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分类】行政法类 - 城乡建设 - 城乡规划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2009年12月24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郑州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行政辖区内的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安徽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0月13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县级市(区)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阳澄湖保护区的规划管理,《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高新产业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乡为城市发展目标,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适应特色产业要求,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新城区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区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区规定权限内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第七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规划局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操作手册二○一○年一月目录第一篇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一章主城区分区规划第二章其他区县总体规划第一节其他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第二节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第三章镇总体规划第一节主城区镇总体规划第二节其他区县镇总体规划第四章乡规划第五章村规划第一节主城区村规划第二节其他区县村规划第六章详细规划第一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节主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一章主城区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第一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第二节规划条件函的办理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节土地储备函复意见的办理第五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二章主城区市政项目规划管理第一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第二节规划条件函的办理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三章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一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农村集中居民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二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三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章市局管理区县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一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第二节规划条件函的办理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节土地储备函复意见的办理第五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六节规划许可的委托办理第五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一节主城区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办理第二节主城区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办理第六章规划许可的变更、撤回与注销第一节依职权变更或撤回第二节依被许可人申请变更第三节注销第二篇附件:城乡规划审批、许可、确认文书格式第三篇主城区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和违法建筑的查处第一章有关概念和法律适用第一节违法类型第二节法律适用第三节违法建设查处主体第四节违法行为主体认定第五节违法建设主体认定第二章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一节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程序第二节违法建筑的查处程序第三节没收第四节执法文书的送达第三章强制执行第一节司法强制第二节行政强执第三篇附件: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第一篇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一章主城区分区规划一、编制依据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办法;3、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是每个国家必不可少的,它一每个城市的经济相关联,而在中国生活的你,知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1]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7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2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8-05-24【生效时间】2018-06-01【关键词】环境,其它环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8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5月24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为目标,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要素,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中心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郊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新市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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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是指政府对城市、乡村进行综合谋划和管理的过程,旨在
提升市民的居住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为了保障城乡
规划的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制定了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本文将就城乡
规划管理条例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1. 背景
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人口迁移和土地利用的不合理,给城乡规
划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挑战。
为了建设美丽宜居的城乡环境,保障人
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 主要内容
(1)规划编制与实施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机制,制定规划方案,并加强对规划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同时,要注重统筹
协调,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土地资源,确保城镇和农村发展
的有机衔接。
(2)土地利用与保护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还明确了土地利用与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政府要
依法控制土地利用规模和空间布局,优化土地使用结构。
同时,要加
强对耕地、生态环境等重要资源的保护,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增量,
并合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
(3)建筑规范与管理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对建筑规范和管理也作出了明确要求。
政府要加
强对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管,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政府还要推动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的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
(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城市规划的关键要素之一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城乡规划管
理条例要求政府合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提高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同时,要注重保护水资源,加强
废水、废气治理,改善环境质量。
(5)规划市场监管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对规划市场的监管措施。
政府要加强规
划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要加强对规划咨询
和评估机构的监督,提高规划专业化水平。
3. 现状与问题
尽管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已经在各级政府得到贯彻执行,但在实际工
作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执行力度不够,对
规划的监督和指导不到位;一些地方存在违规建设和违法用地的现象;一些地方规划市场监管不到位,存在市场乱象等。
4. 改进措施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制;
(2)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形成震慑;
(3)加强规划市场的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高规划专业化水平;
(4)加大对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5. 结语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提升城乡环境质量,推动经
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的宣传和教育,加大对规划管理的投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推动城乡规划管理
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人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