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分区的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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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分区的原则和标准是:流域与行政区域有机结合,保持行政区域与流域分区的统分性、组合性与完整性,适应水资源评价、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全省以大江河流域水系为基础,考虑行政区分布、地形地貌、国民经济发展、流域面积大小等因素进行水资源分区。采用全国统一的三级水资源分区,三级以下分区由流域委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在高级分区中以水资源中地表水的区域形成(流域、水系)为主,在低级分区中,考虑了水资源供需系统及行政区域,保持行政区域和流域分区的统分性、组合性与完整性。

三级区划分

结合流域分区和行政分区,全省进一步划分为14个三级区:金沙江石鼓以上的直门达至石鼓三级区;

金沙江石鼓以下的雅砻江三级区、石鼓以下干流三级区;

岷沱江的大渡河三级区、青衣江和岷江干流三级区、沱江三级区;

嘉陵江的广元昭化以上三级区、涪江三级区、渠江三级区、广元昭化以下干流三级区;

长江宜宾至宜昌的赤水河三级区、宜宾至宜昌干流三级区;汉江的丹江口以上三级区;

黄河龙羊峡以上的玛曲以上三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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