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完整版整理2012
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

条款解读---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 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于: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所 进行的诊疗行为。否则属于非法行医。 例如:电话、私自外出、非注册地点出 诊
条款解读---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 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害主要是针对第二条规定的18 项民事权益:9项人身权,9项财产权。 主要相关项: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 所有权、财产权。。
患方拒绝合理医疗行为的应对措施
进行二次告知,重新征求意见并记录 如果是患者本人做出明显不合理选择
原则上只能尊重患者的意见,但应详细记录
如果是患者的监护人做出的不合理选择
鉴于其违法在先,可以不听其意见 一般情况寻求司法介入,紧急情况决断处置
医院一切处置须以不与患方发生暴力冲突为 前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 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知情同意(《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 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 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 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 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 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 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 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 同意书。
此外,医疗纠纷解决的时间可能较长,判断是否尽到了 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
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材二版)

法定的特定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的直接规定 如《婚姻法》规定,父母有管教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母亲对于哺乳期子女有抚养义务,亲属之间负有扶 养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等 2、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如修建地下工作物应负预防危险的作为义务,游泳 场救护员负有抢救落水者的作为义务等 3、行为人先前的作为 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对此必须 承担避免危险的作为义务
过错责任说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任何人,故 意或过失以违反法律的方式损害他人生命、 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权利, 即应对他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见义勇为案件
2012年6月1日,广东云浮云市新兴县六祖镇,冯 开雇请工人为其清理荒废多年的腌制凉果废渣池, 没想到废渣池却发出浓烈沼气,工人李卫堂很快晕 倒在池中。冯开的大儿子冯柄辉下池施救,随即晕 倒。正在同一个厂房内焊钢窗的李聪森和李摄森闻 声下池救人,不幸兄弟俩也晕倒在池内。村民苏自 等随后赶到,他们先用电风扇通风,再下池将四人 全部救起。李卫堂、冯柄辉、李聪森三人陆续治愈 出院。李摄森疑因窒息过久,昏迷不醒至今成植物 人。出事后,李家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起诉冯开、 冯炳辉和李卫堂,要求赔偿损失。经过法院一审、 二审,冯开、李卫堂、冯柄辉需共同承担总计28万 余元的李氏兄弟经济损失。
权利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利益, 利益表现为一种消极的权利
合法利益的保护方式
对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一 般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保护。 如:在我国没有正式确认隐私权这一权利型 之前,相关司法解释将隐私作为自然人的名 誉权的一个内容予以保护
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 规定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以作为或不 作为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 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 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重点完整版

侵权责任法重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侵权责任法第一讲侵权法概论第一节侵权法概述一、侵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名称1.损害赔偿法2.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侵权法(二)概念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侵权责任关系:A主体特定性;B以既有民事权益为前提;C侵害事实为发生原因;D民事责任为内容;E适用强制性规范(三)性质1.私法;2.强行法;3.保护法二、侵权法的功能(立法目的)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具体有以下三点:1.弥补损害(补偿功能)2.预防侵权(预防功能)3.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思考:侵权法的开放性(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条——思考题:死者人格利益、商业秘密以及纯经济损失等亦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列本条所列举的“监护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民事权利注意:本条的适用须谨慎!三、我国侵权法的渊源及新进展(一)现有侵权法之法源1.宪法2.民法通则3.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4.司法解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案例,能否构成我国侵权法的法源?5.民事习惯与法理注意:宪法作为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的特殊性《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法释25号: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较:最高法院(1988)民他字第1号批复: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侵权责任法课本整理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侵权责任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以及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征:1)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极具复杂性3)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相当完备而且系统4)侵权责任法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二.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相对独立地位(一)两大法系的基本做法:1)大陆行法系各国在民法典中规定侵权法的基本思路,把侵权法作为债法的基本内容来安排。
2)英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非法典化的判例法,没有成文的民法典,但在其法律的基本体系当中,侵权法是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财产法,合同法等民法部门法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两大法系的融合和我国的研究成果1)英美法系的侵权法成文化趋势明显,制定了一些成文的单行侵权法,改变了一直延续下来的判例法的习惯。
2)大陆法系制定侵权特别法的越来越多,尤其在理论上倾向于把侵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我国把侵权行为的规定从债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法来研究,专门制定了《侵权责任法》。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基本思想:将侵权法首相规定为一部独立的民法基本法,使其脱离债法的体系,在将来的编撰民法典的时候,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编,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相并列,使其成为民法体系中专司民事权利保护功能的相对独立部分。
第二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侵权责任法》,其立法目的是:一.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哈发权益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包括:1)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2)民事权利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权利3)《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合法权益二. 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三. 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四. 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三章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外国侵权法的历史发展在外国,侵权法具有久远的历史源流,历史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即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
侵权责任法(SK-2012-02)

【房屋完全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由其他责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堆放物A88
堆放人证明自己无错免(过错推定)
公共道路上堆、倒物品A89
相关人(无过错责任)道路管理、维护部门(过错责任)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高速轨道运输工具A73
经营者承担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免被害人有过失可减轻
遗弃、抛弃高度危险物A74【高度危险物责任注意两个连带责任】
所有人承担交由他人管理(要有相应的管理资质)管理人负责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A75
非法占有人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A76
药品、器械、血液
可向生产者请求,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不真正连带)
公开病历资料侵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先强险赔
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承担责任能证明受害人违反交通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措施的减轻责任
【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的适当补偿】
工作人员工作任务(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不能向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工作任务
接受派遣的单位承担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教安派)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要件有二:第一,用人单位赔不起,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自己有过错】
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
支付方式协商
侵权责任法(第24章)

新旧条文对比: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 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32条与《民法通则》133条区别:
(1)监护人赔偿范围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不足的部分,由 监护人适当赔偿,也就是说对于不足的部分监护人的赔偿可以 小于不足的部分;侵权责任法规定,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 偿,也即说必须补足不足的部分;
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责 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 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责任)
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 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 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 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 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劳务责任)
为,否则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 人员的侵权行为既可以是过错责任,也可 以是无过错责任。
例如:
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 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 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
此例中: ①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
(c)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 务一方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 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形成的是劳 动关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
(二)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 要件及其理解
3.提供个人劳务的一方必须“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如果与提供个人劳务无关,则接受 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 受害人却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 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 计算,凭据支付 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 算,凭据支付 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未规定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 定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冴,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迚行诊治;不得拒 绝急救处置。也就是说,法律首先觃定,医生在病人出现 急危情冴下,医生必须是要作为的,而不作为的情冴,则 一定是违法行为!法律是一定会追究医生、医院的责仸的, 有时甚至可能还会追究当事医生的刑事责仸! 从理论上,本条涉及医生治疗特权问题。所谓医生治 疗特权,是指与通常情冴下医生的权利服从于患者的权利 以实现患者自由,但在极其特定的情冴下,需要限制患者 的自主权利,实现医生自己的意志,以达到医生对患者根 本权益负责的目的。
误工费
以实际收入为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护理人 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 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为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 止。无法恢复的,合理确定期限,但最长不得 超过20年。
护理费
仅规定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 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 算。
医生治疗特权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表面上是冲突的, 但实质上都服从于患者的根本利益,但医生治疗特权应当 严格把握,否则就会损害患者利益。觃定医生治疗特权和 严格限定其范围,属于法律上的利益衡量范畴,体现着法 律的价值取向。 从法庭来看,医生的两种选择一种将挽救病人的生命, 同时将侵犯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即作为;另一种选择将维 护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可是却将侵犯病人的生命权,即不 作为。当医生的两种选择有矛盾时,哪种行为对病人的生 命有利,应优先保护这种选择。 这样也才符合国家的立法 精神,也符合病人最基本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觃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 属意见”,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思,也无近亲属陪伴, 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冴,但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 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请问什么是生命权?什么是健康权?什么是身体权?法律上的生命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
同时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我国法学界一般对此有如下两种观点:一是生理健康说,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机能的完善状态,而不包括心理之机能;二是生理、心理健康说,此说认为健康包括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以及心理的良好转态。
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但是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什么是“生命健康权”【摘要】:正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一种,除此之外,人身权还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婚姻自主权等。
侵权责任法完整版整理2012
1.过错认定1.过错责任2.过错推定2.无过错责任3.公平责任1.过失相抵2.受害人过错3.第三人过错4.不可抗力5.紧急避险、正当防卫1.共同侵权(狭义)2.共同危险3.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1.监护人责任2.教育机构1.责任主体 3.安保人责任4.用人单位5. 网络侵权2.产品责任3.机动车事故责任4.医疗损害责任5.环境污染责任8.高度危险责任9.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0.物件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民事权利,指民法上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利,而不包括债权之类的相对权。
2、侵害行为(1)侵害行为本身不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其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也不问是合法还是非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不需具备此要件。
归责原则公平责任适用前提:1.不属于适用无过错的特殊侵权场合;2.双方均无过错侵权责任形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1)财产损失(2)精神损失:适用情形:a.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关系;b.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c.自然人死后,其人格、遗体受侵犯;d.组织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e.应在侵权之诉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否则不予受理。
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特殊侵权行为产品责任(一)对外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无过错、不真正连带对内责任(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1. 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消法49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与接受服务的时候,如果遭受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要求双倍赔偿(原价款);2.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食法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损失+原价款的10倍;3.惩罚性侵权损害金【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012-侵权法【完结版】
2 预防损失 3 教育与惩戒作用
惩罚性赔偿——美国麦当劳咖啡烫伤案
第三章 归责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公平责任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 定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确认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的一般准则。
二 归责原则体系
一元体系: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连带责任概述
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二)侵权责任法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侵]D8
[侵]D9 2 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3 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侵]D10 [侵]D11
4 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5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侵]D36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1 2 3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 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 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团队成员(Gang member)
《荷兰民法典》(1992)
四 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连带责任
[侵]D13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 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侵]D14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 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 偿。
分类
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
[侵]D8: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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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认定
1.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
2.无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
1.过失相抵
2.受害人过错
3.第三人过错
4.不可抗力
5.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1.共同侵权(狭义)
2.共同危险
3.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1.监护人责任
2.教育机构
1.责任主体 3.安保人责任
4.用人单位
5. 网络侵权
2.产品责任
3.机动车事故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
5.环境污染责任
8.高度危险责任
9.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0.物件损害责任
侵
权
责
任
法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民事权利,指民法上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利,而不包括债权之类的相对权。
2、侵害行为
(1)侵害行为本身不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其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也不问是合法还是非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不需具备此要件。
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适用前提:
1.不属于适用无过错的特殊侵权场合;
2.双方均无过错
侵权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1)财产损失
(2)精神损失:适用情形:a.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关系;b.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c.自然人死后,其人格、遗体受侵犯;d.组织无精
神损害赔偿请求权;e.应在侵权之诉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否则
不予受理。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特殊侵权行为
产品责任
(一)对外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无过错、不真正连带对内责任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1. 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消法49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与接受服务的时候,如果遭受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要求双倍赔偿(原价款);
2.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食法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损失+原价款的10倍;
3.惩罚性侵权损害金【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加害给付
处理模式【合同法122】
1.权利人只可择其一
2.权利人在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还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机会【合释一30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
(一)归责原则
第一步: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第二步:不足部分
(二)特殊情形
共同侵权行为
一、构成要件: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原因力竞合的数个分别侵权行为(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和过失混合)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
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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