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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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冀自然资发〔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现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13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2019年10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6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6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经研究,制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

其中,涉及公示地点和公示前告知等具体操作办法,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示情形)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城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及办理规划许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一)修改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二)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第四条(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对房屋进行了销售,申请对原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办理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申请对设计方案总平面进行修改,已购买前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修改的,已购买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直接涉及其利益的人为利害关系人。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云林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边(跨)合区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和要素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林地定额使用管理林地定额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是防止林地无序流失的重要手段。

林地定额使用应当以严格保护为前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云南省年度林地定额情况,结合各地建设实际需要,分解下达相应数量的林地定额,保障符合占用林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时获批。

林地定额应当优先保障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严禁用于国家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所下达林地定额不足时,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林地定额可以申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统筹解决。

各地不得违反林地定额管理规定,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把应当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手续的项目,以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方式进行审批。

二、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云南省公布的林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超出规定范围提供材料。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现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6月7日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395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395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9月28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178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单独或者以我局为主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或者我局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人事、财务、外事、保密、执法执纪考评、执纪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以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原则,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注明有效期、实行单独统一编号。

除正常修订或者废止的情形外,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编号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自然资发〔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好“两统一”职责,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部署,现就全面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领域重要立法(一)加快推进重要立法。

推动构建绿色制度体系,配合立法机关制定《耕地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自然保护地法》,修改《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

推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等。

坚持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等立法研究,促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

(二)统筹谋划法律制度体系。

明确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用规则,实现自然资源立法从单要素向综合性转变。

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国情,深入研究正面、反面和关联的重大问题,切实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在多目标平衡下促进自然资源立法高质量发展。

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自动更新、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符合自然资源管理实践的,坚决予以废止。

开展自然资源前瞻性立法研究,加强立法储备。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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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
项办理程序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1.11.26
•【文号】自然资办函〔2021〕2193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程序规范》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1〕2193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已经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为提升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府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一)本规范适用于部行政许可事项,其他部政务服务事项应参照执行。

(二)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遵循依法、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通过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在线审查、一网通办、全程监督、限时办结和结果公开。

(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中含有涉密信息的,采取线下方式办理。

二、职责分工
(一)部机关有关司局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许可职权,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

(二)主办司局应按照标准化要求依法编制服务指南,将受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材料要求编入服务指南并及时在政务大厅、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公示。

因法律法规修订、政策调整或工作需要,服务指南发生变化的,主办司局应及时修订。

服务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要求、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等内容,做到说明详尽、要求明晰、表述准确。

(三)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的咨询应答,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现场咨询,接听咨询电话。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能够直接答复的,即时告知申请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不能直接答复的,业务司局应当予以答复。

三、受理
(一)部行政许可事项应通过政务大厅受理,主办司局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受理。

(二)明确由政务大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前审查的,由政务大厅负责对
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受理前审查。

明确转由主办司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前审查的,由主办司局负责对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受理前审查。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事项属于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但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补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7.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
8.申请事项属于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明确由政务大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前审查的,政务大厅受理后应将网上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即转主办司局。

明确由主办司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前审查的,政务大厅收到网上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后即转主办司局。

(五)《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审查与决定
(一)主办司局应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二)主办司局需要组织相关司局会审、专家评审的,要做到专人负责,加强与会审司局、评审专家的沟通协调,督促尽快反馈审查意见。

会审司局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主办司局要不断完善审查制度,优化审查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查环节,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办司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主办司局应通过政务大厅将延期办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主办司局应通过政务大厅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主办司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自然资源部公章或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由主办司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制作批准文件。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由主办司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需要申请人执行的文书中应详细、准确、完整写明相关内容。

申请人需要就文书中内容进行咨询了解的,政务大厅和主办司局应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五、撤回申请
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尚在政务大厅的,由政务大厅办理撤回。

(二)申请材料已转主办司局的,经主办司局同意后由政务大厅办理撤回。

政务服务平台需保存撤回事项的所有办理信息。

六、结果送达与查询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转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后,政务大厅在政务服务平台中将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结。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由信息中心负责在部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公开。

(二)政务大厅应按照部有关规定对现场结果领取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进行审核。

(三)事项办理状态应做到及时公开可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办理情况分为补正、受理(不予受理)、审查、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等。

七、归档
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和纸质文件,应当按照部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主办司局或有关单位负责纸质材料归档,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材料归档。

八、监督与评价
(一)因服务指南内容不详实、修订不及时造成申请人差评、投诉的,由主办司局承担责任并整改。

因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造成申请人差评、投诉的,由政务大厅承担责任并整改。

因行政许可行为产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主办司局负责。

(二)参与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密申请材料时必须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办理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三)政务大厅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实施全流程跟踪和督办提醒。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许可工作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务大厅转相关部门处理。

(五)办公厅负责对本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处理行政许可服务的投诉举报。

九、实施保障
本规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规定,凡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由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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