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章制度
公司抵押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抵押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押担保,是指公司以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物,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抵押担保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抵押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监管规定。
(二)审慎经营原则:公司应当审慎评估抵押担保的风险,确保抵押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平公正原则:抵押担保行为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四)保密原则:公司应当对抵押担保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第二章抵押担保的范围与形式第四条公司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一)为他人提供的借款担保;(二)为他人提供的贸易融资担保;(三)为他人提供的信用证担保;(四)为他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五)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公司抵押担保的形式包括:(一)动产抵押;(二)不动产抵押;(三)权利质押;(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形式。
第三章抵押担保的审批与程序第六条公司抵押担保的审批程序如下:(一)抵押担保申请:申请抵押担保的部门或个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资料。
(二)风险评估:公司财务部门对抵押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三)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对抵押担保申请进行审议。
(四)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抵押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签署抵押担保合同:经批准的抵押担保事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抵押担保合同。
第四章抵押担保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公司抵押担保的管理与监督包括:(一)抵押物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抵押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抵押物的安全。
(二)抵押担保合同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抵押担保合同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越权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障债权实现,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
担保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其中,越权担保就是其中一种。
本文将就越权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越权担保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越权担保,是指担保人超越其职权或者超出其权利能力,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越权担保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资格不合法。
越权担保的担保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担保行为超越职权。
担保人超越其职权或者超出其权利能力,为他人提供担保。
(3)担保行为违法。
越权担保的担保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如违反了《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2. 特征(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越权担保的担保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于主体资格不合法,担保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2)担保行为超越职权。
越权担保的担保人,可能超越了其职权范围,为他人提供担保。
这种情况下,担保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担保行为违法。
越权担保的担保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如违反了《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这种情况下,担保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越权担保的法律规定1. 《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可以提供下列财产作为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可以提供下列权利作为质押:……”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担保合同包括以下内容:……”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保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 《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可以提供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担保合同包括以下内容:……”第四百零四条规定:“担保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可以提供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担保责任解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责任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是指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依法承担补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担保责任解除是指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担保责任解除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担保责任解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包括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责任解除:(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三)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四)主债权转让人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2.《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应当返还担保物。
”《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一)主债权消灭;(二)主债权转让人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三)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四)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免除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三、担保责任解除的具体情形1.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是担保责任解除的首要条件。
当主债权因履行、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时,担保责任也随之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主债权消灭是担保责任解除的情形之一。
2.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当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欺诈、胁迫等情形被确认无效时,担保责任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是担保责任解除的情形之一。
3.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当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是担保责任解除的情形之一。
法律规定的担保人的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担保人作为担保合同的一方,其权利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担保合同的效力及债权人的权益。
因此,法律对担保人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担保人条件。
二、担保人资格条件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担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3)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 主体资格担保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包括:(1)自然担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担保人。
但未成年人作为担保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供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
(2)法人担保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担保人。
(3)其他组织担保人:具备合法组织形式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以作为担保人。
3. 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保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以下不良行为:(1)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等;(2)拖欠银行贷款、信用卡透支等;(3)参与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4)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 无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等限制担保人不得处于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等限制状态,否则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履行。
三、担保人义务条件1. 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包括:(1)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物或者权利质押;(3)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
2. 不得擅自变更担保合同担保人不得擅自变更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1)变更担保方式;(2)变更担保范围;(3)变更担保期限。
3. 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过程中,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公司行业管理,规范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担保公司、被担保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担保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担保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
第三条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管,公平公正;(二)审慎经营,防范风险;(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四)鼓励创新,支持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担保公司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二)建立健全担保公司行业管理制度;(三)对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实施审批;(四)对担保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五)指导、协调担保公司风险处置;(六)组织开展担保公司行业培训和宣传教育;(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担保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一)为借款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二)为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担保;(三)为其他担保业务提供咨询、评估、担保等配套服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担保公司经营行为规范第八条担保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审慎经营,确保担保资金安全;(三)合理定价,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四)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五)不得为非法融资活动提供担保;(六)不得损害被担保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融担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融担公司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二章融担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融担公司设立前,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融担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不低于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二)有完备的融担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三)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套设施和信息系统;(四)有专业且具备经验的管理团队;(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融担公司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融担公司设立后,应当在设立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融担公司的业务经营第九条融担公司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资格,从事融担业务。
第十条融担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性管理等,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融担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即为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二)融资业务,即为融资需求方提供融资服务;(三)其他与融担业务相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融担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合理控制风险,确保自有资金和衍生业务的安全。
第四章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融担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业务和财务报告,并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监管机构有权对融担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一)查阅融担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文件、账簿等相关资料;(二)要求融担公司提供经营信息和资料;(三)调取融担公司和其关联方的银行账户、合同和其他相关业务记录;(四)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融担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国企对外担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企为了拓展业务、优化资源配置,往往需要对外进行担保。
然而,由于国企的特殊性,其对外担保行为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国企对外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国企对外担保的法律性质1. 定义国企对外担保,是指国有企业在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内,以其自身资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2. 法律性质国企对外担保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法性:国企对外担保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2)平等性:国企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独立性:国企对外担保行为,与其自身债务无关,担保责任限于担保人承诺的范围。
二、国企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1. 《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对国企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国企对外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担保人具有担保能力,即担保人有足够的资产或信用,能够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人自愿提供担保,不得强迫或欺诈。
(3)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内容明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公司法》《公司法》对国企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限制,要求国企对外担保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明确规定了担保金额的限制。
(1)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担保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3.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企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国企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明确了以下要求:(1)担保事项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3)担保行为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
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的担保行为,加强集团担保业务的管理,规避集团整体或有负债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结合集团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指为境内外融资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
担保承诺、意向性担保等行为均属于本制度规范的范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成员公司”,是指公司对之行使主要经营管理权的集团下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公司。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五条战略导向原则担保业务开展要符合集团整体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引导资金投向、资源整合和优化资产配置。
第六条预算管理原则全集团范围内担保业务均应全部纳入集团预算管理,通过预算管理对集团担保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
第七条项目合规原则担保对应的融资行为所投资项目已经通过集团的决策程序,并纳入集团年度投资计划或该融资行为是为改善本公司财务结构且已经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谨慎原则(一)担保业务以有利于集团业务经营和稳健发展为前提,其担保范围仅限为下属全资、控投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二)建立年度担保额度计划控制,每年年初根据集团运营效益情况、资金存量和在建项目单位投融资预算安排,由集团办公会集体研究,科学确定年度担保额度计划,在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
(三)提供担保前应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程序,对申请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额度、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权力机构批准。
城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投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投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城投公司以其全部或部分资产、信用或以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资产、信用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第三条城投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与审批第四条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担保事项。
第六条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四)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担保事项。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查与评估第七条对外担保申请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对外担保申请书;(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三)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被担保方的财务报表;(五)担保合同草案;(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申请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一)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二)担保项目的盈利能力;(三)担保风险;(四)担保期限;(五)担保金额。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申请进行审计,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执行与管理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备案。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部门1.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全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三、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经营1.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范围:(1)借款担保;(2)发行债券担保;(3)投标担保;(4)工程履约担保;(5)诉讼保全担保;(6)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
3.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2)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3)受托投资;(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监督管理措施1. 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2)业务经营情况;(3)财务状况;(4)风险管理;(5)合规经营情况。
2. 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风险水平等因素,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评估,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3. 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风险预警,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融资担保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等监管措施。
五、法律责任1.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监督管理制度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本监督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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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章制度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章制度1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
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的方式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
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
(二)保证的期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一)抵押财产1、可以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可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权人有权处分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登记1、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当事人以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的效力除抵押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三、质押质押也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权利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章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担保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担保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担保法》对保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有些是对原有规定作了修正,有些是对原来欠缺的部分作了补充。
担保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民商事关系中,也可以发生在司法程序中,比如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也同样适用于执行中的担保行为。
但是,执行担保与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有很多不同之处,因此,两者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上也有各自的不同。
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由于司法程序的特殊性,留置与定金不能作为执行中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适用于执行担保。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章制度3第一条保险人为分期付款的商品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提供保证保险,而商品买受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保险合同受益人请求法院判令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确定保险人责任。
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又向债权人出具有保证买受人履行债务内容的保证书,债权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可以适用保证的法律、法规确定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条主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与债权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的,除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提供保证外,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除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再承担责任外,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应视为设立新的保证。
第五条保证人为履行期限届满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公司资产或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但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以公司资产或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如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第八条《担保法》施行前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对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已将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持有的,该抵押合同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
担抵押权的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九条当事人以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经县级以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如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第十条《担保法》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未生效。
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因不能行使抵押权造成损失的,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根据抵押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的,可以认定抵押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