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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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瓦斯事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齐相关专业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运行机制,统一组织和协调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瓦斯防治的制度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的人员,明确煤矿负责人、总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切实把瓦斯防治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煤矿企业要加大瓦斯防治资金投

入,大力推进抽采达标、先抽后采,消除瓦斯隐患,有效预防和控制瓦斯事故。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实行煤矿瓦斯防治目标管理,将瓦斯防治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产煤市(地)及煤炭企业,纳入省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对瓦斯防治目标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好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达标,未按期达标的要逐级追究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产煤市(地)各级政府及煤炭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

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目标。加强相关统计工作,定期对各产煤市(地)及煤炭企业瓦斯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季度考核通报。

二、提高准入门槛

(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X”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进一步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并纳入初步设计。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或瓦斯灾害严重,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难以有效治理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停止生产,有序退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原则上取消炮采,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切实减少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作业人员数量。受开采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实施采掘机械化的,需经资质单位论证并经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批准。

(五)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基本标准》,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现有或在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

停工整改,达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后,方可重新组织生产或建设。

(六)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继续支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关闭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三、强化基础管理

(七)加强煤矿瓦斯地质工作。所有矿井都要全面收集整理地质勘探和矿井开采揭露的瓦斯地质资料,开展瓦斯参数测定,最大限度地集中瓦斯地质信息,x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各矿区和全省瓦斯地质图。没有编制完成瓦斯地质图或瓦斯地质图未通过评审验收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充分利用瓦斯地质和瓦斯治理研究成果,研究和揭示区域瓦斯赋存规律,为预防煤矿瓦斯灾害、利用瓦斯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将瓦斯地质图纳入瓦斯防治检查及培训的重要内容,普及瓦斯地质知识。

(八)深入开展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在完成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地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专家会诊,x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进一步摸清地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瓦斯治理现状,严格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原则,逐矿研究制定瓦斯防治的对策措施。

(九)全面推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经验。认真

总结国家规划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建设经验,在已建成4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和2 0个示范矿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示范工程”推广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强化考核验收,争取在5年内实现所有县(区)和所有矿井均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全面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十)推进瓦斯治理重点工程。各产煤市(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全国重点煤矿区煤层气(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和《x省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确定的瓦斯治理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龙煤集团瓦斯治理示范矿井项目要求,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督促相关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科学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按时完成规划的重点工程。

(十一)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要加强对瓦斯鉴定资质单位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瓦斯鉴定工作质量。要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十二)加强煤与瓦斯突出基本参数测定工作。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健全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在开采非突出煤层过程中,要及时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其中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

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突出煤层档案,记录突出煤层及始突深度、测定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要在x年6月底前完成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测定,开展突出危险性评估。

(十三)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逐矿编制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设立防突机构,组建防突专业队伍,配齐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

(行署)、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要制定鼓励措施,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开米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切实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严格审批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四)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其中中型以上矿井要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做到先抽后

米、抽米达标。凡应建未建瓦斯抽米系统或抽米未达标的矿井,要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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