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等权益的一种合法途径。
针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问题,以下是几点建议:1.完善环境公民参与机制:为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进行,需要加强公民参与的机制。
建议设立环境保护志愿者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和保护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同时,还可以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意识,推动环境保护意识的普及。
2.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
建议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涵盖更多的环境领域,明确环境损害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的程序,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和效果。
3.提高环保组织的维权能力:4.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保障:为了确保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决,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支持和保障。
建议加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或专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官,提高审判水平和专业性;同时,还应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保护,确保环境公益权益的得到有效保障。
5.强化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司法救济措施,针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追责和补偿;然而,环境监管和执法的弱化直接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
建议加大对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的投入,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有效遏制环境破坏行为的扩散。
6.强调环境责任的承担: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是回应环境损害事件,追究环境责任。
为了提高环境责任的承担度,建议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责任意识教育,鼓励其主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工作。
同时,还应加强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推动环境责任的全面履行。
总体而言,在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法律宣传和法律意识教育等多种措施,促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和有效,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绿色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应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虽然我国在学理上对环境公益诉讼缺乏深入的研究,但实践已经证明了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文章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积极探索完善对策。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完善建议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研究发现学术界对公益诉讼的定义较为模糊,学者们持各种不同的观点。
其中大部分学者将其界定为依据相关法律,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和多数人利益的现象进行起诉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实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公诉,二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1](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分类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具体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违法行为或潜在违法行为的诉讼。
国家机关、个人和社会团体等均可根据国家法律,对上述行为向法院起诉。
诉讼的对象可以是政府机构、企业、公司和个人等。
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部分:前者是对造成环境污染和潜在环境污染主体的诉讼,后者是对政府环境管理和监督部p此外,联合国大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每一缔约国均应承担:[3](1)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2)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3)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再者,环境工作做得好的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公民的消费绿色化的意识不断提高,我国商品欲保持竞p(三)有关部门管理环境的机制存在局限性1.政府失灵。
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较为广泛和复杂,有关部门的力量不足以涉及全面的环境公益问题。
因此,仅依靠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公益保护存在局限性。
2.受地方利益限制。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2024年3期(总第498期)湖湘论坛Huxiang ForumNo.3,2021General No.198政治•法律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陈晓春彭燕辉2(1•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2;2.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要: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途径,也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自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来,环保组织积极运用诉讼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
然而,实践中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完善需要从理念、制度、体制以及机制等多角度进行整体考虑。
具体而言,主要从保障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取证、理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和能力、激发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等方面努力,使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关键词: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环保组织;民事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3-0085-10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全面发展时期,环境公益诉讼异军突起和开拓创新,成为环境司法在这一时期的亮点和特点。
m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20年3月3日,两办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自治主体,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与政府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效地弥合了国家与社会的裂痕,成为新的制衡力量。
⑵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有效预防和救济环境公益损害、弥补环境行政执法不足、克服传统司法局限以及促进环境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时代收稿日期:2021—01—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我国政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分类管理研究”(项目编号:ZZA008)作者简介:陈晓春,男,湖南祁东人,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彭燕辉,男,贵州遵义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治。
202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范文1

202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范文 我国理论界对公益诉讼理论的探讨已有十余年的历史,但官方首次明文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是在2005 年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决定》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肯定和支持。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5 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从框架上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如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实践操作性差,原告主体不明确,缺乏相应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实践中存在立案难等情况,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
针对以上问题,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 年 4 月24 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完善。
然而,新《环境保护法》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分析新《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一、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新《环境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
该法第58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此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细化。
(一)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其间也经历几次调整修改(如表1 所示)。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调研报告一、前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由环保组织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起诉的行政公益诉讼。
自2015年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中国环保领域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进行调研和分析,探究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1.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近5000件。
其中,在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与污染物排放、噪声扰民等有关的侵害群众利益的纠纷,由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提起集体诉讼”的规定,这也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质量不断提高近年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质量得到了不断提高。
例如,2019年6月,江苏省淮安市环保协会成功起诉淮安市一家医药企业,获得了300万元的赔偿金。
此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逐渐涉及到更为复杂的问题,如土地污染、水污染等领域。
3.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难度不断加大虽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和质量都在不断提高,但是其难度也在逐渐加大。
一方面,由于涉及到的问题越来越复杂、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在证据收集、鉴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另一方面,在维权成本、维权难度等方面也存在较大挑战。
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和鉴定困难由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的问题较为复杂,证据收集和鉴定也存在较大困难。
例如,在土地污染案件中,需要进行大量的土壤采样、分析等工作,这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和高昂的费用。
2. 维权成本高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维权成本较高。
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环保组织或者个人来说,往往难以承担这样的维权成本。
3. 维权难度大由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复杂、技术含量比较高,加之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使得维权难度较大。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1. 现状1.1 罪责难认定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罪责难认定。
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往往存在多个责任方,但是追究个人责任时却面临困难。
环境犯罪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难以界定具体责任。
这种情况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困难。
1.2 法律保护不完善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限额设定较低,无法支撑涉案当事人承担真正的责任。
另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繁琐,导致案件进展缓慢,难以实现及时公正的司法审判。
2. 建议2.1 完善法律制度为了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罪责难认定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明确责任方和罪责的界定。
可以建立统一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通过科学评估环境损害程度来确定责任分配。
可以加强对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其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2.2 提高赔偿限额为了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制约力,在设定赔偿限额时应该考虑增加额度。
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确保赔偿金额能够更好地反映环境损害的程度和涉案当事人的实际能力。
2.3 简化诉讼程序为了加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速度,可以考虑简化诉讼程序。
可以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法院,提供专业的审判人员和专门的诉讼程序。
可以引入调解机制,通过调解来解决一些争议较小的案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3. 个人观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件,而是对整个社会生态系统的影响。
建立健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
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应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环境犯罪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责任问题。
对环境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保护环境、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赔偿限额和简化诉讼程序,可以更好地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维护社会环境的健康与稳定。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为了预防环境问题给社会和公民带来的潜在风险,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逐步得到确立并不断完善。
该制度在保障公共环境权益、促进环境问题治理、提高环境法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权益造成潜在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要求法院对可能造成损害的环境行为进行审查和制止的诉讼活动。
该制度强调对潜在环境风险的预防,旨在保护公共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步得到完善。
一方面,国家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投入,通过立法、执法等手段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和保护;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始参与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
然而,由于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差异,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困难。
此外,由于证据收集、鉴定等方面的困难,也使得原告在诉讼中面临较大压力。
(三)社会参与度不足尽管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者逐渐增多,但整体而言,社会参与度仍然不足。
这主要是由于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与渠道等原因所致。
五、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措施(一)完善立法体系应加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制定系统、统一、可操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及建议一、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 诉讼主体单一目前,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而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则难以参与其中。
这使得公益诉讼的主体过于单一,难以满足公众对公益诉讼的需求。
2. 诉讼程序复杂公益诉讼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原告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这使得很多人在面对公益诉讼时望而却步,不敢轻易提起诉讼。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例如对于公益诉讼的管辖、证据规则、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监督机制不足在公益诉讼中,监督机制的不足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容易出现“打折扣”的情况,难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5. 公众参与度低目前,公众对于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都较低。
很多人对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了解不够,也不清楚如何参与其中。
这使得公益诉讼的社会基础较为薄弱。
二、对公益诉讼的建议1. 扩大诉讼主体范围为了解决公益诉讼主体单一的问题,应该扩大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允许更多的人和组织参与其中。
例如,可以允许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以增加公益诉讼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2. 简化诉讼程序为了降低公益诉讼的门槛,应该简化诉讼程序,降低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绿色通道,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同时简化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进行维权。
3.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可以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明确公益诉讼的管辖和赔偿责任等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4. 加强监督力度为了保障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应该加强监督力度。
例如,可以建立独立的公益诉讼监督机构,对公益诉讼的受理、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加强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益保护受到高度重视,而与之相对的公共利益却存在受到侵害而无从救济的现象。
《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人权保障。
白皮书单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权保障”章节,并指出中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强调中国将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不断的实验、失败和创新中发展,需要不断的尝试。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司法状况由于立法的缺乏和滞后,我国环境公益的现状是先有司法后有立法。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原告的角度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类,分别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1.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从实践看,作为行政主体的环保机关并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环保机关主要通过行使行政权来维护生态环境,处罚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
案情简介:该案件始于2009年9月,位于昆明市的三农农牧公司和羊甫联合在还没有建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农民进入生猪养殖小区,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直接进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了龙潭水质恶化,周围数公里黑臭,牲畜不能饮用。
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下令停止养殖,做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但被告却不理会环保局的处罚,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继续生猪养殖,直至三月初生猪养殖废水泄漏事故再次发生,导致大龙潭氨氨等严重超标。
2010年8月,昆明市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污染治理费417.21万元,以及事故专项应急监测费和治理成本评估费15.5万余元。
昆明市中院认为,环保局为保护该市生态、生活环境,追究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挽回环境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代表国家向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是自2008年底昆明市中院环保审判庭挂牌以来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突破了传统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认可了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扩大了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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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一、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环境公益诉讼背景为了适应生态文明方面的建设需要,环境方面的诉讼在我国慢慢增多,为了适应实践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环境损害,环境公益诉讼也被提上日程,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思是在我国的公益诉讼中纳入保护生态环境的部分,目的是在大自然被污染时,不管是直接污染还是间接污染,任何人都可以代表社会大众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请求法院判决侵害环境的相关人员以停止侵害行为,并责令侵害人员给予环境损害赔偿,同时也预防即将会出现的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
为了探索如何更好地保护环境,相关学者开始讨论构建公益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版中确定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修订版中确定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对一些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17年修订版中确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慢慢完善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2018年出台了环境公益诉讼这个方面司法解释、意见以及决定的文件,目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崭露头角,其作为一个手段,为防治环境污染,解决相关环境问题,对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1.有助于解决争议在世界范围现存制度这个设计上看,解决关于生态环境公益纠纷最权威、最规范的方法即为公益诉讼,它的最大优势是:结果权威,流程规范。
设计公益诉讼是为了广大社会民众整体的利益,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将其纳入公益诉讼对环境整体的维护和修复意义重大。
侵害环境的人及相关行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认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环境的行为,并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处罚,在生态环境已经被破坏的情况下,应责令侵害人全力修复,不能修复的应责令其尽力补救,以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2.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生态环境是全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共同利益所在,涉及到每一个中国人,每个社会公众都应积极参与到维护环境中来,在环境的治理过程中,采用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可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有利于群众积极参与治理环境,促使生态环境保护由国家层面顺利过渡到全社会群众层面,实现治理的科学化,只有社会公众全部关注并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生态环境才能更好地得到保护。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现存缺陷
(一)诉讼主体界定不清在环境法律公益诉讼中,我国法律对于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有较大的限制,《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相关组织和机关,但是并没有明确哪些组织和机关有此项权利,这些组织和机关的诉讼地位是什么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必须强调的是,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普通公民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普通公民只能提起对自身的权益造成的侵害行为的诉讼。
目前来看,我国现在运行的法律规定对于环境诉讼案件大多由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但是社会监督方面没有相关具体的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资格方面规定甚少,广大民众没有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
有可能考虑到若普通公民也能进行公益诉讼,唯恐导致大几率滥诉。
但是,不能因为担心出现问题就剥夺了公民变成适格原告的资格。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相关法律需要更加明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检索,没有专门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法规,偶有一两条相关法条,也多为倡导型条款,约束力不强。
但是,想要有效避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能只凭民众的自觉行动,应该有严格的法律条款及政策法规去调整。
近些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在此层面上予以保护生态环境免遭破坏,同时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文件来呼吁社会民众保护生态环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已经深深地印在了民众的脑海中。
但是从目前发生的错综复杂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问题来
讲,环境相关法律制定不完备,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效率有待提升环境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制度相比较,其内容主要涉及到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环境破坏很多是不可逆转,不可再生的,如果遭到破坏后不能及时进行处理及修复,将会导致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形成更大的破坏。
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没有统一的法条基础,错综复杂的实践情况亦无法统一实践经验,一旦出现相关案件,一是法院没有成型的经验借鉴,二是效率低下,更加导致了环境破坏无法得到及时修复,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
三、明确及优化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建议
(一)扩大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范围当前,环境保护理念已经渗透到国家的方方面面,人民群众对于保护环境都比较重视且有自己的想法,大多用自身行动来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因此,应该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进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主体资格,以便于更好地保护环境。
此外,除公益组织之外,自然人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权利人。
可以积极地促进环境保护的全民参与,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将社会群众自然人纳入进来,赋予其诉讼的权利,维护其合法的权益,从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生活环境。
(二)制定专门立法目前,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条散落在上文的相关法律中,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及统一的法律体系来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也促使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尽早提上日程。
制定专门立法是个系统的工程,应该充分地考虑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所维护的是国家及社会全体大众的权益,可以规定其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
另外可以将诉讼的胜诉结果作为奖励,鼓励社会组织积极进行诉讼。
虽然社会组织提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不是以挣钱为最终目的,而是代表国家保护环境免遭破坏,但是在我国的社会组织普遍缺少资金的支持,较为清贫的情况之下,给予其适当的奖励,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同时亦可以实现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的结果。
(三)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效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制定及实施不是短时间可以迅速提升的,这需要长时间的摸索和实践的积累,就目前实践经验来看,案件前期的事实调查、证据的抓取及后期的法律适用都是较难实施的,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效率不高也与上述原因有关。
因此,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各行政机关可以总结之前调查和审判的经验来处理新出现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另外,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各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近年以来不同地区的环境公益诉讼这个制度所实施的相关实践历程及经验,通过相互配合,总结归纳,互相督办来促使相关人员紧抓落实,保障最大程度地从合作及督办中提高实施效率,最终确保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到高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