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改
关于新刑法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践的思考

关于新刑法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践的思考白晋元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将我国宪法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规定为它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新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超法律的特权。
”这一立法举措,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意义。
刑法由无“基本原则”的规定,到明文规定,这无疑是我国刑法制度的根本完善,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立法本身是针对不特定人所设立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其平等性较好解决,而在司法实践中将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适用于特定人时,仍能保持平等,就绝非易事,要受到各种社会因素和司法者本身素质的影响。
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完完全全、不折不哲地遵循、贯彻这一原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摆在每个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庄严、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
对此,笔者有如下几点思考:第一、要完成好这一任务,必须认真学习、领会这一原则的深刻含义及立法的现实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法理上讲,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上的平等,二是司法上的平等。
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没有立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就失去前提,没有司法上的平等,立法上的平等就失掉意义。
所以,我国新刑法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不分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文化、党派、团体、信仰,也不分财产多寡、地位高低、职务大小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加重或减轻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说的身份,与刑法本身对特定身份量刑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因为刑法这种特定身份对量刑轻重有影响的规定,是立法者基于惩治与预防犯罪的需要而预先设置的。
比如对累犯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自首者、立功者从宽处罚的规定等等。
刑法判断题

一、判断题1.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贯彻和体现;4.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包括法定化、实定化、谦抑化、明确化;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在形式上坚持绝对的平等;1.对;2.对;3.对;4.错;5.错;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可以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3.对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外交代表、国有企业领导在领域外犯罪,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4.只有犯罪的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才能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5.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从新兼从轻原则;6.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拉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7.刑法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属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8.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9.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应当免除处罚;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1.错;2.错;3.对;4.错;5.错;6.错;7.对;8.对;9.错;10.对;11.对;、判断题1.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罚之犯罪,称重罪;以这种形式规定的犯罪概念,学理上称之为形式概念;2.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属于犯罪的实质概念;3.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主要有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和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4.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就不能将之作为规定为犯罪而加以惩罚;5.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6.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7.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体现了刑法的限制和保障机能;8.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基础;9.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1.对;2.错;3.对;4.对;5.对;6.错;7.错;8.错;9.对;1.刑法理论将犯罪行为按照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2.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对同类客体的抽象和概括;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直接客体又分为一般客体和复杂客体;5.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或者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整体;6.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犯罪对象未必能决定犯罪的性质是关于犯罪对象的正确表述;7.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把刑法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8.我国刑法将犯罪的同类客体分为10大类;9.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物,一切犯罪行为都会侵害到具体的人或者物,所以一切犯罪都有犯罪对象;1.对;2.错;3.对;4.错;5.对;6.对;7.对;8.对;9.错;一、判断题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2.刑法中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3.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而进行犯罪的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4.不作为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非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所规定的义务;5.犯罪客观方面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或者受到损害的程度来划分的;6.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睡梦中的举动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7.甲对乙实施抢劫,乙乘其不备逃跑,甲在后紧追,乙在横穿公路过程中被正常驾驶的汽车撞死,甲乙死亡的结果对甲的影响是: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导致在对甲的抢劫罪量刑时,考虑这一结果;8.从自然意义上讲,犯罪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属于一种客观事实特征,因此犯罪客观方面是包括犯罪客体在内的客观事实特征;9.不作为之所以与作为一样属于危害行为,同样可以成立犯罪,归根结底在于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它同作为在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上是相同的;10.行为人盗窃了某一老太太的全部钱财,该老太太自杀;财物损失和老太太自杀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危害结果;11.对于具体案件,只要把它的刑法因果关系搞清楚了,就可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12.实行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而只会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1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必须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行为,没有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1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对;2.对;3.错;4.错;5.错;6.对;7.对;8.错;9.对;10.错;11.错;12.错;13对;14.对一、判断题1.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2.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这说明行为人缺乏认识和意志因素;3.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4.行为人动辄行凶,捅人一刀就走,放任伤亡结果发生,被害人未死亡而构成重伤的,行为人应负间接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5.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没有预见危害结果上的区别是前者是根本不可能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是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6.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不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7. 是否构成犯罪的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8.某甲驾一货车穿行于陡峭山路,某乙想尽快赶到投宿地想搭便车,冒然抓住车厢后部,但却无法攀上,某甲知道这一情况后,为摆脱某乙骤然刹车,致某乙摔入山沟,当场死亡;某甲对某乙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9. 甲平时小偷小摸,听说开始严打后到司法机关自首;甲引诱不到14周岁的少女与之发生性关系,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些都属于法律认识错误;10.在所有故意犯罪中都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11.我国刑法对故意的规定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其行为及结果的违法性;.错一、判断题1.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天龙”,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2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孙某应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2.按照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3.某仓库保管员被两名犯罪分子捆绑在门柱上不能动弹,任凭两个犯罪分子从仓库取走价值2万元的货物;该仓库保管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4.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对赵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罗某被人强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收入很高,罗某便积极参与,在贩毒集团中起了重要作用;罗某从胁从犯转化为主犯,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6.某甲指使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刘某使用麻醉方法绑架某私营企业主10岁的儿子,以勒索该私营企业主的钱财;某甲与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7.某乙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丁同时也向丙开了枪,但据查,乙、丁并无通谋;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8.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10.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就是共同犯罪;11.只要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就是从犯;12.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13.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14.对于教唆犯,应当作为主犯从重处罚;15.甲打击乙,乙奋力还击,丙路过,甲请丙帮忙,共同对乙实施打击,致乙重伤;甲、丙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16.任意共同犯罪的特点有:对其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引用刑法分则条文,还要引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错;2.对;3.对;4.对;5.对;6.错;7.错;8.对;9.错;10.错;11.错;12.错;13.对;14.错;15.对;16.对;一、判断题1.某甲向某乙讨债不成,遂将某乙劫持并关押数月;某甲的行为是继续犯;2.区分一罪及数罪的标准是结果的个数;3.某甲与某乙为琐事发生争吵,某乙气急之下朝某甲右眼打了一拳即要退回屋内,某甲追上朝乙胸部打了一拳,某乙倒地,因反射性心跳停止而死亡;某甲的行为在刑法罪数理论上属于结果加重犯;4.刘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后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刘某中断了关系,刘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刘某将李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李某家将其丈夫杀害;刘某的行为属于连续犯;5.被告人林某自从有了“外遇”以后,向妻子王某提出离婚,王某不答应;为此,林某对王某进行虐待、折磨,经常打骂并且不给饭吃,致使王某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数次被打成轻微伤送进医院;林某的行为属于继续犯;. 对;2.错;3.对;4.对;5.对;一、判断题1.防卫过当,从其性质上讲,应该是防卫行为,只是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2.符合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反之,就不是正当防卫;3.某日,杜某因琐事将韦某打伤;韦某回家后,找了两个朋友商量对杜某进行报复;次日,韦某和他的两个朋友前往杜某家中将杜某打成重伤;韦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4.一日深夜, 一男子闯入某校女大学生宿舍,以暴力相威胁意欲强奸独居的某女大学生;该女假装答应,趁该男子不注意,随即从床边抄起一根木棒,朝该男子头部猛击两下,致其死亡;该女生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5.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要求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里的不法侵害,是指犯罪行为;6.赵某与张某发生口角后,张某声称要把赵某杀死,并前去商店购买匕首;赵某怕张某杀死自己,就在张从商店返回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张某;赵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7.甲乙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撕打在一起;甲因身强力壮,几次将乙摔倒在地上;乙在愤怒之下,掏出匕首将甲刺成重伤;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8.甲欲抢劫便衣警察乙的财物,将乙推倒在地,并抽出尖刀对准乙的脸上划了一刀,逼迫其交出钱财;乙遂掏出身上的手枪朝甲的腿部开枪,但由于甲躲闪很快而未受伤;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9.紧急避险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避免的损害;10.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已经为实施侵害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11.甲受人之托运输毒品,遭遇乙的抢劫,甲在反抗过程中,致乙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12.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义务的人及家庭中负有赡养义务的人;13.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夺等犯罪行为,可以行使特别防卫权;14.假象防卫,是指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是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的情形,它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15.实施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即危险必须是现实的、具体的;16.对于来自于他人的不法侵害,只能进行正当防卫,不能进行紧急避险;17.实施正当防卫,防卫的强度并非不能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只是不能明显超出不法侵害的强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已;18.李某因制止两名流氓调戏妇女,遭到该两个流氓的殴打而被迫还手;双方在对打时,被害妇女的父亲王某恰好从此地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试图叫李某赶快离开,李某误认为王某是对方的同伙伴,拔刀将王某刺成重伤;李某的行为属于假象防卫;19.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假象防卫时,无法预见到对方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则其假象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20.对杀人、暴力取证、绑架等犯罪行为可以行使“特别防卫权”;21.刑法中的“避险不适时”,是指事先避险、假想避险和事后避险;22.只要行为人认为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23.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强度,只要足以制服侵害行为,就不属于防卫过当;24.面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无论是否有其他办法来避免侵害,都可实施正当防卫;25.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6.精神病患者某甲手持匕首追杀某乙,某乙在被逼到一房屋的墙角里,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子上的一个花瓶掷向某甲,砸中某甲的眼部,致其左眼失明;某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2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应当必须存在不法侵害,据此,对一切不法侵害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28.对事后防卫,应一律按故意犯罪来处理;2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30.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1.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后,再对侵害人进行的防卫的,属于防卫过当;二、简答题对;2.对;3.错;4.错;5.错;6.错;7.错;8.错;9.错;10.错;11.错;12.错;13.错;14.对;15.对;16.错;17.对;18.对;19.对;20.错;21.错;22.错;23.错;24.对;25.对;26.错;27.错;28.错;29.错;30.错;31.错;、判断题1.特殊预防的对象主要是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2.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3.刑罚适用的对象是触犯法律的人;4.在我国,刑罚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5.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6.刑罚的适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7.作为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措施,刑罚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在于适用的对象、严厉程度、适用机关与部门、适用根据与程序、确立机关不同;1.错;2.对;3.错一、判断题1.李某因犯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只偿还其犯罪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2.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2日的刑种是有期徒刑;3.负责管制刑的执行的机关是公安机关;4.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共有8种;5.在当前,我国死刑的核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6.管制的期限为2个月以上3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最高不能超过5年;7.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8.拘役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年;9.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10.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1.罚金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5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12.对于故意杀人、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13.被管制的罪犯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14.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一个月内可以回家一次;15.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16.未成年人和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依法不得适用死刑;17.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18.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19.判处主刑管制除外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20.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1.对罪犯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全部没收;22.犯罪分子王某在管制执行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化名与他人合作出版股市参与技巧;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管制刑监督管理规定; ;23.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应当强制参加劳动,但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24.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国家机关中担任非领导职务;25.对判处死缓的罪犯执行死刑的决定性条件是抗拒改造且情节恶劣;.错;2.错;3.对;4.错;5.对;6.错;7.错;8.错;9.错;10.错;11.错;12.对;13.错;14.错;16.错;17.对;18.对;19.对;20.错;21.错;22.对;23.错;24.错;25.错;26.错15.错;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分;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得少于1年;3.我国缓刑的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所在的基层组织;4.战时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的军人;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应当免除处罚;6.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应当从重处罚;7.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8.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案件具有特殊情况、报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酌定减轻处罚;9.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10.某甲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被判处罚金;对甲应当从重处罚;11.某丙因走私制毒物品,被判刑1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对丙应从重处罚;12.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发其他同案犯,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属于立功表现;13.某甲因盗窃罪案发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交待了自己与某乙在交通工具上抢劫1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某乙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某乙追捕归案;对某甲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4.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或者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的,应数罪并罚;15.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则应当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16.某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且于1997年10月1日执行完毕,2002年10月5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则甲构成累犯;17.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则乙构成累犯;18.某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19.某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20.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发现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21.从宽情节是指具有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适当减低应判刑罚作用的情节;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22.根据量刑情节对量刑所起作用的形式,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单功能情节和多功能情节;2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属于从宽情节、可以型情节、单功能情节;24.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2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26.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都是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发生法定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1.对;2.对;3.错;4.对;5.错;6.对;7.对;8.对;9.对;10.错;11.对;12.错;13.对;14.错;15.错;16.对;17.对;18.错;19.错;20.对;21.对;22.错;23.错;24.对;25.对;26.错;判断题1.劳改队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2.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3.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4.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继续执行;。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刑法基本原则(东财2015年研)答: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罪刑法定原则(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北航2015年研;人大2010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河北大学2014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武大2004年研)答:(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①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佚名文章网络点击数:186更新时间:2008-10-22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新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疑是一个重要准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并非易事,它比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更为艰难,在现阶段,还存在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回眸新中国从几千年的封建浓雾里走出,在这一漫长的“人治”里程中,君臣之道、三纲五常、受命于天、君命重于一切等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准则。
毛泽东与黄炎培沉重地谈到用“民主”来改变中国“人亡政息”的周期律时,许许多多的人们还不知道“民主”是什么,事实上,民主就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意味着法治,与“专制”对立。
我国在1954年实现了立法上的平等,确立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1954年宪法的诞生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直到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林彪、“四人帮”乱党乱政,使得1954年宪法还没有完成其历史使命时,就结束了生命,一部有着严重错误和缺陷的1975年宪法在制乱者的操纵下颁布了。
这次立宪,可以说是中国立宪史上的一次大倒退,它取消了1954年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反映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轻视。
1976年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我国进人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1978年3月5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
由于当时一些理论上和政治上的是非还没有搞清,对极左路线的危害及其批判还不够深人,特别是作为极左路线产物的“文化大革命”还未遭到全盘否定,因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仍未在宪法中得到肯定和恢复。
第二章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含义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的平等;2、量刑上的平等;3、行刑上的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含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
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贝卡里亚•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道德情感就这样遭到破坏。
这种情感是无数世纪和鲜血的成果,它们极为艰难地、缓慢地在人类心灵中形成;为培养这种感情,人们认为还必须借助最高尚的动力和大量威严的程式。
——贝卡里亚•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
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个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
然而,对于明智的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贝卡里亚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以适应各种不同犯罪的处罚。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主犯、从犯等。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规定了不同的情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体现•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观念。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观念,追求量刑公正。
赵秉志人权观点

一、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改革的鲜明主题之一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当今世界,人权已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处理政治、经济、法律等事务时常常优先予以考虑的问题。
人权的改善和进步需要多方面的保障,法治无疑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领域。
而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使刑法对人权之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即包括对犯罪人人权的依法保护,同时当然更应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保护。
鉴于刑法对人权保障特别重要,所以当代各国立法者一般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尽可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刑法对其加以保护。
事实上,20世纪以来,围绕如何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权,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大规模进行了刑法改革。
例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为公民权利提供有效保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先于1962年拟定了“被视为二战后刑法改革事业高峰的政府(刑法)草案”(注:参见徐久生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译者的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后来几经反复研讨,终于在1975年对其旧刑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并作为当时最新的西方刑法改革成果公布施行,从而不仅引起了大陆法系诸国的关注,而且对英美法系的刑法改革也产生了推动作用。
1982年葡萄牙共和国通过的新《刑法典》,被认为在人权保障方面具有重大的进展。
90年代以来,随着人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各国在以刑法手段强化人权保障方面迈出了更大的步伐。
首先是1992年法国对其1810年刑法典的全面修订,继而是《澳门刑法典》于1995年颁布,其后又有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出台并与原《苏俄刑法典》的分离,再后是1997年中国对其1979年刑法典的全面修订。
前述各国及澳门地区刑法的修订与制定,反映了刑法改革随时代变迁和社会进步而势在必行的当代世界性法治前进的潮流与趋势,而刑法改革的鲜明主题之一,则是如何进一步强化刑法对人权的全面而有效的保障。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定稿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年级11春法本学生姓名周凯学号 *************指导老师连欣怡2013年11月08日论文提纲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概述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三、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四、中国社会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原因。
(一)、立法本身的原因导致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相对不公平(二)、由于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难度(四)、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枉法裁判的存在,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困难(五)、新闻媒体、网络的运用也可能影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体制设置存在问题(七)、经济原因也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打折五、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举措(一)平等的保护(二)平等的定罪(三)平等的量刑(四)平等的行刑内容摘要:如何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学习刑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其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正确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
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能对任何人搞歧视。
由于立法的原因、人为因素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刑法面前不平等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本文指出要做到法不阿贵,一视同仁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刑法人人平等公平区别对待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概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这思想虽然很好,但却无法实施,因为它的平等是以维护等级制度为前提的,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的精髓所背离。
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作者:邢博琰来源:《学周刊》2018年第06期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乎老少皆知。
而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要通过学习,理解这句话的真正含义,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的刑法理论进行学习与研究,从而达到真正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句话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原则;适用平等;区别对待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8)06-0188-02DOI:10.16657/ki.issn1673-9132.2018.06.120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起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先是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开始的。
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则是由资产阶级运动的兴起而开始的。
尤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确立。
法国的代表人物卢梭曾经说过一句富含哲理性的话语“每个人生来都是平等自由的”。
但是这句话却很难实施,因为它的前提是以维护等级制度平等,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相反。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习惯了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也把它作为国家的根本原则来使用,而且在联合国宪章中也有所体现。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修订并没有那么一帆风顺。
从1954年最开始确立平等这一原则,到受“左”倾思想的影响这一原则被删除,再到后来又在1982年宪法中进行恢复,这个过程百折千回。
直到1997年,在刑法中对这一平等原则给予重申。
很多人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混为一谈,它是“刑法的唯一性,不能和其他部门共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各部门法的共存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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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祝您取得好成绩百!一、判断题(共15题,共30分)1、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A :对B :错参考答案是:A2、刑法是对犯罪的规定和惩处,不需要考虑刑事责任。
A :对B :错参考答案是:B3、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罪,没有规定的刑罚酌情适用刑罚。
A :对B :错参考答案是:B4、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
A :对B :错参考答案是:A5、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XXX和XXX。
A :对B :错参考答案是:A6、刑法是规定立功、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A :对B :错参考答案是:A7、各国刑法对溯及力问题采用的原则包括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
A :对B :错参考答案是:A8、刑事责任能力程度一般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A :对B :错参考答案是:AA :对B :错参考答案是:A10、我国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隶属刑法组成。
A :对B :错参考答案是:A11、刑法具有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最为严厉的强制性两个显著的特点。
A :对B :错参考答案是:A12、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运用刑罚打击立功,保护国度和群众。
A :对B :错参考答案是:A13、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A :对B :错参考答案是:A14、我国刑法办理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同等原则。
刑法判断题
一、判断题1.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贯彻和体现。
()4.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包括法定化、实定化、谦抑化、明确化。
()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在形式上坚持绝对的平等。
()1.对;2.对;3.对;4.错;5.错。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可以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
()3.对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外交代表、国有企业领导在领域外犯罪,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只有犯罪的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才能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5.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从新兼从轻原则。
()6.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姆杜拉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7.刑法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属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8.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
()9.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应当免除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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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任何罪犯都应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在刑法适用活动中这一原则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文中着重从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分析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适用情况,并提出在刑事司法中贯彻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既是社会的强烈愿望,也是社会市场经济下的客观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要严格执行该平等原则,改善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采取如下措施:确立平等的立法规则,确保立法的合理性与规范性;严格执法,反对任何形式上的特权;加强执法者的法律知识培养,提高其思想觉悟;全民普及法律知识。
关键词: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刑事司法;人人平等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in the application ofcriminal law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equal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is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n china.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pplicable criminal law refers to any criminals should be equal to the applicable criminal law shall be prosecu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law conviction,sentencing and execution,people will not allow any privilege beyond the law.This principle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guidance and restraint for activities in criminal law.This paper mainly from the three aspects of conviction, sentencing and execution of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in the criminal law, and puts forward some problems in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in criminal law in criminal justice needs attention.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in criminal law,which is the strong desire of society,is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 of the social market economy.It is the need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legal system.Should strictly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improv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past,mainly to take measures as follows:establishing equality of legislative rules,to ensure the rationality of the legislation and normative;strictly enforce the law,the privilege against any form of; strengthen the enforcement of law knowledge culture,improve their ideological consciousness,popularize legal knowledge.Key words: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criminal justice;everyone is equal目录摘要 (1)Abstract (2)引言 (4)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及内容 (5)(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5)(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内容 (5)1.刑法定罪平等 (6)2.刑法量刑平等 (6)3.刑法处罚平等 (6)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作用和意义 (7)(一)是社会的强烈愿望 (7)(二)是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客观要求 (7)(三)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7)三、妨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因素 (8)(一)量刑范围跨度过大造成量刑的不公平 (8)(二)刑法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权力 (9)(三)社会地位与经济因素的不同 (9)四、改善的措施 (10)(一)确立平等的立法规则,确保立法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10)(二)严格执法,反对任何形式上的特权 (10)(三)加强执法者的法律知识培养,提高其思想觉悟 (11)(四)全民普及法律知识 (12)(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2)结语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6)引言我国古时就有“法律面前一切平等”的法律思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民主社会的建立,我国在宪法及刑法相关条文中明确规定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各种不平等的情况。
由于受到长期封建等级观念的影响,特权思想在一部分人的头脑中滋生。
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司法人员的知识水平、法制意识及素质不高,难以保证司法公正,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仍然表现出司法不公正,没有真正做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社会之法制理念,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有利于健全我国法律体系,对我国司法实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及内容(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我国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里所规定的这个原则,即为刑法适用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具体说来就是不论任何人犯罪,也不论其社会地位、职业性质、政治面貌、家庭出身、财产状况等,在进行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平等对待,不允许存在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早在1934年,我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的红色革命根据地就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该法律条文中,第四条就规定了劳动人民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在建国初期颁布的《共同纲领》具有宪法性质,也在其中规定了法律适用上男女平等及民族平等。
1954年,我国宪法更加明确对法律适用原则进行了规定,即“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是后来由于我国政治出现了一定动荡,在“左”倾思想的错误影响下,人人平等的原则被歪曲理解,更是在1975年的宪法中明确删除了这一原则,严重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了历史错误后,明确指出了要保证法律适用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人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随后在1982年的宪法中重新确认了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种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具体体现在立法及司法实践这两方面。
一方面是在立法过程中,公民有参与立法过程并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在法律的司法实践中体现适用人人平等。
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下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实施表现,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现象而对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强调。
它既是法律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在刑法适用时,对犯罪主体的约束如人身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约束,其约束程度和强制力对所有犯罪主体都平等一致。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内容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指对于刑事犯罪的人,在适用刑法上都应当依据刑法规定来进行定罪、量刑、行刑,不存在任何原因的不同,不因犯罪人的个人、家庭、社会等因素而进行差别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在司法公正和反对特权上。
1.刑法定罪平等刑法适用定罪平等原则,即犯罪行为人实施的危害国家社会或个人等的犯罪行为,满足了刑法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条件,那么无论其出身、地位、财产、民族等,都需要按刑法中的具体规定来定罪。
这种定罪平等原则,即要求对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进行定罪,也要求对于那些不满足刑法具体规定的行为予以无罪确认。
对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认定,是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按照主客观原则综合进行认定的。
无论是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哪一类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具有一般刑事责任能力并达到年龄,都应当同等对待。
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规定条件的,无论其个人情况还是外在意志,都应当对其判定无罪。
这两方面充分避免了犯罪行为逃避法律惩罚,也避免了对行为人的定罪存在过错,从根本上反对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2.刑法量刑平等刑法定罪后,就必须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量刑,刑法量刑平等,指的是同一犯罪行为,无论个人或社会情况如何,都必须按照统一量刑标准来进行判处,不能够违背量刑标准或采用多重标准。
我国《刑法》在第61条中对量刑所遵循的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标准,决定相适应的刑法。
而我国刑法总则所适用的原则及刑法制度,如对累犯、自首等情况进行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这些标准对所有犯罪行为人同样适用,不存在任何形式和量刑上的区别。
3.刑法处罚平等对于定罪量刑的犯罪处罚,应当在行刑处罚上平等,只有严格执行行刑处罚,才能对犯罪人及犯罪行为达到刑罚的目地,起到惩罚、警示、纠正等作用。
而这种刑法处罚上的平等,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刑罚处罚一致,对于相同的处罚应当采取同样的处罚措施进行,不能在同罪同罚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