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鲁卫医发〔2008〕10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正确行使医疗机构许可职权,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市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后,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电话:*************。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

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与审批权限

㈠受理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册、校验、注销

以及专项技术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

㈡审批权限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行政许可受理程序

在省卫生厅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按照《山东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附后)规定的办理程序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可参照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三、资料审核

㈠设置审批

设置审批主要通过资料审核完成,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严格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等资料以及规划建设、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内容,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不予批准。

1.核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没有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或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2.设置单位、设置人资格审查。查看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并予以核实,应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3.资信证明审查。提供的资信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额度应符合《山东省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投资预算、成本效益分析等是否可行;

4.医疗机构选址、建筑设计、服务半径关系影响等材料的审查。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重点对选址、建筑设计是否符合卫生学要求,服务半径内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其他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关系和影响以及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5.核定医疗机构类别、规模、命名等审批事项。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集体审议、核定,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类别应符合《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应符合《实施细则》命名规定、《山东省医疗机构命名及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需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应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核准;使用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应取得该单位或组织的书面同意意见;以病名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原则上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并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或卫生部门的科研成果奖励;医疗机构床位数应根据建筑面积与床位配比关系确定,诊疗科目必须满足《基本标准》至少设置科目要求。

㈡设置审批备案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提交《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审核后,及时出具《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及时出具《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明确处理意见,依法纠正或取消。

㈢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册与校验

1、提供的各种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填写项目、盖章等是否完整;

2、根据《基本标准》要求核算建筑面积、卫生技术人员、护士与床位的配比等各类指标;

3、审查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包括对技术职称、年资、特殊技术岗位的要求等,执业范围与批准的诊疗科目是否相符,是否满足《基本标准》中对其他人员的要求;

4、审查仪器设备清单或订货发票,配备是否齐全,能否满足批准的诊疗科目的诊疗要求;

5、审查医疗机构布局、流程是否合理,是否按审查要求建设并已完成竣工验收与卫生学评价;

6、规章制度是否齐全,是否能够成册使用,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相一致。

7、根据其他特殊要求审核相关材料。

㈢注销登记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填写项目、盖章等是否完整;

2、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公章。

四、现场审核

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及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变更地址、类别、床位数、诊疗科目、所有制形式以及医疗机构校验等事项,应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如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简化程序。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一年的,应每年现场校验(或监督检查)一次;校验期为三年的,在三年内现场校验应不少于一次(年度不限)。

㈠现场审核程序

1、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核专家库中挑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审核专家组,赴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2、听取医疗机构汇报情况。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介绍医疗机构筹建或执业等情况;

3、现场查看。审核专家组对建筑布局、诊疗科目的基本设置、人员资质(查看医护执业注册证书等)、仪器设备、规章制度落实、各种原始记录等情况进行实地查看;

4、现场考核或提问。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现场抽查考核;

5、汇总反馈。审核组对查看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仪器设备、技术操作、规章制度落实、相关知识

掌握等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㈡审核内容

1.现场查看医疗机构建筑布局、流程是否合理(重点查看手术室、供应室),门诊、病房等业务用房面积是否能够满足床位及门诊量的服务需求,核算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能否达到《基本标准》要求;

2、查看资金、仪器设备到位情况;

3、查看医疗机构总体规章制度建设,各科室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制定等情况;

4、查看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是否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相关批复文件一致,床护比是否符合配比规定;

5、以科室为单位抽查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质情况;

6、查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置、医院感染管理、消毒隔离等工作情况;

7、查看医疗服务设施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五、出证

㈠时限

1、设置医疗机构:正式受理后30日内完成;

2、申请执业登记:正式受理后45日内完成;

3、变更执业项目、终止执业的登记:正式受理后30日内完成;

4、校验:正式受理后30日内完成;

5、审批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补正资料和限期整改的时限,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㈡证件填写要求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填写要求

⑴符合《基本标准》的最低设置要求;

⑵类别:按《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类别填写;

⑶名称:按核定名称填写;

⑷选址:应与土地或房产使用证明一致;

⑸经营性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

⑹床位(牙椅)数、服务对象、投资总额应根据核准内容填写;

⑺诊疗科目: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范填写,不得使用代码;

⑻有效期:不满20张床位的诊所、门诊部、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的《批准书》有效期为半年;20-99

张床位医疗机构的《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批准书》有效期为三年。

⑼《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要求:

⑴医疗机构名称应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⑵医疗机构地址、邮编应写准确;

⑶所有制形式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所列选项和审核情况如实填写;

⑷医疗机构类别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致,按《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内容填写;

⑸诊疗科目以现场审核通过科目为准,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所列名称规范填写;一般应核准到二级科目,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括号内备注“门诊”字样,医学影像科中涉及放射专业的,应待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按许可内容填写;

⑹服务对象、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按核准内容填写;

⑺床位数填写住院床位数和牙椅数,牙椅数填在床位数后的括号内,观察床无需登记;

⑻按照规模的不同,《许可证》有效期分别定为5年或15年,其中99张(含)以下床位的为5年,应每年校验一次;100张(含)以上床位的为15年,应三年校验一次;

⑼登记号:使用22位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号;

⑽发证日期应与执业登记批准日期一致,如有其他原因换(补)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新证的有效期限起始日期为换(补)发批准日期,截止日期仍与原截止日期一致;发证日期为换(补)发批准日期,并在日期后标注“换”、“补”字样;一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在有效期内不予换发,变更事项在变更记录中载明;

⑾校验记录根据校验情况如实填写,有特殊情况可在补充栏内载明;

⑿处罚记录应由行政处罚执行机构及时予以登记。载明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时间、案由、处罚机关等内容;

⒀变更登记记录根据所列条目按照审批结果如实填写,不得缺项;

⒁备注页可载明登记事项中罗列不开事项(如诊疗科目等),以及需在副本中予以备注的内容。

㈢公示

1、设置批准公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2、医疗机构执业公示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许可事项应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2)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应由登记机关予以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形式

主要以报纸、政府网站等形式予以公示。

六、行政许可管理

㈠建立医疗机构档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档案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医疗机构档案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针对每个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处罚等内容的完整的管理档案,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并符合卫生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㈡设立审核专家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许可审核专家库,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和临床技术专家的专业指导作用,要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增补,并加强专家行政许可准入方面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及考核。

㈢建立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干部培训考核制度。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审批部门负责人、分管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最少每3年进行一次。

㈣加强信息化管理:在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中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要充分利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效率,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逐级上报。各市卫生局要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辖区内医疗机构注册、变更等信息数据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医政监督办公室汇总,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卫生部。

——结束——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核要点

1、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应当担任该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医师担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将该医疗机构作为其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 2、在城市设立诊所的个人需为执业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需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如果申请人不是执业医师,可以以公司或单位名义申请,在诊所名称中要体现申请单位; 3、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鲁卫发[2017]24号)文件规定,设置诊所的原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已经取消 类别: 1、医疗机构类别限于《2017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类别。注意专科医院概念。专科医院包括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儿童医院、血液病医院等。整形外科医院与美容医院属于专科医院下的两种不同类别。康复医院不属于专科医院! 2、根据新版省卫计委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规程,审批医院、妇幼保健院时,应当根据《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其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中予以明确。不再仅仅根据床位数划定其级别! 3、根据《2017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名称: 1、医疗机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识别名称包括地名、单位名、个人姓名等,通用名称指医疗机构类别。 2、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3、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4、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5、关于“公司”的误解。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以“公司”等字样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以历史或者当代名人名字命名的,以及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不予核准。即xx医院有限公司是不行的,xx有限公司xx医院是可以的!床位: 1、申请设置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核定为二级医疗机构的,其设置床位数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张或达到本专科类别三级医院基本标准床位数的60%以上。 2、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 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开展超过1500张床位公立医院备案工作的通知》,“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备案和公示制度,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床以上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 案 管 理 规 程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医疗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备案项目登记等。 一、设置审批 (一)受理范围 单位或者个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权限予以办理。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医疗机构以及国家下放或明确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省属

医疗机构、戒毒医院和戒毒治疗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相关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含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下同)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2.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等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下放部分权限至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监狱医疗机构、看守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一级综合医院)执业许可证核发登记办事指南【模板】

医疗机构(一级综合医院)执业许可证核发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根据2017年4月0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修改) 3.《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2018年6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国卫医发〔2018〕19号) 4.《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2017年8月01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鲁卫发〔2017〕24号) 二、审批范围 在XX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一级综合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登记的单位及个人。 三、申请条件 1.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2.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3.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4.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5.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

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6.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7.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四、申请材料(★为必要材料☆为可容缺受理材料) ★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1份,纸质);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1份,纸质);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纸质); ★4.资产评估报告(1份,纸质);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1份,纸质);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各1份,纸质); ★7.开展放射诊疗的,应当申请并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1份,纸质); ★8.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培训证明、进修证明(各1份,纸质)。 以上材料涉及证件的,窗口审核原件无误后复印,原件退回。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咨询方式 XX县行政审批服务社会事务科咨询电话:******** 八、救济方式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下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第一批)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下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7.06.21 •【字号】鲁卫规财字[2007]35号 •【施行日期】2007.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下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第一 批)的通知 (鲁卫规财字[2007]35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有关规定,经我厅审核批准,现发放我省第一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计103台(名单见附件)。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制度;对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处理情况应通过媒体公布;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优化设备资源配置,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努力降低不合理医疗负担,既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又实现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符合要求但尚未办理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要抓紧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一览表(第一批) 山东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一览表(第一批) ┌─┬──────┬──┬──────┬──┬────────┬───────┬────┐ │序│机构名称│所属│机构地址│设备│规格型号│生产厂商 │配置许可│ │号││市地││名称││ │ 证号码│ ├─┼──────┼──┼──────┼──┼────────┼───────┼────┤ │1 │泰山医学院附│泰安│泰安市泰山大│ CT │Lightspeed QX/i │美国GE 公司│15201100│ ││属医院│ 市│街706号││││1│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3版(释义归纳)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释义总结 三级医院设置标准: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原卫生部2004颁布. 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卫生技术人员指卫生事业机构支付工资的全部职工中现任职务为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中医师、西医师、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护师、中药师、西药师、检验师、其他技师、中医士、西医士、护士、助产士、中药剂士、西药剂士、检验士、其他技士、护理员、中药剂员、西药剂员、检验员和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开放床位:指医院目前实际开放的床位。 病房护士:指普通病房护士总数,不包括重症监护、手术室、门诊等。 在岗护士:全院在护理岗位的护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在医院从事医疗设备维修、保养,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信息系统维护,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医院水电气管道维修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区域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根据起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地理环境、卫生与疾病状况、不同人群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区域卫生发展方向、发展模式与发展目标,合理配置和培植卫生资源,合理布局不同层次、不同功能、不同规模的卫生机构,使卫生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形成区域卫生的整体发展。 急诊科独立设置:依据:《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 重症医学科:依据:《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力医政发[2009]23号 重症医学床位:是按照《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中的规定,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提供及时、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的床位. 医院总床位:是指开放床位。 重症收治标准:根据《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十六条重症医学科一收治标准,第十七条转出重症医学科标准。根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与评审细则》中重症医学科管理与持续改进:重症监护患者入住、出科符合指征,实行“危重程度评分”. 正高职称:指取得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职称包括主任医师、主任技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教授等.包括本院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低职高聘制度、已按规定进行定期能力考核并合格、医院下达低职高聘文件及兑现待遇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鲁卫医发〔2008〕10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正确行使医疗机构许可职权,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市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后,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电话:*************。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 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与审批权限 ㈠受理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册、校验、注销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8.11.13 •【字号】淄卫字[2008]273号 •【施行日期】2008.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字[2008]273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局医政科。联系电话:0533-******* 2770758。 附件1: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2: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略)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1: 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受理范围:市级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99张(含)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市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冠名“淄博”的民营医疗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办理程序:医政科(中医类医疗机构由中医局)受理,组织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其中,由市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制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它医疗机构依据市局批复意见,由所在区县卫生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 2、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6、所在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5 •【字号】鲁卫医字〔2019〕23号 •【施行日期】2019.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9〕2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涉及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施分类管理,分别为禁止类医疗技术、限制类医疗技术和其他医疗技术。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8.30 •【字号】鲁卫医函[2009]69号 •【施行日期】2009.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医函〔2009〕69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49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临床护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指导原则》,制定分级护理制度规范。《指导原则》规定了临床分级护理的四个级别以及护理服务内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指导原则》,掌握分级护理的原则、要点和要求,结合临床护理工作流程,规范护理技术操作,保证护理安全。医疗机构应制定并落实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提高护理质量。 二、加强医护人员协调配合,合理确定护理级别。医护人员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科学合理的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并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和转归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护理级别,确保患者得到规范有效的

护理服务。 三、加强护理人员配备,科学统筹护士人力资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山东省护理事业2006-2010年发展规划》,增加临床一线护士数量,临床科室床护比、全院床护比应达到标准要求。要依据护理人员职称、经验、能力等因素,合理排班,逐步实行临床护士分层次使用,在有限的人力配备下,确保各项基础护理工作和专科护理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支持系统建设,提高护理措施落实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完善辅助支持系统,药、技、后勤等做到下收下送,减轻护士承担的非护理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保证把有限的护士人力及工作时间用于临床。 五、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分级护理制度落实到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导原则》的规定,针对临床重点科室、重点岗位定期开展自查工作,护理部要经常深入临床一线,组织护理查房,开展督查、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护理质量的监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指导原则》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及时总结反馈意见和建议。我厅将把《指导原则》落实情况纳入病历质量检查和医院评价,并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护理质量和安全进行专项或综合性监督、检查,促进护理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二00九年八月三十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3.23 •【字号】鲁卫医字〔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卫医字〔2022〕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医保局,委属有关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要求,规范我省长期处方管理,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推进分级诊疗,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四章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 第五章长期处方调剂 第六章长期处方用药管理 第七章长期处方医保支付 第八章附则 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推进分级诊疗,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生政发〔2011〕11号)、《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长期处方应该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省长期处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5.10 •【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6号 •【施行日期】2010.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省医科院及所属单位:现将《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提高医学科技水平,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提高卫生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对促进卫生强省建设支撑作用明显,技术先进、应用前景

大、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项目。 第三条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等。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负责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结题与鉴定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七条项目申请前,省卫生厅根据卫生科技发展需要,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支持领域,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规模、目标方向以及申报的时间、方式等。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卫生科技政策,符合当年项目指南方向。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列入其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相重复。 第九条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㈠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是我省医药卫生机构在职人员; ㈡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㈢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㈣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㈤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㈥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档案局 •【公布日期】2018.10.23 •【字号】鲁卫办字〔2018〕127号 •【施行日期】2018.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医改办(省医管办)各处室、省计生协会各部室、委属(管)各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我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档案局 2018年10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整理与归档 第三章保管与利用 第四章附则 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行政许可工作服务,根据《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资源,各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法规、标准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在用房、设施、人员和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07 •【字号】鲁卫办字〔2018〕234号 •【施行日期】2018.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质量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办字〔2018〕23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体系,提升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平,有效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7日

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控中心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下同)委托,承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组织、指导质控中心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推进质控管理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全省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省级质控工作体系,规划、设立省级质控中心,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立、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质控工作。根据质控中心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需要,给予适当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支持。 第五条质控中心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或委托,承担的职责任务包括:(一)拟定相关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制定质控工作方案,开展质量评价、考核评估和督导检查,提出改进意见; (三)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质量管理相关指标数据,形成质控工作报告,定

山东省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 篇一:青岛市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 青岛市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许可档案是指本市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职能的组织,经合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行政许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资源,各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保护行政许可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范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许可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行政许可档案原则上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由业务部门管理,每年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行政许可档案目录。 第二章行政许可档案的积累、整理与归档

第六条行政许可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确保行政许可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七条行政许可档案归档范围: (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及回执; (二)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三)行政机关出具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一次性告知材料及回执; (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的、以及行政机关收集的文书材料; (五)听证材料; (六)行政机关延期办理的文书; (七)收费行政许可事项的收据; (八)行政许可年检形成的文书材料; (九)行政许可撤销的文书材料。 第八条行政许可档案整理方法: (一)行政许可档案设单独档案门类进行整理,行政许可档案应在许可事项办结后一个月内按规范要求整理归档。 (二)行政许可档案保管期限: 1.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行政许可事项保管期限为永久;

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建 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10.24 •【字号】鲁卫规财发[2008]8号 •【施行日期】2008.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 意见的通知 (鲁卫规财发〔2008〕8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现制定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一、规划原则 ㈠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村卫生室的设置应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农民健康需求相适应,同时综合考虑服务人口、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㈡整体安排,分期实施。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编制村卫生室建设方案,包括整体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通过四年分期实施,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㈢优化资源,便于管理。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及选址要统筹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村级卫生资源,优化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㈣注重公平,完善功能。村卫生室的建设规划设置要具体到乡镇、村室,覆盖所有村、所有农民,要在提升服务能力的同时不断强化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上下联动,鼓励社会参与,多方动员,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 二、规划建设内容和要求 ㈠规划建设内容 各地的规划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概况。主要包括:①经济社会概况,如人口、面积、GDP、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②村级卫生资源现状,如村卫生室个数、乡村医生数、房屋面积及价值、设备台件及价值、年业务收入等。 2.设置布局。主要包括:①设置布局原则。结合本地特点,明确具体布局原则。②规划设置情况。本地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数量、分布,以及村卫生室名称、覆盖行政村名称和服务人口,乡村医生人数等。 3.项目建设方案。包括整体设置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具体内容有:总体建设目标、具体项目名称、规模、投资(如资金需求、筹资来源等)、完成时间等。 ㈡规划要求 1.规划建设坚持“六统一”。即以县(市、区)为单位,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目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市级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2.实行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各地根据《山东省村卫生室建设规划控制数》(见附件1)和《山东省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2),编制规划建设方案。规划的村卫生室要符合基本要求。 3.科学制定规划建设方案。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8.25 •【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6号 •【施行日期】2009.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省医科院及所属单位: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生物安全一级和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 2.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 3.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证明 4.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变更说明书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内实验室备案信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申请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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