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珠海市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促进公办养老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府办《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7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特指由各级政府投资兴办或政府投资占比超过50%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机构或企业(简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下同)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前,须依法进行资产的清产核资、造册登记,确保国有或集体资产不流失。资产未清产核资、造册登记的不得实施公建民营。

第四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必须确保养老机构的福利性和公益性,充分发挥基本和托底作用,确保养老用途不改变。

第五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应同时具备如下条

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医疗康复或养老服务行业资质且证照齐全、有效;

(三)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省规定的配备标准,其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人员应持相关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养老护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证照载明注册资金且达到30万元的,无须提交验资报告);

(五)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含失信)记录(违法违规证明由证照登记部门出具、失信记录由证照登记地相对应的市或区信用管理机构出具)。

第六条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投标方不能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确定后应与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的产权人(简称”产权人”,下同)签订运营合同并严格遵守。

第七条规范运营合同的管理。运营合同应明确产权人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的权利、义务及安全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独立承担运营过程

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应优先满足所属行政区域内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下列本区域户籍老年人集中养老的服务需求,并享受无偿养老服务:

(一)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残疾人;

(二)孤老优抚对象;

(三)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四)失去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

特困人员特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经济困难家庭特指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上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医疗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条对第九条所涉及的老年人数大于现有养老床位数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应按不低于总床位数60%的比例优先安排养老床位满足上述老年人的集中养老服务需求;超过部分,政府可优先通过购买床位的方式解决床位的需求。

第十一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应确保集中供养老

年人的供养水平、服务质量、居住环境、康乐设施不低于公建民营前的水平。

地理位置优越、老年人集中养老服务需求量大的养老机构,可在公建民营合同中约定公建民营3-5年内达到省二级及以上福利机构等级的目标设定。

第十二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应确保公建民营前的工作人员不失业且工资福利水平不低于公建民营前的水平。

第十三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修),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机构资产,不得以养老机构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

第十四条允许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优先满足第八条、第九条的老年人集中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将新增床位和空余床位用于其他社会老年人的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利用养老机构用地扩(改)建、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事先征得产权人的同意;产权人在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应予允许其扩(改)建、新建并积极配合其办理报建等手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扩(改)建、新建的养老设施(含拆除的设备)在运营合同期满后归养老机构无偿拥有。

第十六条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国

家税费政策规定享受下列税费优惠政策:

(一)用水、用电、用气与居民同价并减免排污费;

(二)育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三)通过养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免征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

(五)涉及扩(改)建、新建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按国家和省的法规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或扩(改)建、新建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向护理型、临终关怀型养老服务方向发展,增加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有条件的可采用医养融合的养老护理模式进行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打造成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并通过“机构+亲属+志愿者+老人”的方式将养老服务延伸至周边和边远地区的居家老年人。

第十九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建设及新增床位纳入政府发展养老事业的资助范围,政府供养的老年人的供给及标准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和以老

年人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评估为重点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并向社会公开,提升信息化服务手段。

第二十一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在运营合同期间退出运营的,应同时符合下列程序和条件方能解除合同:(一)提前3个月向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产权人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完成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资产、财务等的审计(审计费用由运营者承担);

(三)经公告期满(公告期为60天)无债权债务纠纷情形;

(四)明确合同未解除前未尽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

(五)移交时养老机构能如常运作,或老年人已得到妥善的安置。

暂停服务的,应同时符合(一)、(五)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内养老机构运营良好、社会反映好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且有意续签的运营者,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签申请,在同等的招标条件下原运营者可优先续签。

第二十三条允许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在运营养老机构期间通过管理与服务,获得政府支付的运营管理费用和其他合法的养老服务收入,但收入应优先用于:

(一)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建设与维护;

(二)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三)养老机构老年人居住和生活护理条件的改善;

(四)偿还养老机构扩(改)建、新建所筹措的资金;

(五)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经费;

(六)其他涉及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福祉的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应限期整改;出现两种以上情形或同一情形连续三次未按时完成整改的,记入社会信用平台。

(一)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配备人员比例及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款)规定的;

(三)损毁设施或擅自改变设施用途而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四)区、镇(街道)民政部门综合评估不合格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六)年审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直接记入社会信用平台且三年内禁止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

(一)医疗康复或养老服务行业资质因违法行为被相关

行政部门撤销的;

(二)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养老机构转给他人运营管理的或擅自变更法人代表的;

(四)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按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的;

(六)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八)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九)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或者为逃避执法检查故意销毁财务等重要凭证的;

(十)违反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强化监督评估。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委托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等方式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有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在整改年度内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食品卫生、财政、监察、国资、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财务、资产、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养老机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及时落实养老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和为老服务。

第三十条允许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港澳台机构参与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并享受其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政策待遇。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公建民营合同(协议)的,仍按合同(协议)执行,但涉及养老机构的性质、人员、财务、资产等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在一年内予以规范,违规行为的惩戒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建养老机构实行医养融合、政府与民间合作(PPP)举办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民政局应及时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养老示范基地“公建民营”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省养老示范基地“公建民营”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中经国际公招(服务)- 采购人:西宁市城北区民政局 采购代理机构: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年月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 4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7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 12 -一、说明.................................................. - 12 -.适用范围................................................... - 12 -.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 12 -.投标费用................................................... - 12 -二、招标文件说明............................................ - 14 -.招标文件的构成............................................. - 14 -.招标文件、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 - 14 -.招标文件的修改............................................. - 14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 15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 - 15 -.投标报价及币种(本次招标不适用) ........................... - 15 -.投标保证金................................................. - 16 -.投标有效期................................................. - 16 -.投标文件构成............................................... - 17 -.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18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 18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8 -. 递送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 - 19 -.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 19 -五、开标.................................................... - 20 -

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总结

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总结 工作总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它,可以全面地,系统地了解以往的工作情况,可以正确认识以往工作中的优缺点。为此收录了一些内容,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自民政部2021年12月启动开展第一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去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的改革工作,截止目前我县6家公办敬老院共有4家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了公办民营改革。 一、具体做法如下 1、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宣传、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明晰权责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2、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当时按要求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在满足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和低收入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服务需求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目前已有三家公建民营机构收住社会老人。 二、取得成效 2021年以来,我区先后完成镇敬老院、敬老院、敬老院、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公建民营率达66%,吸引社会力量投入近1200万元进行公办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在优化运营机制、完善内部治理、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大胆改革创新;体现真实性,机构运营状况良好,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社会评价高。 三、困难问题 养老机构用地申请难、贷款办理优惠难、用电用水闭路政策落实难虽然各级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但大部分是一级套一级,没有具体实施政策,到相关行业和部门办理难。造成土地规划得不到审批。用电用水不能完全按

我国养老机构委托管理方案计划(外包)模式的实例分享

我国养老机构委托管理(外包)模式的实例分享 为什么要来谈谈“养老”委托管理(外包)模式的问题呢?根本原因是养老机构提供的是复杂性和高难度的养老服务,涵盖了住宿、餐饮、家政、娱乐、护理、医疗等各个方面,因此需要具备高度的综合性、跨行业性的复杂性管理能力。同时,每天24小时,面向特殊的人群——老人,因此又具有较高风险性。 一、养老机构委托管理(外包)模式成立的基础 养老机构业务的外包模式,在客观上,存在着两个比较优势: (1)专业性的比较优势 由于是跨行业的综合性服务行业,其中的每一行业,都具有很高专业性,都存在该领域“专业”的从业者。而对于委托方来说,很难在短时间达到各个领域管理能力和人才队伍的高专业性,有些领域,甚至长期也很难达到。因此,专业性的比较优势,使更专业的从业者作为受托方成为可能。 (2)成本的比较优势 外包存在的第二个基础,是成本的比较优势。能够使养老机构某块业务外包,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来说,应该都具有“经济性”。作为委托方,将业务外包,比自营,成本更低,或者至少是相等。作为受托方,由于具有更高的管理专业性,在管理中产生了效益,通过连锁和规模效应,也产生了更高的效益,达到盈利或至少收支平衡。 此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外包模式成立的基础——风险的转移。养老服务的高风险属性,使委托方有意愿将业务委托给具有更高风险管控能力的受托方进行管理。作为受托方,由于上述所说的“专业性”,通过各种方式,可以将风险降低到非常低的水平,即降低了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额,也就自然提高了盈利能力。 二、委托管理的内容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所涵盖行业和业务种类的不同,至少有如下业务模块可能采取外包形式:餐饮、洗衣、护理、社工、医疗、物业,以及整体外包。在养老机构的实际运营中,有些模块的外包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模式,经过多年打磨,相对来说运行良好。另一些模块的外包虽然国外广泛存在,但在我国仍处于开始探索阶段。更有一些公司专门从事整体外包。下面逐一做简要介绍。 餐饮外包 在日本,养老机构的餐饮外包普通被采用,有专门的餐饮公司针对养老机构提供餐饮服务。在我国,一些餐饮公司开始尝试提供机构或居家老人的餐饮服务,而面向养老行业的餐饮,其实属于“团膳”的一个客户类别,真正具有竞争力的,是具有规模效应的“团膳”企业,即专门从事提供“团体餐”服务的餐饮公司。团膳企业,在有效控制餐饮成本,达到较高标准的餐饮质量方面,有着独特的管理优势。 面向养老机构团膳的特点: a) 全年无休息日。 b) “四个有限”:有限的时间、有限的空间、有限的价格、有限的消费人 数。 c) 餐饮产品的经营品种相对固定,因受价格限定因素,创新和新品的开发 有一定的局限性。 d) 餐饮产品的销售价格相对较低且稳定,即便在此期间出现物价大幅上涨, 对老人的餐饮收费亦很难涨价。 e) 消费者就餐时间非常集中且短暂,在此时间段内对服务速度和现场协调 管理水平要求较高。 f) 运营管理。因其就餐人数、时间等因素相对固定,可事先统筹安排、可 相对按量生产加工及销售。 g) 沟通协调的重要性显得特别关键。团膳服务不同于中餐酒楼等商业性餐 饮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供需双方不断沟通、调整对各项质量的提高和完善。 h) 因其就餐人数相对固定,故效益性比较稳定,也可预测。但是利润较低。 据笔者了解,有不少养老机构,已经将餐饮部门外包,但效果却大相径庭。区别就在于对养老机构餐饮部门管理的理念不同。委托方觉得餐饮不赚钱、又不好管理,找了并不专业、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的餐饮公司管理,双方均承担了对“盈利”

养老院管理制度52340

《养老院管理制度大全》 敬老院建设总体要求 一、环境整齐清洁、美观明亮、种有花草; 二、门头有门牌,如办公室、宿舍、医务室、光荣室等; 三、门旁有卫生评比结果牌,如清洁; 四、老人室内有老人守则、五好老人条件、室内卫生规定; 五、老人床头挂有标识牌,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原住址、入院时间、身体状况等; 六、室内 用品摆放整齐、无灰尘、无杂物(含床下); 七、院内所有工作人员一律挂牌上岗; 八、敬老院应分设医务室、娱乐室、图书室、健身室、物品保管仓库等; 九、各项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敬老院建设综合目标

遵循“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办院宗旨,加大硬件投入,强化软件建设,达到班子革命化、管理规范化、经济多元化、环 境园林化、生活多样化、服务优质化;把敬老院办成颐养天年的乐园、、五保服 务的中心、老龄活动的场所,精神文明的窗口。在服务上做到“五心”、“四顺”、“四服务”、“四轻”:即爱心、诚心、细心、耐心、贴心;顺老人言、顺老人心、顺老人意、顺老人味;微笑服务、敬语服务、贴心服务、勤快服务;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开关门窗轻,达到语言亲切,动作细腻、体贴入微,视老人为亲的效果。 院长职责 一、做好全院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二、安排好院内生活、生产。 三、抓好财务管理的款、物的发放工作。 四、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搞好环境卫生,开展文体活动。 五、发扬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抓好各项工作的实施。 物资采购人员职责 1、负责全院的物资采购工作; 2、经常了解购物、消耗、库存情况,坚持按计划、质量、价格采购供应; 3、做好采购用款的申报、申销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结算、入库、验收规定;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思考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思考 ----记滨湖区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探索试点 无锡市滨湖区社会福利中心(以下简称福利中心)项目于2010年底正式施工,2012年12月24日进入试运行阶段,2013年10月11日正式投入运行。中心总投资3.5亿元,由13幢单体建筑组成,总建筑面积63220平方米,共设1250张养老护理型床位,是集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等多种功能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为滨湖区委、区政府为民办事的“一号民心工程”。 一、初步取得的成效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资本的优势,提升福利中心运营团队的专业性,在福利中心保各种福利服务性质的前提下,在运营环节上引入了社会力量,试探试行了“公建民营”的运作模式。通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权责关系体系逐步理顺。“公建民营”运作模式的优势在于,它既能提高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又能凸显养老机构的公益性、福利性和非盈利性。为此,按照“办管分离”的原则,滨湖区民政局(以下简称监管方)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引进了擅长养老服务与管理、由养老业内精英和湖南民政学院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科班大学生共计300余人组成的专业管理团队——“金夕延年养老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方)作为运营方,专门负责福利中心建成后的管理、服务和运营;而监管方则打破了政府包办包管的旧体制,立足宏观规划层面,依据养老服务法规和标准,对运营方在为老服务质效、硬件设施维护、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监督、指导调控及满意度评价等工作,切实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福利中心自运营以来,以规范的管理、科学的经营和优

质的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级的认可与肯定,在管理体系上初步形成了“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局面。 (二)入住老人数量稳步增长。入住率是提升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的首要前提。福利中心运营以来,监管方进一步加大对院内硬件、绿化及医疗等设施设备的改造和更换力度。在此基础上,今年又投入100万用于福利中心内部老年护理院的筹建,投入20万用于院内消防设施及无障碍设施的添置,投入15万对院内绿化面积进行改扩建等,这些举措,为入住老人营造更加安全、舒适、优质的居家环境;同时,为提高福利中心社会知晓率,监管方多次深入基层社区、通过媒体报刊等方式就福利中心基本情况及相关惠民政策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普及宣传,范围已扩大至省级层面。先后在无锡日报、江南晚报、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无锡电视台都市资讯频道等多家省市媒体刊登报道100余篇、专版专栏50余个、电视新闻报道20余次,不仅加大了福利中心的社会影响力,而且促进了百姓养老思维模式的改变。截止目前,福利中心已入住来自本区、本市及浙江、上海、辽宁、安徽等多省老人位,入住率达 %,床位占有数达张,老人入住率较去年显著增长,如今的福利中心已成为集老人生活、娱乐、疗养、康复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幸福家园。 (三)队伍组成结构科学合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既是养老机构综合服务水平的体现,又是老人身体健康的保证。福利中心树立“老人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按照“注重三个一线人员配比”的要求,目前,福利中心共有员工人,其中,涉及老年人生活的一线护理人员名,持证上岗率为100%,一线医护人员名,一线餐饮保洁人员名,“三个一线人员”约占员工总数的75%。此外,为规范福利中心服务队伍建设,运营方因地制宜地制定了绩效考核、岗位责任等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特别实施了公推用人机制,

中国养老机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养老机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2014年5月25日,忆百孝心网携手深圳市罗湖义工协会走进了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老人颐养院,在那里我们贴身体验了颐养院老人们的生活以及居住环境;感受了老人们的快乐与忧愁。作为忆百孝心网的主编,在与老人们的闲谈与相处中,有四个问题引起了我的深刻反思。一个是颐养院的生活设施不够完善,二是颐养院一床难求;三是老人们的精神需求无法达到满足;四是农村养老何去何从。 我们把中国的养老院一般被简单的划分为两种,公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的养老机构。这两种养老机构都存在各自的优点与不足之处。 民间出资的的民办养老机构设施完善,服务全面,管理健全,但民办的养老机构瞄准的是养老市场这块蛋糕,在提供服务的目标群体上,将更多的目光关注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部分老人上,大多数收入水平比较的低的老人只能望而止步。普通民众无法享受该项待遇,无法符合社会的需求,并不是适合中国养老行业的现状。 公办办养老机构有着门槛低、数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但因为中国老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存在养老机构设施欠缺、一床难求、服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一、生活设施不够完善 中国大多数的养老机构占地面积十分有限,住进去的老人虽然生活上有保障,但是,一些生活设施和娱乐设施却不到位,国家示范的养老机构政策表示:房间入住率和集中供养率达到了85%以上,生产用地人均面积不少于亩,院区绿化不低于可绿化面积的50%。很多的养老机构连租地都是一种困难,更何况是这样的标准呢!国家示范的养老机构包括了“十六个一”的建设。:一片绿地、一片果林、一片菜地、一口鱼塘、一群鸡鸭、一圈肉猪、一间娱乐活动室、一间阅览室、一间理发室、一间医务室、一间室内洗衣房、一个小卖部、一座太阳能浴室、一个沼气池、一处室外活动场地、一项院办支柱经济项目。就上述标准而言,普通的公办养老机构是远远达不到这样的标准的。除非是一些民办的高级养老机构,但这些高级养老机构入住的门槛却十分高。 另外,据忆百孝心网调查了解,养老机构内存在专业人员队伍严重缺乏的现象,特别是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心理咨询师、康复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基本上是空白。现有养护员基本上是下岗职工或外来打工人员,没有工作技能,年龄偏大,虽然经过简单培训,但接受能力差,观念陈旧,与老人多元化需求相比差距很大。 目前解决所有养老机构生活设施不完善问题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中国老年人口庞大,并不是所有老人的需要如此完善的生活设施,我们可以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分成中、低、高档次以及三个档次都有的混合型服务的同时,还要考虑老人需要照顾的程度不同分为健康自理型、需要部分护理型和需要全面护理型的养老设施,使老人能有目的地选择。例如需要全面护理型的老人在营养、护理等方面的需求较大,而在娱乐设施方面的要求较小。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养老院的设施可以有偏重,这样既利于老年人的需求,又有利于资源的高度利用。

老年公寓公建民营调研报告

关于北海市海宁老年公寓“公建民营” 调研报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仅企业要参与市场竞争,社会福利机构同样需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原有的政府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愈发体现出功能单一,运营成本高、内部管理体制落后,服务能力不足等弊端,政府办养老机构社会化已势在必行。面对于此,为了推动社会福利化进程,探索政府办养老机构的新的有效的运行模式,国家开始实行“公建民营”模式。“公建民营”模式就是由政府搭台建设,把现有的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交给个人或者集体,采取承包、托管、租赁、股份制等多种方式经营管理的一种新的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模式。2015年6月1日,我市也加入了“公建民营”的大军中,原北海市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改制,更名为北海市海宁老年公寓。2016年4月,我们对海宁老年公寓进行了一次调研。调查方式以实地调查、座谈会为主,通过调查,基本掌握了其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实行“公建民营”模式的成效 1、环境的改善 这里环境的改变,既有室内的改变,也有室外的变化。自改制以来,海宁老年公寓先后投入资金300多万,主要用来装修房子、购买物件等。经过重新粉刷之后,房间焕然一新;同时在房间内增加了不少设备,包括空调、电视、风扇等电器;在老人娱乐活动设施方面,增设了阅览室、棋牌室、活动室等室内活动场所。 2、区域明确 为了方便有效的进行管理,海宁老年公寓将院内的区域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划分,如1号楼居住的是自理老人,3号

楼主要是卧床老人和供养老人,5号楼主要是痴呆老人。 3、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为了给入住的老人提供了更优质的服务,海宁老年公寓强化了管理、规范了服务,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服务质量,公寓建立了工作责任制、一日工作流程和奖惩制度等,树立了“爱心、恒心、虚心、耐心、关心”的办院理念,极大的调动了员工爱岗敬业、热心服务的积极性,服务质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4、老人活动的丰富 为了使老人的晚年生活更加多姿多彩,公寓每天组织老人进行活动。护理老人方面,早上组织做手指操,亦或是组织老人打牌等;每个月公寓会举行一次生日会,为当月过寿的老人祝寿。自2015年12月南宁市昆仑社工服务中心的社工入驻以来,组织的活动更加的多样化和丰富,如画画比赛、周末影院等。自理老人方面,组织老人包饺子、出外游玩;2016年的春节,老人们还自行组织了内容丰富的春节联欢会。 5、团队建设 海宁老年公寓非常关心员工的成长,定期、分批对员工进行培训。团队精神方面,2016年3月,邀请了北京慧凡的讲师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在护理方面,更是邀请了广西中医药大学的张慧清教授为员工进行了相关培训。此外,还有各部门的每月培训。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实行“公建民营”模式固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1、医养结合无法解决 “医养结合”指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相结合,实现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把老年人健康医疗服务放在首要位置,将养老机构和医院的功能相结合,把生活照料和康复关怀融为一体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和规范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对孤老优抚对象的服务保障能力,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是各级政府投资建设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光荣院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内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意见以光荣院设施建设为一般原则,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的养老服务设施参照光荣院设施建设的规定执行。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光荣

院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内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五条以人为本,服务国防。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要从服务我国军队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出发,着力满足孤老优抚对象的养老保障需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强服务保障能力,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各界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和照顾,实现广大优抚对象老有所养,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光荣院建设。对现有光荣院设施及其他闲置公共服务设施应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光荣院设施布局应根据当地孤老优抚对象数量和分布特点,综合环境和交通等因素科学选址,实现设施建设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规模合理,功能完善。光荣院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从增强优抚对象服务保障能力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优抚工作基础和业务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要充分考虑孤老优抚对象的生理、心理特点,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必要装备,满足孤老抚恤优待对象养老服务的基本需要,完善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政治学习、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六项基本功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进一步开放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老年护理院、乡镇敬老院、光荣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 有条件的已经运营的公办养老设施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坚持养老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综合监管不缺失的原则。 第五条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制定实施方案,按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 第七条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国家相关规定允许的方式确定养老设施的运营方。投标方不能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 第八条运营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医疗服务资质; (三)具有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验及专业服务团队; (四)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五)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第九条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应与运营方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合作期限、公益性床位、设施使用费、风险保障金、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防范运营风险,保障服务质量。运营合同应使用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制定的《养老实施公建民营合同(范本)》,超出合同范本条款内容或权限的,应报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养老机构和养老地产合作的可行性分析

养老机构和养老地产 合作的可行性分析 一、宏观环境分析 1、市场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大大延长。我国人口老龄化已经表现出明显的高龄化趋势。“十二五”时期,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亿增加到亿,约占总人口的16%,其中上海的老龄化最为凸显,老年人口比重已经达到了%。 关于老年人居住情况调查结果显示,“三代同堂”式的传统家庭越来越少,“四二一”的人口结构(一对夫妇同时赡养4个老人和1个小孩)愈加明显。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方式的变化,空巢老人的比例还将进一步增加。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这是党中央针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实现“老有所有”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十二五”期间,我省人口老龄化将进入快速发展期。老龄化速度进一步加快,根据福建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10年11月1日,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21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据推算,到2015年,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539万人,约占总人口的%。老年人口中的特殊群体多。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将大量增加。据测算,2010年全省60岁及以上城乡空巢老人有109

万人,约占老年人口的%;到2015年,将超过130万人。近10 年来,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增加了近一倍,目前达到60万人。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人均寿命延长,高龄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与此同时,失能、半失能老人也在快速增多,老年人照料问题日益突出。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高龄化程度的加重、空巢化比重的加大和失能老年人的大幅增加,对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养老保障体系和为老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面临巨大压力。面对日趋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全省应对准备仍然不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比较滞后,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尚未形成,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亟待加强,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待完善。(数据来源于《福建省关于老龄产业“十二五”规划》) 2、地产行业现状 随着2011年-2012年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出台的一系列限购政策,直接导致了国内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寻找企业项目的转型,从一般住宅开发到商业地产、旅游地产、文化地产,甚至养老地产的尝试。 3、养老行业现状

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

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 公建民营是指新建养老机构时,各级政府摒弃过去的大包大揽、高耗费低能效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按照办管分离的发展模式,由政府全部或者大部分出资,但是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由中标的机构或者个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基本建设,并在建成之后负责管理服务和运营,政府剥离日常事务管理,承担政府宏观管理、检查监督的角色,依据相关的标准、行业规范以及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要求,对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实施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时,政府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保证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责,确保特困老年人,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高龄以及中低收入老年人群的养老服务需求;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必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有严格的规范,政府坚持养老用途不改变,公建民营的公有资产和设施只能用于养老事业,不得随意转包或者从事其他非养老相关的经营业务,严禁借公建民营之名义,以公建养老服务设施谋取其他私利;坚持规范化运作,实现公建民营的各类程序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特点: 一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性质是非盈利性的,即使引入

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在入住价格和资格上,要体现出机构的福利性和公益性; 二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的对象,以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为主,已出台的国家和相关地方政策也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优先收住特困老人,失能半失能、高龄贫困老年人为主,确保这类群体获得最基本的养老服务需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床位应向社会其他普通老人开放。 三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社会组织或者企业虽然取得经营权,政府拥有所有权,民政部门定期就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开展监督和评估,对入住老年人进行满意度调研,确保机构运作符合政府部门的要求。 四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实现自我可持续发展,运营初期,既要满足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又开展市场化运作,是一项挑战。 公建民营的三种模式: 一是委托经营。政府将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通过签订契约或合同的方式,委托给民间组织或养老机构负责运营,分为全部委托和部分委托,委托经营使得政府实现养老服务生产者和提供者相分离,主要特征是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但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与普通的委托经营不同,养老机构的委托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实现

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1.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汛期安全管理制度 6.预防疾病管理制度 7.养老机构值班值宿制度 8.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9.餐厅安全管理制度 10.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制度 11.养老机构入住人员请销假制度 12.养老机构院民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13.个人隐私安全管理制度 14.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登记管理制度 15.特种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16.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17.养老机构交接班管理制度 18.养老机构物资管理制度 19.养老机构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0.院长(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度

21.服务员岗位责任制度 22.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管理职责 23.养老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24.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25.养老机构治安管理制度 26.养老机构老人互助制度 27、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做好值班记录,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交接班制度,明 确责任,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2.严禁社会上闲杂人员进入,外来人员一律登记,不得留宿客 人和其他非工作人员。 3.严格请销假制度,院民外出必须严格请假手续,做好登记, 返回时要及时销假,严防院民走失和意外事故发生。 4.每天定时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排 除。 5.做好院民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及时化解院民矛盾,杜绝相 互斗殴及自残自杀等恶性事件发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认真做好食品的采购和 管理工作,确保购进食品新鲜卫生。 2.从事炊事工作人员需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并定期体 检。 3.定期对厨具进行消毒处理,定期对厨房进行全面检查,及时 发现消除不安全隐患。 4.要科学合理拟定主、副食及菜谱,并根据季节变化和院民意 见,不断更新和调整饮食结构,确保饮食安全。 5.每天安排专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卫生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做 好采购记录和每天每餐记录,严格使用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食品,夏季绝对禁止饮用过夜食品。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营利性养老院区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养老院公建民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一、老年人现状 ............................................................................ - 2 - 二、我国养老机构现状................................................................. - 3 - 1.1 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 3 - 1.2 养老机构的功能雷同、类型单一 .................................... - 3 - 1.3 养老机构分布不合理........................................................ - 4 - 1.4 服务人员专业素质低........................................................ - 4 - 1.5 政府缺乏具体的政策支持................................................ - 4 - 三、马鞍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 4 - 四、公建民营可行性..................................................................... - 5 - 五、政策依据 ................................................................................ - 6 -

中国养老机构类型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中国养老机构类型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我国机构养老服务的模式分析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人口结构以及家庭结构都发生着巨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4-2-1”的家庭结构日益普遍,家庭的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养老的社会化趋势不可避免。二是预期寿命明显提升,老年人口高龄化程度提高,失能和半失能老人日益增多。三是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以及一些意外因素,空巢老人、失独老人显著增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机构养老不可或缺,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的养老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根据机构养老服务业的经营性质和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可以将机构养老服务分为基本的养老服务和高端的养老服务两个类别,两者在投资主体、主要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及水平、服务收费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一、基本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 基本的机构养老服务主要是指政府或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求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总之,政府投资办的、公办的养老机构职能定位主要是“托底”,其他的都应放手支持社会力量去兴办。对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政府应同样给予土地、税费、补贴、购买服务等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主要有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机构、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考虑到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当前的政府财力状况,基本的机构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等项目。①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②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③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

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ICS03.080.99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XXXXX—XXXX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lderly Institutions (报批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要求 (2) 4.1 机构要求 (2) 4.2 人员要求 (3) 4.3 场地及硬件设施 (3) 4.4 安全管理 (3) 4.5 制度建设 (3) 5 服务内容 (3) 5.1 生活照料服务 (4) 5.2 膳食服务 (5) 5.3 医护服务 (5) 5.4 精神慰藉服务 (6) 5.5 休闲娱乐服务 (6) 6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必备项目检查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 (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光武、王胡应、黄元龙、詹传东、陈怡晨、陈雪萍、翁歆、陈冈、周铭、董红亚、诸博平、董琦、余小健、但志婷。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2010]144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发[2014]17号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3 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养老中心公建民营(一期)项目委托运营合同模版

XX县养老中心公建民营(一期)项目委托运营合同 项目名称:XX县养老中心公建民营(一期)项目 项目实施地点:XXX 采购编号: 甲方(甲方): xx县民政局 住所地:XX 乙方(中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一、总贝y 第一条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XX 县养老中心公建民营(一期)项目委托运营合同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合同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变更补充文件。 4、响应文件、磋商承诺。 5、技术规格及要求。 6、磋商采购文件。 7、其它。 二、管理的内容与形式 第三条本项目采用委托运营模式,由乙方负责投资XX县养老中心一期的可移动设备购置和软 装,承担养老中心一期运营、日常维护等职责,乙方自行组织运营团队,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按时 向甲方交纳设施使用费后,所得利润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医疗设备除外)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 政府。 第四条运营范围:老年人住养服务及相配套的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第五条运营条件 1、开办要求:乙方必须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2年内对本项目投资不少于_________ 万元开办费(不含医 疗设备),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家具用具等。其中第一年投入不少于总投入的80%即 ______ 元,且 必须覆盖养老中心一期全部公共区域和50%以上的房间,采购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养老行业国家相关 环保要求。实际开办投入金额以第三方审价机构审核为准,第三方审价机构由甲方委托。第三年以后

中国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现状深度分析

中国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现状深度分析 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提速,养老服务已经成为老龄化社会的基础性公共服务。“十二五”时期,我国养老服务取得了显著成就,养老服务的体系框架、目标和任务逐步清晰,服务水平有了较大改善。“十三五”时期既是中国老年人口达到峰值的平台期,也是应对老龄化的重要窗口期。在这样一个关键时点,必须认真检省问题,并以前瞻性视角探寻未来养老服务发展的可行路径。 一、值得肯定的成就 站在“十二五”收官之际,与前一个五年相比,中国养老服务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成就是显著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数量大幅增加 民政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有3.88万家、床位数320.8万张,每千名老人床位数17.8张;到2015年9月,上述指标数量扩张的幅度较大,分别达到4.67万家、654.9万张、32.3张。从中央到地方用于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持续增加,公办养老机构、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大增。同时,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中,社会资本渐趋活跃,目前社会办养老机构达到了1.37万家,对机构增长的贡献不断增大。 (二)养老服务政策蓄势连发 2013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将长期以来对养老服务发展中形成的共识和实践探索上升到了法律,使得这部法律成为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推出了一系列务实政策和改革举措。既涉及养老机构的设立、公办养老机构的改革,也涉及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与发展以及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等各个方面。这五年养老服务政策出台的密度之大、措施之实可谓前所未有。 (三)各方共担的责任框架基本形成 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关系是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前提。经过多年的探索,我们已经意识到,政府在养老服务发展中肩负责任,是因为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市场则是现阶段实现社会资源高效配置的核心机制,而社会和家庭显然不能置身事外。因此由谁来提供、提供哪些养老服务绝对不能“一刀切”。养老服务说到底是由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共同参与的一项事业。与21世纪头五年“养老服务社会化”的理念相比,“十二五”时期对于各方责任的认识显然有了质的飞跃,政府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边界,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各方责任架构。 (四)社会投资由普遍观望转向有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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