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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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判决,并作出相应的刑事判决书。

这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个人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正和法制力度。

下面将围绕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进行详细阐述。

一、判决书的基本结构一审刑事判决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标题:写明法院名称、法院地址、判决书编号等。

2.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信息、指控罪名、起诉书罪名、经过等。

3.证据的确认:列举认定罪名所依据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4.关键事实的确认:法院认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包括具体的犯罪行为及其必要的要件。

5.指控罪名的认定:法院确认被告人是否构成某一具体罪名,并说明其相关法律条款。

6.对被告人的判决:向被告人宣告的刑事判决内容,包括具体的刑罚种类和刑期。

7.结语:对本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进行总结,并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诉或履行判决等。

二、判决书范文的特点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结构清晰:范文清晰明了,依照一定的结构编排,容易阅读和理解。

2.语言规范:判决书语言规范,用词准确,没有错别字或语病。

3.逻辑有序:范文逻辑清晰,表达严密,推理有序。

4.法律依据明确:范文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判决,罪名认定合法有效。

5.事实依据充分:范文列举了丰富的证据,认定事实依据充分。

综上所述,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作为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编写判决书时,需要保证其结构清晰、语言规范、逻辑有序、法律依据明确,以及事实依据充分,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权利。

法律文书是什么

法律文书是什么

法律文书是什么法律文书是指将法律事实、法律规定和法律意见等内容进行文字表述的文书。

它是法律系统中重要的一环,具有明确权威性、专业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法律文书以书面形式记录法律事实、法律观点和法律结论,旨在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文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贯穿于案件的始终,是法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律过程中的得力工具。

其主要作用包括:一、明确权利义务:法律文书记录了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

它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其行为,保护其权益。

二、确保证据完整性:法律文书要求详尽地记录案件的事实、证据和争议焦点,保证案件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它通过明确事实真相,保护证据的合法性,促进案件的公正裁决。

三、规范法律程序:法律文书是法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严谨的结构和格式,明确的条文依据和逻辑推理,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通过规范法律程序,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实现法律效力:法律文书是法律制度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

它是权力机关执行公务、法院判决处置、法律事务交涉等过程中的重要文书。

通过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的规范,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就法律文书的类型而言,法律文书有很多种类,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证据文书、律师函等。

这些文书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内容,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形式。

判决书是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作出正式裁决的书面文书。

它应当包含判决结果、理由、法律依据等内容,确保裁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裁定书是法院对案件进行一些事项上的决定或者作出关于法律程序的裁定的书面文书。

裁定书通常包括了裁定结果、法律依据和理由等要素。

调解书是调解机构对纠纷各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书面记录的文书。

调解书应当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约定内容。

证据文书是对证据的收集、保管、鉴定、审理过程中所形成或提供的书面记录。

它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调查取证报告等。

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文书的特点法律文书是指用来规范与记录法律事务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特点和规范格式。

下面将介绍法律文书的特点。

一、正式性法律文书具有较高的正式性,其形式和内容必须按照法定要求严格执行。

这是为了使法律文书能够具有法律效力,保证其权威性和可信度。

正式性要求包括文书格式、用词规范、章法严密等方面。

二、严密性法律文书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无歧义。

在法律表述上,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法律文书的条款和表述与法律和事实一致。

严密性也包括法律文书的逻辑结构和推理过程,必须合乎法律原则和法理。

三、公正性法律文书应当具有公正的性质,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律文书的起草和表述应当客观中立,不带有个人或团体的偏见和利益。

只有具备公正性的法律文书才能被广泛接受并发挥作用。

四、规范性法律文书需要遵循一定的表述规范和格式要求。

比如,民事判决书必须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情事实、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要素。

这些规范的要求有助于提高文书的可读性和规范性,并确保法律文书的统一性。

五、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即其内容和表达方式应当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

这是为了维护法律规则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使人们能够依据过去的法律文书进行判断和决策。

六、实用性法律文书应当具备实用性,能够满足法律工作者、法律参与者和社会公众的需求。

它们应当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和操作,以保证对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和执行。

七、机密性某些法律文书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等敏感信息,因此需要具备一定的机密性。

机密性要求在法律文书的起草、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进行保护,防止非法获取和泄露。

综上所述,法律文书具有正式性、严密性、公正性、规范性、稳定性、实用性和机密性等特点。

它们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对于保障法律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准确理解和遵循法律文书的特点和规范对于法律工作者和公众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叶在增撰写南京大屠杀案中谷寿夫案判决书之考证.kdh

叶在增撰写南京大屠杀案中谷寿夫案判决书之考证.kdh

2007年秋天,我应邀给《为正义敲响法槌———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官叶在增》一书作序,从梅孝斌、叶恕兵合著的这本30多万字传记中获悉,叶在增法官当年曾亲手执笔起草了长达万余字的对日本战犯谷寿夫的判决书。

我从事南京大屠杀史研究已有10多年时间,以前还从未听说过此事。

我当即向该书作者求教,向叶老亲属询问,并查找相关资料,把它作为一个微观的学术课题进行研究。

特在此发表研究心得,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并以此敬奉15年前谢世的叶在增法官在天之灵。

一、叶在增撰写的谷寿夫案判决书的特点众所周知,关于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一案,战后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甲级战犯、南京大屠杀主犯松井石根进行审判外,在中国南京设置的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下简称“南京法庭”)对参与南京大屠杀的日本乙、丙级战犯亦进行调查审判。

南京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主要有两案,一是于1947年1月9日立案、于同年3月10日结案的被列为“审字第一号”的对日本战犯谷寿夫的审判,另一个是于1947年9月20日立案、于同年12月18日宣判、于1948年1月28日执行的“审字第十三号”对日本战犯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的审判。

叶在增法官参与了谷寿夫案(下面简称“谷案”)的判决,成为该案五名主审法官之一。

《战犯谷寿夫判决书》是关于南京大屠杀案重要的判词。

其文结构简明,脉络清楚,逻辑严密,依据法律恰当,定罪准确,且文采精美,似行云流水,是一篇可称为范文的法律文书。

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判决书结构简约,行文格式规范。

该判决书分为主文、事实、理由三个部分,仅用6个字把判词的重点区分得清清楚楚。

特别是主文,仅用34个字,便把谷寿夫案定罪定得一清二楚。

判决书主文指出:“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

”①主文字斟句酌,没有多余的一个字。

当然,如能把“作战期间”4个字改为“南京大屠杀期间”,则更为准确。

2、引举事实贴切,谷犯部队暴行如跃纸上。

民事案件法律文书分类(3篇)

民事案件法律文书分类(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案件法律文书是民事诉讼中各种法律文件的统称,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包括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

民事案件法律文书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提高诉讼效率。

以下对民事案件法律文书进行分类:二、民事案件法律文书分类(一)按文书性质分类1. 起诉状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材料,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必备文件。

起诉状应当载明原告的基本情况、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 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或部分承认的书面材料。

答辩状应当载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事实和理由等。

3. 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4. 证据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的书面材料。

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证据的基本情况、保全的理由等。

5. 保全裁定书保全裁定书是法院对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定。

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的范围、期限等。

6. 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书面材料。

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执行依据、执行标的等。

7. 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是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执行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定。

执行裁定书应当载明执行的范围、期限等。

8. 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是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定。

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的范围、期限等。

9. 先予执行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是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定。

先予执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予执行的范围、期限等。

10. 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方案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配的方案。

(二)按文书效力分类1. 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具有约束力的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试论法律文书的特点和作用

试论法律文书的特点和作用

试论法律文书的特点和作用一、鲜明的人民性法律文书是反映处理诉讼程序与褓结果,或者确认一定法律行为或者有关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文书。

每一具体法律文书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千差万别,要达到的具体目的也可能各种各样,但透过现象,究其实质,无一不是以保障人权维护法制为归宿的。

《刑事诉讼法》元宝,宏观世界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顽固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学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无论是刑事侦查、起诉文书,还是刑事裁判、执行文书,它的制作与适用,者是为了要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

作为实施法律工具的刑事法律文书,其所体现的本质下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因而具有鲜明的人民性。

同样,民事、行政等法律文书,也都是为保证实现民事诉讼任务和行政诉讼任务等而制作和使用的,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政;全面展示了以人为本,调节,平衡利益,以及对社会、经济德育的维护,和谐社会的构建。

这是由于我们的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因而反映法律实施结果的文书,必然要求以人民利益为本而又服务于人民。

法律文书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主板是非,判断曲直,以伸张正义,维护公正,旗帜鲜明地保护人民的最利益。

二、法定的强制性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制定,要求人人必须遵守,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

法律、法规所具有的这种普遍约束力,虽经国家制定、颁布,还只是个观念上的立法,处于静态。

要实现法律的效力,除靠公民自学遵守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有赖于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运行。

只有当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实施,即由静态立法转化为动态司法,观念上的法律效力才具有现实意义,立法目的才能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为执行法律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下是司法职能运行的产物,具体实施法律的结果。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种类(3篇)

第1篇一、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它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起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等。

2. 诉讼请求: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判。

3. 事实和证据:详细叙述犯罪事实,列举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4. 诉讼程序:说明案件审理程序、期限等。

二、起诉状起诉状是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它是原告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

起诉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

2. 诉讼请求: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审判。

3. 事实和理由:详细叙述案件事实,说明原告请求法律保护的理由。

4. 证据和证据来源:列举证据,说明证据来源。

三、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针对原告人的起诉状,提出答辩意见的法律文书。

它是被告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

答辩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

2. 对原告起诉状的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列举证据,说明证据来源。

四、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定罪量刑的法律文书。

判决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等。

2. 判决结果:明确判决被告人的有罪或者无罪、定罪量刑。

3. 事实和证据:详细叙述案件事实,列举证据。

4. 诉讼程序:说明案件审理程序、期限等。

五、裁定书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的文书。

裁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裁定事项:明确裁定的事项,如是否准许撤诉、中止审理等。

2. 事实和理由:简要说明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张成泽死刑判决书的语言赏析报告

张成泽死刑判决书的语言赏析报告不知道这次朝鲜方面公布的张成泽死刑判决书的中文译本是不是由新华社专业翻译的,应该说翻译用词上面还是比较准确。

具体到这份判决书的遣词用句,严格说来是中华传统语言文化和朝鲜歇斯底里式革命口号文化的结合范本。

全文非常讲究排比和对仗,判决书倒数第5自然段结尾的“岁月流逝、世代交替”,第9自然段开头“以道义报答信任、以忠贞报答恩惠”都体现了这个特点。

中华语言文化里面讲究一个“赋比兴”,其中这个“比”在这个判决书里面同样得到体现,用比喻的方式来表达文章意图。

第5自然段后部“判决书的每句是朝鲜军民给予反党反革命分子、恶毒的政治野心家、阴谋家张成泽的狠狠的铁锤”,将判决书比喻为“铁锤”。

第10自然段后部“狗不如的人间渣滓张成泽”,此处采用了两个比喻物,一个是“狗”,一个是“渣滓”。

夸张这种修辞手法同样出现在这份判决书中,当然这也是朝鲜官方文化语言的一个特点。

在判决书开头就出现了“冲天的憎恶和愤怒”这样的语句。

成语的大量采用,同样是这份判决书的一个特点。

第11自然段连续出现了4个成语“同床异梦”、“察言观色”、“兴风作浪”、“阳奉阴违”。

第18自然段的“沆瀣一气”,倒数第6自然段的结尾处的“切齿痛恨”。

当然,整个判决书最大的特点还是朝鲜那种特有歇斯底里式革命色彩词汇的频繁出现,全文出现频率最高的就是“逆贼”一词,全文共出现6次,而且均带有不同的前缀词或后缀词加以语气突出和加强。

比如倒数第8自然段“天下头号千古逆贼”。

在倒数第3自然段这样的词汇集中爆发。

“胆敢”、“绝不饶恕”、“统统抓回”、“加以严惩”连续4个词汇体现了判决书浓郁的感情色彩和判决人的愤怒情绪。

另一方面,判决书也有一些用词和语句上让中国读者感到相对不容易理解的地方,毕竟是以朝鲜语言文化撰写的一份文献,加之通过朝鲜特有的革命口号文化的渲染,跟中华传统语言文化有一定差距是很正常的。

比如文中使用“狗不如”,而我们更习惯的是“猪狗不如”的词汇。

古代罪状文书

古代罪状文书摘要:一、古代罪状文书的概述二、古代罪状文书的分类与特点三、古代罪状文书的历史演变四、古代罪状文书的价值与影响正文:一、古代罪状文书的概述古代罪状文书,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主要用于记载犯罪事实、罪名及其相关证据。

它既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罪犯认罪伏法的凭据。

古代罪状文书是研究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实物资料。

二、古代罪状文书的分类与特点古代罪状文书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和司法程序,可分为判决书、起诉书、供状、勘验笔录等。

这些文书具有以下特点:1.内容详实:古代罪状文书对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有详细记载,以确保司法公正。

2.格式严谨:古代罪状文书的格式和结构均有严格规定,体现了古代法律制度的严谨性。

3.用词讲究:古代罪状文书在描述犯罪事实时,用词讲究,既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又表现了对罪犯的严惩。

三、古代罪状文书的历史演变古代罪状文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随着历史的发展,罪状文书的形式和内容逐渐完善。

以下是古代罪状文书发展的几个阶段:1.先秦时期:罪状文书主要以判决书的形式出现,内容简单,格式不固定。

2.秦汉时期:罪状文书开始出现分类,如起诉书、供状等。

同时,文书格式和结构逐渐规范。

3.魏晋南北朝时期:罪状文书制度逐渐成熟,文书种类和格式更加丰富。

4.隋唐时期:罪状文书达到鼎盛,制度更加完善,为后世所沿用。

5.宋元明清时期:罪状文书在唐代基础上略有变化,但总体上延续了唐代的制度。

四、古代罪状文书的价值与影响古代罪状文书作为研究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实物资料,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法律价值。

通过对罪状文书的研究,可以了解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为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民事诉讼中的裁判目录一、民事判决 (4)(一)民事判决概念 (4)(二)民事判决分类 (4)(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7)(四)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8)二、民事裁定 (10)(一)民事裁定概念 (10)(二)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10)(三)民事裁定的内容 (12)(四)民事裁定的法律效力 (12)三、民事决定 (14)(一)民事决定概念 (14)(二)民事决定的适用情况 (14)(三)民事决定的特点 (14)(四)民事决定与民事判决 (15)(五)民事决定与民事裁定 (15)(六)民事决定的内容 (15)(七)民事决定的法律效力 (16)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狭义的民事裁判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依托,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定问题的态度,对于解决民事案件中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判决(一)民事判决概念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称为判决。

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称为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也是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

(二)民事判决分类民事判决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分类:1.民事判决就其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它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实体义务,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确认判决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

例如,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判决。

变更判决是变更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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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特点
判决书的特点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依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
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22年1月1日起在
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
"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
和精确性的特点。
〔一〕规范性。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
准且有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
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简言之,司法判决必
需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
在技术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字体规范,即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
文书名称应用1号宋体字,案号及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
二是要求标点符号规范,即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标
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三是要求数字规范,即根据《关于出版物上数
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司法文书的特点,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
伯数字。
在印制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用纸规范,即司法判决应采纳国际标准
A4型纸。
第 2 页

二是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23-24行,每行28-30
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
注页码。
三是要求装订规范,即司法判决正文为两页以上的,应使用在左空处
粘贴的方法,不能用订书机装订。规范严谨的司法判决必需符合上述
标准。
〔二〕创新性。各类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详细案件之间千差万别,
因此判决书不能拘泥习惯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
不断创新。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改变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
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创新并不是对技术规范
或印制规范的转变,也无现成的公式可以遵循。当前司法判决的常见
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对详细案件特点的考量,对千差
万别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传统的写作方法,使得本应无
可非议的"查明'、"根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给当事人
或公众留下了法院判决不讲理的印象。产生这种不良印象的根源,在
于千篇一律的司法判决制作方法割裂了详细案件的裁决文书中各构
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详细表现为引述证据的缺失、认定事实的突
兀、说理的贫乏、前后表述的冲突、作出结论的武断、援用法律的随
便等。这种缺乏创新性的司法判决严峻损害了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也
对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见的创新体例是:
1、在当事人诉辩称之前,简要表达争议事项;
第 3 页

2、在阐述当事人的诉辩看法之后,列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
拟证明的事实;
3、具体记载法院质证及认证的经过;
4、在充分质证认证的基础上,以居中的语言陈述查明的案件事实;
5、通过分段递进式的论理,得出裁决结果。此种文书格式一改判决
书的惯常模式,改革创新的韵味深厚,使司法判决的各个构成要素之
间相辅相成、有机联系形成了统一整体,使司法判决真正成为向社会
公众展现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
〔三〕公开性。公开审判是宪法原则,作为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司
法判决当然应当表达公开审判的原则。司法判决是对诉讼当事人双方
权利义务关系结论即裁判结果的证明,是对结论产生的合法性、正确
性的证明,也是对审判程序正确性、公正性的证明。为此,司法判决
必需具备公开性的特点。除法定不能公开的情形之外,判决书应当公
开表述案件的审判过程;公开表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质
证和法院认证状况;公开表述法院对争议事项的认定看法;公开表述
法院对所审理事项适用法律的看法。缺乏公开性的司法判决必定会导
致公众对审判活动"暗箱操作'的合理怀疑。符合公开审判原则的司法
判决,应当摒弃以往抽象地机械适用"查明'、"根据'、"裁决'的司法
判决三段论模式,通过创新的体例,将争议的起因、当事人的攻防武
器、法律规章的应用过程等内容展现于公众之前,使公众可明确知悉
受诉法院审判活动的程序性工作及工作效能,增添司法审判的透亮度,
到达公示案件审判过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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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性。司法判决是法官书写的具有很强法律性的专业性文书,
是法院按照法定职权根据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因此,判决书的
语言必需是规范性的法律用语,即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司法审判
不同于道德评价或一般的社会评论,法官要用专业学问在司法判决中
进行法律概念和规章的阐述。司法审判是各种纷争的最终解决方式,
这就要求法官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看、思索和推断。要求法官对于各
种纷争,不管其为宏观或微观,亦不管其为抽象或详细,都要运用法
言法语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推断。如此,才能将社会性、经
济性甚至是政治性纷争在司法判决中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使
之成为法律问题最终通过司法来裁断。法律职业者通常认为,法官会
应用法律术语进行思索,会将法律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乃至政
治问题转化为法律术语或概念进行表达,是法官从事其职业工作的基
本要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术语者则不配为法官。当然,司法判决中法
言法语的应用以社会一般公众的理解认知为限度,超越此限则是司法
判决领域法律性极端化的表现,反而会对司法判决的公信度产生消极
的影响。司法实践中,素养较高的法官擅于在判决书中将各项争议转
化为详细的法律问题,并运用法言法语对涉案的法律概念和术语进行
精确的阐述,最终以能为公众所理解的法律语言构建一篇内涵丰富的
司法判决,这是值得确定和借鉴的。
〔五〕精确性。精确性是针对司法判决用语而言。
司法判决的精确性含义有四:一是遣词用句严谨,不生歧义;
二是用词客观持中,不使用形容词,不能淡化或夸张涉案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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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语言简练精确,无赘语病句;四是语句规范,无俚语方言或攻击
性词语。
中国古代的司法判决通常以骈骊行文,左旋右抽,文采飞扬,辞章华
丽,对仗工稳,琅琅上口,铿锵之至,好像是精确妙判之典范。但从
现代法学角度动身,如此注意句式、对仗、音韵的司法判决,法官如
何得以进行法律概念和规章的阐释?公众何以通过司法去了解法律?
白话文运动解除了司法判决上的语言禁锢,但摆脱了文言文束缚的司
法判决也消失了失去对独特与文采追求的倾向。以细密严格的语言对
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加以阐述的司法判决并不多见。
长期以来,由于一些适用于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判决的套语的漫延,
司法判决愈发变得整齐划一和单调枯燥。转变这一现状就必需提倡司
法判决的精确性,以精确而不失独特的司法判决扩大司法和法律在公
众中的影响。严谨地法官所制作的范例性的司法判决,应当通篇无赘
语病句;判决书在陈述和分析过程中应使用中性、客观的文句和语气,
无倾向性和带感情颜色的语言,也不追求词藻华丽和修饰效果;在表
达当事人的诉辩看法时,应完好反映当事人的看法,无断章取义之嫌;
在质证认证、查明事实及分析法律适用时,应言简意赅,用词精当;
遣词用句应清楚精确,表达全面客观,以给阅读者留下严厉 持中、
清爽悦目的深刻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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