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为了操纵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爱护水体水质,保证人体健康,爱护生态平稳,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形,特制定本标准。
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不、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91 样品的储存和治理技术规定3 定义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截了当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操纵内容4.1 污染物分类按照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4.2.1 专门爱护水域专门爱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爱护区范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爱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爱护水域爱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爱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样水域一样水域指:除以上专门爱护水域和爱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4.2.5 污水总管4.2.6 污水处理厂4.3 标准分级4.3.1 标准分级原则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不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第一篇范文:《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6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1次会议精神,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探索煤炭资源清洁高效利用的有效途径,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和示范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十三五”期间,煤制燃料产业的首要任务是围绕能效、环保、节水及技术装备自主化等内容开展产业化升级示范。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面总结已建示范项目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准入,稳步推进煤制燃料示范项目建设,依托示范项目不断完善国内自主技术,加快转变煤炭利用方式,增强国内油气保障能力,为能源革命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量水而行”,在水资源许可的条件下开展示范项目建设。
2.坚持最严格环保标准,示范项目执行能源、化工领域现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或更高的环保要求。
3.坚持节能高效,示范项目应在现有水平上,通过优化流程、创新工艺、技术集成等途径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和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4.坚持科学布局,统筹考虑资源条件、环境容量、生态安全、交通运输、产品市场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示范项目。
5.坚持自主创新,重点示范自主知识产权的煤炭加工转化技术和装备,以示范项目为载体推动其产业化、定型化和标准化。
二、示范项目设立(三)煤制燃料是指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加工转化,生产汽油、煤油、柴油、航煤、石脑油、成品油调和组分、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液体或气体燃料的行业。
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以及联产多种燃料的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均是煤制燃料行业的组成部分。
(四)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等规划是指导煤制燃料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发展、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遴选、确定煤制燃料示范项目(简称示范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并推动实施。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GB 8978-1988代替 GB 54-73(废水部分)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10.04实施 1998.01.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对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类。
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间段。
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
在标准适用范围上明确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所排放的污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
除上述12个行业外,已颁布的下列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均纳入本次修订内容。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第一时间段的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的新扩改水平,为控制纳入本次修订的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增加控制项目10项;第二时间段,比原标准增加控制项目40项,COD、BOD5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代替GB 8978-88,同时代替以下标准:GBJ 48-83GB 3545-83GB 3546-83GB 3547-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革工业水污染GB 3548-83GB 3549-83GB 3550-83GB 3551-83GB 3553-83GB 4280-84GB 4281-84GB 物排放标准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4282-84GB4283-84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5469-85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产业发展总体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产业发展总体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宜府办发〔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磷产业发展总体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磷产业发展总体规划(2017~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宜昌市磷产业发展总体规划(2017~2025年)宜昌是全国重要的磷矿生产和加工基地,磷化工产业是宜昌工业经济重要的优势和支柱产业。
为加强磷矿资源的保护和高效利用,推动全市磷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促进长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一、磷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一)磷矿分布及特点。
2015年,我市磷矿资源储量36.67亿吨(其中基础储量6.16亿吨),占湖北省磷矿资源储量的57.9%,占全国资源储量的20.8%。
2016年底磷矿开采规模为2091万吨,2016年磷矿开采量为1156.26万吨。
我市磷矿分布在夷陵区、远安县和兴山县三区县交界处。
其特点是:资源储量较大,分布相对集中;磷矿矿层结构为“两贫夹一富”,其中约80%为中低品位磷矿;磷矿为胶磷矿,矿物颗粒细,嵌布紧密,且有害杂质较多。
(二)行业概况。
我市拥有我国最早的磷酸一铵和黄磷生产企业。
目前已形成磷矿采选、磷肥、基础磷化工和精细磷化工产品的产业链。
截至2016年底,已拥有规模化磷矿采选企业51家、磷化工企业36家,其中,产值过亿元的38家(磷矿采选企业15家、磷化工企业23家),磷矿采选、磷化工企业工业总产值达803亿元。
(三)产业现状。
1.磷矿采选。
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为了操纵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爱护水体水质,保证人体健康,爱护生态平稳,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形,特制定本标准。
1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不、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GB12997-91采样方案设计GB12998-91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91样品的储存和治理技术规定3定义3.1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截了当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污染物操纵内容4.1污染物分类按照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 项,第二类63项。
4.2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4.2.1专门爱护水域专门爱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爱护区范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爱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爱护水域爱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爱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一样水域一样水域指:除以上专门爱护水域和爱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长江口、杭州湾4.2.5污水总管4.2.6污水处理厂4.3标准分级4.3.1标准分级原则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不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为了操纵上海市地面水与地下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与社会进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与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91 样品的储存与管理技术规定3 定义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含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与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操纵内容4.1 污染物分类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4.2.1 特殊保护水域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保护水域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通常水域通常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与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4.2.5 污水总管4.2.6 污水处理厂4.3 标准分级4.3.1 标准分级原则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一致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一致的排放标准。
环境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环境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在现代社会,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我们需要制定和实施各行业的环境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行业的排放标准。
一、工业排放标准工业是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实施严格的工业排放标准。
针对不同类型的工业污染物,如氮氧化物、硫化物和颗粒物等,应设定相应的排放限值。
例如,在发电厂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限值是100毫克/立方米。
二、交通运输排放标准交通运输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之一。
为了减少交通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应制定排放限值标准。
例如,对于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可以设定为100毫克/公里,颗粒物排放限值可以设定为4.5毫克/公里。
三、农业排放标准农业排放主要集中在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上。
为了防止农药和化肥对土壤和水源的污染,应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某种农药,其残留量应严格控制在土壤中的浓度不超过0.01毫克/千克。
四、建筑施工排放标准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对环境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减少建筑施工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应制定排放标准。
例如,在建筑施工现场,废气排放限值可以设定为200毫克/立方米,废水排放限值可以设定为20毫克/升。
五、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生活污水是城市和农村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保护水资源和环境,应制定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例如,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限值分别可以设定为30毫克/升和5毫克/升。
六、垃圾焚烧排放标准垃圾焚烧对大气和环境都会带来严重的污染。
为了减少垃圾焚烧对环境的伤害,应设定排放限值。
例如,在垃圾焚烧厂,二噁英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排放限值可以设定为0.1纳克/立方米。
七、化学品生产排放标准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可能排放一些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为了防止这种污染,应制定排放限值标准。
例如,对某种有害气体的排放限值可以设定为2毫克/立方米。
国标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7年
12月
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单位
:mg/L
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1 pH一切排污单位
6 ~9 6~9 6 ~9
色度
染料工业50 180
(稀释倍数)其他排污单位50 80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100 300
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
执行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
求
分别执行
4.1.1和
4.1.2的规定
4.1.5 GB 3838中
I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
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
(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
车间排放口)
4.2.1.2第二类污染物
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
量
分别为
4.2.2.1 1997年
12月
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
11铬盐工业5.0m3/t产品
12硫酸工业水洗法15.0m3/t硫酸
6
续表
3
序
号
行业类别最高允许排放水量或
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
13苎麻脱胶工业500m3/t原麻或750m3/t精干麻
14化纤浆粕本色
150m3/t浆
漂白
240m3/t浆
15粘胶纤维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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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 628.191:661.631
GB 4283-84
(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黄磷工业生产排
放的废水、废渣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黄磷生产厂或车间。
1标准的分级
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黄磷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PH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 黄磷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pH值
项目 第一级 第二级
pH值 6.0~9.0 6.0~9.0
悬浮物,mg/L 150 250
元素磷,(以P4计),mg/L 0.1 0.3
氟化物*(以F-计),mg/L 20 30
氰化物*(以CN-计),mg/L 0.5 1.0
* 地氟或确氟地区可不执行本指标
3其他规定
3.1 凡黄磷生产厂或车间应遵照本标准的要求。现有黄磷生产厂或车间应加
强管理,降低消耗定额,提高黄磷收得率;对所产生的副产物和废物应最大
限度地加以综合利用,少量必须排放的废物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新建黄
磷企业应采用先进工艺生产流程和设备及综合利用三废的措施。
3.2 黄磷生产的电炉尾气应因地制宜进行综合利用,一般不得点燃放空。
3.3 黄磷生产的炉渣和磷泥,必须综合利用。暂时没有条件处理的贫磷泥,
需合理存放,不得溢入周围水域。
3.4 合理废油应实行循环套用,降低用水量。
3.5 扩建、改建企业应按第二级标准执行。
3.6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黄磷工业废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天津化工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庆源。
本标准委托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