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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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1 0.002 0.0005
0.3 0.003
1.0 0.05
5 0.4 0.001 0.0001 0.017 5 300
不小于 6.5 且不大于 9.5 1500 550 5 0.5 0.3 300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 GB 3838 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 GB/T 14848 要求。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表 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和)
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 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实用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实用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007-07-01 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报批稿)2006-××-×× 发布 2006-××-×× 实施ICS C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749—2006代替GB 5749-8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用水卫生标准为了防止人们饮用水的污染和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饮用水水质要求(一)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质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各项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细菌总数不得超过25个/mL(4)浑浊度不得超过5度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个/mL3、一般地面水源水中菌落总数不得超过200个/mL4、有自然保护区的城镇,地面水源水中菌落总数不得超过500个/mL5、游泳池水、工业企业的废水等的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0个/mL6、公共场所浴池水的菌落总数不得超过500个/mL7、海水浴场、淡水浴场水的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mL8、直接从江河、湖、库或地下取水的集中式供水的水源地,其周围200m内,无铁、锰、铬、铜等可溶性剧毒元素以及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物品,并经常处于良好的卫生状态。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按功能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和分散式供水水源两类。

集中式供水水源是指取水点位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水源;分散式供水水源是指取水点位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取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供水水源。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建设、环保部门确定。

集中式供水水源,凡是水质能够满足卫生要求者,均应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供给。

对远离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独立取水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源,应根据供水人口数量和水质要求确定水源的供水方式和规模,并应建设相应的净水设施。

分散式供水水源,应根据供水人口数量和水质要求确定水源的供水方式和规模,并宜优先采用深井或管井供水。

二、饮用水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和供水单位水质检验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生活饮用水在输送管道内运行时,输送水中的微生物含量不得超过每升水中0.1个的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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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国的《生活饮用水标准》(GB 5749-2006)是一套全面、严格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旨在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1. 水的感官性状:要求水质清澈、透明,无异味,无肉眼可见的异物。

2. 水的化学卫生质量:规定了水的pH值、浑浊度、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氨氮、耗氧量、挥发性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铅、汞、镉、砷、硒、氰化物、亚硝酸盐等20多项指标。

3. 微生物指标:规定了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阿拉鲍氏菌等微生物指标。

4. 放射性指标:规定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放射性指标。

5. 消毒副产物:规定了氯仿、二氯乙酸、三氯乙酸等消毒副产物的限量。

以上标准是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任何生活饮用水的水质都不应超过这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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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1. 一般原则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详见附录2.1〕中的4.1.1〜4.1.4是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的一般原则。

如果在实际饮用水中存在。

GB 5749—2006文本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则按此原则处理。

本标准所指水质要求是指居民用户端水质必须符合GB5749—2006的要求。

2.饮用水必须消毒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的4.1.5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这是一条总的要求。

考虑到供水的各个环节都存在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即使是取深层地下水作为水源,原水中未曾检出过大肠菌群等指标菌,也应经消毒处理。

经过消毒并保留一部分余量的消毒剂,对饮用水在出厂后的输配水管道、蓄水容器中可以起到防御微生物污染的作用,增加饮用水的安全性。

关于有烧开水习惯的地区,集中式供水能否不消毒的问题,标准修订组认为,将水煮沸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饮水消毒方法,但喝烧开水的人,还有日常用水,使用未经消毒的水洗涤、漱口和洗涤生吃的蔬菜、水果,也是一个重要的传染途径。

因此,即使在有喝开水习惯的地区,生活饮用水消毒仍然是必要的。

3.饮用水消毒应有余量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的4.1.6中规定几种常用消毒剂的与水接触时间、出厂水中限值、出厂水中余量和管网末梢水中余量等,这些是根据经验数据作出的规定。

决定饮水消毒效果的因素是消毒剂浓度和接触时间。

4.关于紫外线消毒
关于紫外线消毒饮用水的问题在GB 5749-2006中没有提及,这是因为至今没有报道现用的紫外线消毒饮用水后会产生什么有害副产物,无法设定限制条件和设定限值。

GB 5749—2006没有提及紫外线消毒,并不妨碍它在饮用水消毒中的正确使用。

若采用紫外线消毒饮用水可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501)的紫外线强度(70uw /cm2)的要求执行。

5,小型水厂和农村分散式供水分质指标放宽
GB 5749-2006中4.1.7规定“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我国有部分农村地区,受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要执行。

GB 5749—2006规定的全部指标在短期内是有困难的。

这里所说小型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规模为日供水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 1万人以下),部分指标可暂时执行。

GB 5749—2006的表4规定,其他指标仍按规范中表1、表2和表3执行。

6,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感官和一般化学指标可放宽
GB 5749—2006的4.1.8规定,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
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这是因为在GB 5749修订期间,一些沿海地区城市发生海水倒灌现象,使生活饮用水略带咸味。

这种现象可能经常发生,而目前尚难改变现状。

GB 5749修订组认为这类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如果只是影响饮用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并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可由当地政府决定适当放宽。

如果在水质改变中涉及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存在威胁时,就需要谨慎对待。

如果突发事件可能会发生传染病的威胁时,就应当十分慎重对待,由集中式供水传播传染病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7.饮用水水源情况
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 (详见附录2.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

GB/T14848要求〔详见附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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