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设立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设生态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规划、设立、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湿地公园的规划、设立、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水利、国土资源、农业、交通、公安、城管执法、环境保护、体育、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湿地公园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及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运行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投资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建立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筹资等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
湿地公园保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人文历史、自然风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损害和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与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设立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榕政办[2012]259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03【实施日期】2012.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2〕2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16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现就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一)各级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积极建立自然保护区,继续完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布局,将河湖、海洋、草原生态系统、小种群物种及自然遗迹的保护作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全市面积的比例;同时要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对辖区内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系统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区的机构和布局,积极推动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于 2014年底前组织编制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辖区内省级、市级、县级承担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能的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开展核查和确认工作上报市政府,并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及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予以发布。
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的核查确认要在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确保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功能区合理。
在核查和确认工作中,严禁借机撤销自然保护区或缩小自然保护区的范围。
二、依法依规,严格自然保护区调整程序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湿地日常管理制度

湿地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湿地日常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湿地资源,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保障湿地生态环境,促进湿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湿地地区管理范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适用于湿地地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湿地地区的管理者负有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责任。
第四条湿地日常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监测、评估、信息共享等。
第五条湿地地区管理者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便民、依法的原则,保证所有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第二章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第六条湿地地区管理者应当制定完善的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包括湿地保护规划、管理方案、监测评估等。
第七条湿地地区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生态环境,防止湿地生态环境退化恶化,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第八条湿地地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湿地资源使用许可制度,对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审核管理,保护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九条湿地地区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湿地资源利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发布湿地资源监测评估报告。
第十条湿地地区管理者应当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
第三章湿地管理第十一条湿地地区管理者应当制定湿地管理规定,明确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湿地地区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湿地生态环境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进行湿地环境整治,确保湿地的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湿地地区管理者应当制定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工作方案,加大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力度,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
第十四条湿地地区管理者应当定期开展湿地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湿地资源的安全稳定。
第十五条湿地地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环境保护监测体系,对湿地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湿地环境变化情况。
第四章湿地监测评估第十六条湿地地区管理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湿地监测评估制度,包括监测点设置、监测内容、监测频次等。
闽江河口湿地水禽资源及其保护

闽江河口湿地水禽资源及其保护
刘伯锋
【期刊名称】《野生动物》
【年(卷),期】2003(24)4
【摘 要】闽江是福建省的第一大江,流域面积约6.1万平方公里,占福建土地面
积的50%。年平均径流量为620亿立方米,被誉为福建省的“母亲河”。闽江河
口湿地西起长乐市猴屿镇,东至梅花镇,面积约30平方公里。从西向东依次分布
有泥质、半泥质和沙质滩涂。
【总页数】2页(P6-7)
【作 者】刘伯锋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2
【相关文献】
1.闽江河口湿地资源和保护对策 [J], 陈宁
2.闽江河口区湿地资源评价与保护对策研究 [J], 万晓飞;钟春棋;胡晓辉
3.福建闽江河口湿地水禽群落组成及迁徙动态研究 [J], 张勇
4.长乐闽江河口湿地水禽及保护对策研究 [J], 陈铁晗
5.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保护与开发研究 [J], 杨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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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规范湿地管理和利用行为,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具体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略有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1. 法律保护:设立湿地保护区或湿地自然保护区,并通过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和管理。
2. 严格限制开发:严格限制在湿地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特别是对于破坏性较大的活动,如填埋、挖掘、垦殖等。
3. 管理规划:制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划,明确湿地的功能分区、保护目标和管理措施,确保湿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生态修复:对破坏的湿地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湿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功能。
5. 控制污染排放:加强对湿地周边水体和大气的污染排放的管理和监测,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质量。
6.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湿地保护区内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7. 提倡科学研究:鼓励科学研究机构和学者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总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通过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对湿地进行保护、修复和管理,确保湿地具有可持续的生态功能和社会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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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解读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解读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解读“生态是江西最大的优势,绿色是江西最亮的品牌”。
我省是林业资源大省,森林覆盖率63.1%,位居全国前列。
2014年我省(全境)被列入国家第一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名单。
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是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任务,是建设生态强省、实现永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省12个森林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最具代表性的保护区,是地质形态特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最集中区域,是展示全省优良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成就的重要窗口。
为加强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解决保护区存在管理职能不够到位、管理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在有关方面的工作协调不畅、区内随意建房和砍伐林木等一些突出问题,2012年,我省启动了《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工作,经过3年多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审议工作,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6章43条,对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一、关于管理体制只有明确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管理体制,细化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才能切实有效地加强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条例》规定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厅主管,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明确了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时,省人大环资委的审查报告和不少委员都提出,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的上饶市、铅山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是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应在条例中明确他们的职责,以利于形成省市县乡联动机制,加强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调研时,基层也普遍赞同在条例中增加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职责的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
福建湿地占补平衡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湿地占补平衡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办法》的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闽委办〔2017〕48号)精神,确保国家下达我省到2020年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87.1万公顷等目标能够实现,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办法》于2017年下半年由福建省林业厅牵头组织开始起草,2017年12月28日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10个省直部门征求意见,2018年2月11日以《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上报〈福建省湿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请示》呈报省政府审定。
鉴于各地、各部门的修改意见较多,省政府办公厅农业处组织了两次审核和修改,3月19日又将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函告相关单位。
同时,4月份由林业厅领导带队分别与省环保厅、国土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商议《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
2018年4月26日再次再次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并于4月28日提交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经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福建省湿地保护工作联度会议的10个省直部门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后,再次征求9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意见并吸收采纳12个省直部门的意见,经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本《办法》。
三、《办法》内容解读(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明确的主要问题。
《办法》分为五章,共二十六条。
包括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和原则;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职责;新增湿地储备制度和新增湿地来源,以及异地补充湿地的方式;实施占补平衡工作的程序和规则等。
《办法》明确了五个方面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占补平衡。
闽江口互花米草入侵对当地主要湿地植物群落的影响
闽江口互花米草入侵对当地主要湿地植物群落的影响地理科学学院地理科学(教师教育)专业109012003052 庄友安指导教师:曾从盛【摘要】根据闽江口鳝鱼滩湿地的实地调查资料,分析互花米草入侵后,对当地主要植物的影响,提出了治理的措施。
研究表明,闽江口鳝鱼滩湿地现有互花米草面积约190hm2,其主要植物群落,如芦苇、咸草、藨草等,由于受互花米草的入侵,生境逐渐变差,面积比互花米草入侵前减少90%。
互花米草对当地的生态系统产生严重的破坏。
笔者在分析比较现有根除互花米草方法后认为用人工控除的办法不失为一种不错的有效方法。
【关键字】互花米草;植物群落;湿地;闽江口外来生物入侵对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农林牧渔业造成巨大的危害与经济损失,无可置疑地得到国际社会与科学家的高度重视。
对于生物入侵的研究,国外科学家早在1958年就出版了《动植物入侵生态学》[1]一书。
此后,各国科学家陆续开展了许多有关外来动物、植物、微生物、海洋生物入侵等各个方面的研究,但真正引起科学家广泛关注与研究则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
特别是近20年来,对外来入侵生物的研究成为广泛研究的热点,并涌现出了较高层次的研究。
我国对外来入侵的环境有害植物,如紫茎泽兰(Eupatorium adenaphorum Spreng)、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空心莲子草(Alternanthera philoxeroides Grise)、水葫芦(Eichhornia crassipes(Mart.)Solm)、薇甘菊(Miania micrantha)[2-5]等的生物防治与综合治理技术研究较多。
而对引进的互花米草(Spartina alterniflora Loisel)等物种研究较少,其中关于互花米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①互花米草的生物学特性;②淤泥质海岸盐沼湿地互花米草入侵对初级生产力、根系对物质的堆积转换、营养盐循环、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影响;③海岸湿地生态系统动力学规律研究;④湿地资源可持续的规划、利用和保护的科学方法研究[6]。
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及毗邻海域从事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认定、命名、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依法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认定和建设保护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的有关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资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全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2017年1月1日《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今年起,《福建省湿地保护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按照条例保护规划与名录管理要求,泉州将对湿地划定生态红线,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
海都记者昨日从泉州市林业局获悉,目前,泉州部分湿地已开始着手在确定红线范围,县一级政府也将在国际、国家、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基础上,根据地方湿地情况,建立县级湿地保护名录。
泉州市林业局有关工作人员说,泉州的湿地拥有多种珍稀濒危动物物种,体现了生态系统的珍稀濒危性。
条例的实施,有助于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按照条例要求,泉州沿海、水库、江、河、湖纳入保护范围的湿地都将设立保护标志,标示区界,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都明确了处罚方式。
相关阅读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9月30日表决通过《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严控占用湿地行为,这意味湿地面积减少的情况将得到有力遏制。
据介绍,我省天然湿地面积历史上曾达200多万公顷,但这些年非法开(围)垦、填埋、养殖,擅自采砂、开矿,盲目引进外来物种,导致湿地面积缩水到只剩下三分之一。
在条例的三次审议中,严控占用湿地始终是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焦点,相关法规条款不断细化。
条例对湿地实行总量控制、名录管理、红线管控三重保护,把确定省、市、县三级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的权限都上收到省政府。
条例明确省政府应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确定全省及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确保湿地保护面积总量不减少,并定期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
湿地保护名录分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应定期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划入生态红线的`重要湿地及相关一般湿地,应确保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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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19-01-18(XX年12月25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XX年3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
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发挥湿地生态调控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是指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闽江入海口的梅花水道划定予以特殊
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福州市人民政府及保护区所在地的长乐市、马尾区人民政
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湿
地保护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和管理工
作。
第五条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长乐市、马
尾区人民政府对湿地保护与管理的职责。
福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保护区的管理工
作。
福州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港
口航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长乐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
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保护区;(三)调查保护区内的自
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定期组织环境监测,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
源;(四)组织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公众宣传教育;(五)依法制止、查
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保护区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保
护、恢复自然环境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与湿地资源的义
务,有权对破坏保护区湿地生态环境与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
报。
鼓励社会团体参与保护区的湿地保护工作。
对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由
福州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福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区自然环境状况和
湿地生态保护的需要,会同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与
渔业、水利、港口航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长乐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编
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改变。
确需对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等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保护区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
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类功能区。
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类
功能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志和标识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新建任何生产设施。
已有生产设施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并恢复湿地生态原状。
第十二条在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生
产经营活动。
已在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
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逐步退出;已在实验区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生产守
则,规定养殖的时限、种类、方式、规模及从事养殖活动的人数,禁
止扩大原有水产养殖范围。
第十三条在核心区内,除因科学研究需要从事观测、调查等活动
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在缓冲区内,除因教学科研需要从事非破坏性的观测、调查、教
学实习和野生动植物标本采集等活动外,禁止开展其他活动。
在实验区内,除可以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允许的活动外,还
可以进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摄影及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活
动。
第十四条在保护区内从事第十三条允许的活动,应当向保护区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二)
活动计划,包括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人数、范围以及使用的设
备等;(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并将审批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需要进入核心区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出
初审意见,报有权机关审批。
经批准在保护区内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将教
学科研成果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区野生动植物救护机
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并采取救护措施,重点保护黑嘴端凤头燕
鸥、黑脸琵鹭、东方白鹳、勺嘴鹬、卷羽鹈鹕、遗鸥等珍稀濒危水禽
和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安全。
第十六条保护区内禁止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雏鸟,
禁止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第十七条保护区严格限制引进外来物种。
对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植物,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治理
措施,恢复湿地的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禁止向保护区超标排放污水。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现有向保护区超标
排放污水的排污口进行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或者擅自围垦
湿地;(二)擅自挖沟、筑坝、修建阻水、排水设施;(三)从事烧荒、采
药、开垦、采砂等生产活动;(四)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
体、野生动植物的物品,倾倒废弃物;(五)破坏保护区的标志或者标
识;(六)破坏保护区的相关保护设施或者科研设备;(七)法律、法规禁止
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未
拆除生产设施或者未退出所占湿地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拆
除,恢复原状,对保护区湿地造成破坏的,按破坏湿地面积每平方米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在保护区内从
事禁止性活动或者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由保护区管
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活动或
者在科研活动结束后未将活动成果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由保
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捡拾鸟卵和雏鸟,以鸣
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或者干扰鸟类觅食、繁殖的,由保护
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
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由保
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林业、环境保护、城乡规
划、公安、海洋与渔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
罚。
第二十七条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保护区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