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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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医疗机构的概念、特征●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人类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

●必须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疗机构的特征:1、依法设立;2、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二、医疗机构监督法律依据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2月《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三、医疗机构的分类1、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⑴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⑵妇幼保健院;⑶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⑷疗养院;⑸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⑹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⑺村卫生室(所);⑻急救中心、急救站;⑼临床检验中心;⑽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⑾护理院、护理站;⑿其他诊疗机构(在本机构法定业务范围内存在的诊疗、医疗美容等项目)2、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政府不举办此类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院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院服务项目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9号)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开展,保障公民安康,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第 149 号),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送大家。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开展,保障公民安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安康效劳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开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视管理工作。

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视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开展规划和城乡建立开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根本标准。

医疗机构根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 设置(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三) 选址报告和建造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疗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技术的应用和管理。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技术应用的原则、程序、监管措施等,确保医疗技术的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与分级管理第四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一)第一类医疗技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二)第二类医疗技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三)第三类医疗技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1.涉及重大伦理问题;2.高风险;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医疗技术的分类和分级,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对医疗技术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

第三章医疗技术应用原则第七条医疗技术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应用的决策机制,明确医疗技术应用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应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技术应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医疗技术应用管理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应用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技术应用的原则、程序、监管措施等。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应用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技术应用的认知和技能。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应用的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医疗技术应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应用的伦理审核制度,确保医疗技术应用符合伦理要求。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应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医疗技术应用的相关资料。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订立本规章制度,确保医疗机构合规运营,依法参加医保定点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包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各类机构和部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订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政策,并引导、协调、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医院管理责任医院管理负责人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对医院的日常管理和医保定点管理负有全面的责任,是医保定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入选程序和条件第五条入选程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依照政府的要求,经过评审、审核、备案等程序才略入选医保定点机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入选机构进行审查和检查,确保机构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入选条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入选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 2. 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水平; 3. 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本领; 4. 具备临床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本领。

第七条入选准入和退出机制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入选后,应按要求完成相应的准入手续,并按规定参加医保定点管理。

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违规操作,否则将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第三章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第八条服务内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供应包含门诊、住院、急诊等医疗服务,并按规定执行医保支出和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服务质量与安全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确保供应的医疗服务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评价和医疗安全检查,及时矫正不合格行为和事故。

3.医疗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人员,确保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医疗机构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建设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建设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医疗机构建设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经济、环保的原则,符合国家卫生政策和发展规划。

第四条医疗机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医疗设施的质量、安全、功能和美观。

第二章医疗机构建设规划第五条医疗机构建设规划应根据国家卫生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合理布局,满足医疗服务需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医疗设施的规模、功能、服务范围和专业技术水平,确保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医疗机构建设规划应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确保医疗机构建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医疗机构建筑设计第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医疗功能需求,确保医疗安全和舒适。

第九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医疗流程和医疗技术发展,合理配置医疗空间,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第十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应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运行成本。

第四章医疗机构建设施工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建设施工应选用合格的建设材料、设备和工艺,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建设施工期间,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确保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第五章医疗机构建设验收与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建设验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合规性、建设质量、安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建设验收合格后,应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活动,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和管理医疗服务队伍。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等级第五条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技术、床位数量、服务范围等条件划分为三级,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三级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等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并公布。

第六条医疗机构根据其服务对象、经营方式、设施条件等分类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型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等级要求建设和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硬件设施和专业人员,确保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第八条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方可开展医疗服务。

执业许可的具体程序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并通过评估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许可的范围和要求,进行规范操作,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和组织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药品管理、病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聘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组建和管理医疗服务团队,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参加相关医疗质量评估,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医疗质量信息。

第五章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行业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医疗机构的评估和检查,评估和检查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继续执业的依据。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工作需要,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成立药物与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药物与治疗学组可由以上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医师、药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八条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提供咨询和指导;(五)审核本机构购入药品、申报医院制剂等,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库,开展新药引进评审工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物管理法律法规、药事管理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教育,发布药品相关信息,对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医政管理法律制度精简版

医政管理法律制度精简版一、医疗机构管理法规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设立标准、经营行为规范、质量控制、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医疗机构的资质审核、许可申请、审批程序等,以防止非法医疗机构的存在和保障医疗机构的合法执业。

3.医疗机构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对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包括医疗机构的报告义务、不良事件的定义和分类、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事故的及时处理。

二、医务人员管理法规1.医师法该法规定了医师的资格条件、执业注册、执业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要求等,以确保医生的职业行为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

2.医疗技术人员法该法规定了医疗技术人员的资格条件、职业行为规范、权益保障等,以保证医疗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环境的合理性。

3.护士法该法规定了护士的资格条件、执业行为规范、权益保障等,以保障护士的职业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法规1.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程序和方式,包括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务人员的责任、患者的救济途径等,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务人员的公正处理。

2.医疗纠纷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程序,包括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调解程序、仲裁机构的设立等,以提供多元化的解决途径,促进医患间纠纷的和谐解决。

四、医学伦理和道德规范1.医学伦理学指导原则医学伦理学是指在医学实践中涉及到的道德准则与原则。

该指导原则包括尊重患者自主权、保护患者隐私和机密、维护医生职业道德等方面。

2.《医师执业道德规范》该规范是针对医生的职业行为制定的标准,规定了医生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以保证医生的职业行为符合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的要求。

综上所述,医政管理法律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医务人员管理法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法规和医学伦理和道德规范。

医疗行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行业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药剂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医疗行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患者满意为标准;(三)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保障安全;(四)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四)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五)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六)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七)患者隐私保护制度;(八)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医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定期考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管理,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有效、可靠。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第十三条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活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基金使用的合规性。

(二)安全性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防止基金被挪用、侵占等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时,应当注重基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公开透明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公开透明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具体事务,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财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核算、支付、监督等工作。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以下职责:(一)院长:是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基金使用管理的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负总责。

(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工作。

(四)财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核算、支付、监督等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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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5天的停药和路途往返,江南病 情恶化,于8月18日再次入住临河医院。次 年1月 疾病诊断为慢性肝炎。不久妻子与 其离婚。2001年7月江南向临河县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要求临河铁路医院承担责任并 给予赔偿。
问题
被告临河铁路医院是否应对江南的病情恶 化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为什么?(请提出 法律依据)
医院管理(了解)
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食品卫生、学校卫 生、妇幼卫生等单位的业务工作 设立生育门诊,搞好婚前健康咨询门诊、 遗传病门诊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工作。 教学科研: 提高各类医务人员的专业工作能力 承担高中等医药院校学生的临床教学、 实习,在职人员的进修培训。 开展科研工作、学术活动、医学情报资 料交流
⑹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⑺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现场抽查 考核不合格; ⑻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 它情形。
变更审批
内容: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造址和治疗科 目
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制度
名称的组成 识别名称+通用名称 命名原则 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与医疗机构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处方管理
处方的定义: 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 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 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 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 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 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 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登记执业和校验制度
实质----执业许可 法律意义-----医疗机构取得执业权力;卫 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登记的法律规定 条件 ⑴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⑵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⑶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⑷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 和卫生技术人员; ⑸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执业(补充)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 活动。单位内部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变更登记 不得向社会开放。 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义务 对危重病人立即抢救,不能诊治的及时转院 (首诊负责制) 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不得出具疾病诊断 书、健康证明书、死亡证明术等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 患者同意,并取得其亲属或关系人的同意 并签字 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⑸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⑹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 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不能提供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造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等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三部分(补充)
医院基本标准 ----这是医院必须达到的 必备条件和最低要求 : 规模、功能与任务、 医院管理、质量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 医风建设、医院安全和环境等。
医疗机构评审制度(补充)
我国实行医院评审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 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 财务等专家组成。 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三级十等,即一、二级 医院各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为特、 甲、乙、丙四等。 评审机构分为三级 卫生部:三级特定 省级卫生厅局:二、三级甲、乙、丙 地市级卫生局:一级
案例:
2000年7月15日江南突发恶心、呕吐 不止,经家人送临河铁路医院诊治。7月16 日转传染病房治疗,确诊为急性无黄疸型 肝炎。10天后江南被令出院,转呼和浩特 铁路医院。但经治医师没有按规定为江南 进行预先联系并进行治疗,致使江南于7月 25日、8月2日、8月13日从临河---呼和浩 特之间往返6次就医。
第十五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重点 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医院分级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病历管理 ★难点: 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医疗机构概述
概念:医疗机构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设立的, 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 称。
医疗机构的基本分类:
以诊疗疾病为中心的医疗机构 以康复、治疗为中心的康复机构 以急救治疗为中心的急救中心 其它专科保健机构


处方的开具 (P232)
量明确规定 四、细化了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 用 规定 五、计算机开具处方的规定 六、不合理处方的处理P233
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医务人员书写并妥 善保管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应及时书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 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 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 历资料。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制度 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医疗广告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目的:合理配置医疗机构布局,合理利用医疗 资源,避免重复设置和医疗资源浪费 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医 疗机构设置规划。 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文 件:⑴设置申请书;⑵设置可行性研究报 告;⑶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 益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或含有“疑难病”、 “专治”、“专家”、“名医”及其同类含 义文学的名称或其它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 和误导病人就医的名称。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 并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两个以 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名称争议解决 申请在先和登记在先原则
办理机关-----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办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设置的医疗机 构由所在地的省、治自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办理。 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由所在 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
⑴不符合《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⑵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⑶投资不到位; ⑷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⑸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 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分级标准-(医院的功能和任务) 医院分为三级
一级: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相应服务 的基层医院。 二级: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并 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医院; 三级: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 生服务和执行高等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区 域性以上的医院。 一、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和完善 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 载相一致。 (二)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 明修改日期。 (四)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 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 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 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 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 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三级管理
⑴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不设床位或者 床位不满100张 ⑵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床位在 100 张 以上\专科医院 ⑶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等,报所在地的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统一规划的
不得申请的情形
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⑵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 人。 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 务人员。 ⑷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 员。
具体分类:
医院;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 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 急 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 疾病防治院(所,室);护理院(站); 其它诊疗机构。
法律意义: 只有法定的医疗机构才能在法律上成为医疗卫生 服务活动的主体 只有法定的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才受法律 保护。 立法现状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的执业
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 者的特殊真执和处理,应按有关 法律法规办理 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加强药品管理 按照政府或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出具 收据。
医院管理(了解)
医院的任务:医疗、教学、科研;疾病预防、指 导基层和计划生育的技术工作。 医疗预防 应设有急诊室,24小时开放应诊。 建立健全门诊组织机构和医疗设施设备,完善 规章制度,有秩序的安排就诊。 做好住院病人的诊疗工作 护理工作 设有药剂、检验、血库、病理、理疗等医疗技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六)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 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 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 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 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 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 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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