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学生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学风、校风和社会风尚,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就读并以学籍在校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该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与创新能力的发展,强调学生守纪律、守规矩、守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在大学学习期间,学生应该自觉维护和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和学术环境。
第四条大学生具有行为自主性、自我认识、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学生在行动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他人,保护自己,考虑社会,言行得当,树立高尚的品德。
第五条本条例由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监管,并由各学院履行具体的执行任务。
第二章违纪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公共秩序和德育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乱喊乱叫,高声喧哗,横冲直撞的行为,影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等;
(二)在校内互殴,造成人身伤害,影响校内稳定安全;
(三)在校园内携带、传播不良信息、传销、色情等行为,影响校风校纪,侵害他人权益;
(四)在公共场合擅自宣传、张贴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相关广告、标语、传单,搞乱校园文化秩序;
(五)在食品安全、环保等方面犯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等;
(六)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论文重写、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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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篇: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我校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高,保证职业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4.记大过;5.开除留校查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外)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评议,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在3-6个月期间可按程序办理处分撤销。
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教育不改的,令其退学;毕业时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只发学历证明,不发毕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该生应在生效处分后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
凡无理取闹,拒绝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限其离校。
第二章实施细则第六条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违法犯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经教育认识态度端正且有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除送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作案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伪证或窝藏、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是指针对学生在校内违反校纪校规所制定的一系列处分条款。
这些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护校内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
本文将从违纪的定义、违纪类型、处分形式和程序等多个方面展开回答。
第一,什么是违纪?违纪是指学生在校内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和规定的行为准则。
校规范以及教师、学生与教学服务人员之间的行为准则是制定并维护一个健康、和谐的学习环境的基础。
对于学生来说,违反校规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考试作弊、校园欺凌、迟到早退、毁坏公物、校风不纯等等。
第二,违纪的种类有哪些?学生违纪种类繁多,但一般可以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类。
轻微违纪指的是一些不严重危害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如迟到、早退、穿插班携带手机等等。
而严重违纪则涉及到一些危害学校和他人安全的行为,比如欺凌、赌博、吸烟等等。
第三,违纪可采取什么形式的处分?针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的处分措施。
常见的处分形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制活动、劳动考核、停课、留校察看等等。
这些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学生改正错误,提醒他们遵守校规。
第四,违纪处分的程序是怎样的?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一般包括调查收集证据、听证和处理结果三个阶段。
首先,学校在得知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后会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其次,学校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相关人员出席并听取案件相关情况陈述和辩解。
最后,学校会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应的当事人。
第五,处分是否应该有相应的原则和标准?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应该有一套明确的原则和标准。
这些原则和标准应该公正、公平、正确,并且与学校教育目标相一致。
原则和标准应该适用于各个年级和年龄段的学生,以确保学生们能够在公平和合理的情况下接受处分。
第六,处分是否应该根据情节轻重有所区分?对于不同的违纪行为,处分的力度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有所区别。
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以提醒学生引以为戒。
严重的违纪行为则需要给予更加严厉的处分,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XXXX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一、制定该条例细则的目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严肃校纪校规,促进全体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及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条例。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只是学校的一种教育手段,而不是学校的教育目的。
二、本条例适用对象有违纪行为的在校学生。
三、处分种类适用于有违纪行为的初高中在校生,处分由轻至重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四、处分程序1.由班主任或有关部门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事实和认错态度,向学生发展中心申报处分材料。
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
2•学生发展中心在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后,根据该生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认错态度作出处分决定。
3.如果违纪学生和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
4•对一些违纪违法、错误性质严重的学生,按照本条例要给予记过以上等级处分时,经学生发展中心核实后,提交校务行政会讨论批准。
5.视处分轻重,将处分结果在班级、年级或全校公布。
6.处分材料在学生发展中心备案。
五、处分撤销程序处分期限分三个月至一年,分别为:警告三个月、严重警告五个月、记过半年、留校察看一年。
受到处分的学生应端正对待错误的态度,认真吸取教训,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改正错误。
处分期限达到规定时间后,本人可提出撤销处分申请表,交给班主任,然后由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交学生发展中心审核后,做出撤销处分的决定,在班级、年级或全校公布。
如本人没有提出申请,处分不予撤销。
六、各种纪律处分的具体规定1•警告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教育帮助外,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节以上者(含班级、年级或全校规定参加的活动课时)。
(2)违反考场规则、考试作弊或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者。
(3)上课违反课堂纪律,一学期受到教师批评记名达10次以上者。
(4)在校参与赌博,传看不健康的书籍、音像制品,造成不良影响者。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八条
破坏学校正常程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书籍、图书或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学生、 学校声誉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 分。 (三)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破坏公 共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加重处 分。 (四)在教学区、宿舍、集会等公共场合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拨弄是非,造成同学之间不团结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的,加重处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有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态度恶劣、拒不认错、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一年内因违规违纪受过处分的;(四) 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五)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 败坏学校声誉的;(六)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 纪的;(七)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⑤早读3.睡请觉假,:不读书,屡教不改的同学
7.教室①值告日知班主任请假原因及具体请假时间 ①教室②值班日主包任括同教意室后地面告,知讲家台长,,讲让桌家,长教室发外信走息廊给,班倒主垃任圾((只家用长扫比地较,忙没没有办特法殊情马况上不发用信拖息地的)可以给班主 ②周三任大说扫清除楚包情括况教)室地面,讲台,讲桌,教室外走廊,倒垃圾,窗台。扫地+拖地 8:服③以饰班上(主三教任点学批完楼假成)后后,才把 算批完假成信请息假截!图(发未给完班成长按,旷班课长处负理责)统计情况 ①:膝④上早1读0c课m短因裤为/短比裙较,早短班上主衣任(可露脐能装没)办,法排及扣时裤回等复信息,这种情况可以直接跟早读课的带课老师请 ②:领假口(过也低要或发衣信裤息有大给面班积主镂任空,不用等批假) ③:拖⑤鞋各(班洞班洞干鞋部)发考现勤马一上定回去要换查清楚,迟到记好迟到时间。班主任和带课老师核对。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指导思想是依法管理、从严治校、违纪必究、慎重处理。
对学生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为主、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学团工作处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二级学院副书记(院长助理)、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委员会主要代表学院研究、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
对存在违纪行为的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类别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于学生的处分决定或相关材料,要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学生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成立或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及团体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张贴、复印、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录音带、光碟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校内外或互联网络上,捏造事实,诬蔑或恶意攻击他人,传播谣言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勒索公、私财物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窝藏、销毁、转移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盗窃未遂按已遂案件处分。
第九条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未动手打人,但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两人打架,情节后果较轻者,给记过以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一、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1.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2.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3.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籍转试读;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专业科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4.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不得担任班团干部;(2)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上者,当学期的操行评定为不合格;(3)受过处分且在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不予推荐就业;(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5)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 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纠缠学校,干扰学校正常秩序者,由保卫人员强制离校;(6)毕业生离校前犯有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发其毕业证书,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察看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再发给毕业证书;6.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7.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1)拒不承认错误;(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3)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6)违纪群体为首;(7)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8.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1)给予学生取消学籍转试读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专业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做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做出处分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学校各专业处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4)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处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5)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6)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7)违纪事件涉及不同专业科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8)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9)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及时将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10)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试读则以一学期为限;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专业处审核,学生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试读期不少于三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学籍转试读的处分;(11)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当天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遣送离校,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9.处分决定由专业处学生副处长送达给学生本人;10.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专业处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11.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二、分则12.学生不得有反动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同乡会,从事非法活动;(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5)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6)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7)泄漏国家、学校秘密,造成后果;13.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团伙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6)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7)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情节如何,均从重处罚;(8)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无论情节如何,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9)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4.参与走私、贩私、传销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五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5.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6.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1)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2)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17.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8.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3)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敲铁桶、脸盆、饭盒、放鞭炮、烟花、向楼下掷物、燃烧物品、高声喧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宿舍起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损坏公物或其他事故的,加重一级处分(4)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偷接电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处分;(5)凡在学生宿舍、教室私藏管制刀具、枪械、铁棒、铁水管等器械者,除没收其器械外,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6)熄灯后讲话者及学生晚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9.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0.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1)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a)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b)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c)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6)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老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顶撞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作如下处分:a)调戏、侮辱或以短信等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b)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c)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0)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1.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1)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2.凡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3.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3)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4.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5.一个学期旷课累计学时数达到一定数量者,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1)累计旷课达20--39节,给予警告处分;(2)累计旷课达40--5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累计旷课达60--79节,给予记过处分;(4)累计旷课达80--9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累计旷课达100--119节,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处理;(6)累计旷课节120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6.不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屡教不改,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1)不按规定佩戴胸卡者,给予批评教育,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辱骂、顶撞文明监督岗管理人员包括学生干部者,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2)在校内宿舍外抽烟给予批评教育,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3)在宿舍内抽烟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4)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者,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5)对未能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又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者,学校有权终止其学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实习期间,散布对学校和接收单位的不满,甚至煽动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7)实习期间,自由散漫,经常迟到、早退,随便旷工;迟到、早退时间累计或旷工时间累计达2--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7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的处分;(8)实习期间,无视厂规,不听从指挥,甚至顶撞领导和师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9)实习期间,偷窃实习单位财物、产品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7.学生将行李、背包、物品扔出校园围墙或从栅栏中递出者,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出入学校不走正常通道,采取翻爬围墙或其他建筑物的方式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8.高空抛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9.对于上述条例没有列举的严重错误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三、附则30.学生违纪处理的申诉;(1)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2)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3)学生对违纪行政处分有异议,可向学生管理副校长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由学生管理副校长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4)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31.学校相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32.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33.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学生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学生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学生严重警告处分是一种严厉的纪律处分,通常适用于学生的严重违纪行为。
其具体处理措施可能包括:
1. 书面通知: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发出警告通知,明确指出其违纪的具体事实和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2. 谈话教育:学校会安排相关部门或班主任与学生进行谈话教育,提醒其严守纪律,遵守规章制度,并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批评和教育。
3. 组织复查:学校可能会组织对学生涉嫌违纪行为的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复查,以确保处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实施惩罚措施:根据具体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学校可能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暂停学生的课外活动资格、限制其进入特定区域或参与特定活动等。
5. 记录档案:学校将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将来参考或作为对其行为进行评估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学校或教育机构而言,学生严重警告处分的具体处理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学生应参考所在学校或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以了解该处分的具体处理措施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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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处分的种类。
校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种。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之处分。
1、胁迫、诱使他人违纪学校纪律者;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3、知情不报,隐瞒撒谎者;4、在寝教室内下棋、打扑克者;5、外出看录相、上网、打电玩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再犯给予勒令退学之处分。
6、考试舞弊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再犯给予勒令退学之处分。
7、夜不归宿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再犯一律勒令退学。
男女混居者,一经发现,一律勒令退学。
8、品行不端,有流氓行为者;9、有意损坏公私财产者一律勒令退学。
10、践踏、攀折花草树木者,除按“第二条”给予纪律处分外,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
11、盗窃或胁迫、诱使他人盗窃公私财产者;除按“第二条”给予纪律处分,责令其彻底退脏。
12、对教师不礼貌,顶撞辱骂学校工作人员者;13、语言不文明,说粗话、脏话、制造事端者;14、男女交往频繁,单独相处,关系暧昧,形迹可疑,且屡教不改者;15、在校内外传播、阅读庸劣读物、淫秽书刊者;16、参与赌·博或封建迷信活动屡教不改者;17、发现抽烟、饮酒者初犯给予记过之处分,再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三犯给予勒令退学之处分。
第三、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赔偿他人医疗费医疗费,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之处分。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8、凡在校内外殴打他人,造成伤害者;19、勾引校外人员到校内寻衅闹事,扰乱教学秩序者;20、指使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学生者,一律勒令退学。
21、学生中传话叫人,如被叫人受到人身侵犯,除对凶手进行处罚外,对传话人进行处分;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之处分;22、将手机带入学校者,除按“第四条”之规定给予处分外,一律没收。
23、在寝、教室内听收音机、录音机、随身听、MP3、MP4、吹弹乐器者;24、在课堂上搞恶作剧或无理取闹影响课堂秩序者;25、在教学区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玩篮、排、足球,起哄、尖叫、吹口哨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者;26、中午及下晚自习后从事文体娱乐活动影响他人休息者;27、涂改撕毁学校通知、布告、黑板报者;28、违犯饭场、寝室纪律,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29、将各种凶器带入校内者;给予记过处分,凡使用者一律勒令退学。
30、玩弄电话,乱拉学校电力开关,私拉乱扯电线者;31、穿奇服、留怪发、画妆、佩戴首饰不听劝阻者;32、翻越学校围墙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并责令其维修围墙。
再犯者一律勒令退学。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33、不按规定,乱放自行车;34、在校内骑车、滑车、跨车者;35、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者;36、值日生不按时值日,经批评教育不改者;37、因个人违纪一月内扣除本班班级管理积分累计10分以上者;38、乱扔果皮纸屑者;第六条:旷课、早退、迟到之处分。
39、一学期内旷课(早退2次,迟到3次计一节旷课)累计已满12节者,给予警告处分;40、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已满24节者,给予记过处分;4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已满36节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年处分;4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已满48节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第七条:凡德育量化考评不及格者,通知家长,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德育量化考评从新开始,考评成绩仍不及格者一律勒令退学。
第八条:学生言行违背中学生守则精神,有不在本条例之列者由学校委会研究决定;第九条: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的原则,无论给学生何种处分,均事先告知家长;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能及时改正,进步显著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认可,学校办公会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未撤销之处分,一律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学生守·则》,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挽救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
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外公共秩序的。
3.破坏和危害学校、社会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损坏公物、校园花木草坪的。
6.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种。
第五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4.考试舞弊的。
5.扰乱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7.经常无故不上体育、微机、美术、音乐课的。
8.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
9.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停放自行车的。
10.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语的。
11.有留长发(男)烫发(女)佩戴首饰的。
12.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
13.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录相室、桌球室、卡拉OK厅、舞厅、网吧的。
第六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严重舞弊的。
4.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6.因出入“三室、两厅、网吧”而旷课的。
7.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抽烟、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
第七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4.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7.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8.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的。
9.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
11.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
3.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4.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
5.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
7.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
8.参与赌·博且有巨额输赢的。
9.有严重政治错误言行的。
10.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11.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条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
第三章调查取证及处分第十条学生上述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保卫科负责、德育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