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省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各级伤残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2、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偿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13、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注: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2、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什么?▲一、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大致分为头部脑内的颅骨及神经损伤,面部的眼睛、口腔牙齿、耳鼻、头皮毛发及颌骨等,脊柱、胸椎、胸腹部肠胃、肾脾,盆部卵巢、膀胱、尿道、会阴部,以及手掌、手指、脚趾、关节等肢体性损伤。
▲二、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明细

其他类
15 16 鉴定费 律师费 小计 总计 0.00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0.00
原告应获得赔偿总额
第三人应赔偿(12.2万元标准交强险范围内) 1 2 3 伤残类 医疗类 物损类 小计 被告应赔偿(12.2万元标准交强险范围外;被告全责,100%比例承担) 1 2 3 医疗类 物损类 其他类 小计 原告应获得赔偿总额 0.00 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被告按100%比例承担 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被告按100%比例承担 100%比例承担 0.00 0.00 11万元标准 1万元标准 2000元标准 0.00 0.00
附件一:赔偿明细表
编号
1 2 3 4 5 6
项目名称
残疾赔偿金 交通费 误工费 护理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小×(1.1-x/10) 实报实销 工资标准XX/月;休息期xx天 护理费标准1200元/月;护理期x天 x级伤残:5000*(11-x) 实报实销
金额
0.00 0.00
医疗类
7 8 9 10 医疗费 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日用品 小计 实报实销(已扣除伙食费) 营养费40元/天;营养期x天 20/天;住院x天 0.00 0.00
后续治疗费
11 后续治疗费 小计 0.00
物损类
12 13 14 小计 物损费 衣物损坏 牵引费 停车费 0.00 0.00 0.00 0.00
2019年河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9年河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每个省份每年都有不同的标准,不过依据的标准都是一样的,了解2018年河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可以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所以让我们和一起来了解一下2018年河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问题吧。
▲2018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概念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热门城市:洞口县律师四会市律师邛崃市律师乐平市律师赫章县律师新宁县律师阳西县律师蒙城县律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车辆几乎成为了每个家庭的必需品,但随之而来的是频繁的交通事故,所以,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就成了大众的关注点,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9d83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42.png)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称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之外,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不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程序是否完备、对方当事人是否收到前款所述的公安机关出具文书,人民法院均应对案件进行受理。
2、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案,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处理,或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一方以扣车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后,一方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方当事人非法扣留其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予以受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如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且当事人已经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受害人以伤情发生变化需增加医疗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8豫高法372(附件1、2)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公安机关认 全责:无责:无 主责:主责: 共同主责: 定责任 责 次责 次责 三机动 车 损害赔偿认 100%:0%:0% 40%:40%:20% 70%:30% 定比例 公安机关认 全责:其他车无 定责任 责 多车 损害赔偿认 定比例
主、同、次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掌握。 100%:其他0%
1.上述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一般性原则,个案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调整。 2.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 3.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的,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对免赔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备注 4.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标准。
附件2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与行人 定责任 (非机动车)之 损害赔偿责 间 任比例 公安机关认 定责任 两机动 车 损害赔偿认 定比例 机动 车之 间 全责 100% 全责:无责 100%:0% 主责 80% 主责:次责 70%:30% 同责 60% 同责 50%:50% 同责 各1/3 主责:次责: 次责 60%:20%:20% 主责:共同 主责:次责:无 次责 责 70%:30% 70%:30%:0% 次责 40% 无责 10%
交通意外致人身亡赔偿标准
交通意外致人身亡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具体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未满75周岁人员)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一增加岁数);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1)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4、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哪些骨折属于十级伤残 影响正常生活残疾评估方法评定标准范
交通事故哪些骨折属于十级伤残影响正常生活残疾评估方法评定标准范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大致分为头部脑内的颅骨及神经损伤,面部的眼睛、口腔牙齿、耳鼻、头皮毛发及颌骨等,脊柱、胸椎、胸腹部肠胃、肾脾,盆部卵巢、膀胱、尿道、会阴部,以及手掌、手指、脚趾、关节等肢体性损伤。
一、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大致分为头部脑内的颅骨及神经损伤,面部的眼睛、口腔牙齿、耳鼻、头皮毛发及颌骨等,脊柱、胸椎、胸腹部肠胃、肾脾,盆部卵巢、膀胱、尿道、会阴部,以及手掌、手指、脚趾、关节等肢体性损伤。
二、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车祸受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车祸受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因车祸受伤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包括一般伤害与伤残。
而在不同的伤害情况下,对伤者进行的赔偿也是不同的。
那究竟车祸受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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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省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各级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13年2月27日《2012年河南省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或2013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
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
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
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
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
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例如:钱某为某保险公司职员,某日驾驶摩托车前往某地处理保险理赔事宜。行至某地
段驶,前方有两辆运送灰土的卡车会车,由于两辆车车速较快,卡车司机未在会车时刹车,
也未尽早发现在路的一侧骑摩托车行驶的钱某,会车过后,卡车司机发现钱某时紧急刹车,
但为时已晚,沉重的卡车凭借惯性向前冲去,钱某躲避不及,被撞飞至路边的水沟中,经
及时抢救,钱某脱离生命危险,但钱某头部和腿部严重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钱某被评
定为二级伤残。事故发生时钱某35岁,其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北部某省会城市,按照当地政
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数据表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人为10000元,钱某可获
得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为10000元/年× 20年×二级伤残系数=200000元×二级伤残系数
(二级伤残系数一般为90%,即评定为伤残一级,按全额赔偿;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
比例依次递减作为赔偿系数,交通事故处理可予参照)。
河南省2013年各级伤残城市和农村赔偿数额标准如下:
一级
城市标准408852.4元
农村标准150498.8元
二级
城市标准367967.16元
农村标准135448.92元
三级
城市标准327081.92元
农村标准120399.04元
四级
城市标准286196.68元
农村标准105349.16元
五级
城市标准245311.44元
农村标准90299.28元
六级
城市标准204426.2元
农村标准75249.4元
七级
城市标准163540.96元
农村标准60199.52元
八级
城市标准122655.72元
农村标准45149.64元
九级
城市标准81770.48元
农村标准30099.76元
十级
城市标准40885.24元
农村标准15049.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