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开展非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活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开展非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办字[2009]100号【发布部门】邢台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07【实施日期】2009.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开展非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100号)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开展非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市区开展非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美化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全力打造畅通有序的市区交通环境,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1月下旬开始在市区开展非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围绕“清路治乱、用路有序、退路入室、还路于民”的整治思路,按照综合治理、属地管理、规范有序、合理便民、分工负责、以疏为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专项治理、规划疏导、集中查处、督促整改,依法取缔占道加工、占道维修、占道洗车等违规行为,提高城市品位,打造和谐、优美、文明、繁荣的现代宜居城市。
二、整治区域市区(东起东三环,西至滨江路;南起南三环,北至郭守敬大道,下同)行政区域内的主(次)干道。
三、整治内容依法取缔主(次)干道、窗口地段及重要场所周边占用道路从事机动车维修、机动车清洗、铝合金门窗加工、电气焊加工、防盗网制作、广告牌匾制作、店外烧烤等加工、服务行业的行为。
四、整治标准市区主干道达到“六无”,即:无占道加工、无占道维修、无占道洗车、无店外经营、无污染环境、无噪音扰民。
五、责任分工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本次非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中既要立足本职工作抓好落实,又要互相配合,协调联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非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制订工作实施方案,搞好工作统筹、工作协调和工作督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整治中遇到的难点重。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03]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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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03]355号)各市建设局:全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省政府确定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八个专项整治”中的一项,目前,专项整治工作已经进入第二阶段,即集中整治阶段。
各市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与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交通和建材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密切合作,切实把这次工作做好。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全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全省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建立领导机构,明确整治目标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效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在本部门内设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业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同时,结合部门职能,各市要制定整治工作目标,逐级分解整治任务,明确负责人员和考核办法,建立目标责任制。
请各市于7月30日前将你市建设系统建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情况,以及制定的整治工作目标报省建设厅建设材料装备处。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各级建设系统要重点抓好建材产品在使用环节的整治工作,主要对下列建材产品进行整治:建筑主体材料(混凝土预制构件、砌块、水泥制品等)、功能性材料(防水材料)及其他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扣件、低压电器和装修材料(建筑陶瓷、内墙涂料、人造板和其他室内装饰材料等)。
同时,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实际,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工地和重点整治的产品,作为这次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办字[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19号)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城市主要街道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空间,反映了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总体水平。
进行城市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是全面提升城市品味,展现现代化城市面貌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导,以提升城市品味为目标,以沿街店铺门头牌匾、建筑立面包装、市容秩序、环境卫生治理为重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政府组织、业主落实、社会共享”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对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美化城市容貌,提升城市档次。
二、整治范围此次整治范围为市区十条严管街道(泉北大街、团结大街、中兴大街、新兴大街、钢铁路、冶金路、守敬路、新华路、顺德路、邢州路)和仿古街、红星街、新西街,新世纪广场、火车站广场、清风楼、明月门洞等重点部位。
其中以中兴东大街为重点,先做示范整治。
三、整治目标针对市区市容环境现状,集中优势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以中兴东大街为重点,逐步向十条严管街推进,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不规范现象、多发性违章行为,对影响我市整体形象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景观和秩序全方位综合整治,力争在短期内取得实质性突破,达到市容市貌明显改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形象明显提升的效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冀建质安函﹝2021﹞107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现将《2021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4月9日2021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全省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强化风险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推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规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行为,全面彻底排查各类隐患,切实堵塞安全漏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以“铁面、铁规、铁腕、铁心”督促责任落实,发现问题严肃查处,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抓严管,有效预防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整治重点(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及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和实施情况等;2.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日常检查、巡查及相关问题、隐患整改情况等;3.深基坑、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等安全管理,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检验检测、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执行情况等。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典型案例的通报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邢建〔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典型案例的通报邢建〔2021〕48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城市建设局、邢东新区规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深入推动全市建筑施工“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治理行动,充分发挥典型安全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守法意识,有效维护全市住房城乡建筑行业安全有序发展,现将大排查大整治和起重设备专项治理活动期间19起典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处罚案件通报如下。
一、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案该企业在邢台市区施工的未来广场二期工程B-2#楼、B-3#楼及地库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滨河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案该企业在邢台市区施工的上智家园南区工程项目,发现17#楼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三、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案该企业在邢台市区建设的清山·漫香林住宅小区1#-7#、21#、22#、25#、29#住宅楼及地库D、E段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邢政办字〔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0日邢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2〕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自建房安全作为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担当作为,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整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做到“不贰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对全市城乡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和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县(市、区)政府属地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摸底排查。
对县城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含市区、县城和各类独立功能区),以及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覆盖的城乡结合部、可能遗漏的乡镇政府驻地等区域的自建房,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地毯式大排查,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房。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6•【字号】政字[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政字〔20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邢台市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邢台市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意见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切身利益问题,以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入开展各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构建和谐邢台促进全市经济更快更好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搞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全面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冀建安[2011]285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安〔2011〕28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安委〔2011〕5号)精神,结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赵建平联系电话(传真):*************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附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安委明电〔201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通知要求,结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打击建筑施工领域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为重点,以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突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要求,结合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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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机构
•【公布日期】2020.08.26
•【字号】邢建〔2020〕65号
•【施行日期】2020.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建筑市场秩序专
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建〔2020〕6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局相关科室站办: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依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冀建建市函﹝2020﹞8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邢台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邢台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020年8月26日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
案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冀建建市函﹝2020﹞85号)
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内容
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一)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整治
根据《河北省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招投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扫黑办、建筑市场科牵头,招标办、造价站、建筑稽查大队等配合)。
(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整治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查找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深入整治(局建筑市场科牵头、招标办、造价站、建筑稽查大队等配合)。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整治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违规违建项目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清理规范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建筑稽查大队牵头,有关科室站办配合)。
(四)标后不履约行为整治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市场
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实名制平台,整治处理招标人、中标人不按合同履约,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擅自变更等行为(招标办牵头,工程科、清欠办、扬尘办等配合)。
(五)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等行为整治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名制平台,整治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实名制信息未上传省平台或上传不及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不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施工等政策落实不到位等行为(清欠办牵头,有关科室站办配合)。
(六)计价活动不规范行为整治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内部质量控制情况,整治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程执行不规范、造价工程师违法违规执业等行为(造价站牵头,有关科室站办配合)。
二、责任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直管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条重点整治内容的排查及处理。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条重点整治内容的排查及处理。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8月20日至8月31日)
市、县住建局组织企业,对照整治范围及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市、县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按照整治范围及内容对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组织全面排查。
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各县(市、区)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三)迎接省厅检查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省住建厅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安排,对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在本次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中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零案件的县(市、区)进行检查。
(四)总结通报阶段(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
市、县住建局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适时组织“回头看”,防止各类问题复发和反弹,确保整治工作成效。
对情况复杂的项目或需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项目加强督导,跟踪问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分管领导,落实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专人作为本次行动联络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周宝战、李群锁任组长,马东方、冯玉申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马东方、冯玉申兼任,席振生、王力康、王全民、牛延庚为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建筑市场科,办公室成员由建筑市场科、工程科、招标办、稽查大队、清欠办(扬尘办)、造价站等相关人员组成,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意识和政治站位,充分认清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部署,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主要领导要负全责,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市场和现场要协调联动,闭合管理,确保
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要指定专人作为本次行动联络人,按要求及时上报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各县(市、区)住建局要于2020年8月27日前将联络人按附件4要求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二)强化社会监督。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收集线索,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建立台账,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对属实的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地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市住建局举报电话:************。
(三)按时报送情况。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各牵头部门要于9月25日前填报附件1、附件2、附件3及排查整治阶段性进展情况,10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并填写附件2、附件3,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发传真:************,电子版发邮箱:xtjsjsck )
(四)建立长效机制。
强化信用监管,及时记录建筑市场主
体不良行为,符合“黑名单”或预警情形的,要及时列入或进行预警。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