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抢劫罪263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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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抢劫罪

试论抢劫罪

试论抢劫罪抢劫罪是一种严峻侵犯公民人身平安和公私财产权益的常见多发的犯法,因此在刑法理论界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法相较,有一个显著特点: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乃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就组成了抢劫罪。

因此,个别同窗以为抢点小钱小物没多大关系的方式,是超级危险的。

修订的刑法对抢劫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而现实生活中新的犯法形态不断显现,司法实践在认定抢劫罪时候,存在了许多疑难处。

我试着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对抢劫罪的一些疑难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点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它的特点以下几点: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类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可是,关于抢劫犯来讲,他最全然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利用的一种手腕。

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式,当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当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躯体实施强制的犯法手腕,是抢劫罪的本质特点,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敲诈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躯体施以冲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招架,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需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尽管利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是在劫取财物以后又出于其他动机损害被害人的,那么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组成犯法的应以他罪论处。

固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本钱罪,那么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若是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便在行为实施进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刑法学(1)作业4参考答案

刑法学(1)作业4参考答案

《刑法学(1)》作业4参考答案: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李某,男,36岁,无业。

1998年11月……答:1、李某不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2、对于李某的后一次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按照刑法第69条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案情】王某,男,26岁,无业。

王某从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后……答:1、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根据《刑法》第55条和第57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不是剥夺政治权利10年。

2、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先在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构成盗窃罪;后为了抗拒抓捕而杀死了李某,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所以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刑法分论第六章[1]

刑法分论第六章[1]

讨论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如果有 部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胁,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 (1)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暴力 )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绑架罪则是以暴力手段绑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 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 架、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则会残害或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2)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绑架罪的 )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双重被害人 (3)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绑架罪 )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2005年试卷 :( 年试卷 二第61题 二第 题)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 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 甲将仇人杀死后 元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甲持刀拦路行抢, 甲持刀拦路行抢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 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甲在抢劫过程中 害人杀死, 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 甲实行抢劫后 答案: 答案:ABCD
(3)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应以行为时盗窃所得 实际价值为准 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为准, 的实际价值为准,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外汇、 外汇、股票等有价证券应以盗窃当日的国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 予以处罚。同时应适当考虑财物的主观价 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 值,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等 所起作用的大小。 所起作用的大小。

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题目: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本人慎重承诺和声明:在毕业设计(论文)完成过程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在本人的毕业设计(论文)中未剽窃、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未篡改研究数据,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有违规行为发生,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年月日摘要针对当前“双抢”案件频发的犯罪形势, 该文从法理上辨析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和联系; 从理论上探讨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 主张立法上放宽抢夺数额的限定, 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因为对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外延认识不清,出现了较大的争议,甚至出现将抢夺罪定为抢劫罪,将抢劫罪作抢夺罪处理等误判现象,笔者拟从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入手,对抢夺罪和三种不同手段的抢劫罪(暴力型、胁迫型、其他型)的区分难点分别加以分析,以期对法律实务部门在处理“双抢”案件时有所帮助。

【关键词】抢劫罪抢夺罪区分目录前言1抢劫罪的概念 (5)2抢夺罪的概念 (5)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5)3.1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相同点 (5)3.2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不同点 (5)3.2.1主体不同 (6)3.2.1客体不同 (6)3.2.1客观不同 (6)3.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特别区别 (7)4转化型抢劫罪 (7)4.1抢劫罪的种类 (7)4.2转化型抢劫罪的实例 (8)5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系 (9)参考文献 (12)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前言今年3 月25 日, 某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抢夺案: 当天下午4 时许, 一青年男性(系外来盲流人员) 在西区某街道, 尾随一年轻女子至行人相对稀少的路段时, 趁该女子不备, 从后面追上前去, 从她的自行车前篮里夺走小包一只。

女青年见拎包被抢, 便大声呼喊, 一边上前追夺, 嫌疑人为窝藏赃物, 用拎包击向女青年面部, 致女青年满脸是血, 后在附近路人帮助下, 案犯被抓获, 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抢劫罪

抢劫罪

抢劫罪的胁迫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 胁迫 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 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 迫交出财物的行为。 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 的是动作 ,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 环境 。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 行为人必须是在胁迫的当场取得财物 。
(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准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 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 罪 处 罚 。 ” 据此,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应具备以下 条件:
1.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对此前提条件应理解为,首先构成了盗 窃、诈骗、抢夺罪,但其构成条件并不 以“数额较大”为唯一标准,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也可以构成。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 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 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 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 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 也包括对运行途 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 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 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 者其他方法
抢劫罪的暴力 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 暴力 或强制。其内涵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健康权直 至生命权的强暴行为;其外延包括殴打、捆绑、 禁闭、扭抱、伤害直至杀害等不同形式侵犯人 身的行为。 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本人的,但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其有 亲密关系的人。如甲乙二旅客,乙睡,丙对甲 施暴而取走乙的财物。

刑法学案例分析1

刑法学案例分析1

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一钱某从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海洛因2500 克,准备贩卖牟利。

为遮人耳目,钱某从医院太平间偷盗了一具婴几尸体,将海洛因藏匿于婴儿的尸体中携带到某市。

为使海洛因尽快脱手,钱将海洛因掺杂在自己卷制的香烟中,号称“神烟”,包治百病,使不明真相的刘某、潘某等10 余人吸食成瘾,不得不高价向钱某购买“神烟”。

钱某被抓获时,大部分海洛因已买出,只剩下400 余克。

问:1、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2、钱某所触犯罪名中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是哪些犯罪?3、对钱某可否适用法定最高刑,为什么?答,1)钱某触犯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盗窃尸体罪,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2)死刑。

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

(3)可以。

案例二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 年,服刑13 年后被假罪。

在假释考验期第6 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 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答(1)对王某需要撤销假释。

根据《刑法》第86 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该撤销假释。

(2)根据《刑法》第86 条和第71 条、第69 条的规定,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该处理如下: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根据《刑法》第65 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期满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王某应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的刑罚应该:首先,对王某所犯的盗窃作出判决,王某盗窃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行,并处罚金;其次,把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未服的7 年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对王某的抢劫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罚金仍需执行。

连续犯的法律规定(3篇)

连续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连续犯,是指在同一犯罪构成内,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连续犯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犯罪构成同一性,即连续犯所触犯的罪名相同;二是犯罪行为连续性,即连续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三是犯罪目的同一性,即连续犯所追求的犯罪目的相同。

我国刑法对连续犯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连续犯的法律规定、连续犯的构成要件、连续犯的处罚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连续犯的法律规定1. 刑法总则的规定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表明,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可以构成犯罪中止,从而减轻或免除处罚。

2. 刑法分则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中,对连续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各个具体罪名中。

以下列举几个常见罪名的连续犯法律规定:(1)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连续杀人,情节恶劣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3. 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对连续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事后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认识

事后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认识

事后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认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罪处刑。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往往会为了摆脱被害人或者他人的追捕而实施一定程度的暴力行为,所以,对其暴力程度的认定成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关键。

标签:抢劫;事后抢劫;暴力一、案例及观点分歧案例一:2011年6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孙某至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佟洼村七组马某家实施盗窃,在盗得3只母鸡时,被惊醒后的马某发现并追赶。

孙某在逃跑过程中用右胳膊肘捣击马某,使马某跌倒在地,致马某两手和两膝附近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左侧腕关节活动受限。

经鉴定,马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抢母鸡价值人民币113元[1]。

案件二:45岁的左某是河南信阳人。

去年12月4日,他和同乡徐某骑车来到舵落口大市场盗窃。

看到20区一家门店里只有一个女老板在,徐某假装买门,跟老板章女士谈价钱,左某则溜进章女士的办公室拎走一个手提包(包内财物价值近两万元)。

他刚出了门,就被章女士发觉。

章女士边追边喊,来市场买东西的市民项先生奋力追了出去。

两人几度纠缠,项先生终于在浙江永康商会门口把左某死死抓住。

左某见脱不了身,狠狠咬了项先生的手。

但是项先生不光不松手,反而抱住他。

围观的人把左某控制住,打了110[2]。

对于以上两则案例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两则案例应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符合转化型情节要件,应按《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情节较轻并没有达到转化型抢劫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所以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虽然我国刑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事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问题的把握不甚严谨,造成了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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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抢劫罪263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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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这一词大家都不陌生,很多影视剧中都有抢劫的经典桥段,山大王抢亲、劫财,犯罪分子拦路抢劫车辆等等,这些都是犯了抢劫罪。

什么是抢劫罪,▲刑法抢劫罪263的规定是什么?在下文中将为您进行解答。

▲一、抢劫罪的定义
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解释
1、关于“入户抢劫”。

对“户”字的理解,是指居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侵入居民私人住宅,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相对机关、学校、宾馆、商店、工厂而言,住宅较为封闭,更容易受到侵害,且在受侵害时不容易得到援助,因而常常是盗窃、抢劫犯罪的重点目标,需要刑法予以重点保护。

2、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营中的从事旅客运输的火车、轮船、飞机,以及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解释》把出租小汽车排斥在外,但是有争议。

3、关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之所以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抢劫对象加以规定,是因为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有特殊的意义,需要特别保护。

对“金融机构”应作限制性解释,不包括其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一般性财物。

抢劫正在使用的金
融机构的运钞车的,则应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关于“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所谓“多次”,一般是指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对同一人或不同人实施抢劫三
次以上。

在同一地点不间断地对两人以上依次实施抢劫的,应视为一次。

行为人预定计划要连续抢劫数户人家,虽然符合连续犯的概念,但计算次数时,抢劫一户人家应视为一次,抢劫多户人家就是多次。

何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第4条,是“参照适用”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5、“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为劫取财物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

既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他人,也包括故意伤害致死或者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但不包括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情形,对后者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致人重伤、死亡”必须与行为人的抢劫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自伤、自杀身亡的不应包括在内。

6、关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冒充现役军人、武警官兵、公安
人员、司法警察等身份,或者有此种身份的军警人员冒充另一种军警人员的身份实施抢劫行为。

冒充与自己身份相同的高级职务人员,如士兵冒充军官,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冒充”。

冒充的手段无特定要求,行为人可以穿制服冒充,或者持假证件冒充,均无不可。

7、关于“持枪抢劫”。

根据《解释》第5条,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枪支,是指《枪支管理法》规定的各种枪支,即以火药或者压缩液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8、关于“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本项规定关键是确定军用物资的范围。

一般认为,军用物资,是指供武装部门使用的物资,如被服、粮食、油料、药材、军事工程材料等。

但是针对枪支、弹药,刑法第127条第2款又设置了“抢劫枪支、弹药罪”。

从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法条适用原则看,后者要优先适用。

但依照抢劫枪支、弹药罪处罚,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包括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附加刑。

而以抢劫罪处罚,除适用上述主刑外,还应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相比较,以“抢劫枪支、弹药罪”处罚反而较轻。

因此,抢劫枪支、弹药该定哪个罪,实践中有争议。

综上所述,凡是有以上8种情况的,统统都构成抢劫罪,不管是走投无路、被逼无奈下所犯的,还是有预谋的,都是属于犯罪,都是要量刑的。

所以希望人们还是能踏踏实实做人,不要去触碰法律。

以上就是本次对于“▲刑法抢劫罪263是什么?”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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