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2018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自评报告

六安市2018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自评报告
六安市2018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自评报告

六安市2018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自评报告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86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要求,坚持日常管理与年终评价相结合、共性和个性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客观公正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围绕投入、过程、产出、效果等4个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32个三级指标,采用审查资料、现场查看、综合评价等方式,我市对2018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绩效进行了自评(标准分100分,自评98分),现将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投入绩效(标准分12分,自评12分)

1.项目立项(标准分10分,自评10分)

(1)绩效目标(标准分2分,自评2分)。六安市农险办制定了《六安市2018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市2018年种植业358.02万亩、养殖业37800头的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目标。(得2分)

(2)绩效指标(标准分3分,自评3分)。六安市财政局印发了《六安市2017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17]714号),确定了明确、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并按要求每年对各县区进行开展绩效评价。(得3分)

(3)政策执行(标准分5分,自评5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和要求,扎实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得5分)

2、资金到位率(标准分2分,自评2分)

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要求,我市各县区预算政策性农业保险县区财政应匹配资金,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汇缴至市财政局统筹资金专户资金合计2925.4万元。(得2分)

二、过程绩效(标准分40分,自评40分)

1、组织实施(标准分14分,自评14分)

组织领导(标准分2分,自评2分)。市及各县区均成立了相应层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下设农险办和理赔办,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得2分)

竞争机制(标准分4分,自评4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由市统一公开招标,确定国元农保等3家保险公司为我市2018-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得4分)

考评机制(标准分2分,自评2分)。市财政局出台了《六安市2017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六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得2分)

纠处机制(标准分2分,自评2分)。有完善的纠纷处置调处机制,根据险种不同,市政

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农委、市林业局;分别有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的理赔专家库;理赔办对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定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责任,督促经办机构具体落实。(得2分)

匹配保费(标准分2分,自评2分)。将保费补贴足额纳入预算,并按照保险公司承保进度,及时拨付经办机构。(得2分)

监督检查(标准分2分,自评2分)。2018年9月,市农险办印发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督查工作的通知》,对经办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至各县区及经办机构,按要求逐项整改落实并上报整改报告。(得2分)

2、服务能力(标准分19分,自评19分)

基层服务网络(标准分4分,自评4分)。在全市140个已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乡镇建立了三农保险服务站,在1768个行政村建立了三农保险服务点,农业保险服务站点实现全覆盖,基层服务网络健全。(得4分)

展业承保(标准分5分,自评5分)。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见费出单”和承保公示制度,对承保、理赔公示不少于7天。对直接承保的5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的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进行审验,并采用GPS验标,确保面积真实;对于集中投保的,明确出示分户清单,由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在当地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自主签订合同,开具专业的保险凭证。有效收集被保险人身份证号、“一卡通”账户、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得5分)

专业机构人员(标准分2分,自评2分)。保险经办机构在符合条件的乡镇设立了农业保险营销服务部,配备了具有丰富农业保险工作经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在每个乡镇至少配备1名协保员,并对全体协保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得2分)

宣传推动(标准分2分,自评2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册、形象化标识等形式,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通过开展农业保险培训、现场讲解及召开理赔现场会等形式,深入基层开展农户面对面宣传,引导广大农户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对保险预期有合理的认识,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得2分)

防灾减损(标准分2分,自评2分)。我市印发《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经办机构积极开展防灾减损工作,按要求建立了预赔款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重大赔案、损失金额高的,采用预付赔款方式,支持受灾农户及时恢复生产需求。全市已使用防灾减损资金31.1万元。(得2分)

公示公开(标准分2分,自评2分)。拓宽宣传渠道、改进宣传方式,通过微博、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得2分)

风险分散(标准分2分,自评2分)。我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并按照文件要求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严格执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逐年滚存、专款专用。(得2分)

3、财务管理(标准分7分,自评7分)

(1)财务核算(标准分2分,自评2分)。我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财务核算要求,以县区为单位设置独立账套,分险种明细核算;设立了保费收入专户进行保费收缴工作,赔款通过第三方支付系统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得2分)

(2)预算管理(标准分2分,自评2分)。按照省要求做好保费补贴预算管理工作,做到“一年一结”。(得2分)

(3)补贴资金管理(标准分2分,自评2分)。我市单独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备查账,补贴资金收支账目清晰,管理严格。(得2分)

(4)数据报送(标准分1分,自评1分)。按照省厅要求,,按季及时报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统计表及资金执行情况统计表。(得1分)

三、产出效益(标准分25分,自评25分)

1、理赔产出(标准分13分,自评13分)

(1)查勘理赔(标准分5分,自评5分)。查勘报告根据作物受灾情况据实填写,并由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两名查勘人员、农业专家签字盖章,坚持查勘到村、定损到户,并将定损清册在村级公开。例如国元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的过程中,对于集体投保的,每个行政村至少选择3个村民组作为抽样点进行查勘,3个以下的全部抽样查勘;对于绝收田块、单独出单,种植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查勘,按照公司抽样技术规范操作,采用直接测量法或抽样测量法确定受灾面积,采用经验目测法与抽样测产法确定受灾损失程度。(得5分)

(2)理赔服务(标准分8分,自评8分)。按照财金[2015]601号文件规定,公开理赔标准和政策,并严格执行理赔公示签字制度,将理赔分户清单在行政村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并拍照留存。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支付赔款,对于单独投保的,直接通过保险公司第三方支付集中打款;对于集中投保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人寿财险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理赔服务水平,例如今年受台风“温比亚”影响,8月15日至17日20时,我市霍山县累计降雨量超过300毫米,各乡镇农作物因风倒伏及洪水冲刷受损严重。为帮助受灾农户快速恢复生产生活,农委与人寿财险组成联合调查组查勘“温比亚”重灾区受灾情况,及时、精准定损,开通快速理赔通道,因台风受灾的130万理赔款于9月中旬已全部打卡到户。(得8分)

2、整体产出(标准分12分,自评12分)

(1)品种覆盖率(标准分4分,自评4分)。我市开展的政策性种植业品种有6个,分别是

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养殖业保险品种2个,能繁母猪和奶牛。(得4分)

(2)综合投保率(标准分2分,自评2分)。种植业全年承保农作物624.44万亩。其中,水稻509.91万亩,小麦69.21万亩,油菜25.52万亩,玉米19.53万亩,棉花0.27万亩,大豆0.03万亩。养殖业全年承保79500头,其中能繁母猪78963头,奶牛537头。全市种植业可投保面积894万亩、养殖业22.32万头,根据计算公式(624.44/894*0.8+79500/223200*0.2=0.63)两项加总综合投保率在40%以上。(得2分)

(3)理赔兑现(标准分4分,自评4分)。2018年种植业立案12600件,预赔付13176.5万元,结案11331件,已赔付10506.04万元;养殖业立案6890件,预赔付900.5万元,结案6883件,已赔付844.9万元,理赔结案率达90.02%,预计12月底完成全部理赔打款工作。(得4分)

(4)保障水平(标准分2分,自评2分)。我市开展的政策性种植业保险6大品种,每亩保险金额分别为:水稻406元、小麦367元、玉米282元、棉花394元、油菜270元、大豆170元元,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为提高农业主体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我市产粮大县--霍邱县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开展大灾保险。大灾保险金额为:水稻800元/亩,玉米582元/亩,小麦600元/亩。种植业保险保障水平达到90%以上。(得2分)

四、效果产出(标准分23分,自评21分)

1、社会效益(标准分3分,自评3分)

积极开展“信贷保险”试点,支持农村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开展设立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试点指导意见》要求,按照“政、银、保”运行模式,先后在金安区,霍山,舒城、金、叶集区开展“信贷十保险”业务试点,为全市11户农村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提425万元的融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新型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在无抵押情况下的融资难题,拓展了保险融资功能,改善优化了农村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得3分)

2.资金效益(标准分5分,自评5分)

我市本年政策性农业保险金额为444384.42万元,各级财政应匹配保费补贴为14898.11万元,根据计算公式(444384.22/14898.11=29.83),资金效益放大29.83倍,超过20倍的资金效益。(得5分)

3.农户受益度(标准分4分,自评2分)

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金额为13190.64万元,防灾减损金额31.1万元,受灾农户自缴保费2031.4万元,根据计算公式(13190.64/2031.4=6.5)农户受益度为6.5倍。(得2分)

4.试点创新(标准分3分,自评3分)

一是开展大灾保险试点。我市在霍邱县开展了农业保险大灾保险试点工作,为50亩以上的规

模经营主体承保水稻大灾61.9万亩,小麦大灾109.8万亩,玉米大灾311亩,进一步增强适度规模经营农户防范和应对大灾风险的能力。二是出台了《六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经办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日常工作调度和年终整体评价。三是开展农业脱贫保险试点。为进步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发挥农业保险在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服务“三农”方面的积极作用,如在金寨县的部分乡镇开展了农业脱贫保险试点工作,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在一般户保费补贴50%的基础上,提高到80%,进一步减少贫困户的支出。2018年已统筹安排贫困户保费补贴支出143.7万元。四是开通快速理赔通道,及时赔付。经办机构通过委托第三方及时实现理赔款打卡到户,提升理赔时效。(得3分)

5.农户满意度(标准分8分,自评8分)

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提供标准服务、深化改革创新、加

强宣传引导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农户满意度在90%

以上。(得8分)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 告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XX年,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XX年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XX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

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条款2010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旱灾; (二)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四)由于病虫害防治不当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 (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创新保险经营服务模式,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户参保率,到2020年,全市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主要品种逐步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及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等险种力争实现全覆盖,中央及我省规定的其他保险品种参保率达到80%以上,地方特色险种有序展开,全市基本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营规范、服务优良、持续长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承保公司建立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承保公司要坚持重心下移,建设县级保险服务中心(或支公司)、乡镇保险服务站、村居保险服务点为基础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完善“保险

公司+服务站+服务点+农户”的经营服务网络,实现机构到乡镇、网络到村居、服务到农户,切实解决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优化农业保险市场运营结构。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遴选承保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承保公司要建立网络健全、反应快速的应急机制,根据极端气候和可能出现的各类灾害及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加强网络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提升应急反应能力,规范理赔程序,缩短理赔时间,确保出灾出险迅速及时,切实保障农民利益。鉴于生态公益林的特殊性,其政策性保险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遴选1-2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保险共保模式。 (三)扩大农业保险覆盖服务范围。有序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开发地方特色保险品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逐步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农产品产量保险和蔬菜、生猪等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加强县(市)区与保险公司合作,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风险防范需求,开发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时节、不同农户的保险需求。加快推进种植业保险,提高小麦、玉米、棉花、花生、日光温室等险种的参保率。加快发展森林保险,扩大公益林、商品林保险覆盖面,公益林保险保费除中央、省配套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配套。加快推动畜牧业保险,深化生猪保险改革,推行能繁母猪与仔猪同保,育肥猪保险实行以生猪体长为主要参数的理赔方式。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导读:范文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篇一: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固安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共同努力下,以及基层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力地促进我县农业生产和发展,特别是对各种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XX年我县承保了玉米、小麦、奶牛、能繁母猪和育肥猪5个农险品种,共有8个镇乡xxxx万农户参保,收取保险费xxxx万元,其中农户缴费xxxx万元,占总保费的XX%;中、省、市三级财政补贴xxxx万元,占总保费的xxxx%;全年赔款支出xxxx万元,赔付率达到XX%。现就我县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了完整而且强有力的工作机构 我县由分管保险工作的副县长挂帅,成立了以农办﹑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为保证农业保险顺利实施,全县15个镇乡还建立了相应的农业保险推广站,组建了农

险代办队伍,聘请了乡镇农业中心种殖业技术骨干和畜牧站养殖业技术骨干为乡级推广员,村组干部分工协助,进行农业保险的业务拓展和现场查勘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农险专项惠民政策进村入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较多,覆盖面广,受益范围宽,政策性强,让广大农民朋友及时了解、认识、接受这项富民惠民的政策,必须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今年我们积极与广播电视台联系,制作农险专题节目,考虑到农民朋友收看习惯,在合适的电视频道和时段滚动播出;同时结合抽样调查问卷的形式,深入到农村千家万户,摸清农村基层情况,从险种宣传,动员投保,到现场赔付,深入细致地宣传与报道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使全县农民真正体会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稳定农民收入、分担农业风险的惠农政策。 三、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保证保费收缴和赔付方便及时。我们按照被保险农作物的栽种面积和生猪存栏量,确定当年承保面,结合各个镇乡实际情况,落实保险品种的承保目标,承保签单方式实行“相对集中”原则,即以整乡、村为单位整体集中投保和承保,禁止接受成数投保、比例投保。细化保单签订程序和手续,在保费的收取上,支公司到各乡镇现场核实清单收取保费。在查勘理赔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灾害事故涉及面广,发生频繁,如何及时查勘﹑准确理赔是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关键。我们制定了全县的灾害理赔具体实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七)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7成确定,且不超过1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和每头母猪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第四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母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母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农业保险政策性属性首次得到明确

农业保险政策性属性首次得到明确 作者:陈娜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19年第11期 本刊记者陈娜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 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10月16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推进农业保险改革发展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保障措施等,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推动我 国农业保险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段时期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根本遵循。据介绍,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提出“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 具有重要作用”。《指导意见》拓展了农业保险的内涵和外延,提出进一步拓宽农业保险服务 领域,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民短期意外险等一并纳入农业保险服 务范围,满足农户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该负责人称,《指导意见》还突出强调了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加快农业 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性举措,我国农业保险将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 《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明确到2022年,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达 到1%,农业保险密度达到500元/人。到2030 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该负责人表示,要实现上述目标,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需达到840亿元,相当于 年均增长10%以上,这一目标基本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规律,且具有一定挑战性,经过努力 预计可如期实现。 据介绍,为加大协同推进力度,《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等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并对相 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省(区、市)参照中央做法,成立由财政部 门牵头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当地农业保险工作。 农民获得感是体现农业保险发展质量的关键指标,该负责人称,《指导意见》将提升农民获得感贯穿始终,给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和措施,提出了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思路和办法。《指 导意见》指导思想即落脚在“更好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基本原则对 可能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保障措施中既有“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等总体 要求,又有“五公开、两到户”等具体部署。 此外,该负责人强调,《指导意见》把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出以信息化 推动提升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作了完善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优化保险机构布局、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等四方面要求。据介绍,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成立中 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拟将其作为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承载主体。

安徽省保险发展状况分析

安徽省保险发展状况分析金融学(2)班李志超 2015年,面对经济增速放缓压力,安徽保监局主动适应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稳中求好,通过推进改革释放行业发展潜力、通过政策驱动拓展行业发展空间,全省保险市场发展速度较快、经营效益较好,运行平稳有序。 全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98.92亿元,同比增长22.13%,保费规模居全国第13位,开拓了保险业发展新格局。 业务发展创造新高度 今年以来,安徽保险业始终保持较快发展水平,全年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2.13%,保费增速是全省同期GDP增速的2.54倍,为近7年最高水平,高于全国平均增速2.13个百分点。 安徽后发优势逐步显现,提供了较好的发展环境。私家车数量仍然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车险拉动作用明显,财产险业务增速13.2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23个百分点;受益于保险投资收益上升、营销人力增长、政策红利落地等,普通寿险、健康险、意外险均实现了快速增长,人身险业务增速28.63%,高于全国平均增速3.64个百分点。 行业实力站上新台阶 2015年保费规模698.92亿元,是2014年的1.22倍,全省共有保险法人机构1家、省级保险机构56家,新增1家产险、2家寿险市场主体。 其中,财产保险机构26家,人身保险机构31家;信用险、农险、健康险、养老险、责任险等专业保险机构8家,外资公司5家。此外,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53家,兼业代理机构6345家。保险从业人员27.38万人。 保险业总资产1538亿元,较年初增长29.56%。2015年,产险公司承保利润突破10亿元,达到10.69亿元,是上年同期的1.74倍,承保利润率4.1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77 个百分点。人身险公司短期险承保利润2.36亿元,承保利润率13.5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94个百分点。 结构调整走向新局面 财产险方面,受益于政策红利和现实需求,非车险业务增速加快,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9.52亿元,占全国总量的5.21%,排名第7位;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大幅增长24.72%和21.6%,在财产保险业务占比中均已超过企财险,上升为第三大和第四大险种。

农业保险自查报告

农业保险自查报告 篇一:XX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整改报告 XX年辉南县农业保险工作整改报告 市农保办: 按照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吉农保字[XX]3号)文件和市局4月10日下发的《关于做好XX年农业保险工作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县于XX年4月11到4月24日对全县农业保险工作进行了检查,同时接受了市农经局的抽查,现就检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检查目标 根据文件要求,我们确定了此次检查的目标是全面打击承保、理赔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农业保险理赔资金足额、及时兑付到受灾的参保农户手中,维护参保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切实将农业保险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1、检查镇、村单位和个人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通过替保、虚保、冒保等行为套取或骗取理赔资金等行为。 2、检查农业保险理赔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兑付到参保农户手中,有无截留、挤占和变相挪用等问题。 二、检查时间

XX年4月11日至4月24日。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由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办公室具体实施。检查重点是乡(镇)和村社。检查范围要覆盖所辖的全部乡(镇),抽查的村要达到乡镇所辖村的半数以上, 每个村至少要抽查20户参保农户。重点检查投保在100亩以上的大户。检查可以采取查阅相关账簿凭证、核对资料,以及在村社张贴举报公告或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为保证工作不留死角,我们把此次检查的重点放在农户走访上,通过走访我们了解到以下情况: 1、虽然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多年,但是部分农户对农业保险仍不了解,部分村屯宣传仍不到位,即使有投保,因为理赔金额有限,导致农户参保积极性不高。 2、由于农业保险是新生事物,要求农户充分认识需要一个过程。这就导致部分村干部为完成工作任务用村集体资金或个人资金垫保。 3、农业保险查勘面积大,灾害程度不一,损失程度难以界定,这就导致部分农户因为理赔不均等原因上访。 4、由于信息错误导致部分农业保险理赔款没及时发放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等10个保险条款费率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内塘螃蟹养殖等10个保险条款费率 1.《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2.《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蜜桃保险》条款及费率;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山羊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苹果保险》条款及费率; 5.《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西瓜种植保险》条款及费率;6.《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水生蔬菜保险》条款及费率;7.《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葡萄保险》条款及费率;8.《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旱生蔬菜保险》条款及费率;9.《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梨保险》条款及费率; 10.《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条款及费率。 1 / 1

附件1: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内塘螃蟹养殖保险条款 (2012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塘养殖螃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螃蟹”): (一)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蟹塘所在地域、蟹塘堤坝或围挡、放养蟹苗规格、养殖密度、常年蓄水量、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二)螃蟹养殖户承包蟹塘连片面积在20亩(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螃蟹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套养的其它水产品、非内塘养殖的螃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螃蟹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蟹塘遭遇大暴雨、特大暴雨或洪水导致周边湖泊、河流达到保险最高警戒水位线,蟹塘水位超出当期螃蟹养殖标准水位30%(含)以上,且超过48小时无法有效排水,导致保险螃蟹遭受损失; (二)保险蟹塘遭遇连续干旱导致周边湖泊、河流达到保险最低警戒水位线,蟹塘水位低于当期螃蟹养殖标准水位70%(含)以上,且连续超过7天无法有效加水,导致保险螃蟹遭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次生灾害、海啸; (六)哄抢、窃捞、投毒;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篇一:严桥乡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严桥乡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已极大地阻碍了农业发展的步伐,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构建农业保险体系,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减轻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是政府支持农业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顺应农业发展趋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XX年我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严格按照县农险办、县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工作,创新思路,实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的模式,组织开展投保工作。 经过全体乡、村干部的努力,XX年我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顺利,全部或超额完成了小麦、水稻、玉米、能繁母猪等的投保任务,并且按照县农险办和县国元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材料、资料,农业保险档案材料整理规范,保管完善,有力地促进了我乡农业生产和发展,特别是对有灾情的农户在恢复生产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现将我乡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1、越冬小麦播种面积48900亩,全乡共有1691户投保,投保耕地面积亩,上交保险费元,参保比例达,%。单独参保种植大户3户(兴北村韩传文,红

岗村洪光跃、李福刚),投保面积838亩。 2、XX年全乡水稻投保面积亩,上交保费元。 3、在XX年午季小麦核灾中,全乡共报损小麦面积亩(其中包括单独承保大户亩),获得理赔金额129650元(其中包括单独承保大户理赔的3063元)。 4、在秋季水稻核灾中,全乡共报损水稻面积亩,共获得理赔金额365000元,理赔率%,亩均赔付元,共有1864户农户获得理赔。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层层落实。 为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按照上级要求,我乡成立了由分管农业副乡长孙义松为组长,由乡财政所、农技站、畜牧站、农经站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乡政府组织召开了农业保险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严桥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将此方案下发到村(居)委会及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各项工作,将农业保险工作分解到各村各组(队)。同时,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农村工作目标考核,为做好该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为更好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减轻农业生产风险、支持特色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我乡对全乡7个行政村的协保员进

城乡养老保险开展情况自查报告三篇

城乡养老保险开展情况自查报告三 篇 篇一:XX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开展情况自检自查报告 尊敬XXXX,各位领导,大家好!按照议程,现将XXX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发放等基金管理,积极迎接省、市、县对我乡城乡居民专项基金检查准备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健康顺利推进,根据《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XXX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我乡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的安排中,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立目标,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进行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结合我乡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按照制度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主要包括:经办机构职能职责、经办机构管理制度、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协办员管理办法。 (二)参保缴费情况。主要包括:XXX辖11个行政村,171个村民小组,20XX 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60岁以下参保11127人,缴费1132760元,60周岁以上老人参保3569人,发放养老金588885元。20XX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60岁以

下应参保13168人,参保12642人,缴费1386420元,60周岁以上老人参保3715人,发放养老金2451900元,丧葬抚恤金120XX元;20XX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81人,参保81人,缴费9100元,60周岁以上老人参保23人,发放养老金15180元,丧葬抚恤金0元。20XX年60岁以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应参保13434人,参保12246人,缴费1325600元,60周岁以上享受养老金3264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82人,参保61人;参保率达74.4%,60周岁以上享受养老金40人。参保人员均具备资格,按照有关规定政策参保缴费,补缴费符合规定,各村对每年度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公示。 (三)资金管理情况。个人缴费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专用存折,不存在截留、侵占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待遇发放人员管理情况。对每月新增领取待遇人员进行公示,按规定对领取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及时上报相关死亡人员信息,不存在欺诈、冒领养老保险金违法违规问题。 (五)经办服务情况。我乡设有专职人员从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11个村均配置1名协办员;20XX年启用城乡居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规定建立健全有关业务台账。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我乡成立了以乡长XXX同志为组长的“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乡长总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职责,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村和各包点领导包点工作组的年度考核内容。同时,健全工作制度,分工到位,乡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咨询、办理等,每个村委会设1名协管员,负责该村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方案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第一部分承保操作规范 第一章组织推动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保险机构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巩固和发展以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为支撑的基层服务体系,共同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再上新水平。 二、加强组织推动。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当地农险办)应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本规范要求,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保费收取、农户签字、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 三、明确委托关系。保险机构可以委托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承保管理

一、确定保险关系人。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应指导协保员确定客户的投保意向,根据投保主体或投保方式核实保险利益并确定保险关系人。严禁欺骗投保农户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 (一)单独投保。由农民(含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省属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自行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为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单独出单,做到保单到户。 (二)集体投保。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投保组织者应为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投保人为全体参保农户,被保险人为参保的每个农户。 无论单独投保还是集体投保,都应在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进行。 二、采集投保信息。协保员要加强对投保人资金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身份证号核对工作,投保信息须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及数量、种养地点、林权信息、标的识别码(耳标号或批次号)、总保费、农户自缴保费、资金账号(一卡通或一折通号码、银行卡号码、存折账号等)及开户行信息等内容。其中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的,应收集农户及标的信息,并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及发展策略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及发展策略 摘要: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存在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由,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该制度自推广以来,取得长足发展,对稳定和发展农业生产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因种种原因该制度还面临着诸多困难。本文针对问题做了相应的探讨。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策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1]国内外政府之所以要介入农业保险领域原于该市场存在失灵。[2]、[3]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 (一)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 公共财政理论依据产品是否具备竞争和排他性,将产品分为私人产品、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同时具备竞争性和排他性,由市场提供;纯公共产品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要么具备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要么具备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其介于私人产品与纯公共产品之间,由市场加政府联合提供。 那么农业保险属于何种产品?不防假定其归属于私人产品,则同时具备竞争必和排他性。如果具备竞争性则应满足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两个条件。然而,农业保险有别于其他险种,即风险高。高风险导致农业保险保费率也高。高额的保费率相对低收入的农民,导致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无法转变成有效需求。另外,农业保险受逆向选择的影响较其他险种要大,通常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不愿意提供这种产品。可见,农业保险市场不是一个有效的市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通行做法是给予农业生产者或保险机构一定水平的财政补贴,从而解决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问题,这种做法我国称之为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效应 福利经济学认为,当厂商边际私人净产值不等于边际社会净产值时就产生了外部效应,可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如果边际社会净产值大于边际私人净产值,称之为正外部效应,而相反则称之为负外部效应。为鼓励更多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交易发生,政府一般采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手段。 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效应。首先,农业本身就具有正外部效应,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稳定,不仅农民受益,而且会惠及整个社会;农业歉收,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社会的每个成员。可见,农业生产边际社会净产值大于边际私人净产值,具有正外部效应之特性。其次,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效应。因为有了农业保险后,农民无后顾之忧,敢于投入,从而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稳定。 (三)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 农业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因为,农业保险一般采用委托——代理制度,在该制度下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而作为代理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方。如此一来,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据有关专家统计,仅农作物保险赔付一项其道德风险所占的比例高达20%,在牲畜赔付中骗赔现象更为严重。[4]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2018-2019】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自查报告-范文word版 (1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自查报告 篇一:201X年河南农险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2 河南201X年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专项治理 整顿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完整性、真实性为重点,综合采用公司自查自纠和监 管检查督导相结合的手段,推动公司切实加强内部管控,着力解决农业保险承 保理赔信息失真、档案资料缺失问题,夯实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基础,遏制农业 保险违规高发多发态势,推动农业保险健康规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整顿规范市场与促进发展相结合 以整顿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通过专项治理整顿,提高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意识,筑牢合规经营底线,营造诚信规范、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公司自查与监管检查相衔接 强化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主体责任,鼓励公司自查自纠、自我完善、自我规范。监管部门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开展全程督导和事后检查,对在自查整改中主动 揭示存在问题、如实上报自查情况并有效开展整改的机构,将依法减轻或免于 处理;对自查整改不认真、故意隐瞒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视情节依法严肃 从重处理。 (三)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融合 一方面要立足当前、以点带面,以承保理赔档案完整性、 真实性核查为重点,推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另一方面 要着眼长远、查调结合,摸清我省农业保险基本情况,为下一步加强农业保险 监管提供政策依据。

(四)坚持一把手组织领导与全程参与相结合 各省公司应成立由“一把手”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内农业保险专 项治理整顿的组织、动员、部署、实施、督导和检查等工作。各省公司领导小 组组长应做到全程参与、全程跟踪,并对自查整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一)治理整顿的机构和业务范围 本次农业保险专项治理整顿的机构范围为我省所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各省公司自查整改的业务区间为201X以来的所有农业保险业务。我局检查的业务区间以201X年以来的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业务为主,可根据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向前追溯。 (二)治理整顿的重点和标准 本次农业保险专项治理整顿的重点为承保理赔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自查整 改和监管检查的重点和标准,详见附件1。对承保理赔档案不符合本方案规定 的标准和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如实报告自查情况,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 1.承保档案核查 (1)完整性核查:一是重点核查农业保险承保档案中的保险单、投保单、保险费发票、分户清单、批单、公示影像 资料等单证资料是否完整、齐备;二是承保档案是否能清晰、完整显示客户信息、保险标的信息、分户标的信息、其他信息等关键要素。 (2)真实性核查:一是档案内容是否清晰、准确;二是客户信息、分户标的信息、其他信息等关键要素之间是否具备逻辑一致性及合理性。 2.理赔档案核查 (1)完整性核查:一是重点核查农业保险理赔档案中的报案登记表、赔款计算书、理赔报告、查勘报告、相关技术鉴定材料、出险证明材料、保险标的损失清单、现场照片、公示材料、赔款支付凭据等单证资料是否完整、齐备;二是理赔档 案是否能清晰、完整显示报案信息、查勘定损信息、立案信息、理算信息等关 键要素。 (2)真实性核查:一是核心业务系统是否具备对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和出险标的标识唯一性的审核、校验功能;二是查勘影像是否能体现查勘人员、拍摄位臵、 拍摄日期、受损标的特征、规模或损失程度等关键要素;三是理赔档案和承保 档案中的关键信息要素是否具备逻辑一致性;四是档案内容是否清晰、准确, 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安徽保险业发展情况及趋势

安徽保险业发展情况及趋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三十年安徽经济增速逐年加快,结构调整成效明显,增长质量显著提高,居民生活不断改善,整体经济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国民经济稳健运行于新一轮增长周期的上升阶段。但受多种因素影响, 安徽经济发展尤其是人均水平与全国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总体上处于人口数量靠前、经济总量居中、人均水平偏后的状态。,安徽保险业在60年的时间里,既经受了风雨历练,又创造了辉煌成就。特别是近三十年来,保险业在改革开放中注入了生机与活力,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安徽保险业经历了建立、发展、整顿、紧缩、撤销的过程,保险业务也是大起大落,1959年,全省国内保险业务全部停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重新得到评价,国内保险业务逐渐恢复,从1980年开始,在恢复国内业务的十年来,安徽保险业经营管理不断完善,新险种不断推出,业务质量日益提高,服务水平得到改善,保险事业出现了先所未有的生机。 2000年9月28日,中国保监会合肥特派员办事处正式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2001年,安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揭开了安徽保险业专业化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新篇章。近年来,安徽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监管措施日益完善,发展思路逐步深化,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走出了一条具有安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安徽保险业发生了深刻变化,行业实力显著提升,整体面貌焕然一新。一是行业规模不断扩大。2002年全省保费收入亿元,2003年突破100亿元,2007年突破200亿元,到2008年底,全省保费收入达到亿元,2002年以来年均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个百分点。二是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到2008年底,全省共有保险公司法人机构1家、省级分公司35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19家,人身保险公司17家,包括专业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农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2303家(含营销服务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95家,保险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三是保障功能日益提高。2002年以来,全省保险业累计赔款与给付亿元,在历次重大自然灾害和灾难事故面前,保险业勇担责任、为民分忧,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功能。2008年,全省保险深度和密度分别为%和元,分别比2002提高个百分点和元。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功能作用的日益发挥,安徽保险业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充分肯定,受到了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保险业的影响力迅速提升。2004年以来,安徽保监局和部分保险公司连续五年受到省政府通报表彰,受到省级领导表扬性批示30多次。 在连续四年高速发展基础上,2005年安徽省保险业发展速度放慢.2005年保险深度%,比上年低个百分点;保险密度(元/人),比上年提高元。1.保险市场新加入主体显著增多,市场集中度逐步分散,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逐步形成。到2005年底,保险公司省级机构16家,较上年新增4家,其中财产险公司10家,人身险公司6家;地市级分支机构126个,新增23家;县级支公司219个,新增3家;营销服务部1404家,新增49家;各类专业中介机构56个,兼业代理机构2451个,全省保险营销员万人,持证率%. 2.保险业进入结构调整期。一是保费收入低增长且增幅回落,2005年全省累计保费收入亿元,增长%,回落个百分点。其中:财产险业务和人身险业务分别达亿元,亿元,增长%,%,回落和个百分点。二是安徽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各有一家负增长。三是县域保费收入比全省平均水平高个百分点,占比达%.四是保险业累计赔款与给付支出亿元,增长%,,增幅高于保费增幅个百分点。 2006年,安徽省保险业发展速度和质量均有较大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比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