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保险发展报告

江苏省农业保险发展报告
江苏省农业保险发展报告

江苏省农业保险发展报告

一、江苏省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建国前,金陵大学农学院、江苏农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等部门,从学术研究的需要和农业贷款资金的安全考虑,先后在江宁、江浦等县和南京、无锡等市试办过为数很少的牲畜保险。

1950年~195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苏北、苏南、南京分公司以“促进农业生产安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为宗旨,先后在南通、淮阴、丹阳等地试办棉花收获保险、麻类作物保险和小麦收获保险,并在农村开展了牲畜和生猪保险。鉴于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缺乏投保经济实力和道德风险,1953年又停办了上述险种。1955年,人保总公司为贯彻恢复农业保险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在金山县恢复办理了牲畜保险。1956年后,牲畜保险与生猪保险在全省范围内展开,投保牲畜达百万头之多。1958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保险被误认为是多余的,全省农险业务停办。

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先后在无锡、仪征、射阳等地试办乳牛、耕牛、生猪等险种。1983年,全国第一次农险会议在吴江县召开后,江苏省本着“收支相近,略有节余,以备大灾”的发展原则,开办了麦场火灾保险、内塘养鱼、养禽、水貂养殖保险。1984年,全省第一次农险工作会议在徐州召开,决定加快农村保险业务发展步伐,并将农险向种植业、养殖业领域扩展。1985年和1986年,根据中央两个一号文件中

要“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的指示,又试办了对虾、水稻、棉花、森林火灾保险等14个险种。

1982年—1993年,江苏省人保公司在全省总共承保了三麦6745万亩,水稻966万亩,棉花818万亩,内塘养鱼133万亩,生猪106万多头等。种养两业险共收取保费1.34亿元(储金未算),支付赔款1.43亿元,有盈利时交纳税收285万元,再按15%支出各项费用后,亏损3209.68万元。) 20世纪90年代以来,江苏省商业保险发展迅猛,业务规模年均以40%的速度增长,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到21家,保险分支机构5084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54家。外资公司中,美国友邦苏州分公司已开业两年,另有2家公司也在南京设立了代表处。全省保险从业人员达到14.84万人。与此同时,江苏的劳动社会保险和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也有了较快的发展。虽然不少保险公司正在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新模式,如太保寿险南京分公司在江阴进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相比之下,江苏的农业保险发展仍是举步维艰。

二、农村保险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农业保险赔付率高、承保率低

据有关专家统计,我国自然灾害的平均损失率:粮食为6.5%、经济作物为6%、大牲畜为10%,如果按照这样的损失率来收取保费的话,无疑费率之高是令人难以承受的,更何况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总体来说还比较低,投保积极性自然缺乏。另一方面,如果考虑到农村居民缴费能力因素,厘定

的保险费率过低,保险公司又将出现亏损,无法正常经营下去。农民想投保,但承受能力不足;农民能接受的,保险公司又赔不起。高赔付导致了农险要提高费率,而高费率又令许多农民买不起保险,农业保险就这样走进了日渐萎缩的“怪圈”。

(二)开办涉农业务的保险公司少,适宜农民的险种条款少

江苏省目前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

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这两家公司农业险的总体简单赔付率分别高达87%和73%。由于长年亏损、业务萎缩,农业险险种已从60多个降到30个以下,并且都存在着险种条款偏少、责任范围偏小、保险金额偏低以及保险期限、保险费率、责任范围一刀切等问题,不能适应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需要。

(三)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水平低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赔付率居高不下;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农业保险专业人员少,从业人员以代办员为主,学历普遍较低,稳定性较差,责任意识不强;三是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管理落后、措施不到位。

(四)农村居民保险意识淡薄

农村居民的保险意识淡薄,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大多选择“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选择商业保险的农村居民为数甚少。2004年出现的禽流感疫情使大批养殖户受到重创,仅上海就已扑杀家禽30万只,而该

地1.5亿只家禽投保比例还不到1%。养殖户大多只能坐等政府财政补偿,而政府的救济金对他们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

(五)道德风险难以有效控制

农业保险面广,涉及农户众多,江苏省的农户经营规模又很小,很多地方一户只有几十亩土地。养殖业也大多是零散农户或专业户经营。一有灾情,保险公司人力、技术力量跟不上,道德风险相当大,少损多报、轻灾重报、争赔款、要照顾的情况相当普遍,单靠保险公司解决这个问题十分困难。

(六)有些政府部门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做法存在误区

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不理解农业保险的作用和内涵,把农业保险与乱摊派、乱收费和加重农民负担相提并论,把限制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作为“减负”的内容之一,因而更加限制了本来就发展艰难的农业保险业务。而有些部门则利用行政手段,在农村强制推行保险,要农民交纳“养老保险金”、“农房保险费”,把农民手中有限的钱硬行收了上去,引起了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不满。而遇到赔付时,有的没有合同,有的不按合同办事,客观上败坏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同时也制约了农业保险发展。

三、江苏农村保险业的发展思路

总体思路是根据国务院2004年1月8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对农业保险发展出台的具体意见要求,将农业保险列入政府对农业保护的“绿箱政策”范畴,尽快建立政策性农

业保险制度和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对农业、农村和农民受灾损失进行保险赔偿,以保障和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

(一)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

目前,国家提出对农业保险的扶持都是宏观层面的,往往因缺少具体支持政策而落不到实处。农业保险发展首先是国家要立法,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依靠国家力量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保险法》中都不包含农业保险的内容。目前,我国的《保险法》实际上也没有明确的农业保险内容。农业保险作为政府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益的一项保险保障制度,应加紧立法,以使这项事业的发展有法可依。

在国家尚未出台《农业保险法》之前,江苏省可首先制定关于农业保险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与定位、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条款的制订以及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作出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支持农业保险,将发展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用法规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一时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所谓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为了实现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而实施的农业保险或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这种农业保险通常具有如下五个特征:第一,商业性公司在正常市场环境下难以或不会进入该领域;第二,政府不仅参与宏观决策,而且一般要介入微观经营管理活动;第三,政府给予经营补贴以及其他财政优惠措施;第四,非营利性;第五,强制性。

江苏省几十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表明,对于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来说,纯商业化经营的道路是难以走通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农民没有承担高额保险费的能力,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承保密度很低,保险公司难以形成起码的规模效益,难以形成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的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据统计,1982年至1996年的14年中,江苏省农业保险经营的累计赔付率达103.2%,加上20%的费用率,实际亏损率为23.2%,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的严重背离。因此,农业保险不可能成为纯粹的商业性保险,只能是政策性保险。

目前,全国已有两家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即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应该尽早成立自己的农业保险公司。其性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基本职能是负责农业保险条款的制定和执行,实施农业灾害的预防和救助,进行灾后损失的评估和理赔,组织和开展有关保险业务和实施农险机构的经营管理。在江苏省关于农业保险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中应当规定:

1.省农林厅、民政厅和财政厅是农业保险公司的责任主体,江苏省保监局是农业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

2.农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来自国家的建农基金、扶贫基金、救灾基金中的一部分。

3.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实行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民营经济、农村经济实体、农民等都可以入股,并参与农业保险公司的发展决策。

4.可以在省辖市设立分公司,在条件成熟的县(市)设立支公司或成立农业保险合作联社。

5.免征税费。不仅免营业税,而且免交所得税,有节余,留存在经办的各级农业保险公司,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以达到以丰补欠,自求平衡。

6.对种养两业险的保险费进行财政补贴,以解决农民承受能力低的问题。补贴标准可以苏南、苏中、苏北有所区别,省、市、县财政各承担相应的比例。

7.单独立帐,独立考核和核算,其费用标准、赔付率及内部管理的考核都应有别于商业保险公司,坚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

8.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在保证灾后赔付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安全、效益、短期、利农”的原则,用好用活资金,争取最大限度的增值,增强补偿能力。

9.省、市、县各级农业保险机构内部分保,实现风险分摊,发挥各级政府的扶持支持作用。

(三)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全方位扶持农险发展

1.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相应政策

各级政府要通过农业保险公司,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险种的风险补偿及服务,通过财政补贴形式实行政策性保险,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的经济政策来推行,成为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的组成部分,作为我国应对一些国家设置

贸易壁垒、反倾销的风险转嫁措施。同时,农险业务的发展必须有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特别是财政、税务、民政、银行等涉农部门的支持和协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倾斜,使农业保险基金积累并雄厚起来,真正使之成为有能力抵御自然灾害、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风险保障实体,从而为全面实现两个“率先”做贡献。

2.对开办农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政策倾斜

政府要给予开展农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相应的政策扶持,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定为政策性业务,保险公司开办这两项业务享受相关政策支持,涉及农村财产、责任保险等其他业务则按照商业化运作,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养业保险的亏损,实行“以险养险”。同时,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税收减免,以鼓励其积极经营,增加农业保险供给。

3.对农村保险合作组织给予政策支持

应当积极引导农民和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也可以试行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对管理严格、运作规范的保险合作社,政府给予财政支持。进一步调动政府、社会、保险公司、农民等多方面积极性,发挥各方面扶农政策的作用,达到丰年积累,平年积余,逐步发展,以备大灾,形成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开办涉农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农村保险合作社并存的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四)加快农业保险的改革,开办一揽子农业保险

从世界各地的实践来看,单纯的农业保险只针对农业生产过程,商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往往有亏无赚,而转换到整个农村保险,则可以通过办理风险较低的其他险种,互相调剂,相互补充,以比较合适的价位提供保险服务,使农民付得起保险费,使政策性保险公司不至于亏损,实现“以盈补亏”、“以农养农”。因此,农业保险公司应该全面介入农村保险市场,开展广义的农业保险,即向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包括种养两业险、农机具保险、农民家财和一般财产保险、农民短期健康险与人身意外险等在内的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农业保险面广量大,要将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所有产品一下子全部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也不现实,可以先从目前农民最迫切需要的,能够实现大面积统保的三麦、棉花、水稻种植、森林火灾保险和科技农业、规模农业、生态农业保险做起,也可以从设施园艺、特种养殖等高产出高风险行业以及产业比较发达、地方财力比较雄厚、当地积极性高的县(市)人手,开展农业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的试点,取得经验,及时推广,逐步建立健全机构,扩大承保面和经营规模。条件成熟时,将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加以强制实施。

(五)加强农险产品的开发创新

针对目前农业险险种条款偏少的实际情况,农险产品的开发应该立足于农村实际风险的需要,保险责任要有针对性,产品要形成市场吸引力。农业保险公司要通过市场分析,找准发展定位,确定拓展险种、服务群体、发展

区域;要对农业经营风险进行科学准确的测算,厘定出科学合理的费率;要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出灵活多样的农险产品,以适应苏南、苏中、苏北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需要,因地制宜地研究、设计、开发出有特色、有品位、有生命力的农险产品;要加快农村保险发展步伐,提高“三农”的保障水平,以“多、好、灵、活”的险种来完善“三农”保险,使农业、农村、农民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和获得更多的保险保障。

同时,保险公司要在保险技术服务上有所创新,在预防灾害方面做出积极的反应,做到人力资源充足,服务手段先进,服务质量到位。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条款2010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旱灾; (二)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四)由于病虫害防治不当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 (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范文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 告范文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范文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

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目前我国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数人是从其他行业转来的,没受过专门保险教育。而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性、艰苦性,更是导致人才奇缺。因此,从业人员现状是经验型多,知识型少;保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创新保险经营服务模式,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户参保率,到2020年,全市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主要品种逐步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及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等险种力争实现全覆盖,中央及我省规定的其他保险品种参保率达到80%以上,地方特色险种有序展开,全市基本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营规范、服务优良、持续长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承保公司建立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承保公司要坚持重心下移,建设县级保险服务中心(或支公司)、乡镇保险服务站、村居保险服务点为基础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完善“保险

公司+服务站+服务点+农户”的经营服务网络,实现机构到乡镇、网络到村居、服务到农户,切实解决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优化农业保险市场运营结构。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遴选承保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承保公司要建立网络健全、反应快速的应急机制,根据极端气候和可能出现的各类灾害及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加强网络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提升应急反应能力,规范理赔程序,缩短理赔时间,确保出灾出险迅速及时,切实保障农民利益。鉴于生态公益林的特殊性,其政策性保险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遴选1-2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保险共保模式。 (三)扩大农业保险覆盖服务范围。有序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开发地方特色保险品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逐步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农产品产量保险和蔬菜、生猪等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加强县(市)区与保险公司合作,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风险防范需求,开发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时节、不同农户的保险需求。加快推进种植业保险,提高小麦、玉米、棉花、花生、日光温室等险种的参保率。加快发展森林保险,扩大公益林、商品林保险覆盖面,公益林保险保费除中央、省配套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配套。加快推动畜牧业保险,深化生猪保险改革,推行能繁母猪与仔猪同保,育肥猪保险实行以生猪体长为主要参数的理赔方式。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七)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7成确定,且不超过1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和每头母猪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第四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母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母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 告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XX年,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XX年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XX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

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江苏新沂市农业保险发展状况调查

江苏新沂市农业保险发展状况调查 胡伟王艳华 新沂市的基本情况 新沂市区位优越,五省通衢。位于徐州、淮阴、连云港、临沂、宿迁五市中心位置,面积多平方公里,人口万,陇海铁路、徐海一级公路横亘东西、京沪高速公路、胶新、新长铁路、国道纵贯南北。地处苏北,临近山东,是徐州市下属六个县市之一。由十六个乡镇组成。 新沂自然条件优越、物产丰富,被称为苏北的鱼之乡。气候温和,主要作物由小麦、水稻、玉,牲畜有猪、牛、羊。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让新沂市的农业经济发展比较稳定。水稻能亩产公斤,小麦能亩产公斤。年全市是个亿,占徐州市。农业的主要灾害有:风灾、旱灾、涝灾和水灾等。 新沂开发区自年下半年启动以来,进区工业项目已达多个,总投资多亿元,工业的发展对新沂经济的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 徐州市地区农业保险承保率达以上。新沂市农业保险的承保率占,高出同级的其它几个县市。主要承保农作物有三种:小麦、玉和水稻;养殖业有:能繁母猪(强制性保险)。 新沂市农业保险承保作物图表 保险品种徐州预期 种植面积 (万亩)承保面积 (亩) 承包率()投保农户 数(万户) 保费数额 (元) 其中已收农 民保费(元) 水稻玉小麦合计 保险品种徐州预期 总存栏数 (头)承保头数 (头) 承保比例 () 投保农户 数(万户) 保费总额 (元) 其中已收 农民保费 (元) 能繁母猪 (注:此图数据截止到年月日,来源于新沂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图表中可得出,新沂市玉与能繁母猪承保面积已经超过了预期面积,农户存在着很大需求,总保费达到元。已收农民保费达到元,占总保费的。水稻与小麦的承包率均保证在以上,并且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根据国家对农业保险承办方式来看,农业保险主要由国家扶持出资,地方政府引线,由商业保险公司去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比例承办。这种方式是在国家主导情况下进行,是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在起步阶段的一种扶持,农业保险也是一种政策性保险。 二、新沂市对农业保险的管理 (一)政府成立专项部门进行农业保险管理

农业保险政策性属性首次得到明确

农业保险政策性属性首次得到明确 作者:陈娜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19年第11期 本刊记者陈娜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 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10月16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推进农业保险改革发展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保障措施等,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推动我 国农业保险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段时期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根本遵循。据介绍,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提出“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 具有重要作用”。《指导意见》拓展了农业保险的内涵和外延,提出进一步拓宽农业保险服务 领域,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民短期意外险等一并纳入农业保险服 务范围,满足农户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该负责人称,《指导意见》还突出强调了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加快农业 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性举措,我国农业保险将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 《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明确到2022年,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达 到1%,农业保险密度达到500元/人。到2030 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该负责人表示,要实现上述目标,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需达到840亿元,相当于 年均增长10%以上,这一目标基本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规律,且具有一定挑战性,经过努力 预计可如期实现。 据介绍,为加大协同推进力度,《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等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并对相 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省(区、市)参照中央做法,成立由财政部 门牵头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当地农业保险工作。 农民获得感是体现农业保险发展质量的关键指标,该负责人称,《指导意见》将提升农民获得感贯穿始终,给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和措施,提出了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思路和办法。《指 导意见》指导思想即落脚在“更好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基本原则对 可能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保障措施中既有“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等总体 要求,又有“五公开、两到户”等具体部署。 此外,该负责人强调,《指导意见》把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出以信息化 推动提升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作了完善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优化保险机构布局、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等四方面要求。据介绍,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成立中 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拟将其作为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承载主体。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等10个保险条款费率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内塘螃蟹养殖等10个保险条款费率 1.《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2.《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蜜桃保险》条款及费率;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山羊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苹果保险》条款及费率; 5.《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西瓜种植保险》条款及费率;6.《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水生蔬菜保险》条款及费率;7.《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葡萄保险》条款及费率;8.《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旱生蔬菜保险》条款及费率;9.《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梨保险》条款及费率; 10.《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条款及费率。 1 / 1

附件1: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内塘螃蟹养殖保险条款 (2012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塘养殖螃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螃蟹”): (一)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蟹塘所在地域、蟹塘堤坝或围挡、放养蟹苗规格、养殖密度、常年蓄水量、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二)螃蟹养殖户承包蟹塘连片面积在20亩(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螃蟹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套养的其它水产品、非内塘养殖的螃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螃蟹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蟹塘遭遇大暴雨、特大暴雨或洪水导致周边湖泊、河流达到保险最高警戒水位线,蟹塘水位超出当期螃蟹养殖标准水位30%(含)以上,且超过48小时无法有效排水,导致保险螃蟹遭受损失; (二)保险蟹塘遭遇连续干旱导致周边湖泊、河流达到保险最低警戒水位线,蟹塘水位低于当期螃蟹养殖标准水位70%(含)以上,且连续超过7天无法有效加水,导致保险螃蟹遭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次生灾害、海啸; (六)哄抢、窃捞、投毒;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本页是最新发布的《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___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 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

江阴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标方案

江阴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标方案 一、江阴市农业保险招标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共保模式,提高农险运作水平,根据无锡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全市农业保险再上新台阶的工作意见》(锡政办发〔2017〕193 号)文件要求,结合江阴市农业保险实际,经研究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1家保险公司作为承办机构,承办2018——2020年度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保持2015年以来的政策稳定,按照公开招标、联办共保、政府补贴、市场运作、保户自愿、协同推进的模式,推动江阴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江阴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公开招标、联办共保、政府补贴、市场运作、保户自愿、协同推进。(一)公开招标 江阴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进行公开招标。 (二)联办共保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有关文件规定,江阴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联办共保模式,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各50%。(三)政府补贴 江阴市农业保险推进委员会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推动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各险种的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按中央、省、市、县级(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实施。 (四)市场运作 江阴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具体开展,依法办理相关承保、理赔及服务。 (五)保户自愿 江阴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自愿,政府进行组织、宣传、推动,给予财政补

贴。农户自愿投保的险种,在承担相应的农业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相应的保费补贴。 (六)协同推进 江阴市农业保险推进委员会和保险公司依据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 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及林木火灾、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设施大棚及棚内作物、露地葡萄(桃、梨)、苗木、食用菌等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项目,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江阴市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增设的其它险种。 江阴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承保情况统计表 四、合同承保期限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五、江阴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要求 (一)服务承诺 1、承保区域为江阴市范围内,投保人必须是江阴市行政辖区内各街道(农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篇一:严桥乡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严桥乡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已极大地阻碍了农业发展的步伐,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构建农业保险体系,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减轻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是政府支持农业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顺应农业发展趋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XX年我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严格按照县农险办、县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工作,创新思路,实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的模式,组织开展投保工作。 经过全体乡、村干部的努力,XX年我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顺利,全部或超额完成了小麦、水稻、玉米、能繁母猪等的投保任务,并且按照县农险办和县国元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材料、资料,农业保险档案材料整理规范,保管完善,有力地促进了我乡农业生产和发展,特别是对有灾情的农户在恢复生产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现将我乡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1、越冬小麦播种面积48900亩,全乡共有1691户投保,投保耕地面积亩,上交保险费元,参保比例达,%。单独参保种植大户3户(兴北村韩传文,红

岗村洪光跃、李福刚),投保面积838亩。 2、XX年全乡水稻投保面积亩,上交保费元。 3、在XX年午季小麦核灾中,全乡共报损小麦面积亩(其中包括单独承保大户亩),获得理赔金额129650元(其中包括单独承保大户理赔的3063元)。 4、在秋季水稻核灾中,全乡共报损水稻面积亩,共获得理赔金额365000元,理赔率%,亩均赔付元,共有1864户农户获得理赔。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层层落实。 为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按照上级要求,我乡成立了由分管农业副乡长孙义松为组长,由乡财政所、农技站、畜牧站、农经站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乡政府组织召开了农业保险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严桥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将此方案下发到村(居)委会及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各项工作,将农业保险工作分解到各村各组(队)。同时,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农村工作目标考核,为做好该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为更好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减轻农业生产风险、支持特色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我乡对全乡7个行政村的协保员进

中国农业发展概况

中国农业发展概况 同学们,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富饶的土地孕育了宽厚仁德的民族性格,也留下灿烂的农业文明。一部中国农业的发展史,就是中华民族与自然和谐的发展史。我们要学习的中国古代农业发展概况这一专题主要就是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中国古代农业发展的基本情况。该专题分成上、下两部分,上部主要讲述中国古代农业的发展情况,下部主要介绍近现代农业的发展情况。在讲述这个专题的时候我们以岳麓版必修二的内容为基础,个别地方,我们将凭借教材中内容让大家仔细的体会。如果你已经准备好了,那么我们就一起走进历史的田野,看一看在涌动的麦浪下还有多少让人心醉的农业常识。 上篇——中国古代农业发展概况 首先,大家看到的是本节我们要学习的古代农业发展概况的知识题纲。 一、农业耕作方式 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一直是人类生活的永恒主题,中国古代的先民们也不例外。 早在原始社会,中国国古代的先民们就已经过向往这笔“逐水草而居”稳定的生活模式,原始农业的出现无疑为这种生活模式的产生奠定的必要的基础。但是最初的时候知识采取了一种落后的“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关于“刀耕火种”,大概同学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很难将他和后来出现的石器耕锄区分开。在原始社会,人们对农业的认识极其微薄,他们在田野里用工具将小树砍倒,将和野草一起烧掉,然后用燃烧后的草木灰作肥料,在上面直接耕种,直接耕种就是说没有翻土之类的耕作过程。这种耕种情况,一般是一年换一块土地。长年累月,就形成了一个以人们居住点为中心的,大体呈圆形的耕种区域。由于中国一次的土地就被弃而不种,所以人们每年向背向居住点的方向去更远的地方进行生产劳动,当这段距离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太大的消极影响后,人们就会离开自己的居住点,到更远的地方定居。这种“刀耕火种”的农业耕作方式,对于不断追求幸福的人们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 最迟在新石器时代的晚期,中国古代的先民们发明了耒、耜这样的农业工具。这种专门用来进行类似松土之类的农业活动的工具充分说明了当时的农业生产已经初步出现了认真细致的生产操作。要说明的是,耒耜一方面是指耒和耜,另一方面它也代表着那一时期所有的农业生产工具,也就是说当时对土地的认真细致的操作远远不止翻地松土这么两个内容。 进入奴隶制社会之后,中国古代的农业生产方式又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铁犁牛耕阶段。这个阶段是如此漫长,然而在这漫长的年月里,留给炎黄子孙的回忆和财富有十多么值得我们骄傲!一般来说,人们就是把铁犁牛耕种的铁犁定位为铁质的犁,我认为,就如同石器耕锄阶段的石器并非只是弹出的指石质的工具一样,因为当时的耒耜还有木质的和骨质的等等,所以铁犁牛耕中的“铁”应该泛指经过熔炼而出现的金属。这样的话,奴隶制社会时期青铜农具就应该证明当时已经有了朦胧的铁犁牛耕身形。当然,由于青铜器的昂贵,他很少用来制作生产工具,主要用于制作奢侈品和少量的武器,所以奴隶制社会时期还不是铁犁牛耕的主题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大转型时期,铁器的发明,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和人们改造以及利用自然的能力。这种既坚硬又便宜的金属让农业充满的发展的活力,2000多年的日子里,他造就了举世瞩目的辉煌,即使在工业文明的今天,仍然让我们自豪不已。 古代农业发展概况 中国古代农业耕作方式 农业经济的特点 土地制度 重农政策 关于土地兼并问题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方案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第一部分承保操作规范 第一章组织推动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保险机构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巩固和发展以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为支撑的基层服务体系,共同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再上新水平。 二、加强组织推动。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当地农险办)应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本规范要求,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保费收取、农户签字、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 三、明确委托关系。保险机构可以委托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承保管理

一、确定保险关系人。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应指导协保员确定客户的投保意向,根据投保主体或投保方式核实保险利益并确定保险关系人。严禁欺骗投保农户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 (一)单独投保。由农民(含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省属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自行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为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单独出单,做到保单到户。 (二)集体投保。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投保组织者应为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投保人为全体参保农户,被保险人为参保的每个农户。 无论单独投保还是集体投保,都应在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进行。 二、采集投保信息。协保员要加强对投保人资金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身份证号核对工作,投保信息须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及数量、种养地点、林权信息、标的识别码(耳标号或批次号)、总保费、农户自缴保费、资金账号(一卡通或一折通号码、银行卡号码、存折账号等)及开户行信息等内容。其中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的,应收集农户及标的信息,并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业保险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1.1农业保险的初步发展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只是在局部地区进行了零星的试点,没有形成大的气候。我国正式的农业保险应该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次年,在山东商河、重庆北碚以及北京远郊试办牲畜保险;在江苏南通、陕西咸阳和北京远郊试办棉花保险。1951年在个别地区试办了油菜和水稻保险。1952年牲畜、棉花等农业保险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1953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开始,按照国家指示除东北地区外全国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195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恢复办理农业保险。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保险,经历了起起伏伏,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影响,主要是学习的苏联模式。尽管当时的保险模式还不规范,但不能否认,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1.2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 1958年至1981年是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政府在认识上出现的偏差,认为人民公社规模大,后备力量强,抑制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灾害的损失,公社有能力弥补。农村保险己不适应新形势,没有必要再继续办下去。’ 1.3以商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发展阶段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需要独白面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1982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办理农业保险,在我国停办了24年的农业保险终于重新走上历史的舞台。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业务最早的法律依据,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也提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1982年至1995年间,随着农业保险的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曾一度出现繁荣状态,保费收入逐年增加。但是到了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农业保险由其中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兼顾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构调整,停办了一些亏损的险种,从此,农业保险的规模逐年呈现负增长。由一于损失率高,如果保费按照损失率来制定,农民保不起;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及发展策略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及发展策略 摘要: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存在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由,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该制度自推广以来,取得长足发展,对稳定和发展农业生产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因种种原因该制度还面临着诸多困难。本文针对问题做了相应的探讨。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策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1]国内外政府之所以要介入农业保险领域原于该市场存在失灵。[2]、[3]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 (一)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 公共财政理论依据产品是否具备竞争和排他性,将产品分为私人产品、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同时具备竞争性和排他性,由市场提供;纯公共产品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要么具备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要么具备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其介于私人产品与纯公共产品之间,由市场加政府联合提供。 那么农业保险属于何种产品?不防假定其归属于私人产品,则同时具备竞争必和排他性。如果具备竞争性则应满足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两个条件。然而,农业保险有别于其他险种,即风险高。高风险导致农业保险保费率也高。高额的保费率相对低收入的农民,导致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无法转变成有效需求。另外,农业保险受逆向选择的影响较其他险种要大,通常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不愿意提供这种产品。可见,农业保险市场不是一个有效的市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通行做法是给予农业生产者或保险机构一定水平的财政补贴,从而解决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问题,这种做法我国称之为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效应 福利经济学认为,当厂商边际私人净产值不等于边际社会净产值时就产生了外部效应,可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如果边际社会净产值大于边际私人净产值,称之为正外部效应,而相反则称之为负外部效应。为鼓励更多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交易发生,政府一般采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手段。 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效应。首先,农业本身就具有正外部效应,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稳定,不仅农民受益,而且会惠及整个社会;农业歉收,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社会的每个成员。可见,农业生产边际社会净产值大于边际私人净产值,具有正外部效应之特性。其次,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效应。因为有了农业保险后,农民无后顾之忧,敢于投入,从而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稳定。 (三)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 农业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因为,农业保险一般采用委托——代理制度,在该制度下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而作为代理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方。如此一来,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据有关专家统计,仅农作物保险赔付一项其道德风险所占的比例高达20%,在牲畜赔付中骗赔现象更为严重。[4]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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