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白蚁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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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琼府办[2008]12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琼府办[2008]12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07施行日期2008.09.07文号琼府办[2008]122号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琼府办〔2008〕12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2007年是市县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第四个考核年度。

本年度各市县政府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措施节能减排,相继开展辖区内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基本落实了本年度20项考核指标。

2008年7月,受省政府委托,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考核组对各市、县落实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进行了年度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考核指标落实情况(一)环境质量方面(4项考核指标)。

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基本保持国家一级水平。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可吸入颗粒物(PM10)有89.1%的日平均浓度值符合一级标准、10.9%的日平均浓度值符合二级标准。

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污染程度略高于2006年度。

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

75.8%的监测河段、82.4%的监测湖库的水质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

与2006年度相比,绝大部分河流和湖库水质保持稳定,部分中小河流水质有所下降。

主要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总体良好。

所监测的20个具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的水库及河段,水质绝大部分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符合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琼建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避免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46-07-2022)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及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从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环节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落实到位。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智慧工地等所需要的费用(详见附件1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包括:(一)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是指承包人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海府办[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下放的职责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管理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整治、计划生育、文明施工等)的管理事项”等权项下放给各区履行。

(二)划入的职责1. 由原市建设局划入本部门职责:建筑(市政)建设管理、建设工程拆迁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建筑抗震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档案管理。

2. 由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划入本部门职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行业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房屋档案管理;公房维修、拆迁、改建和经营管理;接管、代管房屋和全市危房管理。

(三)增加的职责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许可”等6项事项。

2. 推进建筑节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3.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工程、道路桥梁)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2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2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减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损失、促进现代林业发展为目标,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加强能力建设,健全管理体系,完善政策法规,突出科学防治,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为实现绿色崛起和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提供重要生态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全面建成,防治检疫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生物入侵防范能力得到显著提升,薇甘菊、椰心叶甲、椰子织蛾、槟榔黄化病、金钟藤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灾害预防措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完善监测预警机制,科学布局监测站(点),不断拓展监测网络平台,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普查,为科学防治提供决策依据。

建立重点灾情监测体系。

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监测预报制度,切实加快建立人工、诱引等为主的地面监测与航空遥感监测相结合的立体监测平台,配备相应的监测防治车辆及仪器设备,并把监测防治车辆列入特殊业务用车范围,突出抓好深山区、密林区、偏远地等区域的灾情监测,努力提高精细化、生产性的短期灾害预报预警水平。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三府办[2009]282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09〕28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和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三亚市热带海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划出交给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

(三)增加的职责1、负责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2、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3、负责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4、负责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5、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6、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7、负责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

8、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9、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10、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加强市政设施维护和危房鉴定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对住房、城乡建设和风景名胜区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新建商品房屋、二手房屋转让登记和其它合法形式转移的登记管理;负责城建档案馆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海南白蚁防治单位管理规定

海南白蚁防治单位管理规定

海南省白蚁防治单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白蚁防治单位的管理,规范白蚁防治服务工作,促进白蚁防治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白蚁防治单位,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房屋的白蚁检查及灭治等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海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白蚁防治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县白蚁防治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持有《海南省白蚁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第五条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各资质等级白蚁防治单位的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本120万元以上;2.专业技术专职人员不少于12名(相关的生物类、药物检测、建筑结构工程专业分别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会计财务职称的管理人员1名以上,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从事白蚁防治4年以上;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设置有白蚁防治实验室及常用药物测试分析仪器设备和施工设备,有药剂专用储存仓库。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本60万元以上;2.专业技术专职人员不少于6名(相关的生物类、药物检测、建筑结构工程专业分别不少于1名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会计财务职称的管理人员1名以上,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分析仪器设备和施工设备,有药剂专用储存仓库。

第六条申请办理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资质申报表;(二)法人营业执照;(三)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四)验资证明;(五)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七)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14]15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14]15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30施行日期2014.09.30文号琼府办[2014]156号主题类别大气污染防治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14〕15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30日海南省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做好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签署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问题分析(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013年全省空气质量总体优良,优良天数99.1%,其中优级天数76.6%,良级天数22.5%,轻度污染天数0.8%,中度污染天数0.1%。

大部分城市(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100%,部分城市(镇)主要受颗粒物影响,个别监测日出现轻度污染或中度污染。

全省城市(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0.005毫克/立方米、0.009毫克/立方米和0.039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一级标准。

海口市、三亚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0.038毫克/立方米,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我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考核基数为0.038毫克/立方米。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9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9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9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海南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综合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空气环境质量的优良态势,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和防控重点(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建立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大气环境质量保持2010年水平。

(四)防控重点。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企业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酸雨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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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白蚁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琼府办[2009]187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白蚁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18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海南省白蚁防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海南省白蚁防治工作方案为规范和加强白蚁防治工作,控制白蚁危害,建立白蚁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立白蚁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建立白蚁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名单如下:召集人:冯鸣(省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向多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朱清敏(省农业厅副厅长)林元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巡视员)唐卓贤(省财政厅副厅长)蔡居峥(省卫生厅爱卫会办公室主任)周文雄(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圣俊(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吴文生(省水务厅副巡视员)曾平(省林业局副巡视员)董德标(省物价局副局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多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组成人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排。

各市、县可参照省白蚁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市、县联席会议制度。

二、工作职责(一)省白蚁防治联席会议职责。

1.制定白蚁防治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

2.研究各职能部门的白蚁防治工作问题。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研究事项的准备,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和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代表省联席会议批转有关部门的工作方案和文件;审批白蚁防治专项工作经费。

(二)省直有关部门白蚁防治工作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白蚁防治行业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园林白蚁防治技术规范和质量检测标准的制定;负责白蚁防治药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及新技术推广。

省农业厅:负责白蚁防治药剂供销行业的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白蚁防治工作经费划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地下电力通讯管线设施白蚁防治技术规范和质量检测标准的制定,及其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卫生厅:负责白蚁孳生地环境卫生处理的监督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道路、桥梁、涵洞(以下简称道路设施)白蚁防治技术规范和质量检测标准的制定,及其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白蚁防治科研项目立项及科研工作的监督指导。

省水务厅:负责水库堤坝、防洪堤坝等白蚁防治技术规范和质量检测标准的制定,及其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林业局:负责森林林木白蚁防治技术规范和质量检测标准的制定,及其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负责牵头制定白蚁防治服务和质量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以及白蚁防治收费的监督管理。

三、全省白蚁防治工作目标和标准(2010年- 2012年)(一)新建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园林等强制性白蚁预防处理工程白蚁预防目标为:2010年白蚁预防面积达到新建面积的30%以上,2011年白蚁预防面积达到新建面积的50%以上,2012年白蚁预防面积达到新建面积的70%以上。

省直各有关单位及各市、县可参照省白蚁预防目标,制定本系统、本地区白蚁预防工作目标。

(二)原有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园林等(以下简称蚁害场所)白蚁灭治目标为:2010年蚁害率控制在 85%以下,2011年蚁害率控制在75%以下,2012年蚁害率控制在55%以下。

省直各有关单位及各市、县可根据本系统、本地区蚁害情况,比照省白蚁灭治目标,制定白蚁灭治阶段工作目标。

(三)完善白蚁防治规范、技术标准、服务及收费标准,规范白蚁防治行为。

(四)建立白蚁防治研究机构,提高白蚁防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防治效果。

制定白蚁防治质量验收检测标准,建立白蚁防治质量检测机构,健全质量纠纷处理机制,逐步建立公平竞争的白蚁防治市场秩序。

(五)健全白蚁防治管理制度,建立白蚁防治科学管理机制,促进白蚁防治工作健康发展。

四、全省白蚁防治工作计划(2010年-2012年)(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组织灭治、制定制度及收费标准、健全机构和建立网站阶段 (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

1.宣传发动(2009年11月至12月)。

省直各有关单位及各市、县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海南省白蚁防治工作方案》,发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白蚁防治工作。

2.开展白蚁危害调查并制定工作方案(2009年 12月1日至2010年3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卫生、水务、林业等部门要在本行业内开展全面的白蚁危害调查摸底工作,查清白蚁种类和危害情况,绘制白蚁分布图,建立白蚁防治档案,研究提出防治措施,并于2010年3月30日前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调查摸底情况。

各市、县要对本地区各类蚁害场所的白蚁危害情况进行自查,发放《白蚁防治危害调查表》,建立白蚁危害档案。

各市、县蚁害场所既有项目白蚁灭杀工作方案由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制定,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10年3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省直各有关单位于2010年3月30日前完成蚁害场所既有项目白蚁灭治工作方案的制定,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批转后实施。

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按工作方案组织白蚁灭治工作。

灭治中禁止使用对人居环境有严重危害的药剂。

3.制定工作制度及收费标准(2009年12月至 2010年6月)。

各市、县政府及省直各有关单位于2010年6月 30日前完成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各类项目强制性白蚁预防处理制度的制定或完善工作。

市、县政府制定并发布实施的管理制度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省直各有关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实施。

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白蚁防治和质量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暂行),规范防治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

4.健全机构和建立网站(2010年1月至12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设立省白蚁防治研究机构,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设立省白蚁防治监督检测机构,协调省物业管理协会设立省白蚁防治专家委员会。

省白蚁防治研究机构负责白蚁防治研究和新技术、新设备、新药物的推广应用;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白蚁防治信息;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白蚁防治技术工作,完成白蚁防治管理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的制定。

省白蚁防治监督检测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白蚁防治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测验收,协调处理白蚁防治企业与业主的白蚁防治质量纠纷。

省白蚁防治专家委员会参与白蚁防治管理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的制定,负责起草白蚁防治业务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组织专家参与白蚁防治招投标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白蚁防治信息管理网站,公布白蚁防治行业管理法规、文件,建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档案和白蚁防治信息档案。

白蚁防治信息档案包括各类蚁害场所的预防处理、防治时间、用药种类、防治维护经费、维护单位、维护期限,以及后续灭杀等。

(二)检查整改、初步完善制度阶段(2011年1月 1日至2011年12月30日)。

1.各市、县对新建各类项目强制性白蚁预防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未采取预防处理措施的,限期整改。

组织白蚁防治企业对调查摸底的各类蚁害场所既有项目进行灭治,清除白蚁孳生场所。

2.省直各有关单位对本行业新建各类项目强制性白蚁预防处理情况、白蚁危害场所既有项目灭治工作及清除白蚁孳生场所工作进行抽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调省白蚁防治监督检测机构和省物业管理协会及省白蚁防治专家委员会对白蚁防治质量进行抽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白蚁防治企业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对弄虚作假签订白蚁防治合同而未实施白蚁防治的,或白蚁防治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取消企业白蚁防治资质。

3.各市、县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市、县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对白蚁防治药剂的供销情况进行检查。

省农业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市、县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4.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省直各有关单位制定白蚁防治管理制度(含白蚁防治强制性预防处理、质量监督),制定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和白蚁防治质量检测验收规范。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

1. 省直各有关单位发布本行业白蚁防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类蚁害场所的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测验收规范和新建各类项目强制性白蚁预防处理管理办法。

2.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建立蚁害场所定期灭治、新建各类项目强制性白蚁预防处理、清除白蚁孳生场所、白蚁防治药剂管理等工作的抽查、检查制度,逐步完善白蚁防治长效工作机制。

3.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白蚁防治和质量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服务收费标准。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调省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白蚁防治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白蚁预防处理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和白蚁预防、灭杀后期管理制度。

5.健全省白蚁防治研究机构、省白蚁防治监督检测机构、省白蚁防治专家委员会;建立省白蚁防治信息网络系统,完善管理规则,对白蚁防治专业技术、质量检测、信息管理进行规范化管理。

6.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白蚁防治药剂管理办法。

7.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政府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总结,省联席会议进行总结表彰。

五、省级白蚁防治工作经费白蚁防治工作经费包括:宣传经费、白蚁危害调查经费、白蚁研究机构实验室和设备购置所需费用及工作经费、白蚁管理网站建设经费、白蚁防治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经费、白蚁防治科研及国家示范项目试点补贴经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经费等。

白蚁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省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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