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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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永政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26号)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永州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永州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美化市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冷水滩城区户外广告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路牌、指示牌、画廊、橱窗、布幅、充气物体等为载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车站等户外场地及空间和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外表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权的出让和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大型户外广告在发布使用前,应该征得规划建设或国土部门的许可。

第五条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

设置人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三)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和他人建筑物使用的;(四)利用违章建筑、危房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六)侵占绿地、损害城市绿化设施的。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扬府发[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标志(以下简称广告标志)设置管理,规范广告标志设置行为,维护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广告标志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和宣传品:㈠建(构)筑物外部和橱窗、道路、户外场地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画廊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㈡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㈢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㈣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以及店牌店招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志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所在建筑物外部设置的与其名称相符的各种形式的店牌店招、指示牌等。

第五条扬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广告标志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眉府办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试行办法》(眉府发〔2003〕4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广告活动,维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含有广告内容的店招、店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利用各种户外载体或形式发布的广告。

(一)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1.利用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设施或空间设置的路牌、霓红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店招、店牌、条幅等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充气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3.利用其它形式(包括城市交通设施、车站、码头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允许发布的其它形式的广告。

(二)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三)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并对乱设置、乱张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2023年户外广告合同15篇

2023年户外广告合同15篇

2023年户外广告合同15篇户外广告合同1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规范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行为,实现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利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出让(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公益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除外)。

第三条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出让,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主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方案,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订,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其他区县(自治县)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行业协会及广告经营者的意见。

第六条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应当以区域或道路为最小单位进行出让。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范围内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出让。

其他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由产权人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纳入统一的公开出让方案,并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出让。

第八条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向社会公开征集意向受让人,意向受让人为两个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24•【字号】京政管字[2001]228号•【施行日期】200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

根据市政府决定,市市政管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2001年2月28日)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自设性户外广告(以下简称自设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做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自设广告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自设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设置规范、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自设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刊登广告注意事项范文

刊登广告注意事项范文

刊登广告注意事项范文一、刊登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广告管理规定。

二、刊登广告的单位,须出具本单位营业执照影印件、介绍信。

三、锅炉、高压容器、消防器材等需要加强安全管理的产品,应有省级劳动部门或公安部门的证明。

四、凡在广告中刊出优质产品和获奖荣誉的产品,须附有文件、证书影印件。

五、广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用户或贬低同类产品。

本报对广告稿有文字删改权。

六、广告中标明技术标准的,应出具质量标准制定部门的证明书。

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的,需出具《商标注册证》影印件。

七、广告刊出后,凡属本报设计、核对和文字修改有差错,本报负责更正一次。

原已刊出广告仍按规定收费,凡属广告来稿本身有错误,要重登时,另收刊费。

八、广告一律先收费后刊登。

已签合同的广告如停刊,未发排的收30%占版费,已发排的收全费。

刊登广告注意事项[篇2]1、你必须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和广告管理部门、社区综合广告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应提供的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三)广告合同一份(原件)。

(四)广告发布场地使用协议书一份(原件)。

(五)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须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一份。

3、登记程序和有关要求(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向发布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待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规费。

(二)经审查批准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登记审批号要随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广告从业人员证明文件范文

广告许可证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程序:1、内资广告企业注册登记流程1企业登记部门预核准名称2商标广告监督处进行广告资格审核3企业登记部门发放营业执照4商标广告监督处发放广告经营许可证2、兼营广告企业注册登记流程1商标广告监督处进行广告资格审批2企业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或注册登记3企业登记部门发放变更营业执照4商标广告监督处发放广告经营许可证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证明文件1、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表(一式两份)2、书面申请报告3、可行性报告4、《公司名称审核批准申请书》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5、验资报告6、企业法人章程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或广告负责人任职文件》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10、广告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学历证书(三名大专以上广告、美术专业)11、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2、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使用证明13、广告管理制度(8项)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证书、文件。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如题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需提交的文件:1、广告发布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公章的《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2、加盖发布单位公章的《户外广告样件》(一式2份);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盖公章);5、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6、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7、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8、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9、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工商所岗位资格认证考试登记注册试题及参考答案


在经营。工作人员说告诉他,他的营业执照因没有如期验照,所以被吊销了。 义务告知王先生办理验照手续, 没有告知则是工商部门的失职;无论有
陈叔带营业执照、身份证和相片去登记注册大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就可以了。 告诉陈叔需要提交相片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是错误的;陈叔需要提交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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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拟申请办理经营范围为“木材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 进行了名称预先核准后到林业部门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由于不符合林 业部门的规定,无法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为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 案 例 分 登 记 注 册 析 题选 择 案 例 分 登 记 注 册 析 题选 择 案 例 分 登 记 注 册 析 题选 择 照》,刘某使用他人的《木材经营许可证》私自篡改内容(企业名称、负责 人姓名)复印后,于 2009 年 3 月向 P 县城镇工商所申请登记,窗口人员在 经营范围为“收购、销售:原木、板材。”同年 8 月,P 县林业管理部门发现刘 某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却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收购销售 原木板材的经营行为,遂将情况函告 P 县工商局。P 县工商局经调查核实后 作出处理。请问如下处理方法及理由哪些是正确的? 李某为香港籍人士,2009 年 4 月回 P 县定居后,拟经营一家“港货便利店”, 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准备好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材料后,李某到 P 县城镇工商所申请办 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城镇工商所登记注册员经审查,认为其提交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并发送给县局核准人员核准。核 准人员发现经营者李某姓名后面未标注(香港居民),经了解是工商所登记 注册人员误将李某当为“内地居民”录入资料所致, P 县工商局登记人员当即 进行纠正。请问如下哪些处理方法是错误的? 张某已经在工商部门申办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资金周转原因,拟 用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但是其银行信用方面有不良记录, 由工商部门收缴张某冒用其母亲名义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无法取得贷款。为达到目的,张某在未征得其母亲余某同意的情况下,盗用 其母亲的身份证,并在申请登记材料上假冒其母亲的签名,以其母亲的名义 在工商部门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因张某在贷款时被银行工作 人员发现疑问函告工商部门而事情败露,工商部门经调查核实,对张某作出 了处理,下列处理方法及理由、依据正确的是: 撤销余某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四)项“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登记的”;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申请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对张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ABDE 刘某可以继续使用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人刘某以欺骗手段 作出撤销刘某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的决定并收缴刘某《个体工商户营业 执照》 ;工商部门应以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为由撤销该个体 工商户登记;工商部门作出撤销登记后,应发给刘某撤销《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登记决定书 可选择“回退”流程发送给工商所登记人员,工商所登记人员可直接进 行修改;应选择“驳回”流程发送给工商所人员, 由工商所人员重新受理; 选择“回退”流程发送给工商所登记人员,工商所登记人员对该笔业务 进行“撤销受理”后重新办理;核准人员可直接进行修改;李某属于香港 居民,应到市工商局外资科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撤销该 笔业务受理后,重新登记时,应注意在系统中选择“香港居民”进行录 入 ABDE BCE 未核对相关证件原件的情况下受理其申请, 并发放了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予以撤销;由登记机关或上级机关 ,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A市区范围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和宣传品:(一)建(构)筑物外部和橱窗、道路、户外场地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画廊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以及店牌店招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固定的户外广告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六条AA市城管局是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以及市区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工作。

AA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工作。

AA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总体规划的编制及上报审批工作。

AA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AA市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协调机构负责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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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其他: 。 □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
霓虹灯□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
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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