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防护管理规定-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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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培训(环保射线装置)

辐射防护培训(环保射线装置)
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原子能事业的发展;

辐射防护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辐射剂量学、辐射防护标
准、辐射防护技术、辐射防护评价和辐射防护管理等。
前 言

防护标准
辐射防护标准是实施辐射防护的依据,目前各国都是
根据ICRP(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的建议,结合本国情
况制订相应标准;
一、辐射防护基础知识

Ⅱ类射线装置
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用放 射性药物的加速器 其他医用加速器 X射线深部治疗机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 医用X射线CT机 放射诊断用普通X射线机 X射线摄影装置
Ⅲ类射线装置
牙科X射线机 乳腺X射线机 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 其它高于豁免水平的X射线机
(二)、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
辐射防护措施
时间防护—缩短接触放射源的时间;
距离防护—增大放射源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距离;
吸收体防护—用能够吸收射线的材料屏蔽放射源
距 离

屏 蔽
• 工作台屏蔽 • 玻璃瓶屏蔽 • 注射器屏蔽
屏 蔽
内外照射特点与防护方法
20 T PR 10
不同射线的能力比较
二、医用射线装置辐射防护
(一)、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辐射防护标准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辐射防护标准一般可以分为:


基本限值 导出限值 管理水平 参考水平



辐射防护标准

基本限值 基本限值是辐射防护标准的基本标准。

当量剂量和有效剂量的限值, 次级限值

辐射防护标准


附加限值
对于年龄为16岁-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学徒工和在

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1)

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1)

环发〔2006〕145号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公安厅(局)、卫生厅(局):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辐射事故分类和分级处理原则,需要明确建立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1),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卫生部报告。

四、省、地(市)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见附件二、三、四),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见附件五)。

? 五、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确认该辐射事故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及时通报省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

放射性防护知识培训【2024版】

放射性防护知识培训【2024版】
主要内容
一、放射性基础知识
1、基础概念
2、射线分类及危害
3、常用的辐射量及单位
二、放射卫生法规
1、《职业病防治法 》
2001年
国务院令60号
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
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 GBZ101-2002 )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 GBZ67-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总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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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卫生法规与标准
主要管理对象及范围
放射工作卫生 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防护器材与 含放射性产品卫 生管理办法
放射事故管理 规定
放射工作单位
生产、销售和 进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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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卫生法规与标准
(一)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 GB 18871-2002 )
《用于X、γ线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因 子》(GB11712-89)
《不同年龄公众成员的放射性核素的ALI值》 (GB/T16142-1995)等为剂量估算提供基本 参数的标准也属于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国家标准
专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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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卫生标准
2、放射卫生标准按其性质和使用范围共分6类: (一)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二)职业照射的防护标准 (三)公众照射的防护标准 (四)医疗照射的防护标准 (五)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六)监测规范和方法标准
发给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焕

放射源及射线分类办法

放射源及射线分类办法

放射源分类办法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

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

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放射源分类表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放射源分类表注: 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三、非密封源分类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

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2006年5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第26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现予发布。

(此公告业经卫生部陈啸宏会签)附件:射线装置分类办法附件:射线装置分类办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制定本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放射卫生防护

放射卫生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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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 工作 卫生 防护 管理 办法
放射 防护 器材 与含 放射 性产 品管 理办 法
放射 工作 人员 健康 管理 规定
放射 事故 管理 规定
卫生 部核 事故 医学 应急 计划
二、放射卫生法规与标准
主要管理对象及范围
放射工作卫生 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防护器材与 含放射性产品卫 生管理办法 生产、销售和 进口企业 放射事故管理 规定


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持续(指6个月)低于4×109/L 或
高于1.1×1010/L 血小板: 准备参加放射工作人员, 低于110×109/L 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持续(指6个月)低于100×109/L

另: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血液病、 皮肤疾 病和严重的眼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电离辐射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进入我们 的生活,有的来自天然的过程,如地球 上的铀衰变;有的来自人工操作,如医 用X线。因此,据来源分天然辐射和人 工辐射。 天然辐射:宇宙射线、地球γ射线、空 气中氡的衰变产物,以及在食品饮料中 的各种天然放射性物质。 人工来源:医用X线,大气核武器试验 的放射性落下灰、核工业排放的放射性 废物,工业用γ射线,以及其他各种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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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防护:不论何种照射,人体 受照累计剂量的大小与受照时间成正比。 接触射线时间越长,放射危害越严重。 尽量缩短从事放射性工作时间,以达到 减少受照剂量的目的。 (2)距离防护:某处的辐射剂量率与 距放射源距离的平方成反比,与放射源 的距离越大,该处的剂量率越小。所以 在工作中要尽量远离放射源。来达到防 护目的。 (3)屏蔽防护:就是在人与放射源之 间设置一道防护屏障。因为射线穿过原 子序数大的物质,会被吸收很多,这样 达到人身体部分的辐射剂量就减弱了。 常用的屏蔽材料有铅、钢筋水泥、铅玻 璃等。

射线屏蔽防护计算

射线屏蔽防护计算

射线屏蔽防护计算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射线屏蔽防护屏蔽防护的原理是:射线包括穿透物质时强度会减弱,一定厚度的屏蔽物质能减弱射线的强度,在辐射源与人体之间设置足够厚的屏蔽物(屏蔽材料),便可降低辐射水平,使人们在工作所受到的剂量降低最高允许剂量以下,确保人身安全,达到防护目的。

屏蔽防护的要点是在射线源与人体之间放置一种能有效吸收射线的屏蔽材料。

对于X射线常用的屏蔽材料是铅板和混凝土墙,或者是钡水泥(添加有硫酸钡-也称重晶石粉末的水泥)墙。

屏蔽材料的厚度估算通常利用了半值层(半价层)的概念。

在X射线检测中利用的是宽束X 射线,下表给出了宽束X射线在铅和混凝土中的近似半价层厚度T1/2和1/10价层厚度T1/10。

注意:由于铅板的纯度及纯净度、混凝土的配方以及组织结构上必然存在的差异,因此表中给出在屏蔽防护计算中,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即由射线源直接穿过屏蔽物的初级辐射屏蔽,还有射线在屏蔽物上引起的散射辐射也是需要考虑屏蔽的。

下面结合具体例题予以说明:[1]初级X射线屏蔽:首先确定屏蔽透射量,然后根据由实验测量得到的射线减弱曲线求出所需要的屏蔽层厚度。

屏蔽透射量B=PR2/WUT式中:B—X射线的屏蔽透射量 R/(mAmin) (在1米处) 数值上:1R≈1remP—每周最大容许剂量当量:职业性照射为P=周;放射性工作场所邻近人员P=周(注:根据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rem,一年365天共52周,按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即扣除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应为250天约36周,但为了从严考虑(例如加班),取50周计算得到 rem/周的限值,公众人员个人受到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0. 5rem,即为 rem/周的限值。

如果射线照射工作场地邻近非职业射线照射工作人员的工作现场时,应考虑屏蔽的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按公众人员标准计算。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适应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加强我校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学校辐射装置的安全使用,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辐射安全管理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校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三条上级环保局辐射管理部门对我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实施有效执法监督管理。

第四条学校辐射性工作场所规定细则:(一)放射性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二)上级环保、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上墙。

(三)放射防护安全责任人名单上墙。

(四)场所内的设备和操作工具,使用后应进行清洗。

(五)非放射性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放射性工作场所。

(六)放射性工作人员进入场所时,应根据工作性质着用清洁的个人防护用品。

(七)放射性工作人员不得穿着工作服到非放射性场所活动。

(八)严禁在放射性工作场所内吸烟、饮水、进食或存放食物。

(九)严禁将污染的设备或个人用品带出放射性工作场所。

(十)放射性工作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识。

第五条放射性同位素领取保管规定细则:(一)放射性同位素的领取必须向校安全办报告,并由安全办向当地环保局辐射安全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进行。

(二)运输各种放射性同位素及装过同位素的容器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核查批准。

(三)禁止随身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四)放射源应在专用的贮存库集中管理,不得予易燃、易爆、腐蚀物品放在一起。

(五)放射源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领取、返库登记制度,每年清查一次。

放射科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4篇)

放射科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放射科是医院中非常重要的科室,主要负责医疗影像检查和治疗中的放射性物质的应用。

由于放射科工作的特殊性,为了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质量控制和安全防护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质量控制1. 质量目标和指标(1)影像质量目标:针对不同影像检查方法,制定相应的影像质量目标,确保影像清晰、准确。

(2)质量指标:包括射线输出量、曝光剂量、图像分辨率、噪声等指标,以及医学影像质量评价的相关参数。

2. 设备质量控制(1)设备定期检修:按照规定的检修周期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设备校准和调试: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试,确保其输出量和曝光剂量满足要求。

(3)设备评估:定期对设备进行评估,包括图像质量评价、分辨率测试、噪声测试等,确保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3. 操作质量控制(1)操作规范:建立放射科操作规范,包括设备操作流程、曝光参数调整、患者位置等,确保每一步操作规范执行。

(2)影像评价:定期对放射科影像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3)医学影像质量评价:定期对医学影像质量进行评价,包括图像分辨率、噪声等参数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二、安全防护管理1. 放射性物质的管理(1)放射性物质购置和使用审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放射性物质的购置和使用审批手续,确保合法、规范使用。

(2)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保管:建立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保管制度,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存放。

(3)放射性物质的追踪和核算:对放射性物质进行追踪和核算,确保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和余量准确。

2. 辐射防护(1)个人防护装备:为医务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铅衣、护目镜、手套等,确保医务人员的安全。

(2)放射源防护:建立放射源防护措施,包括设备防护装置、防护墙体、辐射区域标识等,确保周围环境和他人的安全。

(3)辐射剂量监测:对医务人员进行辐射剂量监测,定期检查个人辐射剂量,确保不超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安全限值。

放射卫生规章制度

放射卫生规章制度放射卫生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也作了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严重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五、十六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放射危害的预评价和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制度。

对“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审查,同时验收)做了强制性的规定。

一般的职业危害监督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只管两头,预审查,竣工验收。

而放射危害属特殊职业危害,国家对选址,设计要求等均有专门的技术规范标准。

放射卫生监督审查分三方面,预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与医疗照射相关的主要卫生防护专业标准有:1、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2、GB16348-1996《X射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GB16349-1996《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射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4、GB16350-1996《儿童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卫生部第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共六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五年换发一次。

持证者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从事放射工作。

上岗前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和放射卫生法规教育培训,上岗后每两年复训一次。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要求;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能力。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一、目的与范围该安全管理细则的目的是保障射线探伤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工作人员免受射线辐射的危害。

适用于所有进行射线探伤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射线探伤作业必须以安全为首要原则,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预防为主:加强事前的安全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和意外的发生。

3. 全员参与:射线探伤作业涉及到的人员都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4. 管理与监督并重: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射线探伤作业的监督,确保安全规范执行。

三、安全管理责任1. 进行射线探伤作业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具体职责。

2. 负责人要充分了解射线探伤的安全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3.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安全生产管理1. 射线探伤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分析和评估,确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2. 组织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射线防护证书,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参与射线探伤作业的人员身体状况符合要求。

3. 射线设备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运行正常且达到安全要求。

4. 在射线探伤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设立辐射区域,明确划定区域范围,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五、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1. 射线探伤作业现场应配备充足的防护设施,如铅板、铅玻璃、铅衣等,确保辐射剂量符合安全要求。

2. 参与射线探伤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正确佩戴防护用具,如铅衣、铅手套、护目镜等,并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防护设备。

3. 在射线探伤作业现场,要加强通风换气,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减少辐射的积累。

六、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1.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必须制定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

2.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保护人员安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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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CCC-08-R-36企业标准 0版SBCCC-08-R-36

神华包头

煤化工分公司 射线防护管理规定

第 2 页 共7页 神华集团 SHENHUA GROUP

目 录 1 目的 3

2 适用范围 3

3 编制依据 3

4 术语和定义 3

5 工作职责 3

6 工作规定 4

7 相关文件 7

8 记录 7

SBCCC-08-R-36J1 放射作业通知单 SBCCC-08-R-36J2 放射事故报告表 9 附录 7

SBCCC-08-R-36F1 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SBCCC-08-R-36F2 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 企业标准 0版SBCCC-08-R-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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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分公司 射线防护管理规定

第 3 页 共7页 神华集团 SHENHUA GROUP

1 目的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员工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中心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3.5 中油化安〔2009〕179号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4 术语和定义 4.1 放射性同位素 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4.2 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4.3 射线装置 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等。 4.4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4.5 射线作业 是指移动式探伤作业和含密封源仪表的开源、关源、拆源、装源、调校等作业。 4.6 放射事故 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愿的异常照射。

5 工作职责 5.1 安全健康环保部 企业标准 0版SBCCC-08-R-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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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分公司 射线防护管理规定

第 4 页 共7页 神华集团 SHENHUA GROUP

5.1.1 组织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检查;配合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集团、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5.1.2 配合当地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集团、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放射事故调查处理。 5.1.3 负责组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对公司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计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5.1.4 负责放射源库、探伤室的安全保卫管理,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 5.1.5 负责组织公司的放射防护工作专项检查和问题整改。

5.2 中心 5.2.1 指定放射防护主管人员,明确管理人员及放射工作人员的职责。 5.2.2 建立健全射线装置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落实。

6 工作规定 6.1 许可与备案管理 6.1.1 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备案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由安全健康环保部统一到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许可、登记和备案等手续。 6.1.2 固定放射源应用装置设施竣工投用前,由安全健康环保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6.1.3 辐射安全许可证每5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1次。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6.1.4 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时,应持原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时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6.2 安全和防护 6.2.1 机械动力部和生产中心应建立使用和检查台帐。各中心应对本中心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对直接从事放射活动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6.2.2 生产中心对员工操作时的个人辐射剂量检测计佩戴提出要求,并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的规定,由安全健康环保部及时将剂量计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报生产中心。 6.2.3 安全健康环保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健康管理的规定,每年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到当企业标准 0版SBCCC-08-R-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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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分公司 射线防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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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建议。 6.2.4 各放射源使用中心和机电仪中心在使用、检维修、储存放射性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报警装置。在放射性射线装置的固定使用场所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防护服等),并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6.2.5 放射源使用中心在进行放射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SBCCC-08-R-36J1《射线作业通知单》制度,作业现场要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绳(夜间设警灯),专人警戒,并穿着防护服装,携带计量检测仪和佩带个人计量仪。《射线作业通知单》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中心,要认真审核签发。 6.2.6 购置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时,由安全健康环保部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由安全健康环保部到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运输。运输时应使用运源专车,并派专人押运。途中不应在人口密集处停留,不应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6.2.7 各放射源使用中心和机电仪中心不得将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存放。储存场所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储存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6.2.8 在开放型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一般不得在现场过夜。特殊情况需设临时储存的场所时,须经安全健康环保部检查确认,并设置放射性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护。 6.2.9 放射性同位素废弃不用时,应由中心提出申请,经安全健康环保部、生产运营部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安全健康环保部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按照规定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管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收处理。 6.2.10 放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合格后,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五年换发一次。射线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个人计量监测,建立个人计量档案。 6.2.11 放射防护器材及放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由安全健康环保部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存有隐患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6.2.12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泄露、丢失等事故,按照公司SBCCC-06-R-90《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执行。 6.2.13 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 企业标准 0版SBCCC-08-R-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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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放射事故管理 6.3.1 安全健康环保部应建立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档案、台帐,各中心应建立本中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档案、台帐,。具体如下: (1) 放射工作人员档案:放射工作人员统计表、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体检明细表、放射工作人员证年度审核明细表。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档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明细表、放射性同位素现场平面分布图。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作业环境监测档案:投用时当地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报告,公司内部及政府环保部门的日常监测、检测结果和评价结果。 (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检查台帐(并入安全检查台帐)。 6.3.2 出现放射事故时,应填写SBCCC-08-R-36J2《放射事故报告表》执行SBCCC-06-R-81《事故管理规定》。放射事故的具体分级见SBCCC-08-R-36F1《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和SBCCC-08-R-36F2《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混合事故按其中高一级判定。 6.3.3 发生放射事故后,中心应立即报告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按有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6.4 安全监督 6.4.1 安全健康环保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进入放射工作部门、中心,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 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复制相关资料; (3) 责令放射工作部门、中心、检测机构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6.4.2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时,安全健康环保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并在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1) 责令暂停产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 (2) 封存造成放射事故或者可能导致放射事故发生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3) 会同有关部门控制危害现场。

6.5 奖惩 6.5.1 违反本规定,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健康环保部责令停止产生放射危害的作业活动,或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或者未按规定落实管理措施的; (2) 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 (3) 未按规定设置电离辐射标志或者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的; 6.5.2 违反本规定,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健康环保部责令停止产生放射危害的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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