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术不端处理办法第40号令
研究生诚信承诺书

研究生诚信承诺书我是参加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了《2015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报考规定,为维护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1.我保证网上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时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准确。
如有虚假、错误信息和弄虚作假行为,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我将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我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
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如有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
2015年湖北研究生考试诚信应考承诺书我报名参加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我已阅读并了解了《2015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等有关报考规定,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1.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准确、有效。
如有虚假信息和作假行为,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2.服从考试组织部门的管理和安排,主动配合监考人员进行金属探测器安检、二代身份证核验等。
一科考完后,主动将考场发放的考试文具收入文具袋并放置在桌上,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再将文具带走。
3.2015年12月25日后,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研招网下载准考证,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
不涂改准考证上的任何信息,不在准考证上(包括正反面)写任何内容。
4.妥善保存自己的二代身份证,保证在考试时使用二代身份证参加考试。
考试时如无二代身份证或二代身份证芯片损坏无法读取信息,不进场考试。
5.保证不将书刊、报纸、稿纸、资料、无线通讯工具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及收发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违规物品带入考场。
考场中配有挂钟,不携带手表等计时工具进入考场。
6.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法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
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Array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讲解培训

8条;对保留的条文多数也都做了修订、
补充和调整。
(一)坚持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
(二)体现育人为本、落实诚信要求 (三)完善学习制度、培养创新人才
(四)遵守道德规范、维护校园稳定
(五)健全奖惩制度、保障教育公平
(六)加强程序建设、完善申诉制度
(七)转变政府职能、增强高校自主权
一、修订原因过程 二、修订重要意义 三、修订主要内容 四、高校应注意的问题
一、修订原因过程 原因: 1.及时反映中央新精神新理念新要求
2.高校教育与管理有新的变化
3.现行的21号令存在不完善的方面
一、修订原因过程 过程: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调研与修订 司法审议
第三阶段
审核发布
二、修订重要意义
(一)坚持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
关联条款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
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
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
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坚持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
关联条款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
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 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
转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加强管理和监督 1.学校关于转学办法审核备案 2.转入学校的备案 3.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休学
规定明确了可以“休学创业”
关联条款
第十七条 创业相关经历、成果可折算为
学分
第二十一条 休学创业复学可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 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保留学籍
在校生入伍和跨校联合培养学 生可保留学籍处理 保留学籍期间,与实际所在部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列条款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级别与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三)慎重、适度的原则。
(四)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申诉的权利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违纪处分办法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在参加市级及以上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司法、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释放者或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确属无辜者除外)。
(三)被司法机关判刑、拘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经教育帮助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最新整理学习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体会.ppt

四、对照《规定》我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相应变化
1、引“法”入规,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这里所指的“法”是包括根本法《宪法》和实体法、程序法在
内的现行法律法规的总和。《细则》中包含众多的法律内容并 不是完全是为了对应复杂多变的学生处理形势,更为重要的是 引导大学生形成健全的、立体的守法守规的主动意识,树立成 人意识,争做有担当、有责任的优秀青年。
4、重视诚信教育,加大失信惩戒。 “对以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学位论文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学生,学校可以开除学籍。”
《刑法修正案(九)》
二、《规定》中修订部分传达的主要信息
5、发挥学生纪律处分的育人价值。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解除” “正向权益” (原规定学习成绩按奖学金评定的成绩排名办法处于班级前
原则基础,主动提现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能权威,不做定性分析和确 认,只对定性后的行为事实做量刑对应。很好地规范了违纪定性, 强调纪律处分的准确性。 4、流程紧密对接,形成闭环。
规范处分给予与解除程序,明确流程,力争严谨。学生违纪由学 院发起,相关职能部门定性,学生处裁定发拟处分通知单、(学生 是否提出复议)学校行文、学生提起申诉、申诉结论。这些过程都 通过学生处进行转接移交并记录。避免出现程序错误和流转失误。
结论: 现代大学治理不仅仅是在法律维度下的治理,更是体现以大
学章程为制度载体的科学管理与服务。法律法规是约束和规范 全体社会公民的,作为学校的制度和管理规定是约束特定身份 全体的规则性文件,特别是作为高校而言,教育、告诫的是优 秀青年,应基于法律精神,而更应突破具体条款的束缚,结合 各校客观实际,体现高校育人功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石河子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方案
石河子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方案为深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探索和构建多样化、多层次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规律的机制与模式,扩大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切实选拔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创新人才,提高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质量,依据《石河子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一)成立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贾斌谷新利成员:陈创夫马春晖张文举剡根强杨霞秘书:刘景(二)学院成立“申请-审核制”专家组组长:贾斌谷新利成员:陈创夫马春晖张文举剡根强石国庆刘小军刘明军陈静波二、招生计划学院拟招收“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6名,其余招生计划用于招收统考考生。
三、申请条件(一)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专业基础好、科研能力强,在某一领域或某些方面有特殊学术专长及突出学术成果。
申请者近三年至少在报考学科专业的SCI收录期刊或EI收录期刊或CSSCI收录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或在报考学科专业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
(三)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四)外语水平:申请人外语水平至少达到以下条件其中一项:1.CET6成绩400分以上。
2.TOEFL成绩80分以上(IBT)或200分以上(CBT)。
3.GRE成绩800分以上(新标准230分以上)。
4.GMAT成绩620分以上。
5.雅思成绩(A类)5.0分以上。
6.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
(五)“硕博连读”申请者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其中必修课成绩不低于75分。
2.参加过科研项目、课题,表现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
3.报考博士研究生的专业与原所学硕士研究生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在依法治校背景下如何更好实现大学生的利益诉求
在依法治校背景下如何更好实现大学生的利益诉求作者:孙卫东来源:《新教育时代·教师版》2019年第17期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法治理念早已渗透到现今社会的各个方面。
教育部于2017年2月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下简称41号令),对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实现高校依法治校、依规办学奠定了制度基础。
大学生利益诉求是大学生重要权益内容之一,伴随着整个大学阶段,诉求实现的好坏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也是学校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体现。
一、大学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现状1.学校以“学生为中心”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随着全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大学生维权意识也进步很多,但是,在传统的观念中,高校管理者认为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完全服从学校的各种管理,学生不会主动也没有机会参与学校的管理,“以学生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只停留在口头上。
2.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相对闭塞。
在大学生利益诉求表达的过程中,很多学生在自己有了利益诉求后不知道或者不清楚向谁诉说。
如:学生除向辅导员反映外不清楚其他利益诉求渠道或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诉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3.利益诉求处理结果反馈缺乏时效性、针对性。
学生校内利益诉求大部分跟自己日常的学习和生活有着直接关系,例如:入党、评优评先、后勤保障、学籍管理、纪律处分等,但是偶尔也是由突发事件或某些日常事件得不到有效解决,积累到一定程度后瞬间爆发。
这种情况下,学生对利益诉求表达急需第一时间得到学校的处理和反馈。
然而,由于学校管理者的认识不到位或诉求渠道不畅通,导致诉求结果反馈缺乏时效性、针对性。
4.极端维权时有发生,网络诉求开始显现并有扩大趋势。
当前,大学生的群体以90后、甚至00后为主,他们个性张扬、自我意识、维权意识较强,这是好的方面,但也存在诉求缺乏必要的理性,诉求内容过于强调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忽视个人义务,在诉求方式上除传统的渠道,新添网络诉求,个别学生有利益诉求不是采取主动向学校、向有关部门反映,而是直接通过互联网发帖、向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进行,使不少学生把“正常维权”转变为互联网“宣泄”,出现信“访”不如信“网”,信“法”不如信“网”,不明是非,加“贴”跟进,人云亦云,肆意评论,恶意攻击等不和谐的现象,影响了学校的形象,同时也阻碍了诉求的实现。
玉溪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pdf
玉溪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巩固教学中心地位,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和避免教学过程中各种事故或差错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责任主体因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未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等,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学生成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责任人包括教师(含外聘专兼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为教学服务的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包括二级学院、实验中心(室)、职能部门。
当责任主体为单位时,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须按照规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与惩诫相结合、促进和改进工作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执行到位。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性质及内容分为五类:(一)课程教学类;(二)实践教学类;(三)考核与成绩管理类;(四)教学管理类;(五)教学保障类。
第六条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四级: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严重事故)、三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事故(教学差错)。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重大事故):(一)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如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等;(二)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行,造成恶劣影响的,如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等;(三)在教学活动中未及时制止学生错误政治言行,或未合理处置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暗示或鼓励学生罢课、行贿、非法集会等并查实的;(五)未按规定审查教学大纲或教材,导致已使用的教学大纲或教材被发现、举报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重大错误并查实的;(六)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学期内擅自调课、请人代课12学时及以上的,或一学期内无故停课、缺课6学时及以上的;(七)在教学过程中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人身伤害致残或受伤医疗费用达到20000元及以上的;(八)未履行正常审批程序,擅自变更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或教学进程安排,造成重大后果而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九)在教学活动中擅离职守、管理不善、违反工作规程或指导失误,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致残或受伤医疗费用达到20000元及以上的,或者财产损失价值30000元及以上的;(十)无不可抗拒理由,出现试题严重错误或监考严重失职,导致考试无效需要重新组织考试的,或者教师在考试中参与、协同学生作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未按相关规定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导致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考题,造成重大后果的;(十一)在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中出现严重不公、弄虚作假或试卷批改错误学生人数占考试人数50%及以上,导致评分严重失实而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重大后果的;(十二)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证明,或违规注册、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伪造学生档案、擅自更改学生学籍、成绩、学历、学位信息,造成重大后果的;(十三)无不可抗拒理由,在排课选课、考试命题、实习见习、教室管理、实验管理、毕业论文(设计)、教材选用征订等教学环节中出现重大失误、失职,导致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而又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重大后果的;(十四)非不可抗拒原因,丢失、毁损重要教学文档资料而又无法恢复,造成重大后果的;(十五)教学及教学管理中隐瞒重大教学事故不报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2013-04-23 16:40:01主讲人:叶蓉尊敬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下午好!今天是正月初十一,在这充满无限生机和希望新年开始之际,谨向各位领导和同仁们致以新年祝福和问候,祝大家在新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根据局统一安排,今天我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学习刚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处分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是2012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规章,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体系建设基石,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重要成果,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重要标志。
下面我从《处分规定》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地位和作用,处分规定主要内容,以及主要特点四个方面与大家交流。
讲不对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我与大家交流第一个方面是:《处分规定》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当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职人员队伍中最大主体。
我国公职人员队伍中,一个是公务员,全国共800万,加上参公不到900万。
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 3000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此成为公职人员队伍中最庞大一个群体。
三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到2700万。
这三支队伍,事业单位人员最多。
因此,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出台相关法令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处分制度,非常必要,它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法》施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8年5月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要求,200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出了《处分规定》(送审稿),先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0号令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6年6月16日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