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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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5]60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5]60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收费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收费的通知
(湘财综〔2005〕60号2005年11月9日)
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度起,取消物价部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自2006年度起,不得再向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

继续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的,一律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二、各级物价部门接本《通知》后,应及时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和《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变更手续。

三、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收费项目后,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同级物价部门年度预算时,应保证物价部门正常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价格取消服务性收费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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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鄂价办[2015]9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审改办发[2015]2号)有关规定,现就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价格(收费,下同)【总页数】3页(P39-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J], ;
2.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J], ;
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J], ;
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4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J], ;;
5.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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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湘财综[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13〕3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档案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统计局、省人防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相关县市物价局: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要求,我们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

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把此次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发展环境优化年”收费专项检查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此项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三、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财政。

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2013年9月30日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1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证书工本费(1)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工本费(2)技校毕业证书工本费(3)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工本费(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工本费(5)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工本费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费中的报名费3、在职培训费4、就业前培训费体育部门5、证书工本费(1)等级裁判证工本费(2)等级拳师证工本费(3)等级运动员证工本费6、等级运动员评审费新闻出版部门7、公开发行报刊核验费(含换证费)8、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新发许可证工本费(2)年换发(领)许可证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9、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10、地质成果资料借阅费交通运输部门11、公路运输管理收费(1)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四证)工本费(2)道路运输证(含教学车辆证)工本费(3)客运标志牌工本费农业部门12、农用运输车管理收费档案部门13、证明费财政部门14、财政票据工本费(一般缴款书)15、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费16、注册会计师年检费17、注册评估师注册登记费18、注册评估师年检费公安部门19、门(栋)牌工本费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21、机动车辆档案查询费22、清障施救费司法部门23、证书工本费(1)公证处执业证书工本费24、公证业务费(公证机构为行政机关)2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费26、公证处登记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7、铁路罐车修理检验许可证费28、汽车罐车修理检验许可证费29、化学清洗许可证费30、水质监测许可证费31、锅炉房设计图纸审查费卫生部门32、护士执业证工本费33、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文化部门34、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建设单位按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预算定额标准据实支付给文物业务单位)计划生育部门35、计划生育手术费法制部门36、行政执法证工本费37、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38、行政执法培训收费统计部门39、统计从业资格证工本费人防部门40、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4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本费。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关于公布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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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8(000)005
【摘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豫财预外[1998]6号豫价费[1998]43号(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减负治乱工...
【总页数】2页(P29-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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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涉及交通和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J], ;
2.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J], ;;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J], ;;
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4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J], ;;
5.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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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86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86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86号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关精神,促进我省依法行政,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一、取消和暂停9项收费项目。

(一)取消8项收费1、健康相关产品初审费卫生部门2、特种食(用)品产品审评费卫生部门3、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生产审评费卫生部门4、产品质量事故分析收费交通地方海事部门5、公路运输客运单收费交通运管部门6、公路运输货运单收费交通运管部门7、产品标识审查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8、食品定期监督检验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二)暂停1项收费对外贸易单证认证费省贸促会二、降低10项收费标准。

卫生部门收取的工商产品卫生学鉴定费由按总评价投资金额的1‰降为0.6‰,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费由每种1200元降为1000元,食品质量仲裁费由每宗400元降为200元;知识产权部门收取的专利技术合同鉴证费由按合同中专利使用费的1%降为0.8%,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每专利号由50元降为30元、每课题由300元降为200元;国土部门的测绘仪器检测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2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检定收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5%-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由每证100元降为80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费由每台次1500元降为1200元。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湘价费[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164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规范,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本费、农机服务费、渔业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各类拖拉机、三轮汽车道路运输管理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异动费、拖拉机改装型收费、农机监理部门收取的事故调处费。

二、降低农机监理部门收取的驾驶许可考试费。

其中,大中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收费标准由每人次600元调整为每人次500元,手扶拖拉机收费标准由每人次400元调整为每人次300元。

三、严格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

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和课本费;农村公办高级中学学费每人每期不得超过550元。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向农村中小学校下达或分摊教辅资料发行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任何农村中小学校代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及其他出版发行物费用和保险费用。

四、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政策。

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品种范围见附件二。

按照国家规定,京珠高速、衡枣高速公路以及322、107国道为国家绿色通道,其他省内收费公路为省内绿色通道。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财综[2001]78号•【施行日期】2001.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78号)农业部,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2001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乡镇(集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各种摊派。

据此,我们对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的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共计9项,分别涉及农业、民政、交通、经贸(煤炭)4个部门和单位。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酌情解决。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逐项落实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对本地区其他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凡不按规定落实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实,由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财综[2008]7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13【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湖南省物价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关于“五一”期间对部分企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等9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04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物价局决定,确认《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等76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物价局决定,重新公布《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水电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农村电价的通知》等28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 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湖南省物价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 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1:附件2:。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2)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9月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收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统称。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的非经营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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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4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湘财综[2005]1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4.05
【实施日期】2005.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62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4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湘财综[2005]19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收费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59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决定取消中央立项的103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现一并公布如下:
一、结合我省实际,取消下列中央立项的103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一)取消下列84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1、公安部门
(1)边境通行证工本费
(2)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
(3)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工本费
(4)随船工作证工本费
(5)台湾同胞旅行证工本费
(6)驾驶员年审费
(7)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调处费
(8)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
(9)民用枪持枪证工本费
(10)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
(1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本费
(12)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
(13)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14)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
2、煤炭部门
(15)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3、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6)新生物制品审批费(并入新药审批费)
(17)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
(18)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审评费
4、农业部门
(19)出口农药审批费
(20)农药试验费
(21)土壤肥料测试费
(22)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费(含登记证费)(23)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
5、工商部门
(24)《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6、信息产业部门
(25)无线电台(站)注册登记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
7、通信管理部门
(26)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7)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8)(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8、科技部门
(2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30)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
9、国土资源部门
(31)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32)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33)测绘工作证工本费
(34)测绘资格证工本费
10、烟草专卖部门
(35)烟草专卖许可证(含生产、批发、零售、临时)工本费 11、中直管理局
(36)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单位评估费
(37)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
12、人事等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
(38)出国政审费
13、国防科工委
(39)核材料许可证费
14、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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