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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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编号:TF/ZD/YX-003/2014 版本号:3.0 内部文件

颁布日期:2012年10月08日生效日期:2014年08月29日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制订部门:产品服务部制度类别:办法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公司公募基金代销业务行为,确保公募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开放式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销售公募基金和相关产品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销售公募基金,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在实施基金销售适当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意识教育;建立基金产品池,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充分的选择;对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求销售人员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即公司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即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每半年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更新一次,基金投资

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更新表不超过两年。如超出规定期限客户没有更新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系统将提示“客户风险等级超过有效期”,并拒绝接受客户任何委托。

第二章 对基金管理人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的评价方法

产品服务部基金管理人的审慎调查。产品服务部应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从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治理能力、投资治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这四个方面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评价,构建基金管理人的评价指标及其标准如下表: 评价要素

评价指标评分基金治理人是否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A1)0或100基金治理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是否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A2)

0或100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备性(B1)

0或35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制的完备性(B2)

0或30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力(B3)

0或35是否基金治理人专业资质(C1)

0或30各部门的业务关系和防火墙的有效性(C2)0或35投资决策程序的合理性(C3)0或35内控制度的完备性(D1)0或50内控制度的执行力(D2)0或50诚信状况(A)

(一票否决)经营治理能力(B)

(权重35%)投资治理能力(C)

(权重35%)

内部控制能力(D)

(权重30%)

上表中,对基金管理人的诚信采用一票否决制,即基金管理人的诚信一旦出现违规和违法被相关部门处罚,则该项指标得0分,基金管理人的评价被列入最高风险等级。

对于经营治理能力、投资治理能力和内部控制能力三个方面的评价指标分别根据公开资料和相应的调查进行评价打分,若某个指标未达到要求则得0分,否则该指标得最高分。

根据对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评价标准,将每个评价要素中的评价指标得分加总,然后根据每个评价要素的权重进行加权和计算,从而得出基金管理人的评价分数,公式为:

总分数=0.35*(B1+B2+B3)+0.35*(C1+C2+C3)+0.3*(D1+D2)根据公式计算出基金管理人的评级分数,然后根据对应的风险等级就可确定该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等级。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评价体系说明

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类,即低风险等级、次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次高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在表中可以看到基金的总分数对应的风险等级。

分数区间0至2021至4041至6061至8081至100

风险等级高风险次高风险中风险次低风险低风险第六条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产品服务部从公开资料收集基金公司信息或到基金公司走访,调查基金公司的内控情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对基金经理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查。到基金公司托管行对基金公司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或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价。

审慎调查的方法采用与同行业进行比较分析。

第七条产品服务部每年应对有代销关系的基金管理人进行一次评价并留痕。

第三章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公募基金产品的评价方法及风险等级评价

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使分类更加客观地反映基金的资产分布状况以及相应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符合中国市场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采用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的评价报告,评价规则为常用的打分机制进行评价,通过综合考虑基金持仓风险(类别资产风险)、基金业绩风险(评级调整风险、波动风险和下跌风险)、基金规模风险以及基金历史违规行为提示等因素,为投资人多维度的客观评价基金的综合风险。基金综合风险评价主要基于晨星基金分类,并通过基金业绩风险和规模风险的评价进行合理地修正。具体评价标准及规则如下:

表一:晨星中国开放式基金分类标准

晨星分类说明

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类资产的基金。一般地,其股票类投资占资产

净值的比例≥70%

激进配置型

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且不符合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分类标准;其股票类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比例≥70%。

标准混合型

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且不符合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分类标准;其股票类投资占资产净值的比例<70%,其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比例<50%。

保守混合型

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且不符合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分类标准;其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比例≥50%。

灵活配置型

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且在各资产类别配置上比较灵活的基金。

可转债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基金,其债券投资占资产净值的比例≥70%,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激进债券型

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其债券投资占资产净值的比例≥70%,纯股票投资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20%;其股票类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比例≥10%。

普通债券型

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其债券投资占资产净值的比例≥70%,纯股票投资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20%;其股票类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比例<10%,且不符合短债基金的分类标准。

纯债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其债券投资占资产净值的比例≥70%,不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且不符合短债基金的分类标准。

短债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仅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且组合久期不超过3年

货币市场基

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回购、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商业票据等。

保本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相关的担保条款,即在满足一定的持有期限后,为投资人提供本金或收益的保障。

市场中性策

略主要投资于股票类资产,并利用做空工具建立空头头寸匹配多头头寸来减少系统性风险,一般地,相对沪深300指数的贝塔绝对值较小,通常小于0.3。

商品主要投资于挂钩大宗商品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包括能源、农业、工业用金属和贵金属。

其它不属于以上任何分类;或由于使用特殊策略而不适合与以上分类的基金进行收益与风险评价。

注: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债券;可转债=50%股票+50%债券

晨星中国基金风险评价规则详见表二:

表二:基金风险评价规则

分析指标权

评分规则

主要因子

基金持仓风险70% 股票型分级基金B份额、股票型基金、激进配置型基金

5分

标准混合型基金、灵活配置型基金、可转债指数分级B

份额 4分

保守混合型基金、可转债基金、债券型分级基金B份额

3分

激进债券型基金、普通债券基金、纯债基金、保本基金

2分

短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分级基金A份额 1分

QDII按照晨星全球基金分类体系给予相应得分

晨星评级调整风险10% 依据晨星基金评级调整风险指标从低到高依次给予0~5分

业绩波动风险10% 依据基金业绩波动幅度从低到高依次给予0~5分

业绩下跌风险10% 依据基金下行波动指标从低到高依次给予0~5分

附加因子

基金规模风险10% 采用额外惩罚性加分原则,如基金规模小于1亿元给予

5分

违规记录档案提

对于历史三年内有违规记录的基金,给予单独列示提醒综合风险评价

综合风险给予基金五档风险评价:高、偏高、中等、偏低和低五

档。

综合风险划分规则●按照基金综合风险得分从低到高进行升序排列;

●低风险得分处在区间【0,1.5)内;

●偏低风险得分处在区间【1.5,2.2)内;

●中等风险得分处在区间【2.2,3.0)内;

●偏高风险得分处在区间【3.0,4.1)内;

●高风险得分处在区间【4.1,∝)内。

第九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的系统维护

公司开发基金产品风险级别查询系统,作为记录、查询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的信息平台,风险评价结果由我司购买的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提供。

第十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留痕

公司采用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风险评价结果,由产品服务部负责每半年下载更新一次并保存。

第十一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公司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需通过公司网站、营业部场所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第十三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周期最长不超过半年,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四章公募基金产品上线流程

第十四条新增公募基金公司上线前,由产品服务部发起代销金融产品风险审批流程并提交《基金公司资格审查表》、基金风险评价报告、基金公司审慎性调查报告、基金风险等级数据、《经管线金融产品代销准入审查申请表》(基金类)等材料(公司目前关于基金公司的审慎性调查报告、基金风险等级数据、基金风险评价报告由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由公司销售金融产品业务委员会进行讨论审议,审议通过后根据基金代销业务流程予以上线。如遇特殊情况,产品服务部可向销售金融产品业务委员会提供纸质申请,由委员会委员审议并签字,审议通过后根据基金代销业务流程予以上线。

第十五条在公司上线已准入公募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产品,原则上由产品服务部审核基金产品风险并组织上线,如上线作为重点代销的产品,产品服务部应发起代销金融产品风险审批流程并提交基金风险评价报告、基金产品要素表、《基金重点代销申请表》等材料,由公司销售金融产品业务委员会进行讨论审议,审议通过后根据基金代销业务流程予以上线。

第十六条产品服务部应妥善归档和保存公募基金公司准入及基金产品上线的OA审批流程、审议结果及相关留痕文件,相关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及评价方式和方法

第十七条产品服务部统一制定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在公司网站上公示。

第十八条投资者购买个人公募基金产品之前,公司对其进行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让客户知晓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别。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有效期为24个月。

第十九条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方式:公司通过前台业务系统(柜台、网站)提示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告知基金投资人。

方法:通过调查,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类。

第二十条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前,执行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查基金投资人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第二十一条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中对基金投资人评价包括以下四个类型:

(一)保守型

(二)稳健型

(三)积极型

(四)激进型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主要了解基金投资人的以下情况: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期限

(三)投资经验

(四)财务状况

(五)短期风险承受水平

(六)长期风险承受水平

第六章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匹配的方式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基金产品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方式和方法:方式:利用系统和调查表格,通过调查客户的真实资料,对客户的调查结果进行分四类: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激进型。同时也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五级评级:低风险等级、偏低风险等级、中等风险等级、偏高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

匹配的原则:

(一)基金投资人保守型匹配基金产品的低风险等级和偏低风险等级;

(二)基金投资人稳健型匹配基金产品的低风险等级、偏低风险等级和中等风险等级;

(三)基金投资人积极型匹配基金产品的低风险等级、偏低风险等级、中等风险等级和偏高风险等级;

(四)基金投资人激进型匹配基金产品的所有风险等级。

第二十四条基金产品风险超越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视为风险不匹配。

第二十五条柜台人员在受理投资人认、申购申请时,应首先进入柜台系统查询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级别,并进入基金产品风险级别查询系统查询投资人准备认、申购的基金产品风险级别,确定两者是匹配。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主动向投资者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的,公司不予接受;经确认,风险承受能力

不属于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办分支机构应当就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方可向其销售相关基金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且须做好必要的录音录像或系统留痕工作。

第七章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制订并完善业务制度、内控制度等,保障基金销售各环节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在总部的指导下,按照公司基金代销业务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保障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可靠执行。

(一)基金开户环节:

1、客户通过营业网点购买公募基金,必须办理开户手续。客户必须以真实身份办理开户手续。自然人客户开户时必须持有身份证,机构客户开户时应当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文件,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2、代销网点开户经办人员审核《基本帐户业务申请表》和《天风证券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是否填写正确、完整,查询资金帐户是否已正确开立,将调查结果转换成风险承受能力输入代销管理系统,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发行对象范围对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投资者的开户申请予以拒绝。

3、要点:四项具备

1)基本资料

2)《投资者权益须知》

3)《基金风险揭示书》

4)《天风证券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二) 基金销售的销户环节:

表示与公司的委托关系解除,自然人销户时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代理人身份证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销户时须出具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填写《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分支机构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留存相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整理归档,并办理销户手续。

(三)基金销售的交易环节:

采用柜台委托、网上委托两种委托方式。柜台委托时客户须填写《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分支机构经办人员核查客户填写的基金品种、基金数量等资料的正确性。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成功后,保持申请资料原始记录和系统记录一致,保证客户信息准确、完整,每日交易情况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公司应对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基金产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即,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时,经办分支机构应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告知普通投资者其风险等级匹配情况、该基金产品特别的风险点,并将相应的告知、警示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有完善配套的电子留痕确认。

第二十九条发生如下情况的,代销分支机构应提示基金投资人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

(一)距离开户日期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2年或2年以上;

(二)投资人投资产品风险发生较大变化;

(三)投资人资产状态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代销营业部认为必要的情况。

第三十条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一)基金投资人调查通过问卷方式进行,基金投资人前来开立账户时需同时接受问卷调查,调查表有效期限为2年。

(二) 在期满前3个月,各销售网点应联系客户进行重新调查,重新调查的方法可以采取现场问卷、电话调查为主,对联系不上的客户,采取分析基金持仓及历史交易情况调查。

(三) 对调高客户风险等级的,必须进行现场问卷调查。

(四)对客户拒绝接受调查的,没开户的按最低风险承受能力为其开户,已开户的,采取分析该客户基金持仓及历史交易情况调查,这种调查不得调高客户的风险承受等级。

第三十一条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的系统标志

业务人员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价后,将评价结果交柜台业务人员,柜台人员在系统平台中进行相应标记,即在系统平台“风险要素”内添加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章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第三十二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由基金管理人制作,由总部统一组织、审核和发布,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编相关信息;公司总部负责在公司网站中发布基金相关内容;分支机构在投资者园地中设立基金专栏,宣传所代销基金的风险评级及基金知识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 登载抽奖,回扣,送实物,送保险,送现金,送基金份额或其他产品等内容;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

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第三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第三十六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三十七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第三十八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并使投资人在阅读过程中不易忽略,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分支机构使用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投资人权益须知》一律由公司总部统一组织、审核和发布。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作、发放宣传推介材料及《投资人权益须知》。

第九章基金销售适用性事后保障

第四十条建立基金销售后台管理系统,目前已实现如下功能:

(一)建立基金销售分支机构及基金销售人员档案管理;

(二)建立基金投资人风险评级资料库,存档基金投资人风险资料;

(三)可查询基金产品信息

第四十一条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一)制订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人员管理办法》,公司所有基金销售人员均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实行员工化管理。

(二)通过柜台系统定期统计基金销售人员所负责的客户风险等级匹配情况,对风险经常不匹配的客户公司将对基金销售人员举行定期培训。培训分为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长期培训即对每次发行的基金均进行销售培训,将基金的风险等级及异动情况及时传达给销售人员。短期培训是对已代销的基金品种进行培训学习。通过培训让销售人员熟悉掌握基金的相关知识,更好地完成投资者教育工作,并及时沟通销售人员销售情况,将基金投资人信息反馈到总部。

第四十二条专门建立客户投诉体系

呼叫中心安排设专人接受基金销售业务的投诉或举报并告知产品服务部及时对投诉或举报的问题进行处理,重大问题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及时请示汇报;问题处理结束后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并给予答复。

第四十三条对于违规违纪采用如下方式进行处罚

按照《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人员管理办法》,对于基金销售人员违反基金适用性销售原则,为谋利益误导投资者购买不适合的基金,将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产品服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零售业务线金融产品代销准入审查申请表》(基金类)

《基金公司资格审查表》

《基金重点代销申请表》

《零售业务线金融产品代销准入审查申请表》(基金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管线金融产品代销准入审查申请表(基金类)

尊敬的销售金融产品业务委员会: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服务部特向销售金融产品业务委员会提出金融产品代销准入审批申请。

*年*月*日

《基金公司资格审查表》

机构名称:填写日期:年月日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监管机构

调查项目调查内容是否实现是否

主体资格是否依法设立并拥有发行基金产品资格

是否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而被监管机关处罚、要求整改和被其他机构托管

内部控制是否建立科学、透明的决策流程,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

是否建立包括金融产品、投资者、运营操作在内的风险评估体系

产品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产品是否有明确的投资安排

产品是否有明确的风险管控措施

产品是否风险收益特征清晰并可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

是否建立了监察稽核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业务管理是否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淘

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业务人员具备与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内部控制

体系,防止商业贿赂、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

是否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各

业务环节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是否有效,是否能有效控制

分支机构的业务风险

分支机构及业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机构总部制

定的决策

是否制定完善的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

则,保证各类账户资金的安全和的有序管理

签章:

《基金重点代销申请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重点代销申请表

尊敬的销售金融产品业务委员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该管理人已通过销售金融产品业务委员会准入,现就**产品申请重点代销。

*年*月*日

资管新规系列一: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影响

”) 通力法评 | 资管新规系列一:对公募基金 管理公司的影响 本文要点 ? 《资管新规》为公募基金业务带来了新的竞争者? ? 《资管新规》对公募基金投资比例规则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 新注册与存量的摊余成本货币基金何去何从? ? 存量分级基金如何在过渡期内整改? ? 专户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发生哪些变化? ? 禁止嵌套的要求否定了哪些专户业务形式? 为解决近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存在的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 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刚性兑付等问题, 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 下 合 称 “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 联 合 公 布 了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资管新规》 。 整体来看, 《资管新规》正式稿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差异不

”) 大, 仍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行业 现行的监管规则有较高的一致性。得益于这种一致性, 也得 益于净值化管理、信息披露规范、排斥刚性兑付的制度优 势, 公募基金行业受《资管新规》的冲击相对较小。尽管如 此, 《资管新规》仍然将影响乃至重塑公募基金行业的部分 业务规范。本文主要从公募基金、(证券类)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以下简称“专户”)业务两个角度分析《资管新规》的关键 内容对公募基金和专户业务的影响[1]。 一、《资管新规》对公募基金业务的影响 首先, 我们认为, 作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法规, 《资 管新规》的一个遗憾是没能适用和援引《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的部分核心规则。例如《资管 新规》第四条关于公开募集的标准并未援引《基金法》第 五十条, 也未明确公募基金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主要是商 业银行)发行公募产品是否需要遵守和适用《基金法》。 其次, 由于公募基金业务并非《资管新规》所重点调整的领 域, 法规中的部分条款如何与公募基金现行规则适配, 也还 需要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制定细则。根据《资管新规》第二 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未来还将“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 套细则”以使《资管新规》部分概括性的要求落地, 这些细 则的要求可能与《资管新规》的水平一致, 也可能高于《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2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 第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九条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3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确认、登记或者其他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受让人为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5) 第三章业务规则 (9) 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 第五章风险管理 (11) 第六章账户管理 (12) 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 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 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 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 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 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 第十四章附则 (19) 附件: (19)

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 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 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 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 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 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 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 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 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 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 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 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淮政办〔201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精致淮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09〕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安排设立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淮北集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本市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下列情形: (一)各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淮发展,大力培养本土投资管理团队,促进我市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企业法人形式设立。市政府指定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使用规则、审核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对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执行管委会的决策,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全程参与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并及时向管委会汇报; (三)对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某公司营销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营销人员考核办法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激励销售人员工作士气,鼓励先进,从而提高工作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业务部门人员的考核,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1.3.权责单位 1)管理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考核办法 2.1.考核时机 每月5日前提出 2.2.考核方式 分为部门考核和个人考核。 2.3.考核权责 2.4.考核方法 2.4.1.考核部门 1)计算权数表: 2)总经理

收款额目标达成率=当月实收款/当月计划目标收款额*100% 营业额目标达成率=当月实际营业额/当月计划额*100% 收款率=1-{(当月营业额-当月收款额)/当月营业额} 收款率低于60%,营业额目标达成率得分不得超过最高权数。 3)部门考核奖金系数: 2.4.2.个人考核 一、主管之考核计算 1)计算权数表: 2)权数说明: 1、工作态度 A、积极性------8分 凡事主动,做事积极,尽最大努力把工作做好。 B、协调性------6分 为了部门的绩效所做之内部沟通、外部沟通。 C、忠诚度------6分 凡事能以公司利益为前提,并忠于职守。 2、职务能力 A、计划能力------8分 年度计划、月度计划、专案计划之能力。 B、执行能力------6分 各项计划之招待控制及采取改善措施之能力。

C、开发能力------6分 对新产品新服务之开发能力。 二、业务人员之考核 1)计算权数表 2)计算公式 实收款目标达成率=当月实收额/当月计划目标营业额*100% 3)权数说明: 1、工作态度20分 A、积极性------8分 凡事主动,做事积极,尽量大努力把工作做好。 B、协调性------6分 为了绩效更好所做之互相支援、互相帮助。 C、忠诚度------6分 以公司利益为前提,并忠于职守。 2、职务能力10分 A、计划能力-----4分 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各项专案计划之能力。 B、执行能力------3分 各项计划之执行控制及采取改善措施之能力。 C、工作品质------3分 各种资料、各项作业之品质。 4)个人考核奖金系数: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 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桑鹰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投资管理操作流程 目录 第一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操作流程 第三章投资后管理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一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一条投资管理部 1、负责项目搜集、项目初步筛选(直观筛选)、项目调查、项目再筛选(一般筛选)、项目评估。 2、将通过初选、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上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3、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意见,组织、协调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条风险控制部 建立并根据“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会同投资管理部、综合财务部以及相关财务、法律咨询部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风险,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1、主持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通过投资管理部筛选和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将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的拟直接投资项目,报请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评审。 2、根据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建议,以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的书面评审意见,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否决建议,或提出投资建议,并报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经有限合伙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签署经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项目的有关合同和协议。 4、负责执行和实施经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计划和方案。 第四条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1、负责选聘有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投资管理部上报的拟直投项目进行评审。 2、作为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人大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评审报告和合作方案进行投资决策和独立审批。

营销人员考核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 营业部渠道营销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规范营业部渠道营销人员的行为,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营业部经纪业务增长,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办法。上海地区营业部营销人员均与公司签订了正式的营销人员劳动合同。 一、渠道营销团队的组建 (一)渠道营销人员的招聘 渠道营销人员招聘由营业部公开招聘,采用面试、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应聘人员一经录用,须提交以下资料:渠道营销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2张1寸免冠照片,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如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等。渠道营销人员试用期为二个月,统称为“见习营销员”,试用期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的营销员。 (二)渠道营销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信; 4、具有一定营销能力及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同时应有一定的客户资源; 5、应掌握电脑基本操作、日常维护和网上交易常识; 6、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7、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渠道营销人员的培训 对于新入司的渠道营销人员,由公司和营业部共同组织岗前培训;岗中定期培训以及后续职业教育培训。 (四)渠道营销团队的管理

市场营销中心负责渠道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包括对渠道营销人员相关资料的管理,以及对渠道营销人员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等。 (五)渠道营销人员的职能 负责在合作方网点内进行客户开发、客户服务及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负责营业部与合作方开展的现场及户外营销活动宣传、策划。 (六)渠道营销人员的业务范围 1、负责为营业部开发新客户和销售各类金融产品。 2、为客户提供公司理财产品。 3、反馈市场信息。包括:客户情况分析、市场需求信息、营销效果信息、竞争对手信息等。 4、向客户介绍、推荐网上交易和手机炒股等非现场业务,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网上交易、手机炒股等非现场业务咨询。 5、为客户提供一系列便利服务。包括:手机行情、交易操作演示、客户端软件安装、调试,以及为客户开户、委托、交割等业务提供咨询等。 (七)渠道营销人员的业务管理 1、渠道营销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各项业务规程。 2、营业部严禁将现有存量客户或自然开户客户划分给渠道营销人员,虚增渠道营销人员的业绩。 3、渠道营销人员发展的客户及参加促销活动用户必须是增量客户,开户时必须由客户本人前往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 4、渠道营销人员发展的客户必须是非公司所属营业部的客户。对于客户已从公司转出,再次重新转入,从转出之日起,必须间隔6个月以上。 5、渠道营销人员发展的客户须当面书面确认渠道营销人员,营业部与客户签订《客户服务卡》,开户柜员审核签字后,提交市场营销中心经理复审并通过CRM经营业部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才能将该客户记入该渠道营销人员名下。 6、营业部要将渠道营销人员的《客户服务卡》按营销人员业务信息档案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六章禁止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作机制,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宗旨:遵规守法、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始终将投资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第三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二)公平诚信原则。坚持公平交易,诚实守信,避免利益冲突, 禁

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三)审慎尽责原则。坚持勤勉尽责,为客户提供审慎专业的服务。 (四)资产安全原则。依法对基金资产实施托管,并进行监控和核查,有效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五)独立运作原则。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设置独立部门,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的管理业务在人员、场所等方面严格分离,各自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六)分离制衡原则。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前、中、后台业务严格分离,在公募基金部门内部将市场营销、投资研究与管理、运营保障等职能进行分离,权责分明、制衡机制。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四条公司设置公募基金部门独立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在人员、场所等方面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客户资产、自有资产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第五条公司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公募基金部门”四个层级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分级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审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制度,决定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审定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重大事项,包括发起设立基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公募基金等重大事项。

2021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改说明(整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一、修改背景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第72号令,下称《销售办法》)自2011年10月发布实施以来,为推动基金销售机构多元化、专业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目前,基金销售机构涵盖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销售机构等四类型机构,已有190家机构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销售办法》实施以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数量从原先的1家增加到了6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则从无发展到了现在的19家。新的基金销售机构类型的出现,带来了新的基金销售业务模式和理念,促进了基金销售机构间的差异化竞争,为行业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随着基金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原《销售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与新形势不相适应,需要及时调整。比如,基金销售机构类型需要进一步扩展,以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和机构发展需要;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愈趋完善、监管手段愈趋丰富的情况下,可以对基金销售机构准入环节的诚信合规要求进行调整,以促使更多具有专业理财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能力的机构进入基金销售领域;有一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分

支机构通过多年的业务积累,从内部管控、人员配备等方面均具备独立开展基金销售的能力,但是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规定限制,无法其贴近市场的优势以更好的为投资人服务。与此同时,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核准行政许可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等,也对《销售办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 二、修改思路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考虑对《销售办法》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以满足和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主要内容有: (一) (二) (三)将《销售办法》明确为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规范。 (二)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同时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动态监管等事项的实施主体调整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再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三) (四)扩大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推进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以下简称 “引导基金” )
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b5E2RGbCAP 第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 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 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 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 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p1EanqFDPw 第三条 第四条 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引 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DXDiTa9E3d 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 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RTCrpUDGiT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 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 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5PCzVD7HxA 第六条 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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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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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七条
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
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 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xHAQX74J0X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 间不超过 5 年,职工人数不超过 300 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 员占职工总数的 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年销 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LDAYtRyKfE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 数不超过 5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 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Zzz6ZB2Ltk 第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 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 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49%;dvzfvkwMI1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 (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 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rqyn14ZN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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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销售人员考核办法 □总则 (一)每月评分一次。 (二)公司于次年元月核算每一位业务员该年度考核得分: 业务员该年度考核得分=(业务员该年度元月~12月考核总分)÷12 (三)业务员的考核得分将作为“每月薪资的奖金”、“年终奖金”、“调职”的依 据。 □考核办法: (一)销售:占60% 当月达成率100%及以上60分 90% 50分 80% 40分 70% 30分 60% 20分 (二)纪律及管理配合度:占40% 1.出勤。 2.是否遵守本公司营业管理办法。 3.收款绩效。 4.开拓新客户数量。 5.既有客户的升级幅度。 6.对主管交付的任务,例如市场资料收集等,是否尽心尽力完成。 7.其他。 (三)“奖惩办法”的加分或扣分。 (四)1.业务员的考核,由分公司主任评分,分公司经理初审,营业部经理复审。 2.分公司主任的考核,按照所管辖业务员的平均分数计算。 3.分公司经理的考核,按照该分公司全体业务员的平均分数计算。 4.营业部经理的考核,按照本公司全体业务员的平均分数计算。 5.“考核”与“年终奖金”的关联。(举例) 销售人员绩效奖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鼓舞销售人员工作热情,提高工作绩效,积极开辟推销路线,开拓市场,本公司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销售人员奖金发放办法按营业所销售人员和外部销售人员分别制订。

第三条营业所销售人员(整体)应得分数的计算根据以下几项内容:收益率(占20%)、销售额完成率(占40%)、货款回收天期(占30%)、呆账率(占5%)、事务管理 (占5%)。其各自的计算方法为: 1.收益率得分。 ①收益率得分=20分+盈亏率÷0.1%×1.5分 ②盈亏率=实际盈余(或亏损)/实际销售额×100% ③如存在亏损,则盈亏率为负。 2.销售完成率得分。 ①销售完成率得分=40分×销售额完成率 ②销售额完成率=实际完成销售额/目标销售额×100% ③如有个别特殊原因使销售大幅度增长,则原销售目标应再增加,以免使非因个人努 力而获得的销售增长计入该月销售目标。 ④实际销售额一律按净销售额计算。 3.货款回收天期得分。 ①贷款回收天期项目基准分为30分。 ②货款回收日期比基准日每增加一天扣减0.5分,每减少一天增加1分。 4.呆账率得分。 ①呆账率=呆账额/实际销售额×100% ②无呆账者得7.5分,呆账率基准为0.2%,实际呆账率在0.2%以内者得5分,每增 出基准0.1%则扣减0.5分。 5.事务管理得分。 ①事务管理项目满分为5分。

公募基金公司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设计

公募基金公司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设计 一、公司组织架构 (2) 二、部门主要职能 (2) 1、投资部 (2) 2、研究部 (2) 3、固定收益部 (3) 4、营销部 (3) 5、财务部 (3) 6、综合管理部 (3) 7、创新业务部 (3) 8、交易部 (3) 9、国际业务部 (3) 10、人力资源部 (4) 11、公共事务部 (4) 12、量化投资部 (4) 13、专户理财事业部 (4) 14、基金清算部 (4) 15、互联网金融事业部 (4) 16、信息技术部 (4) 17、监察稽核部 (5)

一、公司组织架构 二、部门主要职能 1、投资部 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计划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2、研究部 负责对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向基金投资决策部门提供研究报告及投资计划建议,为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3、固定收益部 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计划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工作。 4、营销部 负责基金产品的募集和客户服务及持续营销等工作。 5、财务部 负责处理公司自身财务事务。 6、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日常运作所需后勤保障工作。 7、创新业务部 负责公司基金产品的设计和创新工作,并完成相应的法律文件。 8、交易部 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交易计划,执行投资部的交易指令,记录并保存每日投资交易情况。 9、国际业务部 负责公司海外业务开展及香港子公司筹备工作。

10、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人员聘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绩效考核、薪酬福利、人力资源培训等工作。 11、公共事务部 负责公司公共关系、对外宣传与信息披露等工作。 12、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 13、专户理财事业部 负责公司专项理财产品的设计、营销、投资管理工作。 14、基金清算部 负责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和基金会计与结算。 15、互联网金融事业部 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募集、市场营销工作。 16、信息技术部 负责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和管理发展所需要的电脑软、硬件的支持,确保各信息技术系统软件业务功能运转正常。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分析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文件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 201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的设立和运作,促进我市重点打造的“5+3+10”的产业体系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5+3+10”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构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着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做精做优现代都市农业为战略重点,以龙头大项目、园区载体、创新环境为主要抓手,培育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五大先进制造业及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

意五大现代服务业等十大千亿产业链。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厦门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厦门市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市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小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1.目的:为规范销售行为,强化销售激励,防范市场风险,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公司特制定此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以保障销售工作的开展并实现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2.适用范围:公司所有销售人员。 注:有特殊规定者,公司另行通知。 3.本制度为兴联缘酒业公司销售管理制度,公司所有销售人员应自制度生效之日起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相关规定。 二、考勤制度 1.实行早报到,下班不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周一至周五上班,周末双休。 2.在规定工作日,销售人员应于每天早上9:00之前,来公司报到,报到后可根据个人情况组织当天工作。 3.如遇出差等特殊情况,应于每日9:00之前,电话联系公司前台完成报到(原则上必须用座机)。 4.员工无故迟到10分钟以内,罚款5元;迟到10—30分钟,罚款20元;迟到30—60分钟,罚款50;迟到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理。 三、工作要求 1.注重仪态仪表,维护公司形象。 2.有计划地走访客户,推动公司产品的销售。 3.维护已有客户,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强化对客户的支持。 4.完成销售指标,确保货款及时回笼,并反馈所辖区域市场的市场信息。 5.严守公司相关商业秘密。 四、工作规章 1.严禁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代销其他酒类产品。 2.严禁诱劝客户透支,或以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 3.严禁借支、坐支、代支公司应收货款,片区内所有需公司支付的费用,须事先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4.实报实销,业务过程中所必需的费用,须事先提交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5.对特殊客户实行优惠销售时,须事先填写《优惠销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薪酬及返利 1.薪酬 1.1 销售人员实行底薪加提成制:底薪500元/月;提成10元/瓶,无封顶上限。 1.2 计算方式:月薪=500+10×N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压力测试的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强化基金行业的风险管控约束机制,提高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指通过测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净值变动或流动性变化情况等,分析、评估和判断这些变化对公募基金和基金公司的负面影响的过程。 第三条 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制度和流程,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和风险偏好确定本公司的具体压力测试规则、流程和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工作。 基金公司应指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压力测试的牵头组织工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工作。基金公司其它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压力测试工作。 第四条 基金公司应采取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测算所管理的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净值变动风险、信用风险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保障公司和所管理的公募基金的平稳运作。 第五条 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或经理层应对压力测试结果给予高度关注,并将压力测试结果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重

要依据。当实施重大产品创新、重大投资决策调整等事项时,基金公司应当将压力测试结果作为必备决策依据。 第二章压力测试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压力测试的情景假设可采用历史情景法、假设情景法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法。历史情景法是指模拟历史上重大风险事件或最坏情景,假设情景法是指基于经验判断或数量模型模拟未来可预见的极端不利情况。 第七条 压力测试的情景假设一般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种假设程度。假设的风险因素一般包括:股票市场下跌程度、成交金额变化情况、债券违约情况、债券收益率变化情况、投资者赎回情况等。 第八条 基金公司可采用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压力测试方法。敏感性分析是指测试单个重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的压力情景对公募基金和基金公司的影响;情景分析是指测试多种风险因素同时变化时的压力情景对公募基金和基金公司的影响。 第九条 公募基金的压力测试分为综合性压力测试和专项压力测试两种。综合性压力测试指基金公司针对所管理的所有公募基金,采取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测算的过程;专项压力测试是指基金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针对某一突发风险事件或某一类型公募产品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和测算的过程。 第十条 基金公司应至少每三个月开展一次定期综合性压力测试,对旗下公募基金进行风险评估和测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基金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并利用基金公司压力测试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对公募基金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为规范基金销售活动,爱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进展,我们结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实施6年来基金行业进展实践,对《方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方法(修订稿)》修订情形讲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方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爱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基金市场的迅速进展,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基金投资人的队伍逐步壮大,基金销售业务创新不断涌现,《方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市场进展的现状,亟需予以调整。突出表现在:(一)基金治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部分权责不清,双方权益义务不对等,造成对基金投资人服务缺位,投资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专门好保证;(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治理规范有待进一步明确;(三)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门槛过高,参与机构和人员较少,不利于基金销售市场专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四)业务分工越来越细,存在基金销售机构将销售业务部分环节外包的趋势,市场显现了一些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专门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的业务规范需要予以明确;(五)随着基金行业的进展,

销售业务不断创新,需要予以规范;(六)近年来,我会相继颁布了关于基金销售信息治理平台、内部操纵、销售适用性、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费用治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内容需在部门规章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为适应新的市场形势变化,2018年初,我会开始着手修订《方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基金治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意见,并吸取了各方的合理建议。2018年11月1日至16日,我会就《方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我们采纳了相关反馈意见,并修改了《方法(修订稿)》。 二、修订的要紧内容 (一)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责任义务。 《基金法》明确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但未对基金销售环节中各账户停留资金的性质予以明确。由于目前基金销售结算资金要紧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治理公司和中登公司的名义存放于商业银行,尚未发生过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情形,也未发生过上述资金或账户遭遇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形。但由于基金销售资金及账户性质不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在理论上仍存在风险,因此多年来我会一直审慎审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为确保证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县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1.基金组建方案 1.1 基本架构 基金名称: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发起人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亿元人民币 基金期限:年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某市 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基金管理人:某机构管理费率:2% 资金到位时间: 基金投向:基金总规模不低于 %的金额需投资于注册在某市的企业项目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 % 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1.2 基金募集 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 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某市政府平台公司,出资亿元; 2、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亿元。募集对象: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面向市内外招募。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创业投资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万元。 1.3 基金宗旨 立足某市,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某市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1.4 基金优势

1、某市的最佳机遇期; 2、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3、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有利于最大程度整合政府各方面资源; 2.5 业务定位 投资方向: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 投资区域:优先选择某市本地的优质企业。 投资对象: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及中早期项目。 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产业和县主导产业及重点扶持产业。 2.6 基金运营 2.6.1 投资策略 以企业有良好发展前景及具备上市意愿和条件为投资标的选择基本标准;以条件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控制风险,缩短投资周期;同时兼顾中早期项目的投资培育,在整体收益得以保证的前提下提前布局,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2.6.2 运营原则 根据基金宗旨在运作上完全采取市场化策略,严格坚持股权投资必要的业务原则――尽责调研、客观评估、科学决策。 基金的运营全权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他出资人不介入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组建一批专业团队专门负责某市基金的投资。 提高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及独立性,基金管理机构要借鉴国际主流管理模式,并结合中国的本土特点,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要奉行稳健的经营风格,力图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 2.6.3 运作流程 (1)市区政府引导并发起,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基金; (2)将基金托管至各方认可的银行; (3)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委托作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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