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施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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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义务教育学校最基本的办学标准,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管理、评价和监督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三)《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含规划保留的村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办学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学校设置标准(一)学校布局应根据城镇及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合理布点。

(二) 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为原则,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方便学生就学等因素确定。

城镇居住区服务半径原则上完全小学为500米,初级中学为1000米。

农村学校可根据道路交通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布局,原则上2万人设立一所完全小学,4万人设立一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设置非完全小学或教学点。

(三)新建学校宜按下列几类规模设置:完全小学为24班、30班、36班。

初级中学为24班、30班、36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36班、45班、54班。

(四)学校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五)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便捷、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卫生、和谐,保障师生身心健康。

第三章校园建设标准(一)校园应有足够的空间和用地。

校园规划建设基本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和道路广场停车场用地等。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2019年精选文档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2019年精选文档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这部法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

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

(摘自2006年6月30日中国新闻网)新《义务教育法》七大亮点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人上。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摘自2006年6月30日《中国青年报》)教育部要求保留边远山区村小学教育部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须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并积极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小学生的就学路程,并作出明确规定;对确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入学难、群众反映强烈,而寄宿制学校建设不能满足需求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南京小升初入学途径

南京小升初入学途径

南京小升初入学途径南京小升初入学途径初中是中学阶段的初级阶段,初级中学一般是指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学,是向高级中学过渡的一个阶段,属于中等教育的范畴。

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南京小升初入学途径,快来看看吧!一、公办招生主要方式:学区直升、自主招生、电脑派位、特长生、划片入学(老秦淮)近年来南京部分热点公办学校每年也通过自行制定录取标准和方式来招生。

但公办学校自主招生的名额比例被严格要求控制在总招生人数的10%以下。

1、学区直升其中包括确定施教区、户籍审定两个大点,部分家长会涉及办理回原籍手续。

秦淮区则有特殊的划片入学情况。

义务教育阶段,为保证每个孩子都有学上,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由教育部门划定公办校施教区,学生可进入对应公办校。

通过每年的户籍审定之后,学校会下发通知单,规定报到时间。

2、自主招生(优录生)自主招生,即优录,公办校不会将优录作为主要的招生方式,所以每年可以优录进入公办校的学生极为少数。

和公办校相比,民办校的优录名额更加多,这是民办校的主要招生方式。

如果有意择公办校,家长需提前准备相应的小升初简历,到时间到校进行投递简历,随后等待学校消息。

3、电脑派位(优录生)即摇号,公办校、民办校皆有。

为控制“择校热”,将公办校原本用来自主招生的名额,实行“空余学额电脑派位”,这类公办校,又称为“热点公办校”。

每年的热点公办校都会不同,教育局根据公办校招生情况公布当年的电脑派位学校。

4、特长生规模不大,名额较少。

招收特长生的学校中,汇文、宁海、五十中、九初、科利华、中华、一中等学校,关注度较高。

特长生有些学校要求很高,有的要看全国、省级比赛名次,可以根据每年体育特长生招简进行对应,PS:体育类的需要提供相关体育类证书,还会进行统一的测试。

但是音乐类的特长生则入校标准有点模棱两可。

学校会进行统一的测试。

一旦录取就必须前去就读。

二、民办招生主要方式:自主招生、电脑派位、小学直升1、自主招生(优录生)每年大量的孩子都是通过这种渠道成功录取民办。

知否知否-义务教育的相关知识点

知否知否-义务教育的相关知识点

知否知否-义务教育的相关知识点每一年的大连及周边地区的教师招聘,以其良好的自然人文环境、优厚的工资待遇等区域优势吸引了大量考生。

19年大连瓦房店教师招聘公告已下发,大连其它地区教师招聘考试公告即将陆续下发,你准备好了吗?今天的文章和大家分享的是教师招聘考试中的有关于义务教育的常考点总结,便于大家对比记忆。

义务教育发源于资本主义时期的德国。

我国最早出现义务教育性质的学制:壬寅学制。

我国最早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制:壬寅学制。

我国最早出现“义务教育”一词的学制:癸卯学制。

我国有关“义务教育“第一道正式法令:强迫教育章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即开始推行普及教育的方针。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提出“有计划有步骤实行普及教育”。

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普及小学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八十年代除了山高林深、人口特别稀少地区外,全国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变了中央部门对基础教育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端,加强了地方政府对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增强了基础教育发展的活力,并进一步提出了“有步骤的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有步骤地实行9年义务教育”。

1986年4月全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标志着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再次修订通过《义务教育法》,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

该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由此拉开了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均衡、公平方向迅速发展的序幕。

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复习提问]人口素质的高低与国家发展的关系;教育与人口素质的关系。

[导入新课]较高的人口素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而教育的发展程度是影响人口素质的重要因素。

大力发展教育,是我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加快现代化进程,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的根本措施。

鉴于中小学教育的重要性及我国的国力所限,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二、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板书)(一)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板书)义务教育的含义和特征(板书)义务教育: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1、义务教育具有国家强制性。

(板书)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教育的规则,全社会必须遵守,不能违犯。

举例:父亲不让女读书少女与父对公堂江西于都县银坑镇一名十三岁的农村女孩因父亲剥夺了其受教育权而走上法庭,要求恢复其受教育权,继续完成学业。

这位女孩叫谢友兰,2001年小学毕业以优异成绩顺利升入初中。

可是,她的父亲谢明军却要求女儿辍学在家务农。

谢友兰自小就渴望长大后上大学,父亲的偏见让她很伤心。

为了读书,她请外婆、表哥等亲戚说情,可固执的父亲就是不答应。

小友兰急中生智找到了村里的干部,叔叔们告诉她可以去找法院帮忙。

于都县法院受理后,一审判决谢明军立即恢复谢友兰的受教育权,有义务让谢友兰完成学业,并对谢明军作出教育批评,要求他当庭向女儿道歉。

——人民网 2001年10月11日2、义务教育具有普遍性。

(板书)学生阅读教材,了解普遍性的含义。

3、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

(板书)但是,在我国目前,许多地方还存在乱收费的现象。

据统计,教育乱收费问题自1995年以来连续治理已近10年,最近5年来,教育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共组成数万个检查组,检查了47万多所小学和12万多所中学,查出中小学各种违规收费5年合计15亿元,清退10亿元;查处乱收费案件3万余件,有4600余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抚顺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抚政发[1991]1号

抚顺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抚政发[1991]1号

抚顺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抚顺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抚政发[1991]1号1991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义务教育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到二000年,全市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一九九四年底前,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基础上,完成建设标准化小学任务。

条件具备的地方,可直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适龄儿童、少年受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必须依照《义务教育法》和《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全市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落实到乡镇。

农村继续实行县、乡、村三级办学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受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义务教育实施情况。

第二章就学第六条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从七周岁入学到六周岁入学的过渡。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编写规划方案》的通知-[88]教中小材字004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编写规划方案》的通知-[88]教中小材字004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编写规划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编写规划方案》的通知([88]教中小材字004号1988年8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顾问、审定委员、审查委员,编写教材的有关单位:根据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我委制订了《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编写规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五月六日至十一日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规划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代表们针对《方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进行了修改,现将《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编写规划方案》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编写规划方案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编写规划方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是关系到我国未来的重大战略决策。

中央已决定在本世纪末分期分批地在我国实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要建设一支有足够数量的、合格而稳定的师资队伍以外,还必须搞好教材建设。

教材规定了教学的主要内容,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是学生获取知识,发展智能的主要渠道,因此教材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

现行中小学教材,不仅品种单一,而且在内容上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改革、开放的需要。

因此,必须根据国家教委新订的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总结我国教育改革的经验,编写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质量较高的新的教材来。

一、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性质、任务,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材必须着眼于提高民族素质,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和各级各类人才奠定基础。

九年义务教育经费使用规定

九年义务教育经费使用规定

九年义务教育经费使用规定引言九年义务教育是中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家教育公平、提高人民素质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九年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规定,直接关系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一、九年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九年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以及其他社会渠道,如企事业单位捐赠和社会捐款等。

这种多元化的经费来源确保了基本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央财政拨款的分配原则中央财政拨款的分配原则主要有两点。

首先,按照地区居民总数确定金额,并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其次,结合地区的实际需求,重点支持教育薄弱地区,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三、地方财政拨款的使用规定地方财政拨款的使用规定主要包括教育经费的合理配置和使用范围的明确。

各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教育经费的各项支出,确保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四、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九年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主要由学校、教育局等机构负责,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而外部监督则由社会各界、家长和学生等参与,确保教育资源的公正分配。

五、九年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九年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涵盖了学校基础建设、师资培训、教材资料采购、学生福利和教育改革等方面。

在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的同时,也需注重教育创新和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六、教育经费的合理配置原则教育经费的合理配置原则主要包括整体调控和分类调控两个方面。

整体调控是指根据时期和地区的需求,进行总量上的调控和分配。

分类调控则是指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目标和重点上的调控和分配。

七、师资培训和教育改革的经费投入师资培训和教育改革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因此,九年义务教育经费中要适当投入到教师培训和教育改革方面。

通过提高教师素质和改善教育环境,可以提升教育水平和学生发展。

八、学生福利的经费保障学生福利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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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施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
正文:
---------------------------------------------------------------------------------------------------------------------------------------------------- 南京市施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
(1987年8月5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凡在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家庭应遵守本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本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办学。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义务教育事业的规划和管理,组织和指导县(区)进行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规划,并落实实施措施,指导学校义务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办好所属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国家确定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之前。

本市市区实行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学制,农村实行小学五年,初中三年的“五、三”学制(过渡学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五、四”学制或“九年一贯制”的学制改革。

学制的变更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全市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七条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应于新学年开始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现行七周岁入学或六周岁半入学的地区,应创造条件逐步过渡为六周岁入学。

入学年龄的过渡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免予入学或中断学业的,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区的教育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学校按照规定接收学生入学,不得违背学籍管理规定责令学生停学、退学或开除学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工作。

第九条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区,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责任制,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

现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要巩固成果,提高质量。

全市一九九三年基本实现义务教育。

第十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小学和初级中学,应保证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国家的规定举办小学和中学,现已举办的小学和中学,要进一步办好。

学校的开办、停办、撤并、搬迁,农村村管小学由乡人民政府申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农村中心小学、城市的小学以及初级中等学校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举办特殊教育,使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盲童学校由市设置,聋哑学校由市、县设置,弱智辅读学校(班)由县(区)设置。

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推迟。

第十二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证初等学校和初级中学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学仪器、图书资料、体育用品等教育教学设备逐步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保证当地初等学校和初级中等学校基本建设所需的土地、材料、施工力量,抓紧修缮、改建危害师生安全的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城市新住宅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或者扩建幼儿园、小学和中学。

农村集镇建设规划应包括义务教育设施。

农村小学、中学维修、扩建和新建的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筹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不得向学校周围排放有毒有害的气体、液体和施放噪音,污染教学环境,不得建造影响学校教学和师生正常活动的设施;不得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本市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市、县(区)财政以上年教育事业费预算数为基数,保证当年义务教育事业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育拨款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按同口径计算)逐年有所增加。

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城乡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中,每年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市、区机动财力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义务教育。

乡(镇)财政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义务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和挪用。

第十六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学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杂费。

初级中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入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集资和摊派钱物。

学校不得自立名目滥收费用。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经费、师资和计划等方面保证优先发展师范教育,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市属师范学校的招生可以定向到县(区),偏远地区可以定向到乡(镇)。

第十八条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

对长期在艰苦地区任教和由城市到农村任教的教师,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

未经县(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合格教师改做其他工作。

师范院校毕业生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分配,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十九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居住条件和生活待遇,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拨出一定的指标用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民办教师工资除国家补助部分外,以乡为主,实行统筹工资制,逐步做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的待遇相当。

中小学公办教师看病、住院、转院和医药费用报销,与当地党政机关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严禁侮辱、殴打教师。

第二十条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一条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考核合格的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考核不合格的进行培训,仍不合格的不得任教。

第二十二条建立中、小学督导制度。

市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督导(视导)机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设督学,负责对本地区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法规、政策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取得优异成绩,作出重要贡献的地区、单位、教育工作者和其他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凡应入学而未入学(包括自行辍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分别情况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并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罚款数额不超过当地每个学生平均占有义务教育经费数额。

学校无故拒收本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

第二十五条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执照,并可由县(区)人民政府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所罚款项用于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或其他教学设施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或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教学环境的有毒有害气体、流体、噪音,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影响学校教学和师生正常活动的设施,由城管部门责令拆除。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或侮辱、殴打教师,或体罚学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追回款项,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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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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