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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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作者:宋杰, 藏臣

作者单位:宋杰(河北秦皇岛市高级技工学校,河北,秦皇,066004), 藏臣(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河北,秦皇,066004)

刊名:

大观周刊

英文刊名:DAGUAN ZHOUKAN

年,卷(期):2011(2)

参考文献(4条)

1.岳志强具体行政行为释论及其合法性审查100例 1992

2.张树义行政法学新论 1991

3.张尚骜行政法学 1990

4.刘杰;陈丽琴服务行政合法性的逻辑思考——现代政府的新理念

本文读者也读过(6条)

1.杨义芹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政府职能转变[期刊论文]-理论与现代化2007(5)

2.金凤涛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期刊论文]-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9(2)

3.杨雪红政府职能改革与角色创新[期刊论文]-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5(5)

4.许业玲.王龙飞试论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职能[期刊论文]-华夏星火2005(5)

5.沈新艺论行政合法性原则[期刊论文]-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12(4)

6.王万山.庄小琴.WANG Wan-shan.ZHUANG Xiao-qin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政府职能改革的推进[期刊论文]-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6(5)

引用本文格式:宋杰.藏臣论行政合法性原则[期刊论文]-大观周刊 2011(2)

论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

论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 摘要:"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已成为现如今我们国家举国上下之文明共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在此笔者认为依法行政不仅要依“法”还要合“理”。“合理行政”应是当代依法行政原则的必有之意。全方位强化并倡导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合理性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双重监督和法理性监控就显得万分必要且重要。 关键词: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 正文: 一、行政行为的内涵? 在讨论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它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逐项列举说明。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2、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3、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又一个特征,这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未来,其许可、批准、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的事项作出预见性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因素。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 4、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的。 5、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二、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的内涵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因为要求法律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样,行政机关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行为。但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限制。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权限规定、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违法行为应无效或应撤销,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里,合法性原则的“法”,整个而言其形式可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规章可采取一种比较务实性的态度,有限地承认规章即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承认其有效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则不承认其作为法的形式;〔5〕在规范上既应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应包含程序法规范;在规范的结构上,不应仅限于义务性规范而且还应包括权利性规范和权义复合规范。?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根据我国的情况,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一项行政活动的合法,首先就要求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没有依法成立或者不

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为的行为自然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组织 条件以及人员条件。其二,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无法律即无行政”(当然我们没必要限定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应包括法律、法规及授权立法),行政活动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进行;没有法律的规定即表明其无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地采取行动。这也是行政活动和公民的活动的最大区别。有人认为,在消极行政领域内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而在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内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我们以为任何性质的行政都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既然有“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表述,就表明该类行政活动要有法律依据,而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对行政机关而言,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不仅限于具体操作的规定还应包括原则)才得为之。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了职责权限范围、活动的手段、方式及程序等,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的这些规定行事而不得在其外行为,没有法律的授权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何,这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第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第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

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提要」:《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说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法的标准,如何面对这些变化,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具体讨论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现状、缺陷,并提了一点意见。 「关键词」: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试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试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序言 直接促成本文形成的动因,乃是上海《建筑时报》所报道的一则行政诉讼案例:2002年7月,徐州瑞龙公司在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地震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申请表”时,徐州地震局认为该公司已完成主体竣工验收的泰山南路仓储式超市属重大建设工程,要求其必须对工程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但瑞龙公司并不以为然。次年1月,地震局据此向瑞龙公司下达了9.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瑞龙公司认为地震局在处罚前未进行听证,也没有告知其权利,遂请求其免除处罚。地震局接到申请后又下达了听证通知书。但在听证过程中,瑞龙公司以地震局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字。2003年2月,地震局就同一事实对瑞龙公司制作了第二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瑞龙公司认为早在2001年7月变更投资主体之前,原主体徐州市投资总公司已先后三次对场地进行地质勘察且三次报告均记载“本场区基本地震烈度为七度远震区”,其并未违反《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此时,地震局又拿出另外一份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并

认为瑞龙公司违反了《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9.9万元的行政处罚。2003年4月,瑞龙公司将地震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其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程序违法、撤销处罚决定等。2003年7月,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为根据《防震减灾法》、《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瑞龙公司超市工程不属于重大建设工程,而前述规范性文件《通知》对本案没有溯及力,对该工程不适用。据此,法院认定徐州地震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予支持,判决地震局撤销对瑞龙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⑴ 这是一起非常普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案件。但是在看似平淡的案件里却隐藏着不平静的博弈。透过这种形式的博弈,我们应该看到它的实质,那就是被公认为行政法学的精神内核之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一并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体现和具体化;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本文拟就行政合法性原则在思想上被确立的历史背景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含义略作探讨,同时通过探讨,本文试图说明目前在我国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重要性。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思想滥觞

论行政合理原则

「摘要」对什么是行政合理原则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本文在对行政合理原则的不同理论和制度的对比分析的基础之上,认为行政合理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中,对行政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行政合理原则;产生和发展;自由裁量权;基本内涵 一行政合理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英国。1598年英国鲁克诉下水管道管理委员会的判例使合理原则成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效力的独立且重要的理由。下水道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们为了修整河岸作出征收费用的决定,纳费者不是所有的受益者而是邻近土地的所有者。依据当时英国的法律规定,下水道管理委员会享有征收费用的权力,所以其征收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法律没有对下水道管理委员会征收行为的对象进行规定,这意味着水道管理委员会可以自由选择征收对象。这种自由是否就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柯克大法官做了这样的裁判:“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规则” [1].但是在此案件审结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行政合理原则都未适用于案件审理中,直到1968年在帕德费尔德案件中该原则被成功运用。直至今日该原则几乎出现在每星期发布的判例中,可见该原则运用广泛程度。 美国稍晚于英国确定行政合理原则。两者的立法目的相同——政府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两国在该原则的实施上各有侧重。第一:英国主要通过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化——从反面角度细化各种“不合理行为”的标准和表现形式——为法官审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有效性提供了裁判依据;美国则从另一角度实现行政合理原则的作用——将必要存在的行政合理原则纳入公平、公开、公正的立法的归约之下。第二:英国更强调行政合理原则对实体问题的规范;美国更重视行政合理原则对程序问题的约束。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德国。普鲁士最高行政法院在对警察机关自由裁量案件中援用了该原则。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较:两者援用行政合理原则的理论基础相同;但是德国将发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用的原则称为“行政比例原则”。 在中国,以行政合理原则是否为立法确立,以及立法确立程度不同为标准对该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地位的变动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法律未明文规定行政合理原则的时期。在这个阶段中又可细化为两个阶段。。建国前,行政合理原则未进入立法者考量的范围,即使在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具体规范中都找不到能够体现行政合理原则的基本理念或具体要素。在专政的中国,行政权力之大可谓除皇权对其有约束力和威慑力外几乎不受司法权的限制,在这样的社会中,就行政合法原则都很难贯彻就更不用说行政合理原则了。建国初期后,行政合理原则虽然未明文规定在法律中,但是在构建民主社会的大背景下,大量的行政法规、法规中也体现了一定的合理性。“法律平等”、“为人民服务”的一般政治宗旨也当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阶段是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合理原则。1982年《宪法》第89条13款:“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宪法》第10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4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可见我国

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2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姓名:刘艳学号:1140202043 年级专业:11法学 摘要: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和理性原则并列的局面。.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关键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运作和监督的角度作了五项归纳似乎更为合于逻辑,其基本内容为:(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违法行为的无效,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如此。 (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行政主体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守法行政",亦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要主体本身遵守法律、法规、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四)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应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还应追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将会愈来愈得到充实。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人之常情。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职权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而产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处置权,即对其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方面的选择权。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是: (一)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这一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手段与目的之间要符合比例。在判断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是否能够成立时,首先必须找到行政机关期望通过该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然后根据目的去一一衡量这些手段中哪些是能够达到目的的手段,哪些不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能够达到目的地手段即被认为是符合比例的,而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手段就是不符合比例的。 第二,最小损失原则。所谓最小损失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如果可以选择,必须选择给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失的手段,而采取了给当事人造成更大损

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 篇一:论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 政原则论 摘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基本准则。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即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要合理。合理行政原则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第三,符合比例原则。 关键字:合理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 论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它所强调的是“合理”一词,也即是说符合道理,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伦理道德,合乎情理,合乎理性原则,也要客观公正,这些都对行使行政

职权的行政法主体及其行政行为做出了合理的要求,从而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监督等行政行为,使这些行为符合“理”的要求。 所谓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①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②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③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④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⑤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①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

【行政法论述题】

【论述题】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特有的,贯穿在行政法关系之中,并指导行政法制定和实施以及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其中的核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设立必须合法。 2.行政职权拥有应当合法。 3.行政行为实体合法。 4.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5.行政行为形式合法。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 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应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 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应当合乎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含义:行政合理化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 (二)存在基础: 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 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 活处理。 (三)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应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 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应当合乎理性。 3、论述行政授权及行政委托二者区别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通过法定方式授予除行政机关外的组织的法律行为,被授权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受委托方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区别: 1.行政委托不同行政授权,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2.行政委托也须依法进行。尽管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权那样要求严格。但是,也 应当有法律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的批示。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龙湾分局王旭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状 在英国,行政法被看成是“动态的宪法”。行政法与宪法的紧密关系决定了行政法原则与宪法原则之间的关系。英国行政法原则以宪法原则为基础,但宪法原则又没有直接取代行政法原则。“议会主权”与“法治”,是英国宪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它决定了英国行政权力和议会、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此为基础,英国提出了“越权无效”与“自然公共”两大行政法基本原则。越权无效原则要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符合议会制定法所赋予的权限,防止违反制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发生;自然公共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处分相对人权利时,应听取对方的意见,保障相对人的防御权利,避免自己作自己的法官。 美国的情况与英国不同,宪法原则与行政法原则享用同一内容。联邦主义、分权主义与法治主义是美国宪法的三项原则,也是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英国比较,美国对行政法原则的确立表现出两个方面的弱点:一是美国把宪法原则与行政法原则合二为一,否认了行政法学科的相对独立性;二是所确立的原则过于宏观,缺乏可操作性。 法国人把“行政法治”作为其行政法基本原则看待,并认为该原则包含三

项基本内容: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二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三是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非由某个成文法律直接确立,而是由其行政法院经过长期审判活动归纳而成。 德国学者认为,德国政府的行政活动首先应适用其宪法原则,如三权分立原则、社会国家原则、法治原则等;其次应遵循行政法自身基本原则。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两项:一是合法性原则,它要求做到法律至上和符合法律要件;二是比例原则,即坚持行政行为的公共合理性。这同中国的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极为接近。 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学中的特殊地位,并没有被中国学者所忽视。就提法和具体内容而言,中国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1986年以前,以提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主;1986年以后,以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主。自1990年以来,绝大多数学者主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两条,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本文就行政合法性原则作初浅探讨。 二、确立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必然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存在、运用和行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一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是其首要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是中国历史的必然。因为把行政合法性原则树为用以规范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是中国行政法学者研究的结果,更是中国宪法的实施、民主和法制的运作,以及法治观念深化的结果。 首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有其宪法基础。我国现行宪法在第一章总纲中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 摘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加工生产企业的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食品安全事故防范于未然。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采用的行政处罚手段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体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适当性,以维护健康良性的食品加工生产环境。 关键词行政处罚合理性过罚相当 作者简介:高华,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硕士学位;张屠思尊,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61-02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从婴幼儿奶粉、牛奶到毒大米、瘦肉精等等,食品质量安全着实令人堪忧;食品安全的监管也受到一次又一次的拷问。国家的相关行政机关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其监管食品安全的职责。行政机关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监管方式多种多样,随着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处罚已成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主要手段。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都能轻车熟路的把握处罚程序及自由裁量权;由于部分执法人员执法理念较低仅停留在一名行政处罚的“操作工”的水准,为处罚而处罚甚至“钓鱼执法”。为此行政机关树立行政处罚行为的价值取向,在行政处罚中贯彻合理性原则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尤为重要。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制裁,并且属于一种事后的惩戒。 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有两种分类:“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负担行政”活动意味着增加公民的负担,比如税务机关的行

试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试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和指导思想,它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始终,并指导着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和实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近代人们要求政府守法的产物。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已得到行政法学界的普遍认可,并成为各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的信条。 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地采取行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采取措施。法律规定了每个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行政活动的方式和手段,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行事,权限以外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表现为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合法性原则是同各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客观环境紧密相连的,其基本内容的表述各有千秋。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具有同样内涵和起相同作用,在外国法上具有代表性的有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美国行政法上正当程序原则,德国行政法上的法律至上原则和比例原则,法国的行政法治原则以及日本的法律保留原则等。 尽管国外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各具内涵,表述不一,但各种原则各具特色,难分伯仲,其实质性的东西无外乎集中在:(1)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以法律为核心,职权法定,任何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行政要遵循法定程序,行政要承担法律责任。(2)现代行政合法原则的内容已不断扩大,在国外,行政活动不仅应符合宪法和议会制定的法律,而且还应符合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法规。法律优先、法律至上就是法的一系列链条最后要归结到宪法和法律这一中心上。不符合法律的法规无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无效。

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公平合理被公认为民法学的"精神内核",同时又长期被视作与行政法无涉的"天国"。然而到了20世纪初,认为行政法只约束政府的羁束行为,而不约束其自由裁量行为,行政法只解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解决其行为的合理性,这一时代有幸被全面宣告结束。从此,"合理性"作为一项法定要求渗透到国家行政权的各个领域,并作为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得到尊重。本文试就行政合理性原则确立的历史与法理背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以及该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作一探讨,以求教同仁们。 一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行政法只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到合法,到同时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到合理,换句话说,从单纯的行政合法性原则,

过渡到确立双重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以及人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对其控制意识的加强有关。政府的行政行为在客观上有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之分。在行政法治发展的初期,人们的目标只限于规范羁束行政行为,行政法的任务亦停留在以制定法去衡量羁束行为的合法性。此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处于绝对的"自由"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行政职能的强化,特别是19世纪以来,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张,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于它的威胁。人类逐渐认识到,行政法不仅应控制政府的羁束行为,同时更应控制政府的自由裁量行为。正如美国行政法学者B·施瓦茨所说:"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法,那它是什么呢?"①英国行政法学专家H·韦德认为:"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个至理名言。"②"在公法中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绝对的和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受到否定。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权力类似于信托,而不是无条件地授予。"③因此,只以一个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是不够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理

论行政合理原则

「关键词」行政合理原则;产生和发展;自由裁量权;基本内涵 一行政合理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英国。1598年英国鲁克诉下水管道管理委员会的判例使合理原则成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效力的独立且重要的理由。下水道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们为了修整河岸作出征收费用的决定,纳费者不是所有的受益者而是邻近土地的所有者。依据当时英国的法律规定,下水道管理委员会享有征收费用的权力,所以其征收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法律没有对下水道管理委员会征收行为的对象进行规定,这意味着水道管理委员会可以自由选择征收对象。这种自由是否就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柯克大法官做了这样的裁判:“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规则” [1].但是在此案件审结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行政合理原则都未适用于案件审理中,直到1968年在帕德费尔德案件中该原则被成功运用。直至今日该原则几乎出现在每星期发布的判例中,可见该原则运用广泛程度。 美国稍晚于英国确定行政合理原则。两者的立法目的相同——政府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两国在该原则的实施上各有侧重。第一:英国主要通过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化——从反面角度细化各种“不合理行为”的标准和表现形式——为法官审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有效性提供了裁判依据;美国则从另一角度实现行政合理原则的作用——将必要存在的行政合理原则纳入公平、公开、公正的立法的归约之下。第二:英国更强调行政合理原则对实体问题的规范;美国更重视行政合理原则对程序问题的约束。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德国。普鲁士最高行政法院在对警察机关自由裁量案件中援用了该原则。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较:两者援用行政合理原则的理论基础相同;但是德国将发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用的原则称为“行政比例原则”。 在中国,以行政合理原则是否为立法确立,以及立法确立程度不同为标准对该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地位的变动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法律未明文规定行政合理原则的时期。在这个阶段中又可细化为两个阶段。。建国前,行政合理原则未进入立法者考量的范围,即使在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具体规范中都找不到能够体现行政合理原则的基本理念或具体要素。在专政的中国,行政权力之大可谓除皇权对其有约束力和威慑力外几乎不受司法权的限制,在这样的社会中,就行政合法原则都很难贯彻就更不用说行政合理原则了。建国初期后,行政合理原则虽然未明文规定在法律中,但是

行政合法性原则浅析

编办姚金龙 行政合法性原则浅析 【摘要】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键词】法律;合法性;行政权力;法律明确规定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述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第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第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第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我国法学界认为行政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下列五点: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它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第三,行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它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第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实体上的违法,还是程序上的违法,都使行政行为归于无效;第四,行政机关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违法必究精神的体现;第五,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救济,否则任何责任都是空谈。无救济便无权利,无监督便无行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的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等,都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 主要特征 (1)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 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 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 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 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这是行政立法同其他行政行为的显著区别。行政立法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讨论、通过和公布等立法程序,这就使得它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 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从行为的结果看,行政立法的结果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普遍适用。

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个人归纳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况,反映着当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⑴ 普遍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准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和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⑵ 规范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各项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有直接的约束力 ⑶ 特殊性。反映的是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和本质。 ⑷ 时代性。集中反映一个国家当时的行政法治精神观念。 ⑸ 基础性。反映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意义: A、揭示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 B、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向 C指导和约束行政法的制定、解释、适用 D确保行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 E、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可直接作为规范适用 六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需要取得法律的授权,并遵守法定权 限、程序规则,并且要对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原则包括的子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只有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就符合该原则要求。) (2)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3)越权无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本身的职权要法定化,超越权限无效。) 内容: (1)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2)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达到证据充分 (4)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程序正当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 1 、相关事项告知相对人; 2、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依据、利益; 3、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4、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等 包含的子原则: 1 、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正确资料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3、公务回避原则:实体原因: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利害关系程序原因:虽无利害 关系,由于其他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 三、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执法手段,可排除职能实现时的障碍。 2、行政责任原则:当行政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行政职权,是权力也是职责。 四、行政合理性原则——针对性质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客观适度、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内容: 1、行使权利的动机应当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 2、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 3、行使权利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 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2、相关因素考虑原则 3、比例原则:(1)存在必要性: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必然存在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的矛盾。(2)概念: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措施之时,应当全面衡量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利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尽可能小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试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在行政执法中,不少执法人员往往只重视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而较为忽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其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导致了行政执法上的不适当和偏差,影响了行政管理目的的真正实现。因此,研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行政执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 在论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前,我们不能回避基本原则的概念。所谓基本原则,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最基本的法律准则。这就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属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用来指导行政法规范实施的准则,是一种比较宏观和抽象的指导性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某一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原则,如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它是一国行政法中第一层次的、最基本的原则,与某一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原则相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属于上位原则,某一行政法领域如行政处罚的原则属于下位原则,在行政处罚上,我们除了要遵循行政处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处在上位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那么,行政法的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哪些呢?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监督行政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性原则、责任行政原则。可见,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尚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在内涵上既有交叉重叠又有所区别。笔者认为,这种不同是正常的,因为,学者们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的是一种理论上的选择,会因思维路径的不同而不同。当然,在不同观点中也会存在一个相对最佳的问题,由此,就必然涉及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问题,即从什么角度和视角去发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行政法作为一国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进入人们的视野,仅仅是近代以来的一个法律现象。从早期西方的行政法治发展历程来看,最初行政机关只是被动、消极地遵从议会制定的法律,充当的是“守夜人”的角色,但随着科学的进步,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各种矛盾逐步加深,经济、环境、社会问题不断出现,市场出现失灵,需要政府制定各种管理措施、实施积极的管制政策来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程度,消极行政开始转向积极行政。于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获得了空前的扩张,与公民权利零距离的接触面越来越大,将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基本上纳入行政权的控制之下。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政府干预经济的负面后果出现,过度规制又影响了经济自由,束缚了社会发展,而且政府管得过多导致政府什么都在管什么都没管理好的尴尬局面。70年代后政府开始重新定位,变无限行政为有限行政,开始分权于社会,还权于老百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代行政法治的历史正是一部政府不断放松规制,还权于民的历史。因此,有限且必须是有效的行政权是现代行政法所关注的最基本的问题,它成为构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 基于以上认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以下要求:第一,权力制约;第二,权利保障;第三,富有效率;第四,繁简适当。行政法被称为“动态的宪法”,因此,权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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