博士生、硕士生培养任务的学科及省级以上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可直接申报批准列为培训基地。

{培训管理}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培训管理}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提高我省临床医师专业技能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6号)和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20〕131号)、《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20 〕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掌握扎实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2020年以后(含2020年)进入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四条对未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确立聘用关系,又准备在我省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章培训医院第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

培训对象在医院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间进行轮转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认定管理办法和临床科室标准细则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因机构设置或条件限制无法完成个别科室轮转的,培训医院应与其他符合条件的医院签订联合培训协议,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省卫生厅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医院培训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

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培训医院应落实相应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九条各培训医院要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指导医师培养,结合实际需求,注意控制规模,确保培训质量。

同时,要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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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经费管理办法

为积极稳妥推进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确保培
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云南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
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
计委关于下达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省级补助资金
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所需专项经费,
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个人、基地、单位和社会
共同承担。
二、“住培”专项经费的管理
(一)设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住培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其
它劳动报酬,以及基地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师资培养、教
学经费和住宿条件改善等费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实际需要,进行
预算,并按医院当年度批准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
有必要调整的,由“住培”办公室向“住培”领导小组汇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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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办公会讨论。
(四)涉及“住培”的相关部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协
调、沟通和监督,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五)“住培”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科教科牵头,人事科、财
务处、医务处等相关部门配合提出初步意见,分管院领导审
核,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经费使用范围
(一)“住培”学员补助
1.本单位住培学员(含编内及编外):
(1)在本院“住培”基地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工
资及绩效按医院相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住培”人员补助经
费按照当年度云南省卫计委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
补助资金通知精神执行,医院按年度核算学员的补助标准,
并按月发放。
(2)在异地“住培”基地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其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医院负责
发放和扣缴;其他费用由所在培训基地按相关规定发放。
2. 外单位委派到医院“住培”基地培训的学员,其基本工
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和福利待遇,由委派单位负责发放和扣
缴;住培人员补助经费按照当年度云南省卫计委关于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补助资金通知精神执行,医院按年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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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的补助标准,并按月发放。
3.医院“住培”基地招录的社会学员,“住培”人员补助经费
按照当年度云南省卫计委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补
助资金通知精神执行,医院按年度核算学员的补助标准,并
按月发放。
4.“住培”学员培训期间各类培训费、教材及资料费、公
共课程教学费,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计委关于下达
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执行,
由上级拨给的专项补助经费列支。
(二)指导教师及住培管理人员待遇
1.指导教师每指导1名“住培”学员每月发放津贴100
元。
2.“住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年终视任务完成及考核
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授课津贴、教学津贴按照《xx医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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