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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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提供土地使用证书;(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 T 145 201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 T 145 201

配套软件所含内容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 145-2012的参编单位 1。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配套表格 2、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与管理》(上、下册)配套表格 3、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09》配套表格 4、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DB13(J)/T101-2009》配套表格 5、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3(J)68-2007》配套表格 6、河北省《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3(J)62-2006》, 7、《石家庄市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试行)配套表格 8、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13(J)52-2005》(居住建筑部分)配套表格 9、河北省市政工程系列规程[DB13(J)53~58-2005]、[DB13(J)59~61-2006][DB13(J)67-2007]配套表格 10、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09表格,自动化仪表表格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3(J) T 145 201
2013年工程建设发布的通知
01 发布单位
03 新增规定 05 使用实例
目录
02 执行日期 04 配套软件所含内容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 质140号)要求,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对《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进行了修订。 经组织审查,批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13(J)/T145—2012,自 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同时废止。
使用实例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2013.9.17)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建设单位质量管理4.1一般规定4.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4.3建设工程施工准备4.4施工过程质量管理4.5工程验收4.6 工程文件管理5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5.1 一般规定5.2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5.3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建立5.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质量人员管理5.5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管理5.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5.7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5.8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管理5.9施工机具的管理5.10施工过程质量管理5.11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5.12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的管理5.13施工技术交底的管理5.14工程测量管理5.15工程材料见证取样试验和工程检测5.16成品保护5.17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5.18施工技术资料管理6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6.1一般规定6.2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6.3 监理规划和细则的编制与实施6.4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理6.5施工过程质量监理6.6工程竣工验收6.7监理资料管理7 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单位质量管理8 检测机构质量管理1总则1.0.1 为了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编制本规范。

条文说明1.0.1 本条是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参建各方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图纸审查机构。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条文说明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0.3 本规范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8〕759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8〕759号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8〕759号) (1)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实用文档(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河北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河北住房和城乡

河北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河北住房和城乡

河北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河北住房和城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于2021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对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违规、低质量行为的严厉打击,重点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

主要内容根据通知中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禁止使用农村土堆砖、废炉渣、废弃建筑材料等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含氟、含氯、含溴和化学药剂等高污染建筑材料;•限制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灰砂、混凝土等建筑材料;•限制使用配电箱、电缆桥架等低质量建筑材料。

2.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设备•禁止使用过时、淘汰、退役设备;•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生产标准的建设工程设备;•禁止使用擅自改装、私设的建设工程设备。

为何推广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1.提升建筑工程质量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是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是遏制建筑领域违法、违规、低质量行为的有效方式。

通过规范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可以大大减少建筑过程中常见质量问题的发生,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保障环境健康建筑领域一直是污染源之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直接影响建筑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能够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3.促进行业发展推广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有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材料设备的使用,有利于促进产业技能提升,推动环保发展模式,提高行业竞争力,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总结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限制和禁止使用是国家为保障公众利益、提升建筑质量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工作的通知》,以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为重点,规范建筑行业生产和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

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

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21]105号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方要求,工程项目管理可采用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承包及其它项目管理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建设项目鼓励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条件时,应责令其停止项目管理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的基本资质;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乙级(或二级)及以上的辅助资质。

(二)在建设工程中承担过相应的管理工作,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本办法所称监督人员,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从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运用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河北省⼯程建设标准绿⾊建筑评价标准河北省⼯程建设标准绿⾊建筑评价标准点击⽬录可直接跳转到相应章节加⼊收藏规范号DB 13(J)/T 113-2010⽬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3.2 评价与等级划分4 住宅建筑4.1 节地与室外环境4.2 节能与能源利⽤4.3 节⽔与⽔资源利⽤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4.5 室内环境质量4.6 运营管理5 公共建筑5.1 节地与室外环境5.2 节能与能源利⽤5.3 节⽔与⽔资源利⽤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5.5 室内环境质量5.6 运营管理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城乡建设事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河北省绿⾊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于河北省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星级绿⾊建筑评价;三星级绿⾊建筑的评价按照国家标准《绿⾊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执⾏。

1.0.3 评价绿⾊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节材、保护环境、满⾜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宣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候、资源、⾃然环境、经济、⽂化等特点进⾏评价。

1.0.5 绿⾊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

2 术语2.0.1 绿⾊建筑 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们提供健康、适⽤和⾼效的使⽤空间,与⾃然和谐共⽣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 heatisland index城市内⼀个区域的⽓温与郊区⽓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 可再⽣能源 renewable energy从⾃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的⾮化⽯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能、⽣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复审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复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4.02
•【字号】冀建节科〔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
准设计复审结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我省现行97项工程建设标准和40项标准设计进行了复审。

经审查,并征求相关单位、企业意见,确定工程建设标准46项继续有效,33项予以修订,18项予以废止;标准设计10项继续有效,8项予以修订,22项予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为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继续延用。

二、确认为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原则上2年内完成修订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我厅将予以废止。

三、确认为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确保标准应用安全有效。

附件:1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明细表
2.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复审结果明细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日附件1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明细表
附件2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复审结果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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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 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修改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七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建筑业向绿色、环保、节能、工业化方向发展,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省建筑业科技转型,促进建设工程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水平质量,特制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安济杯奖)的评选办法。 第二条 安济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安济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组织实施评选,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条 安济杯的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安济杯奖遵照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协会推荐、专家组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并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六条 申报安济杯奖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新(扩)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公共建筑 (一)、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公建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或1万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古建筑重建工程; (三)、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二、住宅工程 (一)、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配套设施齐全;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一)、大型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等,其建安工程量在600万元及其以上的安装工程项目。 (二)、电力工程 1、火电厂: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 2、变电站: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 3、线路安装:电压等级220千伏,50公里及以上; 4、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它电力工程。 (三)、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服务区; 2、高速公路10公里及以上; 3、一级公路10公里及以上; 4、大桥、特大桥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立交桥; 5、应用新工艺、新技术较广且总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6、投资5000万元以上铁路、机场、港口等工程。 (四)、水利工程 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水库、泵站、大坝、堤防、输水等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一)、桥面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二)、全长400米以上或单跨80米以上桥梁工程; (三)、长度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四)、长度5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及附属工程; (五)、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5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六)、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七)、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园林工程。 第七条 凡是本协会会员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施工的工程及本协会会员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可参加安济杯评选活动。 第八条 下列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已经参加过安济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项目; 三、违法违规建建设工程项目; 四、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安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种建设手续齐全,符合法定建设程序。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开展结构优评选的地区,建筑工程应获得市级以上结构优证书。省内施工队伍在外省施工项目,应达相应质量和安全标准 四、申报单位没有不符合诚信行为,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列入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五、工业和交通工程项目,除符合本条一至四款各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省内领先水平。 六、住宅小区及组团除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完善并投入使用; 七、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六外,还应达到业主入住率50%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有科技创新,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二) 、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 (三) 、获新工法或BIM应用、QC小组管理奖。 八、申报安济杯工程原则上应获得省级以上设计奖。 第十条 申报安济杯奖工程项目的承建(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 一、在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铁路、交通、水利、冶金、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第十二条一个施工单位承建的同一标段工程项目,一个年度内要以一个项目进行申报,不得拆分后在同一年度内分别申报。 第十三条 两家以上建筑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定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安济杯奖。 第十四条 工程获奖后,对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总监分别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安济杯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 凡是我会会员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建筑工程,都可按《评选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市的建筑业协会;凡是我省施工队伍在省外施工的工程项目以及铁路、公路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专业工程可直接向我会申报。 二、申报安济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由承建企业审查同意后将其填入《安济杯奖申报表》中一同申报。 三、各市建筑业协会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的安济杯奖工程的有关资料(包括有无主要参建单位)认真进行审查,分别征求工程用户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加盖公章,进行推荐。推荐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时,应对被推荐工程汇总、排序后上报。 第十六条 省建协依照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内容: (一)、《安济杯奖申报表》一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复印件一份; (三)、承建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反映工程概貌及主要部位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6张; (五)、各申报单位将以上资料刻录成电子光盘,与文字材料一并上报。 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安济杯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建设单位应出具变更证明。 (四)、监理及主要参建单位必须在申报表中加盖公章,否则在工程获奖后将不向其颁发证书 第五章 工程复查及评审 第十八条 省建协组织专家复查小组对初审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每个复查小组由配套的专业技术人员3—4人组成。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复查程序及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或用户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各专业的工程质量。 五、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现场复查后,省建协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有关专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安济杯奖工程,报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评选结果在省建协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六章 表彰 第二十二条 省建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颁奖大会,向荣获安济杯奖的承建单位授予安济奖杯和获奖证书;向安济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颁发获奖证书;向项目经理和总监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为交流和推广创安济奖工程经验,促进河北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省建协每年组织编辑安济奖经验交流专辑。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和推荐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复查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的申报工程复查。 第二十六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省建协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安济奖杯和获奖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建协对获奖工程实行抽查回访制度,对已获得安济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弄虚作假、主体结构或建筑外装饰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省建协要组织专家对发现问题进行核实或请专家建设工程进行鉴定,根据核实或鉴定结果有权做出撤消该工程安济杯奖称号的决定,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业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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