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一、背景旅行社是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机构,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游客的旅游体验。
由于各种原因,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给游客造成不便和损失。
为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二、赔偿标准旅行社在服务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应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合理赔偿:1. 行程变更:若旅行社在未提前通知游客的情况下更改行程,或在行程中随意取消景点、餐饮等项目,应按照游客已支付费用的50%进行赔偿。
2.旅馆问题:若旅行社推荐的旅馆存在严重卫生问题、服务不周或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游客旅行体验的情况,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更换旅馆或按照已支付费用的30%进行赔偿。
3.导游服务:若导游存在无故缺席、服务态度恶劣、不遵守行程安排等问题,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更换导游或按照已支付费用的20%进行赔偿。
4.交通问题:若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游客所需的交通工具导致行程或造成游客迟到、误机等情况,应按照游客已支付费用的10%进行赔偿。
5.其他问题:若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如虚假宣传、强行推销商品等,应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已支付费用的30%。
三、申诉和仲裁机制若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旅行社提出书面申诉。
旅行社应在收到申诉后及时回复,并根据情况进行合理赔偿。
若申诉无法达成一致,游客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相关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四、补充说明1.旅行社应在合同中明确赔偿标准,并在提供服务前向游客说明相关规定。
2.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应了解其服务质量和赔偿标准,并在签订合同前与旅行社明确约定赔偿方式。
3.若旅行社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游客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以上即为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旨在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旅行社和游客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第1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2条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3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4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5条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6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7条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8条导游违反旅游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9条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10条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一、引言旅行社作为服务行业之一,承担着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的重要责任。
为保证旅行社向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质量保证金赔偿制度。
本文将探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定义、作用以及相关的赔偿标准。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定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旅行社在开展旅游业务时,按照一定比例向相关机构缴纳的一笔金额。
其目的在于鼓励旅行社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同时也是一种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首次缴纳应在旅行社创立注册并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的半年内完成,之后每年进行一次续交。
一般情况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由相关政府指导性机构根据当地旅游市场情况和旅行社规模进行定额规定。
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作用1.调动旅行社积极性。
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后,相当于受到了一定的经济压力。
为了保证能够收回质量保证金并获得相应的回报,旅行社将会更加积极地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
2.保护消费者权益。
质量保证金作为一种保险制度,当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进行提供时,消费者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以获得一定金额的赔偿,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提升整个旅游产业的信誉。
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存在,鼓励了旅行社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提升了整个旅游产业的形象和信誉度。
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以降低争议和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作为参考:1.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旅游住宿场所或交通工具时,消费者可获得全额退款,并额外获得20%的赔偿金。
2.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行程,导致消费者无法参加预定的旅游活动时,消费者可获得全额退款,并额外获得10%的赔偿金。
3.旅行社提供虚假旅游信息或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经济损失时,消费者可获得相应金额的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而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7(000)02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7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号令同时废止。
局长何光纬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工作,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
【总页数】4页(P1109-11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问题研究 [J], 郑晶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动态管理制度浅议 [J], 马润花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纳机制研究 [J], 郑晶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存废之我见 [J], 黄美忠;薛兵旺;邓巧蓉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存废之我见 [J], 黄美忠;薛兵旺;邓巧蓉;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正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一条旅行社应对其提供的各项服务质量保证,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旅游法》,履行责任,为消费者提供特别是安全的服务。
第二条对于旅行社服务质量中的任何不符合服务标准的责任,旅行社应尽快提供补救措施,以改善消费者的不满意。
第三条任何非商业因素导致旅行社服务质量受到影响,旅行社应尽力协调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用户赔偿:
1、如果涉及旅游行程,景点门票价格变动超过15%,旅行社应赔偿消费者实际支出的相应费用;
2、车辆发生修理和故障、交通管制等,导致延误的,旅行社应协助消费者处理,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导致的费用;
3、旅游团中住宿宾馆出现难以接受的缺陷,可要求旅行社赔偿消费者的额外费用;
4、餐饮出现严重缺陷,可要求旅行社赔偿消费者因其所受到的损害。
第四条如果旅行社未能履行服务义务,消费者可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必要的费用:旅行社应支付给消费者超出行程安排的费用;
2、所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来回航班的部分费用、餐费、临时住宿费用等;
3、使用不能完成的服务费用:比如以低价支付的车辆、飞机、酒店费用;
4、情感损害赔偿:认定严重影响消费者心情和情绪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因其他方面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5、额外服务费用:因非商业原因,旅行社未能提供有偿服务或商品收到的费用;
6、其他未尽之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该赔偿标准的修改、补充或解释,因消费者事项的特殊性,由有关当局负责解释,最终适用标准以国家有关部门的解释为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出行体验和权益保障。
然而,在实际的服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或者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情况,这时候旅行社就需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为了规范旅行社的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统一的赔偿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针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和界定:一、服务质量赔偿范围。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行程变更、取消、延误、景点质量、交通工具质量、住宿质量、导游服务质量、餐饮服务质量等。
对于消费者在上述方面遭受的损失,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
针对不同的服务质量问题,赔偿标准应当有所区分。
例如,对于行程变更、取消、延误等问题,旅行社应当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如提供替代性行程、退还部分费用等;对于景点质量、交通工具质量、住宿质量等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如提供赔偿金或者补偿性服务等;对于导游服务质量、餐饮服务质量等问题,可以通过调整导游或者餐饮服务提供商来进行赔偿。
三、赔偿责任。
旅行社应当明确其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限制,避免出现过度索赔或者不当索赔的情况。
在规定赔偿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旅行社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消费者的合理权益,确保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四、赔偿流程。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赔偿流程,明确消费者申诉、投诉的渠道和流程,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赔偿要求。
同时,对于涉及赔偿的事项,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五、赔偿方式。
旅行社可以采取货币赔偿、服务补偿等多种方式来进行赔偿,以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
在确定赔偿方式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尽量满足其合理要求。
综上所述,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旅行社的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方能够共同努力,制定出一套合理、公正、可执行的赔偿标准,为我国旅游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游泳者的合同约定,损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赔偿制度
赔偿制度
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4种情形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对旅游者 进行赔偿: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损失;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 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因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 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质量保证金赔偿条件的:符合质量保证金赔偿范围,请求人是旅游合 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或其合法代理人的;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的,都要及时 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从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受理的理由。
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30日之内作出调解,促进请求人与 被投诉者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再作出处理决定。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要用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签 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从接到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检所提出申诉。质监所受理赔偿案件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到审理终结之日为90天,有特殊 原冈的经上级质检所批准可延长30天。
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不能作为保证金的缴付和抵押形式。支 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经营国 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 旅行社3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2•【文号】旅办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旅办发〔201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行社经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现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基础上,总结归纳了近年来各地调解旅游投诉纠纷实践经验,并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
国家旅游局〔2010〕6号公告已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废止,今后在调解旅游纠纷时,以《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为调解赔偿依据。
二、组织旅游纠纷调解机构和人员认真学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要做到吃透精神、熟知条款、合理运用,充分发挥赔偿标准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引导旅行社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旅游者理性维权,形成重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浓厚氛围。
特别要倡导旅行社与旅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旅游服务质量纠纷。
只有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没有做出合同约定时,才适用《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四、请各地将贯彻实施《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标准。
第二条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来源:北京旅游信息网 2005-03-15 15:11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九条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违约金。
第十条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十一条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十七条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额赔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5]0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