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人死亡后处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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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人死亡后处置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我院病人死亡后的处置做出如下规定。

(一)医护人员应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尽一切可能抢救危重病人生命。

(二)宣布病人死亡必须有临床主客观依据如:

病人心跳停止,无自主呼吸,已做心肺复苏30分钟以上,仍无心跳和呼吸恢复,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必须施行,安装心脏起搏器者除外)呈一条直线,并将心电图纸记录粘贴于病程记录上。

(三)宣布病人临床死亡者应为治疗组负责人,非正常工作时间为住院总或二线班值班医师,门急诊病人死亡后由经治医师且具备本院执业医师资格者宣布,宣布后及时下达死亡医嘱,并补记抢救经过和用红笔书写死亡记录,按照有关规定为病人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另文规定)。

(四)参与抢救的责任护士(非正常工作时间由值班护士)在接到病人死亡医嘱后,按照尸体料理常规处置病人尸体,并填写尸体鉴别卡。

料理尸体之前应再次与抢救医师核对病人死亡的事实和死亡时间。

(五)患传染性疾病的病人死亡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6条有关规定,对尸体进行卫生处理。

(六)病人死亡后尸体经料理完毕,即由病房住院总医师或当班护士通知太平房或殡仪馆接运尸体。

(七)危重病人的家属放弃治疗和抢救者,应由病人亲属(具有法律关系的直系亲属或授权委托人)二人(特殊情况例外)以上签字,可办理自动出院手续,自动出院者一律要求家属带病人即刻离院,如离院之前病人已经死亡,则按照上述死亡病人进行处置。

(八)发生医患纠纷时应及时通知本科室主任和医务处,非正常工作时间通知院总值班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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