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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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规定,甘肃省事
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聘用合同签订
1.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本身的实际情况,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 聘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绩效考核等相关事项。

3. 聘用合同应当书面格式,并由聘用人员和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字盖章。

4. 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需要继续聘用的,可以续签合同。

二、劳动待遇和保障
1. 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应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

2. 事业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确保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绩效考核
1. 聘用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规定的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评价。

2. 绩效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聘用人员续聘、提聘、奖励或处罚的依据。

四、聘用解除
1. 聘用期限届满后,聘用合同自动解除。

2. 聘用期限内,聘用人员有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行为,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五、法律适用
1.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实施后,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对于其他未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就是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的办法介绍,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各事业单位自身的规定为准。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加强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1.聘用条件(1)单位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所聘岗位任职条件。

(3)现等级岗位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取得一次优秀。

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

(4)必要时可进行考试。

2.聘用原则(1)第一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不得直接聘用到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2)第一次最高可聘用的岗位分别是: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十级职员岗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八级职员岗位,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七级职员岗位,少数特别优秀的人员和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

(3)聘用到管理岗位后,再竞聘高等级岗位必须符合竞聘上岗规定的相关条件。

(4)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对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前的职务或岗位,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聘用相应等级岗位。

(二)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1.聘用条件(1)单位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规定的相应等级岗位条件。

(3)现等级岗位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取得一次优秀。

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

2.聘用原则(1)首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一般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

(2)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对未取得经人事(职改)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聘用制干部,不能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上。

(三)相关问题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择优聘用。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1. 引言2. 聘用合同的定义和形式根据《劳动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订立的明确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内容和条件的合同。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按照以下形式进行:季度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为一个季度,即3个月。

适用于临时工作人员、实习生等短期工作人员。

年度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

适用于常年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和长期实习生等。

3. 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3.1 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约定以下内容:工作内容和职责工作时间和地点聘用期限薪酬待遇工作保障和福利待遇工作绩效考核和奖惩办法合同终止条件和解除方式等3.2 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内容主要包括:职位调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时间调整薪酬待遇调整等聘用合同变更应征得工作人员的同意,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4. 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4.1 聘用合同的终止聘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合同期满工作人员自愿离职并得到同意工作人员退休工作人员死亡等4.2 聘用合同的解除聘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工作人员不符合岗位要求且经过教育培训后仍无明显改善工作人员重大过失导致严重后果其他法定解除情况等聘用合同解除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并在解除合同前事先告知工作人员。

5. 争议解决对于聘用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6. 监督和检查甘肃省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管理办法的落实和执行。

具体监督和检查方式包括:定期督查和检查不定期抽查接受举报等7.《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增加聘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更加明确自己的聘用条件和权益,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和义务,实现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互利共赢。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甘人社通〔2018〕267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26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人社厅2018年7月10日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7月12日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特殊人才实行特殊评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实行特殊人才特殊评价旨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开辟人才评价“绿色通道”,打破常规、简化手续,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让作出重大贡献人才直接晋升职称,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时晋升职称,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创造,助推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

二、评价范围(一)特殊人才范围。

1. 省内特殊人才。

(1)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主要指在全省范围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管理,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工作人员包括下列几种形式:⒈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⒉退役军人。

⒊高级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

⒋具有表演、编剧、导演等艺术专业专长的专业人员。

⒌具备特殊岗位要求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聘用,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并有相关的评估制度。

第五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聘用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期限、薪酬待遇、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

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章聘用流程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简历筛选、面试等方式确定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确保公平竞争。

第七条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⒈公告招聘岗位的信息,包括岗位要求、任职资格等。

⒉接收简历并进行筛选,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⒊进行面试和考察。

⒋综合评估,确定聘用人员。

第八条被聘用人员须签署聘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参加事业单位的工作。

聘用合同应当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已签署的聘用合同可以延长期限,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权益保障第十条聘用合同期限满的工作人员,符合提前终止合同或延长合同的条件的,可以与事业单位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聘用人员享受与事业单位正式工人员同等的待遇、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期限满的工作人员,如未续签合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四章违约与解除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工作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如违反聘用合同约定,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管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 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截止2014年12月31日,符合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考核工种根据《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种目录的通知》(甘人事〔2002〕6号)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总体情况,结合全省实际,对原有工种进行了整合归并,拟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种修订目录(试行)》(见附件1)。

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及收费标准(见附件2)。

整合归并工种工勤人员,按归并后新工种参加考核;取消工种工勤人员,按现从事工种或相近工种参加考核。

三、申报条件凡遵纪守法,专业技术过硬,职业道德素质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申报初级工条件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转正定级后尚未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的。

(二)申报中级工条件1、工作年限满15年,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1年以上。

2、工作年限满13年,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3年以上。

3、工作年限满10年,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5年以上。

(三)申报高级工条件1、工作年限满25年,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1年以上。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的聘用管理,明确聘用合同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各类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管理。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以明确聘用的期限、待遇、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解决聘用问题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劳动者的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环境。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聘用合同制管理机构,负责聘用合同的签订、终止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三)聘用的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聘用的期限和工作时间;(五)劳动报酬和奖金制度;(六)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和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

聘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前签订。

第八条劳动者在接受聘用前,有权了解聘用单位的基本情况、聘用条件和待遇等。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支付方式、标准及频次。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聘用合同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二)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三)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四)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合同期满;(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劳动者自愿解除合同;(四)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疗养期满,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五)劳动者严重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六)其他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甘政发[1986]20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11月19日甘政发〔1986〕206号)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企业招用工人,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企业需要从农村招工时,须报经省劳动局批准。

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盐业、建筑、公路养护、搬运装卸等工种,可以在贫困农村招收一部分不转户粮关系的农民轮换工或农民合同工。

因基建征地等特殊原因,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其户粮关系转入城镇。

三、企业招用工人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准进行“内招”和“子女顶替”。

四、企业招用工人,要拟定招工简章。

招工简章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收人数,工种岗位,男女比例,招收对象和条件,用工期限,考试、考核录用办法及报考时间、地点等。

招工简章经所在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

五、招收办法:经省劳动局核准招收人数和招工地区后,在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招工单位组织考试招工;也可以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招工。

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由招工单位与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商定。

六、招收对象及有关问题:1.企业招用工人,要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就地就近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招收技术工人时,也可直接从专业技术对口、具有城镇户口的职业中学、技校毕业生或经过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考试择优录取。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甘政发[1980]15号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1980年1月20日甘政发〔1980〕15号)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使党政机关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级编制委员会是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在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党、政、群机关,下同)和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

省编制委员会是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拟订编制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平衡、调整全省行政编制分配方案;拟定和审查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和机关附属机构的编制方案;总结交流编制工作经验,办理编制统计;做好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二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贯彻“精兵简政”的方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工不宜过细,不强求上下对口,力求精干、灵活,减少层次,以利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工作效率。

人员编制,既要适应工作需要,又要注意精简节约,在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上,重点配备,合理使用。

确定机构编制,必须坚持先定任务,后定机构,再定人员编制。

第三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依照规定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一、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1.全省国家机关行政机构人员编制总额的核定;2.省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3.省高等院校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甘政办发[2005]122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22号2005年10月18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必须遵循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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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人发〔2007〕35号 2007年10月17日) (甘人社厅发〔2011〕60号 2011年11月19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聘用合同等方面,采取群众评议、领导评定、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的方式方法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考核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 2

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 考核标准以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完成任务的具体标准在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细化量化。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不同类别岗位及不同内部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八条 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富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3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完成工作任务,参加继续教育,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4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执行如下规定: (一)被确定为优秀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5%以内,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浮动本单位优秀等次的比例: 1、国家部委、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最多不超过20%。 2、当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最多不超过10%。 在应对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可不占单位优秀等次名额,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当年获得下列奖项的人员,在评定年度优秀等次时,可综合考核、优先考虑: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 5

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人员。 2、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全省系统先进称号的人员。 3、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工勤人员。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修订〈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1〕60号)文件修订] 第十三条 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优秀比例应分别确定,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考核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考核实施的具体办法,按时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直接领导随时检查。 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必须在每年年末完成,最迟不得超过翌年一月底。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主要适用于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聘期考核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 6

成。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聘期考核须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要在当年11月份前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及人数核定表》(附表一),到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定本年度的优秀比例和人数,在核定的优秀比例和人数范围内确定优秀人员。事业单位有符合直接确定优秀条件工作人员的,核定优秀比例和人数时须持相关证明材料。 事业单位机构或人数未发生较大变化的,优秀比例和人数保持相对稳定,下年度不再核定。机构或人数发生变化时,按变化后的机构或人数核定优秀比例和人数。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被考核人接受民主测评或量化打分等多种形式测评。 (三)被考核人部门直接领导在民主测评或量化等综合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在民主测评或量化等综合考评结果和被考核人部门直接领导建议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 (六)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通知册》(包括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送达被考核人。 第十九条 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不服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决定的单位考核工作组织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7

15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及《甘肃省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第四章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具有兼任岗位的工作人员,按其主要岗位和兼任岗位同时考核。 第二十二条 非因公受伤工作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因公受伤的工作人员应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一般应确定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类人员的考核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派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二)对新招聘人员应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三)经组织选调的工作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挂职锻炼和下乡支农、支教等工作人员,在挂职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且考核时仍在挂职单位的,由挂职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或考核时已回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五)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原工作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工作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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