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停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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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各相关企业:为了进一步推进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通知。

一、背景和目的东莞市作为全球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吸引了大量来料加工企业。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产业升级的需要,这些来料加工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帮助这些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竞争力,市政府决定推行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的政策。

二、转三资企业的优势转三资企业具有以下优势:1、提高企业竞争力:通过转型为三资企业,企业可以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提高自身竞争力。

2、降低成本:转型为三资企业后,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国内外资源,降低生产成本。

3、拓展市场:三资企业可以通过外资投资、中外合作等方式拓展国内外市场,增加销售渠道。

4、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三资企业可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三、转三资企业的申请条件申请转三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已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来料加工企业;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企业转型升级方案符合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4、企业申请转型时,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请流程和时间节点1、申请企业应向所在镇街经贸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申请表》;(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复印件;(3)来料加工企业生产情况、经营情况等说明材料。

2、镇街经贸办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经贸局。

3、市经贸局会同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4、经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市经贸局颁发《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证明书》。

5、企业凭《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证明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政策支持和奖励措施为鼓励企业积极转型升级,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和奖励措施:1、对成功转型升级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对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进行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贴;3、对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聘请的中外专家、技术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4、对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拓展国内外市场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贴。

物业管理区域临时管理规约(东莞市2022版)

物业管理区域临时管理规约(东莞市2022版)

东莞市(物业管理区域名称)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总则(一)为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的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临时规约。

(二)本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临时规约并予以书面承诺。

(三)本临时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临时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临时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五)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临时规约的约定,造成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六)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详见规划平面图)1. 名称:;2. 坐落位置:;3. 物业总建筑面积:;4. 区域四至:;5. 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 [幢] [座] 单元层室;(七)根据物业买卖合同,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八)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因买卖、赠与、遗赠、继承、合法建造、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3日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使用许可,专门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区域学生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学位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应加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防止跨区域招生、超规模办学等违规行为,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科学规划和设置公共交通线路,确保覆盖到每一所学校。

第四条本市校车分为A、B、C三类:A类校车所有权属于学校,B类校车所有权属于村(社区)集体组织,C类校车所有权属于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单位。

B类、C类校车所属单位必须与服务的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辖区内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村(社区)加强对B类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加强对A类校车的监管工作,督促学校做好校车安全源头管理,组织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及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学校完善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学校建立日常管理台账,督促学校加强校车安全隐患排查,牵头落实校车联席会议制度。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第六条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第十条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第十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第十五条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第十六条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第二十七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一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第三十条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第三十三条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第三十七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五章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四十一条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20%的罚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第四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第四十九条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第五十条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9、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
协助
维护
公共
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对业主和外来人员的出入进行规范管理。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分区域设置流动巡逻岗,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安全监控系统24小时专人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无乱停乱放现象,停车场(库)24小时专人看护;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停车服务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7、每年至少1次对房屋外墙清洗,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三)
共用
设施
设备
维修
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6、绿化养护完好率95%以上。
三 级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与 标 准
(一)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物业管理企业持有暂定三级或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80%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3、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4、物业管理方案比较完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比较健全;并运用计算机等现代手段进行管理。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东发改〔2018〕540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9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四章附则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3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91)、《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17〕9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东发改〔2017〕492号)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条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指导,制定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将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国土、规划、城管、交通等部门要积极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供电部门要积极保障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统筹各方资源,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停车收费通告范文

停车收费通告范文自20xx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以来,有效缓解了停车供需矛盾,改善了市民停车及出行环境,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文明停放行为,保障城区道路交通畅通有序,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本着畅通为民、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施停车收费以来我区实际情况,区政府决定在城区道路继续实施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范围:长寿主城区符合条件的车行道、人行道及市政设施用地。

三、实施主体: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停车泊位勘划,区市政局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费的征收,区财政负责对停车泊位收费收入使用的管理。

四、收费标准及收费时段:执行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特殊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市政管理部门另行设置。

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加强对城市道路违章停车、违章设置泊位等行为的巡查监管,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区市政局加强对人行道违章停车的巡查监管,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区公安、建设、发改、工商、财政等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区市政局负责解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道路实施停车收费管理的通告》(长寿府发〔20xx〕99号)同时废止。

xx市xx区人民政府年10月29日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由于商铺2月28日进行交付,和日渐增多的私家车辆,为了方便各位车主出行和对外来车辆的管理,小区将启动地下停车场及收费系统,业主通过刷卡进出车库,并根据东莞市物价局有关规定【东府(20xs)34号文】对进出车辆进行收费。

收费标准如下:2、没有办理月卡的车辆一律按照临时停车计费;3、将于2月26日起免费试运行,3月6日正式收费运行。

xxxx年xx月xx日尊敬的市民:为了优化城市交通秩序,提升市民出行体验,经市政府批准,从即日起,本市将实行停车收费措施。

东莞停车场专项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东莞停车场专项债可行性研究报告1. 研究背景随着东莞市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逐渐增多,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东莞市政府提出了修建新的停车场的计划,希望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来筹集资金。

本报告旨在对东莞停车场专项债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便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市场需求分析2.1 停车难问题加剧随着东莞市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私家车的拥有量快速增长,导致停车位严重不足,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市民普遍反映在商业区、居住区、办公区等地停车困难,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秩序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2.2 市政府对停车场建设的重视为了缓解停车难问题,东莞市政府计划修建多个停车场,增加停车位供给。

该计划得到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将停车场建设列入财政支出计划。

市政府愿意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来筹集资金,加快停车场建设进度,并提高市民的停车体验。

3. 专项债可行性分析3.1 停车场收益分析停车场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特点。

通过市场调研和分析,预计停车场的收费率可以覆盖运营成本,并带来不错的盈利。

停车场作为一种基础设施性项目,并且市场需求大,收益可预期,有助于专项债的偿还。

3.2 投资回收能力分析通过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投资、运营成本、收益情况等因素,利用财务计算方法对投资回收能力进行分析。

研究发现,东莞市停车场项目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收能力,项目建成后能够在合理时间内实现成本的回收,为专项债的还本付息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4. 风险评估4.1 政策风险东莞市政府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停车场建设计划,是否能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是专项债的一个重要风险因素。

在分析过程中,我们考虑了政府的政策稳定性和支持力度,并进行了风险评估。

4.2 市场风险市场需求的变化、竞争格局的改变等因素都会对停车场运营产生影响,可能增加专项债还款的风险。

我们对市场风险进行了综合评估,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以降低风险对专项债的影响。

东莞公安局城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东莞市公安局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配送车辆的管理,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领域的推广应用,规范城市配送车辆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上通行、停靠、装卸等作业行为,提高城市配送服务水平,在我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8〕5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120号)、《广东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促进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商务建字〔2017〕429号)、《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的城市配送车队企业,其城市配送车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

第三条领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可享受以下便利:(一)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可以在全市运营服务区域的禁行路段(不包括单行、禁左转、禁直行等路段)通行、临时停靠装卸货物;(二)确需在道路禁停地段(黄色网格标线和人行斑马线除外)停车作业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情况下可临时停车不超过20分钟,停车作业期间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若执勤交警因勤务等原因要求驶离的,城市配送车辆应当立即驶离;(三)交警部门对城市配送车辆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在处理后即时放行;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损失后,及时通知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机动车。

第四条《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核发和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受理城市配送车队和城市配送车辆的申请和备案,市交警部门可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企业的规模、网点数量、服务水平和道路交通资源状况等,对《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停车场收费通告

停车场收费通告停车场收费通告停车场收费通告1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区地下停车场已于20xx年1⽉1⽇正式交付使⽤,设施设备已可正常运⾏。

为维护业主的利益及更好管理地下停车场秩序,经研究决定⾃20xx年2⽉11⽇起正式启动永基·世纪名门地下停车场收费系统。

具体临时管理条例如下: ⼀、已购买汽车停车位业主(车主): 凭申购合同及业主有效证件到物业服务中⼼办理蓝⽛识别出⼊卡,汽车蓝⽛卡100元/张,并按《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交纳每⽉25元物业服务费,半年缴纳⼀次费⽤. ⼆、未购汽车车位已⼊住的业主(车主): 如需进⼊地下停车场长期停放车辆的,可到物业服务中⼼办理车位租⽤⼿续,需停放在划定租⽤车位内,汽车车位租⽤费300元/⽉/位(已含物业服务费),办理蓝⽛识别出⼊卡(押⾦100元/张),并签订临时停放协议。

三、装修阶段未⼊住的业主: 如带有装修材料需进⼊地下停车场卸货的,经确认登记后,可进⼊地下停车场,卸货后迅速驶离(不超3⼩时)则免收场地资源费。

超出免费时间按第四项收费标准收取费⽤,装修完毕⼊住之⽇起,车辆如需进⼊地下停车场停放,按以上第⼀项或者第⼆项执⾏. 四、来访⼈员(包括业主亲属)汽车: 从⼊门时间计起停放3⼩时内免收停车场地资源费,超过3⼩时⾄8⼩时内按⼈民币5元/辆收取,超过8 ⼩时(24⼩时内)按⼈民币15元/辆收取(内含3⼩时免费时段); 五、业主摩托车、电动车: 已购买车位的业主请凭认购合同及业主有效证件到物业服务中⼼办理出⼊卡权限,并按《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交纳每位5元/⽉物业管理服务费,电动车/摩托车车位租⽤费15元/⽉/位(已含物业服务费),费⽤均不包含电动车充电费,充电费另计;来访车辆请停放⼩区外公共区域(免费停放)。

六、外来装修⼈员及装有装修材料车辆: 经秩序员确认登记后可进⼊地下停车场卸货,卸完货迅速驶离。

如不驶离,从⼊门时间计起停放2⼩时内免收停车场地资源费,超过2⼩时起⾄4⼩时内按⼈民币5元/辆收取场地资源费;超过4⼩时⾄8⼩时内按⼈民币10元/辆计收,超8⼩时⾄24⼩时内按⼈民币20元/天/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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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停车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东莞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日趋严重,
停车难成为市民普遍面临的困扰。

为了改善停车秩序,提高交通流畅度,东莞市政府制定了《东莞市停车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
介绍这一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停车区域划定
《东莞市停车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停车区域的划定范围,包括市
区内的道路、停车场及其他停车设施。

同时,对具体的划定标准和依
据也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划定的区域准确、科学。

二、停车收费标准
针对停车收费问题,《东莞市停车管理办法》制定了统一的收费标准。

根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长的不同,设定了相应的收费档次。

同时,对特殊车辆和特定人群(如残疾人、老年人)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保障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停车位规划和建设
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东莞市停车管理办法》明确了停车位规
划和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根据市区人口密度和交通状况,划定了不同
区域的停车位配额,并制定了相应的建设时间表。

此外,针对大型购
物中心、商场等重要场所,还规定了必须建设配套停车场的要求,以
确保停车位供给与需求的平衡。

四、停车管理和执法力度加强
为加强停车管理,《东莞市停车管理办法》增加了相应的执法力度。

规定了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职责,并明确了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未按规定停车、非法占用残疾人停车位等行为将被依法处以罚款
或扣分。

这些制度的实施有效遏制了违法停车行为,改善了停车秩序。

五、科技手段与停车管理相结合
《东莞市停车管理办法》倡导科技手段与停车管理的结合。

通过智
能停车系统、电子支付等技术手段,提高停车的便利性和效率,方便
市民停车。

与此同时,这也为停车管理部门提供了更为准确和实时的
数据支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管理水平。

六、社会宣传和教育
《东莞市停车管理办法》还注重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宣
传栏、媒体渠道等方式,普及停车管理法规和政策,增强市民的法律
意识和文明意识。

同时,开展停车知识培训和意识形态教育,提高市
民对停车规范的认知,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七、办法实施效果评估
《东莞市停车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实施三年后的效果评估报告。


举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以确保停车
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高效运行。

综上所述,《东莞市停车管理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停车区域、划定
收费标准、加强停车位建设、强化执法力度、结合科技手段等多项措
施,有效改善了东莞市的停车问题。

同时,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停车秩序的自觉性。

这一办法的推行实施,为
东莞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和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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