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梧州市财政局、梧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的通知

梧州市财政局、梧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财政局,梧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梧财教〔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梧州市财政局、梧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20〕77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们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详见附件)。
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足额落实应分担资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20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经费按如下比例分担:市属农村公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2∶0.8比例分担;县属农村公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2∶0.8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6∶0.4比例分担。
请依照规定足额落实应分担资金,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拨付到位。
二、严格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地级市城乡结合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建设、加固和维修改造。
原则上,该资金不能用于城市学校。
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安全监管总局地震局气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全国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现就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新世纪以来,先后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特别是从2009年起,部署实施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在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开展校舍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
但我国中小学的学生规模大、农村学校多、基础条件差,保障校舍安全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建立长效机制,为提高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提供制度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保障校舍安全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覆盖范围和总体要求(一)覆盖范围。
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
(二)总体要求。
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
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二、补助范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具体涵盖以下方面: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三、经费分配1、中央财政根据各省义务教育在校生数、校舍面积、困难学生比例等因素,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合理分配补助经费。
2、地方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以下合理分配补助经费,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四、经费管理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预算。
2、补助经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3、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五、监督检查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2、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公开公示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开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相关政策、分配结果等信息。
2、学校应当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1、对于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而义务教育更是其中的基础和关键。
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至关重要。
二、经费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配套以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地方义务教育给予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分担相应的经费,确保经费足额落实。
三、补助范围(一)公用经费补助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所需的费用。
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顺利完成学业。
(三)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用于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补助支持地方招聘特岗教师,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素质。
(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改善学生营养状况。
四、经费分配(一)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义务教育规模、教育质量、困难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补助经费。
(二)项目法分配对于特定的专项项目,如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等,按照项目申报、评审、审批等程序进行分配。
五、经费使用(一)专款专用补助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预算管理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三)财务公开学校应当定期公开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六、管理职责(一)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确保我国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1. 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2.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3. 社会捐助资金;4. 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三、资金分配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保证各地区、各学校在资金分配上的公平性,不得歧视性地对待任何学校、学生;2. 需求导向原则:根据各地区学生数量、经济状况、教育资源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比例;3. 激励原则:对于教育质量优秀的学校和教师,可适当给予奖励性经费;4. 过渡原则:适当关注落后地区和困难学校的教育需求,确保其获得合理的补助经费。
四、使用范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可用于以下方面:1. 学校运行费用:包括教职工工资、教材购置、电费、水费等;2. 基础设施建设:例如校舍修缮、实验室设备更新、图书馆建设等;3. 学生资助:提供给贫困学生的学费减免、生活补助等;4. 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支持:用于教师培训、学术研究、教学创新等方面;5. 其他符合义务教育发展的支出。
五、申报程序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申报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 学校申报:各学校根据实际需求填写申请表,详细列明所需资金的用途和金额;2. 监管部门审核:负责审核学校申请资料,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3. 资金分配:按照资金分配原则,将补助经费分配给各学校;4. 监督检查:对所补助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六、监督机制为确保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建立以下监督机制:1. 审计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查明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2. 监管部门监督:加强对学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解决问题;3. 网络举报平台:建立健全相关网络举报渠道,接受广大群众对资金使用的举报和监督;4. 反腐败机制:依法打击和处理涉及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的腐败问题,维护公平正义。
1.1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相关补助标准、分配系数及分配公式

主要内容
国家规定 课程免费 教科书 (含字 典)
补助标准
小学90元/年.人,循环比例为补助标准的 (64%+36%×35%) 初中180元/年.人,循环比例为补助标准 的(86%+14%×35%) 小学一年级字典14元/年.人
分配系数
分配公式
补助经费=小学在校生数×90元/ 年.人×(64%+36%×35%)+初中在校 生数×180元/年.人×(86%+14%× 35%)+(小学一年级在校生数×14元 /年.人) 补助经费=寄宿生数×寄宿生贫困 面×补助标准×分配系数
家庭经济 小学1000元/年.人 困难寄宿 生生活费 初中1250元/年.人
0.5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资 金
公用经费 补助
农村校舍 安全保障 长效机制 补助
西部地区及 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西部地区小学 中部地区比 补助经费=[在校生数×(生均公用 600元/年.人、初中800元/年.人,东部地 照西部大开 经费基准定额+取暖费补助标准)+ 区小学650元/年.人、初中850元/年.人 发政策的县 (寄宿生数×200元/年.人)+(残 (市、区) 寄宿制学校200元/年.人 疾学生数×6000元/年.人)+(农 分配系数为 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6000元 0.8,中部 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数× 100-规模较小学校在校生数)×生 /年.人 其他地区为 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配系数 0.6,东部 北方地区取暖费补助标准逐省核定 地区为0.5 补助经费=[(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 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安全校舍 中部地区800元/平方米、西部地区900元/ 面积)×折旧率1+安全校舍面积× 平方米,适当提高高寒高海拔地区补助标 0.5 折旧率2]×补助标准×分配系数 准 折旧率1为1/30年,折旧率2为1/50 年 某省份奖补资金=该省份农村在校 生数/(∑有关各省份农村在校生 数)×权重+该省份财力状况×权重 +该省份校舍安全保障投入/(∑有 东部地区给予适当奖补 关各省份校舍安全保障投入)×权 重+该省份危房改造成效/(∑有关 各省份危房改造成效)×权重+…… (相关因素及权重根据校舍安全保 障工作安排适时调整)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各有关学校做好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园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分级承担、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精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州)、有关县级财政要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要求,切实落实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责任。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界定以教育事业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六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用于维修改造、抗震加固和新建、改扩建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学楼、综合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实验室、图书室、厕所、浴室等校舍建筑和运动场地、学校大门、围墙、道路、护坡护坎、挡土墙等附属设施。
第七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八条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市(州)、有关县(市、区、特区)和省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各市(州)、有关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省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资金分配因素主要为基础因素,兼顾参考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9〕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教育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19年11月28日附件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9〕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9〕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支持方向是:(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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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保障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Ill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市级调控、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市(州)、县级财政要围绕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状况,结合自身财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大保障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经费投入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强化和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管主体责任,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责任。
(一)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和批复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加强对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督促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教育厅负责提出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运用信息化、实地督导检查等手段加强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等。
(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市(州)财政局负责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根据自有财力安排本级财政支持资金,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调度、督导、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会同市(州)教育局及时合理分配安排补助资金,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等。
市(州)教育局负责结合本地区学校布局调整优化等规划,组织编制、审核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定本地区补助资金使用具体绩效目标,对本地区补助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审核备案、变更调整,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调度、督导、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工作,会同市(州)财政局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等。
(三)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或规程,根据自有财力安排本级财政支持资金,严格落实补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做好本级财政预算等信息公开工作,配合县级教育部门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会同县级教育部门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等。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校舍等建筑设施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优化等规划,紧扣辖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状况及因灾损毁校舍情况,编制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认真做好项目谋划、论证、筛选、申报、实施、验收等工作,将补助资金科学合理、精准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细化设定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或规程等。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职责可根据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结合实际进行合理调整和补充完善。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各市(区)和省、市(州)直属的城市义务教育学校。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界定以教育事业统计中所处主城区为依据。
本办法的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是指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或新建、校舍及附属设施尚未达到国家安全建设标准且仍需继续使用、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因灾受损但尚有维修使用价值的城市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推进工程,具体用于维修改造、抗震加固和新建、改扩建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学楼、综合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实验室、图书室、厕所、浴室等校舍建筑和运动场地、学校大门、围墙、道路、护坡护坎、挡土墙等附属设施。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适时按程序调整补助资金支持方向。
第八条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教师公租房(教师周转宿舍、教职工宿舍)、发放人员津补贴、冲抵地方应承担的相关经费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九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采取因素法原则分配补助资金,按基础因素、投入管理因素分配到各市(州),并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向符合使用范围的脱贫地区倾斜。
其中:基础因素(80%)主要考虑城市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城市大班额、人均可用财力、脱贫地区等因素。
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管理因素(20%)主要考虑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市〈州〉和县级财政以及社会捐赠等其它渠道筹措用于城市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的投入)、项目实施推进和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因素。
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计算公式为:某市(州)补助资金二(该市〈州〉基础因素£各市〈州〉基础因素X权重+该市〈州〉投入管理因素£各市〈州〉投入管理因素X权重)X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总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十条补助资金在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三十日内正式下达至各地。
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辖区内补助资金合理分配安排和所支持项目审核备案,同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备;市(州)应加强统筹提前谋划,组织申报审核遴选储备项目,将补助资金分配安排与项目审核备案一并进行。
补助资金分配结果、拨付使用和项目审核备案同时在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平台、贵州教育工程项目云管理系统录入或进行。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市(州)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强市(州)统筹调控,向工作成效显著、项目规范实施管理、办学条件薄弱困难的地方或学校倾斜,充分体现奖励优秀、激励先进、注重绩效、扶弱扶困的导向。
应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先通过因素法测算分配所辖市(区)预控安排额度,再按照项目法调节核定所辖市(区)最终安排额度,确保年度补助资金相对集中投入、当年拨付使用、及时发挥效益。
要做好与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加强项目资金查重工作,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五章资金申报第十三条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市(州)和县级财政投入情况(附佐证文件、资金凭证等资料)、采取的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州)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含申请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四条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作为补助资金分配和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市(州),在分配当年补助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申报审核、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实施“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要认真落实补助资金管理责任,加强本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督促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补助资金使用单位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六条市(州)、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紧扣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建校原则,遵循轻重缓急、急需必需、储备充分、集中投入、注重效益的安排原则,将补助资金科学合理、精准安排用于支持前期工作扎实、建设条件成熟、能够提早落地实施、按期全面完成投用的项目,确保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使用并无条件拆除D级危房、及时彻底消除校舍及其重点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和修复因灾损毁校园校舍,确保按时依法合规用好用足补助资金,确保及时、充分、高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使校园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
严禁超越办学基本需要和省情、市情、县情实际超标准建设豪华学校,不得建设与学校功能无关的建筑、设施。
第十七条市(州)、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州)、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后,所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在6个月以内开工建设(即孔桩或独立、条形基础开挖),其中新建项目要在18个月以内全面建成达到投用条件,扩建项目要在12个月以内全面建成达到投用条件,改建、维修改造(加固)项目要在6个月以内全面完成达到投用条件。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和决算,做好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和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单位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州)后,所支持的基本建设项目未按时开工建设或未按期全面完成的,或是存在补助资金应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施工单位(或设备采购供货单位)而未支付的,以及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督促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施工单位未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存在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适时致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进行督办,并将其作为以后分配安排补助资金的调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