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概论》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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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某建设项目由3个独立的单项工程构成,由某总承包商负责该建设项目的施工。该项目属于房屋建筑工程,某监理单位具有公路工程的乙级资质,经业主同意,承接了该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总承包商将A单项工程中的桩基础、B单项工程中的高级装修、C单项工程中的幕墙分包了出去,在监理过程中,该监理单位借用了其他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因为这个监理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的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开始前确定了目标的控制基本环节工作,确定采用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内容如下:

(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监理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改;

(2)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监理人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3)监理人选择工程总承包人;

(4)监理人选择工程分包人;

(5)监理人应承担一部分对承包人的误期罚款;

(6)监理人可自主地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及复工令;

(7)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8)业主责任的延期,监理人的合同责任期相应延长;承包人责任的延期,监理人的合同责任期不延长。

[问题]

1.监理单位违反了哪些经营活动准则?

2.工程分包应履行哪些程序?

3.请制订目标控制的基本环节。

4.请改正监理合同的错误之处。

1.监理单位违反了“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作为监理单位,要依法经营,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该监理单位具有公路工程的监理资质而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资质,超越了经营范围,违反了“守法”准则;该监理单位借用其他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违反了“诚信”准则。

2.工程分包应履行的程序包括:①总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说明要分包的事项;②由总承包商选择分包商,工程师审查批准;③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3.目标控制的基本环节包括:投入;转换;反馈;对比;纠偏。

4.监理合同的错误之处:

(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监理人无权要求设计人更改,而只能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2)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监理人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3)监理人无权选择工程总承包人,而只能提出建议;工程总承包人应由业主选定;

(4)监理人无权选择分包人,分包人应由总承包人选择,但应经监理人确认;

(5)监理单位不应承担业主对承包人的误期罚款,因为监理人不对承包人因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承担责任;

(6)监理单位应在取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及复工令;

(7)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不是全部按照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8)业主责任的延期,监理人的合同责任期相应延长;承包人责任的延期,监理人的合同责任期也相应延长。

某大型工程项目地质情况复杂,由于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十分紧迫,要求尽快开工并按时竣工,基础处理工程量难以准确确定。因此,业主根据监理单位的建议,采用单价合同方式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对于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都做了规定。

[问题]

1.在施工过程中,若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确定?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当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

2.若由于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而引发承包方的费用索赔和延长工期的要求,但发包方与承包方对该项索赔要求未取得一致,应如何解决该纠纷?

3.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问题1答案:

设计变更后,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原则和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是: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提出有关变更价款的报告;

(2)如果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对合同价款的调整;

(3)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日之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者做出其他答复;

(4)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的14天后,变更价款的报告视为被确认。

问题2答案:

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通过下列途径寻求解决:

(1)协商和解;

(2)有关部门调解;

(3)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问题3答案:

对于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建设单位对某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了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为了约束承包商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承包商支付了3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期和违约责任等均作了具体约定。

施工合同履行时,在基础工程施工中碰到地下有大量文物,使整个工程停工12天;主体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机械出现故障,使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部分工作停工18天。两次停工承包商均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期索赔申请,并提出了施工记录。

[问题]

1.招标时对承包商的资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2.定金与预付款有何区别?

3.监理工程师判定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是哪些?

4.监理工程师对上述两次索赔申请应如何处理?

问题1答案:

对承包商资质审查的内容有: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人员素质、设备和技术能力、财务状况、工程经验、企业信誉等。

问题2答案: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目的不同。定金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商在工程准备和材料准备中的资金问题。

2、性质不同。定金是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而预付款是—种惯例,是约定俗成的习惯,不是法律行为。

3、处理不同。定金视合同履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1)合同正常履行,定金返还;(2)合同不履行,双方都无过错,定金返还;(3)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获得返还定金;(4)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以扣还的方式归还。

问题3答案:

监理工程师判定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

1.承包商受到了实际损失或损害;

2.损失不是承包商的过错造成;

3.损害也不是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造成;

4.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

问题4答案:

两次索赔处理:

1.对第1次索赔:

(1)判定索赔成立。因为:①遇到文物时的停工应视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工期索赔理由成立;②承包商及时提供了证据资料;③承包商及时提出了索赔申请。

(2)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记录核实延误的天数。

(3)监理工程师签发工期变更指令。

2.对第2次索赔

(1)判定索赔不成立。因为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期延误是承包商自己的责任,索赔无理由。

(2)监理工程师些在收到索赔申请后28天内作出答复,并表示索赔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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