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区棚改项目(郭家窑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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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2024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2024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____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棚户区改建已成为许多城市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之一。

在棚户区改建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确保棚户区改建顺利进行,同时维护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拆迁补偿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棚户区改建中,所有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都应当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身份等因素。

2. 尊重个人权益原则:拆迁补偿应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和权益。

3. 置换为主原则:对于拆迁居民,优先选择置换方式,让他们继续生活在原有的社区或附近区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不便和社区结构的破坏。

4. 合理补偿原则:拆迁补偿应根据居民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计算,包括失去住房、土地、财产和其他利益等方面的损失。

三、拆迁补偿内容1. 住房补偿(1)建房补偿:对于拆迁居民所居住的棚户区房屋,根据其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提供相应的建房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市场参考价和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

(2)租房补偿:对于无法实现置换的拆迁居民,提供租房补贴,确保他们在棚户区改建期间能够继续居住在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中。

租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市场租金行情和拆迁居民的实际需求确定。

2. 土地补偿拆迁居民所占用的土地应根据其状况、土地用途等因素提供相应的土地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当地市场行情进行确定。

3. 搬迁补助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提供相应的搬迁补助,用于支付搬家费用和部分搬迁后的生活开支。

搬迁补助标准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搬迁居民的实际需求确定。

4. 生活保障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如贫困居民、老人、残疾人等,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

确保他们在拆迁过程中能够继续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

5. 业务补偿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居民,按照其实际损失提供相应的业务补偿,包括停产停业补偿、设备设施搬迁等方面的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是什么样的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是什么样的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是什么样的一、2024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多少钱一平米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多少钱一亩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二层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地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二、房屋拆迁包括哪些法定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房屋拆迁的流程是怎样的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较大延长期限为半年。

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0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0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权属登记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拆除棚户区补偿标准

拆除棚户区补偿标准

一、拆除棚户区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1、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基准价格×k+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标准房地产价格为44208元/平方米,基准价格为41877元/平方米。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五)其他补助费拆除棚户区补偿标准二、国家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是什么(一)建立绿色规划管理渠道。

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控制调节调整,程序简单。

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指标,实现项目收支的总体平衡。

(二)如果砍伐树木,绿色空间,调整道路挖掘,公共厕所和垃圾站点,和电力、电信、广播和电视波兰人和线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删除根据规划要求,补偿费用免征,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重建或恢复项目根据规划需求。

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中没有改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

(三)配套商业设施用地红线内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应当构建依照“谁管理,谁投资”的原则,和社区外的大型配套管网由邮政部门,同时构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气体和水等。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一、2024年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子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辽源市变压器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辽源市变压器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辽源市变压器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依照辽源市总体规划及旧城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变压器厂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下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和企业的房屋:东至:临市委西侧兴发胡同;南至:临明珠花园;具体栋号:七一村花园一号楼,建筑公司9901住宅楼变压器厂综合楼,天海浴池西至:临兴国胡同;北至:临东吉大路。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征收部门: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单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龙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1天内。

五、相关规定:1.征收范围公告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

2、无房屋产权证的,由市征收办组织规划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建筑安装成本予以补偿,逾期无偿予以拆除。

六、安置方式征收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七、补偿原则(一)征收集中供热楼成套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面积每平方米150元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并在原房屋面积基础上无偿增加10%。

再增加面积部分按3850元/㎡结算(基础楼层价格)。

回迁安置时,就近上靠到安置户型面积差部分按3050元/㎡结算。

楼层差以五~七层3850/㎡为基础价,每向上增加三层加50元/㎡(共分为9个区域)。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棚户区补偿标准

一.棚户区补偿标准棚土地性质不同,房屋征收程序不同,补偿标准自然也有所区别。

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1.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棚户区补偿标准二.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有哪些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购买、政府集中采购和直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照自愿的原则由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

1、政府组织购买。

由区县政府从本市商品房市场组织房源,搭建统一的房源信息平台,通过发放“购房券”等形式,引导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2、政府集中采购。

由区县政府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的规定,集中购买本市在建或已建成的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3、直接货币补偿。

区县政府将补偿资金支付给棚户区居民,由棚户区居民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三.棚户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此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3年3月29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市人民政府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在各类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征收房屋的,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以受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行业绩考核和年度审核,并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考核结果和年度审核结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安置补偿方案

“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草案)(2011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人民政府总体部署以及“城中村”的规划和村整体“城中村”改造的申请,为使改造工程的安置补偿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范围1、安置补偿范围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内的所有村户、耕地、原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规划拆迁范围四至为:东至楼房,西至住宅,南至112线(兴开路北),北至田家沟、贾家沟、于家沟、赵家沟(包括住宅户),凡不在上述规划区内的但在本村居住的本村村民,也可申请参加“城中村”改造,并享有相应待遇,但房屋及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2、安置对象为项目区内涉及到的村民及组织,包括在本村有合法住宅的非本村户口家庭。

3、违法、违章建筑不予置换和货币补偿(由相关法律及有关部门确定是否属于违法、违章建筑).二、安置拆迁补偿办法安置补偿实行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等不同形式,安置补偿对象可在下列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1、采取产权置换方式的范围:①主房(含二层)②倒座(含二层)③厢房(含二层)④地下室⑤宅基地范围内的空地。

2、以货币补偿的安置补偿范围:①主房(含二层)②倒座(含二层)③厢房(含二层)④地下室⑤宅基地范围内的空地⑥院墙、棚子、猪圈、厕所、井、窖、场坪、铝合金罩顶⑦其他合法产权及附着物⑧大有屯村“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认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三、安置补偿标准(一)村集体街巷胡同用地及耕地、山场的补偿。

1、村集体街巷胡同用地按照1:0。

30标准全部置换底商,另有水泥等场坪的按照70元/㎡标准进行货币补偿;2、耕地分地段进行补偿。

一等地段按照20万元/亩以上标准进行补偿;二等地段按照14万元/亩以上标准进行补偿;三等地段按照8万元/亩以上标准进行补偿;四等地段按照5万元/亩以上标准进行补偿。

3、山场(含荒山)分地段进行补偿。

一等地段按照8万元/亩以上标准进行补偿;二等地段按照5万元/亩以上标准进行补偿;三等地段按照3万元/亩以上标准进行补偿。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与司长友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与司长友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16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宪雷张广军吴晓红【审理法官】康宪雷张广军吴晓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司长友;沈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司长友沈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司长友【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吴建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建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建平【代理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被告】司长友【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8年5月4日,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对司长富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书》中载明:“一、有证房屋安置方案1(产权调换):有证房屋产权调换可拆分为90㎡一套,需交房屋差价款17097.6元。

……(现有回迁楼可供回迁使用,房屋选取方式为摇号回迁)。

方案2(货币补偿):有证房货币补偿款为143192.4元……。

二、无证房屋货币补偿款869600元……。

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针对本意见书载明的征收补偿意见作出书面答复。

答复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未作出答复或答复不同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于洪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于洪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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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区棚改项目(郭家窑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改善我区人居环境,保证棚改任务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管理法》、
《沈阳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申请强制执行若干规定(试行)》、《辽中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规划区域地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
(一)区城乡更新局负责本征收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产、建设、发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市场监督、审计、财政、民政、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三、征收实施单位
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四、征收范围及对象
征收范围:东至蒲西街,南至立人中学,西至中心街,北至南环路。

征收对象: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企事业单位及地属附着物等。

五、签约期限
项目地块征收期限3个月。

六、征收补偿安置
(一)房屋征收公告下达之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租赁;
4、企业工商登记;
5、抢栽、抢种、抢建;
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城乡更新局应当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住建、行政执法、市场监督、民政、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以产权调换为辅。

(五)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时,被征收人须按选房顺序号((签约号+搬迁号)÷2)选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回迁地点为蒲东近海新苑小区。

选择回迁安置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给予改善面积,原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不收房屋价款。

实际回迁房面积大于规定回迁面积的,超出面积按照政府购买安置房价格结算;实际回迁房面积小于规定回迁面积的,按照原房屋评估价格结算。

(六)征收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或房产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10%。

(七)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

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没有住宅房屋的宅基地,给予50平方米的面积补贴。

(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上浮比例)+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上浮比例)×40%。

2、没有住宅房屋的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上浮比例)×40%。

(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合法住宅房屋时,给予下列住房保障:
原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上浮后计算,补贴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十一)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地属附着物,具有合法的、有效的、最终的权属证书或登记档案、批准文件的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权属证书或证书、档案、现状三者不符的房屋、建筑,经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房产、建设、监察、行政执法、镇(街道)、村(社区)等单位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的,同时对土地、房屋、建筑的所有权人、用途、性质、面积予以核准测量后,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二)征收住宅房屋应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和奖励:
1、地属附着物搬迁补偿与奖励措施。

地属附着物(附属房、围墙、树木、硬覆盖、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等)搬迁补偿与奖励按以下标准计算:其土地使用权面积300平方米以下部分减去住宅房屋面积(不减掉房屋面积补贴的面积)后,按500元/平方米计算;300-600平方米部分按3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600平方米部分按200元/平方米计算。

计算标准中高于地属附着物实际价格的差额部分作为奖励资金。

2、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支付1000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户每月10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4、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经备案的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等登记的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征收补助费1500元。

(十三)被征收人认为地属附属物价值超过地属附着物搬迁补偿与奖励措施的奖励标准,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地属附着物,按重置价格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报告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十四)征收非住宅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并承担下列费用:
1、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补偿费;
2、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
3、恢复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用;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5、对于未开工(开业)和在建企业所支出的必要资费,如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等费用,被征收人须提供原始收据及相关凭证。

(十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2、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具有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一个月的有效完税证明。

(十六)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征收公告前两年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确定。

(十七)对临靠主要街路(经规划部门确定的1级、2级街路)的一层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70%标准补偿。

并享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相关补助和奖励,但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房屋计算补偿。

(十八)征收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棚舍类建筑物,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建筑物和植物价值及动物搬迁费等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报告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十九)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征收部门实施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听证、选取评估机构、提供相关有效证照、订立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十)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拒不搬迁和交付土地,按《沈阳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附属物)申请强制执行若干规定(试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七、附则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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