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国资委党委〔20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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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标准、预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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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标准、预案清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温政办[2005]208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1.07【实施日期】2005.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05〕2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05〕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根据市委决定,建立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含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国有资产)。

市属企业的集体资产由市国资委代管。

一、划入的职能(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二)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的职能。

(三)市委授权市委组织部管理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市直有关部门党委承担的管理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

(四)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直有关部门党委承担的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能。

(五)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主要负责人工资水平的职能。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温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温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温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先
进单位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温政发[2011]8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30
【实施日期】2011.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温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温政发〔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0年,全市各地、各单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转型”的工作部署,创新工作举措,全力克难攻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推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温州有限公司等“2010年度温州市外贸企业出口20强单位”,温州木材集团公司等“2010年度温州市外贸企业进口10强单位”,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2010年度温州市高新技术出口10强单位”,前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6家“2010年度温州市外经工作先进单位”,乐清市政府等8家“2010年度国内选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各地、各单位要学习先进,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奋勇争先,做大做强,加快推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温州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
2010年度温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一、2。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0〕203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细则》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鹿政办〔2010〕197号)文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房产出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单位闲置的各类商业服务用房、办公用房、专业业务用房、公益性用房、仓储用房、居住用房、生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细则:(一)农贸市场摊位出租;(二)经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租借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房产;(三)其他不宜公开招租或协议租赁的房产。

第五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受区财政局委托,是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对个别情况特殊的房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确定承租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房产出租单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对外出租房产的,应在拟出租前提交房产出租申请。

属于部门管理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区政府直属管理单位直接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确定承租人的,应按前款程序规定,并按以下权限上报审批:(一)协议租赁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出租申请由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二)协议租赁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出租申请须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批准;(三)协议租赁年租金在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出租申请须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批准;(四)协议租赁年租金在50万元以上的出租申请须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和区长批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属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属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属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9•【字号】温政办[2003]111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属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3〕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劳动保障局、经贸委、总工会《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市劳动保障局、经贸委、总工会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根据《批转市劳动局等9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下离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温政发〔1999〕198号)精神,我市从1999年9月开始实施以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关系转换为突破口的企业改制,工作进展比较顺利。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改制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群众反映较多的历史遗留问题。

经调查研究,对市属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若干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改制前已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人员的处理意见(一)因违法、违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企业作开除、除名、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的。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被企业作开除、除名、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1991年7月实施一体化养老保险政策以前被企业作开除、除名、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的。

根据国发〔1986〕77号、浙政〔1986〕52号、浙政〔1988〕53号、温政〔1991〕2号和温劳险〔1991〕101号文件规定,对1991年7月以前因违纪或违反停薪留职协议等原因被企业作开除、除名、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维持原处理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温政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12〕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日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郑国资〔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通知郑国资〔2010〕202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针对前段时间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以及舆论监督、职工反映的一些企业薪酬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规定要求再次通知如下:一、已报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年薪发放务必按照郑政〔2007〕2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出年薪批复标准发放收入,严禁擅自领取兼职收入。

二、年薪制企业负责人责任风险金,由市国资委暂委托企业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银行预留印鉴需加盖市国资委指定印章,专户的资金管理情况每年须向市国资委报告备案。

其中企业负责人任期(离任)责任风险金的兑付,按市国资委审算批复规定执行。

三、各市属国有企业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将本年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标准(年薪制企业报领导班子成员预支工资标准)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建议草案,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四、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自定薪酬、兼职取酬、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工资、滥发补贴和奖金,严禁企业在核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外滥发奖金、补贴等。

违反规定的责令企业收回超额发放部分及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孳息。

违规乱发部分视同违纪,按监察部第17号令、郑政〔2007〕2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党政纪处分。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10年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10年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温政办[2010]44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1【实施日期】2010.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10年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10〕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2010年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今年全市计划安排重大前期项目62个,总投资约1200亿元,计划2010年内开工的项目28个。

一、进一步加大前期工作推进力度。

各地、各部门及项目单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要求,按照“能早则早、能快则快”的原则,突出“抓研究、抓报批、抓开工”,大力推动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社会事业、市政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和产业等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

要结合“十二五”相关规划的编制,研究提出一批事关温州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强化项目的储备和前期研究。

二、进一步加强前期工作责任落实。

各牵头责任单位和牵头人负责前期项目的具体推进工作,要在年度前期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更为切实可行的具体推进方案,明确季度、月度工作内容。

其他责任单位特别是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项目审批部门,要根据年度前期计划提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积极配合项目业主,主动对接上级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项目报批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前期工作信息报送。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采集和通报工作,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映和处理前期推进中的重要信息。

牵头责任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市前期办,重要情况随时专报。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温州市2010年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突出贡献单位的通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突出贡
献单位的通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温政发[2011]5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5
【实施日期】2011.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突出贡献单位的通报
(温政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0年,全市广大工业企业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作出了积极贡献,并涌现出一批工业销售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和实缴税金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优秀企业。

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2010年度实缴税金首次超7亿元的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超6亿元的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超3亿元的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首次超2亿元的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首次超1.5亿元的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超1亿元的红蜻蜓集团
有限公司,首次超5000万元的合兴集团有限公司、立可达包装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2010年度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2010年度工业销售产值首次超10亿元的金帝集团有限公司一并予以通报表彰。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温政办[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15号)精神,设立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

市住建委是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指导、监督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推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二)负责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任务计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协助编制城市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会同编制城市建设投融资项目计划和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计划,并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项目储备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园林绿化业、风景名胜事业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除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外,下同)规划、建设管理,组织审查市级或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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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国资委党委„2010‟76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
补充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党委:
各市属国有企业党委要按照市国资委党委转发的《关于抓好
“三先两评”工作 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温创先发
„2010‟11号)文件要求,指导各基层党组织认真开展党员民
主评议工作。评议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的
比例一般掌控在10%左右。对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党员,要予以
表扬;对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
定妥善作出处理;对被认定为合格但存在一定问题的党员,应由
所在党支部负责作一次谈话提醒。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程序性,各级党组织
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评议结束后,要及时将本单位
的民主评议情况总结报告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汇总表报上级党
组织,并将优秀党员登记表和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
各市属国有企业党委2010年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仍按整合重组前
党组织管理关系,将2010年年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统计汇总表,于2011年1月25日前上报市
国资委党建工作处(电话:88901119,传真:88901119,电子邮
箱:88901119@163.com, 本文文件、表格可到温州市国资委网站
http://wzgzw.wenzhou.gov.cn “党建工作”栏下载)。温州成
功集团有限公司总支、温州进出口公司支部、温州开发投资有限
公司支部、温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支部等委机关党委所属的有关
企业基层党组织,报委机关党委汇总后,统一报市国资委党建工
作处。

附:1、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2、民主评议优秀党员登记表
3、民主评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
4、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汇总表
5、民主评议党员情况统计汇总表

中共温州市国资委党委
2010年12月22日

主题词:党建 民主评议 通知
温州市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10年12月22日印发
附1:
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文化程度 入 党 时 间
工作单位
及 职 务

党内测评
情 况

群众测评
情 况











见 评 议 情 况 处 置
情 况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党 总 支 盖 章
年 月 日







党 委 盖 章
年 月 日
附2:
民主评议优秀党员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文化程度 入 党 时 间
工作单位
及 职 务

党内测评
情 况

群众测评
情 况




注:本表一式三份,党委、支部、党员个人档案各存一份。









评 议
情 况

处 置

意 见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党 总 支 盖 章

年 月 日

党 委 审 批 意 见
党 委 盖 章
年 月 日

中共温州市国资委委员会制
附3:
民主评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文化程度 入 党 时 间
工作单位
及 职 务

党内测评
情 况

群众测评
情 况





注:本表一式三份,党委、支部、党员个人档案各存一份。






评 议
情 况

处 置
意 见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党 总 支 盖 章
年 月 日

党 委 审 定 意 见


党 委 盖 章
年 月 日








党 支 部 意 见 党 委 意 见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党 委 盖 章
年 月 日

中共温州市国资委委员会制
附4:
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自 评 档 次 党内评 议档次 党外评议档次 支部评 定档次 党总支审 查 意 见 党委审 定意见 备 注

说明: (单位)党员共 名,其中正式党员 名,预备党员 名。经民主评议定档:优秀 名,合格 名,不合格 名。本表一式
两份,党委、支部档案各存一份。
附5:
民主评议党员情况统计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党支部名称 党 员 总 数 优秀党 员 数 处置不合格党员数 长期未联系党员总数 按照时间长短划分 长期未联系党员数 备注
限期改正 退党 除名 劝退和劝退不退除名 自行脱 党除名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6个月至1年 1年至2年 2年

以上

合 计
说明:本表由各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市国资委机关党委汇总后,上报温州市国资委党委。
中共温州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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