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财物管理制度
关于审计全县公安等部门罚没款涉案财物管理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审计全县公安等部门罚没款涉案财物管理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全县公安等部门在开展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罚没款涉案财物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经过审计发现,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一、罚没款涉案财物管理流程不规范对于罚没款涉案财物的管理流程不规范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安等部门对罚没款涉案财物的管理流程不够严谨,相关的收支登记、存储、处置等环节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管理不够规范。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在审计中发现,公安等部门的财务制度相对滞后,对于罚没款涉案财物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的地方甚至没有相关的制度文件。
这就给罚没款涉案财物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容易出现管理混乱的情况。
三、人才队伍建设不足公安等部门在罚没款涉案财物管理方面的人才队伍建设相对薄弱,有的地方甚至没有专门负责罚没款涉案财物管理的专业人员。
这就导致了对于涉案财物管理的专业性和专业技能不足,从而影响了管理工作的质量。
基于以上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强管理流程规范化公安等部门应当对罚没款涉案财物的管理流程进行规范化,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收支登记、存储、处置等环节的具体规定,确保各项管理环节的严谨性和合规性。
二、健全财务制度各级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罚没款涉案财物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相关的管理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执行性。
研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罚没款涉案财物管理的风险防控机制,主动识别和评估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确保管理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公安等部门在罚没款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只有加强管理流程规范化、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才能够有效地提高罚没款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确保公安等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4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2014年5月17日南宁市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的监督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施查封、扣押后,违法行为人未依法接受处理的案件涉及的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钱款、物品。
本办法所称的追回赃款赃物,是指执法部门依法追缴的违法、违纪案件的钱款和物品。
第四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所属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负责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依法作出罚款或者罚金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罚金的机构分离。
依法实施当场收缴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3.10•【字号】桂政发[1987]23号•【施行日期】198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7]23号1987年3月10日)现将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6】财预字第2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前,各种罚款名目繁多,管理混乱,截留、坐支、挪用国家罚没收入的情况时有发生,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管理办法》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凡是违反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或未经区财政厅审核批准的罚款名目及办法,要即停止执行,已经收上的罚没款要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二、各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或“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款收入”如数上缴国库。
任何机关都不得截留、坐支。
如经纠正还不改正的,财政机关可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户中扣交。
除纠正错案可予以退还外其余财政机关不得办理收入退库。
三、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按下列规定分级入库:(一)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隶属中央的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应交地方财政的百分之五十部分,铁路以分局为单位、海关和外汇管理局按照案件主办单位级次,交地方同级财政机关。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隶属地方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或判处的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地方财政机关。
四、各政法机关判处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不论发案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一律上交同级地方财政机关。
五、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扣留财物)凭证的管理。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罚没财物收据问题的通知-[87]公[治]字71号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罚没财物收据问题的通知-[87]公[治]字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dc1bcd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20.png)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罚没财物收据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罚没财物收据问题的通知
(〔87〕公(治)字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和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治安管理处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问题通知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按公安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制,同时纳入地方政府对罚没凭证的统一管理,如增加地方财政编号并加盖地方财政部门罚没财物专用章等,具体印制和管理办法,请各地公安、财政机关协商办理。
1987年7月25日
——结束——。
工商局罚没财务管理制度

工商局罚没财务管理制度一、概述工商局罚没财务管理制度是工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工商局罚没财务的管理流程、资金使用标准和监督力度,保证罚没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制度主要内容1.罚没资金管理1.1 罚没资金的保管和使用(1)罚没资金应委托国家授权的银行进行保管。
(2)罚没资金应按照法定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变相挪用。
1.2 罚没资金的流转和监督(1)对于罚没资金的流转和使用,应遵循“资金一单、流程一安排、责任一清晰”原则,确保罚没资金的流转与管理的透明化。
(2)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实际意义的资金使用标准,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合理安排资金。
2.罚款管理2.1 罚款的缴纳和管理(1)罚款应缴纳至国库,并由国库统一管理。
(2)罚款期限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超期未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催告。
2.2 罚款的使用和监督(1)对于罚款的使用,应按照法定义务和授权,做出具体的方案和安排。
(2)对于罚款的监督,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工商局的要求进行,并进行公开。
三、制度的意义工商局罚没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规范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强工商局员工的财务管理意识,规范管理流程,完善资金合理使用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也是实施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四、结论综上所述,工商局罚没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意义重大且必要性强。
只有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力和规范力,才能提高罚没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实现我国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解读(罚没物资处理管理办法)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解读(罚没物资处理管理办法)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杜绝罚没财物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依法实施罚没财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统称执罚单位,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该办法包含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
法律分析:罚没财物也叫没收非法财物,顾名思义就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无偿收缴的处罚形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罚没财物管理,保护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执行罚没财物的管理。
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2023修订)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的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罚没的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2、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根据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办法。
3、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由执法机关、财政机关、接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营商业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参与作价的部门,不得内部选购。
4、法律主观:查扣追缴的赃款赃物的处理:如果有受害人并且受害人是个人的,是直接将财物返还给他个人的。
另外一些案件,例如在贪污犯罪中,由于受害的往往是单位,通常是将财物直接退还给这些单位的。
没有人认领的上缴国库。
1、法律主观:查扣追缴的赃款赃物的处理:如果有受害人并且受害人是个人的,是直接将财物返还给他个人的。
另外一些案件,例如在贪污犯罪中,由于受害的往往是单位,通常是将财物直接退还给这些单位的。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4.02
•【字号】渝财资产〔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
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办法》的领会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各项规定,制定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本级执法机关做好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办法》的宣传,督促本级执法机关及时掌握《办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加强对罚没财物处置和收入收缴的监督,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市级各执法机关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认真对照《办法》,建立健全或修订完善本部门(单位)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严格落实收入收缴、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罚没财物管理主体责任,并分别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告本部门罚没物品管理情况。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各执法机关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形成的经验做法以及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日。
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92号
![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38cec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1f.png)
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92号7月23日)为加强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管理,除审计、税务机关和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的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的罚款、追回的应上缴国家的税利,以及违反经济合同的罚款另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均须全面执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也适用本规定。
二、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收缴的非法收入、罚没款、罚没物资变价款、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的“罚没收入”和“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款收入”,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在结案后的两个月内上缴同级财政。
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铁路部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50%上缴北京市财政,50%上缴中央财政。
三、各单位内部查处和追回应上缴的赃款、赃物变价款,按查处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同级财政。
中央在京单位内部查处和追回应上缴的赃款、赃物变价款,上缴市财政。
四、罚没财物凭证(包括罚款收据、处罚通知书、扣留物品通知单等),由市财政局监制,市级执法机关统一制发。
五、执法机关依法扣留、罚没的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经查对核定后,开具款项收据和物品登记清单,注明现金、存款或有价证券的金额,以及物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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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财物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罚没款物的管理,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于全局农业行政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的管理。
三、本制度所称罚没财物是指农业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 。
四、罚没款与收缴实行分离制度,执法人员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
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所有的罚没款全部
上缴国库。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但执法人员必须出具省级
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应在2日内交至所在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应在2日内按规定将代收的罚没收入直接上缴国库。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人员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的。
六、对依法没收的财物,指定专人保管,并进行分类登记、保管,不得以任
何借口截留、挪用、调换、擅自出售或者私分。
七、对于没收的财物,必须妥善保管,防止霉变、失效、损坏。
八、凡是有价的罚没财物,需要变价的,按程序逐级审报批准、实施 ,并
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处理。罚没物品处理所得款项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截
留,私分。
九、凡是没有价值的财物,需要进行销毁处理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具体
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移交人及接收人必须签字或盖章,同时符上销售处
理的相关资料。
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按规定操作执行,
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台江县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