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一)
行贿受贿没有证据怎么办?

Powerful reasons lead to powerful actio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贿受贿没有证据怎么办?行贿受贿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不可以立案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搜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从事行贿受贿的证据,如经济往来凭据、财产给付证明等情况,只要存在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判决处理。
一、行贿受贿没有证据怎么办?没有证据是不可以立案的,可以进一步搜集相关证据提交到司法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某局原局长李某受贿案。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罪。
经调查,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悔罪。
二、案件事实1.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负责该市某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2016年,某公司为承揽该工程,通过中间人王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3. 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为获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通过中间人张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4. 2018年,某建筑材料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供货合同,通过中间人赵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5. 2019年,某建筑公司为承揽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通过中间人钱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40万元。
6. 2020年,某设备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设备供应合同,通过中间人孙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中,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李某的受贿金额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3. 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受贿、受贿金额较大等,应依法从重处罚。
刘振智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振智,男,汉族,1978年出生于中国河南省某县。
2008年,刘振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2010年,刘振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起诉。
2013年,刘振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8年,刘振智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五项罪名被重新起诉。
经过审理,刘振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证据问题在刘振智案件中,证据问题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首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未能充分收集证据,导致刘振智在第一次审判中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其次,在第二次审判中,法院认定刘振智有罪的主要依据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间接证据。
这些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如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被害人陈述存在夸大等。
因此,如何审查和认定证据成为案件审理中的关键问题。
2. 犯罪定性问题刘振智案件中涉及多个罪名,包括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
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法院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后果等因素。
在本案中,刘振智的行为涉及多个罪名,法院在定性过程中需要明确各罪名的适用条件,以确保罪名的正确适用。
3. 刑罚问题刘振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对于刑罚的适用,法院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性质:刘振智的行为涉及多个罪名,其中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属于财产性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法院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
(2)犯罪情节:刘振智的犯罪行为涉及多个环节,包括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
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3)犯罪目的:刘振智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犯罪目的的恶劣程度。
(4)犯罪手段:刘振智的犯罪手段较为恶劣,如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
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
4. 法律适用问题刘振智案件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受贿罪案件的数量和涉案金额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以一起受贿罪案件为例,对受贿罪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某市原副市长王某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经查,王某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王某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及土地审批、项目招标等多个领域。
在案发后,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三、法律适用分析(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 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 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1. 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刑罚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受贿数额巨大,且涉及多个领域,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从重处罚情节1. 王某受贿数额巨大,且涉及多个领域,属于情节严重。
2. 王某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3. 王某在案发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如何界定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及唯一性

如何界定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及唯一性作者:谭尘来源:《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08期一、基本案情2003年9月26日,王某在一招待所内窃得他人手机一部(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当场抓获。
后侦查员在王某随身物品中又发现另4部不同类型的旧手机以及4张手机SIM卡,经查,这4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130元)均是2003年6月至9月间在闵行区被窃的,并有四名证人及部分被害人分别证实王某在该4部手机失窃时曾在现场附近出现或其到现场后不久手机失窃。
而王某则始终否认到过作案现场,并辩解该4部手机是其向行人收购来的,但其供述的收购其中两部手机的时间与该两部手机失窃的时间相矛盾,即在手机被窃之前王就已经收购。
据此,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盗窃上述5部手机,以盗窃罪对王某提请批准逮捕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分歧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能够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意见相左:第一种观点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构成盗窃罪。
理由如下:(1)现有的证据可以确认五个事实:王某盗窃他人手机时被当场扭获,另有4名被害人的手机被窃,被窃手机均在王某身上查获,王某到过每一处失窃现场,王某关于自己收购上述手机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
上述事实联系紧密,层层推进,从偶然走向必然,证据从无序、孤立形成一个有序、系统的整体,可以锁定王某的行为就是盗窃。
(2)王某称4部查获的手机是其于2003年6月向他人收购来的,而事实是其中两部手机是该年9月才失窃的,显然与王的辩解不符。
另外,王某声称自己没有到过手机失窃现场,但4名证人及部分受害人均证实其到过现场。
试问:4部不同地点被窃的手机被其一人收购,其又恰好都在这4部手机的失窃现场,概率很低。
王某的辩解不顾客观事实,自相矛盾、不合逻辑、违背常理,不仅不予采信,反可作为证明其实施盗窃的证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证实王某犯有盗窃罪的唯一性、排他性的要求。
理由如下:(1)本案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对于根据间接证据认定的事实,证明要求更高,必须有绝对的确定性即排他性才能定罪。
浅谈“为他人谋取利益”及其证据收集

浅谈“为他人谋取利益”及其证据收集《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了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该法条已明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要件之一。
但它究竟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很多人争论不休,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也迟迟未见出台。
由于理论与实践对此认识很不统一,往往造成办案人员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看法相异,甚至严重影响受贿案件的证据收集。
笔者根据本人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提出以下见解。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
1、从法律规定来理解。
1979年《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并未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把”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在受贿罪的概念中,但把它摆在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之前。
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受贿罪的认定,与现《刑法》如同一辙。
它们均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尽管《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废止,但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与现《刑法》是一致的,仍然具有指导作用。
这一司法解释指出: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⑴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⑵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或该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名成立。
可见,现有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前提条件。
2、从立法精神来理解。
在现实生活中,下属单位或具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逢年过节,或遇有事之际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或其他掌有实权的干部送红包白礼之类的行为,屡见不鲜,习以为常,且有蔓延之势,有的累计金额巨大。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比较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n the world is not where we are, but where we are head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比较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是可以直接用来证明的,如:结婚证、房产证等,直接证据的可信度高,可以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而间接证据需要和其它的证据联系在一起共同证明事实的证据,一切案件的真实情况都是证据,那么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比较有什么不同点呢?两者各自又有什么特点呢?为您解答。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比较1、直接证据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
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
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相比于间接证据,更能有效地直接证明事件的真实性,增加说服性,而间接证据独自构成不了有效的证据,不具有说服性和可信性,间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结合来构成主要的事实证据,这也是两者的不同的地方。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1、直接证据特点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受贿罪辩论赛辩题(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旨在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认定与处罚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在“灰色地带”的认定上。
本辩题旨在探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辩题背景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受贿罪的认定与处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一方面,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较为复杂,涉及多个要素;另一方面,部分受贿案件中的“灰色地带”难以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
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受贿罪进行深入探讨:1.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2. “灰色地带”的认定标准3. 受贿罪的处罚原则4. 受贿罪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三、正方观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适用(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 受贿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收受。
3.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4. 受贿罪的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受贿罪的法律适用1. 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认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在“灰色地带”的认定上,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准确判断。
3.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受贿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四、反方观点:“灰色地带”的认定与处罚(一)“灰色地带”的认定标准1. 严格区分受贿罪与正常职务行为、礼尚往来等界限。
2. 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3.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合理界定“灰色地带”。
(二)受贿罪的处罚原则1.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受贿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2. 对“灰色地带”的处罚,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辩论焦点(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正方观点认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办理新型贿赂犯罪案件的实践体会
办理新型贿赂犯罪案件的实践体会新型贿赂犯罪表现出犯罪手段的间接性,掩盖了直接的犯罪行为,增加了获取犯罪信息的难度;其犯罪手法智能化的特点,强化了新型贿赂犯罪分子的抗侦查、审讯的心理动力,获取犯罪证据困难。
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还表现在职务犯罪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利用其特殊身份,通过为他人走后门、批条子、揽项目、提官职等等,从中大肆收受钱财,行为败露以后又转移赃款,隐瞒真相,推卸责任,为逃脱法网创造了退路,导致案件侦破困难。
还有新型职务犯罪表现出来的窝案串案比较突出,犯罪嫌疑人互相勾结、共同作案,犯罪呈现团伙化,案发后大多订立攻守同盟,证据难取,有的关键证人躲避,导致主要证据不能到位。
再有案发后犯罪赃款向境外转移和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现象增多。
为了逃避法律惩罚,一些贿赂犯罪嫌疑人将赃款转移到境外,提前做好外逃准备,即便是外逃不成,也能够因为没有赃款、赃物,不能证明有受贿犯罪事实。
在侦查讯问活动中必须对上述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保障提取犯罪证据的路径通畅。
提取犯罪证据的基本方法包括直接提取、间接提取、讯问提取。
一、直接提取——全方位的收集证据犯罪证据是确定是否有犯罪存在的依据,提取证据的活动首先是经过初步调查开始的,初查活动的取证就是确定是否有犯罪存在,是否需要进行侦查立案。
在初查活动中运用正确的取证方法,是实现以证定案的重要方法和步骤,这不仅能够迅速确定案件的性质,正确掌握初查活动中提取证据的方法和技巧,也是确保证据体系的严密性和真实可靠性的基础。
1.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提取证据根据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就是要紧紧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贿赂犯罪的主体身份,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等予以全面收集。
在初查实践中,贿赂犯罪嫌疑人常常是隐瞒犯罪的物证,否认自己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一旦受贿的行为暴露以后,他们除了采取直接的否认对抗之外,还会以新型贿赂犯罪的表面形态来为自己选择退路,办案人员要做到胸中有数。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男,45岁,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乙某,男,35岁,甲某的下属,担任该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2012年至2014年间,甲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环节为乙某谋取利益,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10月,乙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甲某也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某、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某贿赂款,为乙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案件分析(1)甲某的受贿行为甲某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负责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乙某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土地审批环节,甲某擅自降低土地审批标准,为乙某的公司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②在征收补偿环节,甲某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乙某的公司谋取更多利益。
③甲某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乙某的受贿行为乙某作为甲某的下属,在土地利用科科长岗位上,利用甲某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乙某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乙某在征收补偿环节,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乙某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案件判决(1)甲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乙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
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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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一)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在受贿案件中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从而达到对案件进
行定性的目的。文章一开始,先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比较,分析了间接证据的概念和
特点。接着又从受贿案的四个特点:即证据形式单一、取证难度大、证据易变化、证据不完
全,得出受贿案件中运用间接证据的必要性。然后文章从辅助定案和直接定案两个方面具体
分析了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运用。为了避免法学论文的枯燥难懂,文章接着介绍了了"
原淮阴市交通局副局长时某受贿一案",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运用。
最后,文章概括出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即每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每一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
链,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
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关键词:受贿案间接证据证据链
众所周知,在法庭审判中,认定案件事实主要是靠证据进行的,但是实践中,一些案件发生
后,因直接证据灭失或丧失获取时机,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因为间接
证据只能认定案件的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致使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成为一个复杂的过程。而
受贿案件由于行受贿的秘密性,以及受贿人高智商手段的掩盖和伪装,使查处此类案件难度
大,且由于此类案件主要依靠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极易受翻供、翻证的影响而难
以定案。因此,在受贿案中充分收集间接证据,使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就显得更为
复杂,也尤为重要。
一、间接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最早是有英国法学家边沁在1827年提出的,他当时提出的分类
主要是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在我国,间接证据是相对于直接证据而言的,划分间接证据与
直接证据的标准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种证明关系,指的是证据对
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
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
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单独一个间接证据
不能单独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一情节或片段,如果要证明案件的
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到证明作用。直接
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其他证据,以直接
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证明作用。①
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同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所谓
"间接的",是指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侧面证明案件的某一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
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2)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式必需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
由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证明和案件
主要事实有关联的某一事实情节,所以在利用其定案时,就必须把案内的各个间接证据联系
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采用逻辑推断的方法来证明案件事实。(3)间接证据具有范围广、
数量多、易收集等特点。案件的事实只有一种,即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而
刑事犯罪的个别情节和片段事实则有很多,这就决定了证明案件个别情节和片段事实的间接
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非常繁多,决定证据中的各种证据来源都可能成为间接证据。
二、受贿案件中采用间接证据的必要性
受贿案件由于其自身存在以下特点,凸显出间接证据在认定其案件中的必要性:(1)证据形
式单一。在受贿案件中,一般仅以行贿人证言和受贿人供述为主要证据形式,这是因为受贿
案件在客观行为上仅表现为行贿人的“送”和受贿人的“收”,缺乏固定的现场、痕迹、物品、
作案工具及可见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危害结果。在物质形式上往往是以货币为主要对象,
货币流通量大,难以确定其所有者。因此,受贿案件证据形式单一这个特点,决定了受贿案
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搜查、审查、认定证据的难度。(2)取证难度大。在受贿案件中,证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行贿人事前一般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有求于受贿人,且往往是以小贿
换大利的收益人,他们在通常情况下碍于情面和自身的利益不愿作证。受贿案件中受贿人的
亲朋好友这些知情人,为了自己的亲人、朋友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一般不肯作证。受贿行为
的隐蔽性,使得受贿案件取证难成为一个重要特点。(3)证据易变化。受贿案件证据的主观
性、随意性较大,往往会出现因某一证据发生变化,即由控告证据变为辩护证据,而使已经
形成证明某人构成受贿罪的证明体系支离破碎,导致案件流产。常见的有:受贿人先对自己
的犯罪行为作出了供述,因后怕而翻供,作出新的辩解,而这种辩解又不能被其他证据否定;
主要证人(行贿人)原先作了证言,后因碍于情面或接受他人的教唆等原因,而否认了以前
的证言等。(4)证据不完全。受贿案件的证明材料在搜集时很难全部取得,所要证明的对象
虽有相关的部分证据证明,却不能有完全的证据证明。其主要原因是受贿案件在客观方面仅
仅表现为行贿人为了获得利益而“送”和受贿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以权换钱的“收”,这一送
一收瞬间完成,没有留下相应的可视的痕迹物品。加之现阶段在侦查工作中秘密技侦手段没
有得到重视和应用,因而对证据的证明几乎完全是靠证人证言和受贿人供述来进行,不可避
免了相关证据难以取得。②
三、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作用
虽然我国刑事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未作具体规定,且刑诉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
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一般比间接证据
的证明力大,其主要表现是如果没有直接证据,一般不能轻易认定其犯罪事实。然而事实表
明,传统观念对于间接证据的轻视严重的束缚了其在定案过程中作用的方式、程度和效果,
导致对一些直接证据缺失的案件,只能以疑案从无的方式草草结案。由此可见,在定案这一
环节上,间接证据的作用不是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相反,其独有的定案效用不亚于直接证
据,这在直接证据不稳定的受贿案件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笔者认为,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
中表现出以下两点作用。(1)辅助定案的作用。即在直接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为避免抓证定
案,符合确实充分的证据要求,而由间接证据起辅助直接证据、支撑案情框架的作用。在辅
助定案时,间接证据决非一般意义上的配角,与之相反,其重要地位与作用丝毫不逊与直接
证据。因为一来间接证据此时不可或缺,舍此则有违“确实充分”的证据要求;二来间接证据
除了证明案情外,对同案中的直接证据往往也能起到鉴别真伪并加以固定的作用。而这第二
点对有效遏止当前受贿案件中常出现的翻供、翻证现象,具有很大的价值。(2)直接定案。
即在直接证据缺乏的特定情形下,仅凭间接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这样做,需要在充分的理
解法律和获得确实充分的间接证据的前提下进行,毕竟在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如同缺乏梁
柱而单纯由砖瓦垒成的建筑,避免先天性的脆弱。但间接证据的生命力存在于彼此联系与整
体融合之中。因此在审查每一间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情性的同时,还应把握住:
①各间接证据间彼此协同形成锁链;②该锁链足以锁住且只能锁住某一案件事实;③锁链
的任何一环只须与影响定案的关键情节相对应,细枝末叶在所不问。只要办案人员把握住以
上几点,间接证据的运用便尽在掌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