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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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中安管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指标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中安管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指标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中安管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指标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1.14
•【字号】厅头〔2022〕146号
•【施行日期】2022.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中安管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指标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襄阳、十堰、荆门市行政审批局,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助推市场主体数量做多、规模做大、实力做强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相关规定,我厅决定自2022年2月1日起,对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延期申请,优化其安管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指标,并对同时具有多项资质的企业,其安管及特种作业人员
按资质对应人数要求最多的进行考核(详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持证基本人数一表
2.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基本人数一览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14日相关附件:
关于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中安管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指标的通知附件.pdf。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建筑单位、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并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仍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

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等按有关规定提出费率调整意见,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五、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冀建质[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9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明确“两项许可”有关条件和标准,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4号)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第四、五条要求和顺序并参考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示范目录(附件四)整理资料。

资料要装订成册,申报时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大厅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应提供本公司下发的正式文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每年要对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材料要提供至申报许可证之日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考核记录以及考试样卷等相关资料。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1、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2、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和推广;3、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防护服装和设施;4、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费用;5、应急救援的演练支出及其他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十四批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名单的通知-豫建建[2008]112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十四批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名单的通知-豫建建[2008]112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十四批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名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十四批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名单的通知(豫建建[2008]112号)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的文件精神,按照《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实施细则》(豫建建〔2004〕133号)及《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共有84家企业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要求,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批合格名单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附件: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批合格名单序号单位名称报送单位审核结果1安阳市泰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建委合格2河南和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安阳市建委合格3长垣县宏伟吊运安装有限公司长垣县建委合格4济源市居安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建委合格5济源市亚东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济源市建委合格6焦作市新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建委合格7开封市荣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封市建委合格8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封市建委合格9河南华宇顺达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封市建委合格10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建委合格11洛阳市昊祥劳务有限公司洛阳市建委合格12漯河市华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漯河市建委合格13漯河市菲尔特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漯河市建委合格14南阳市五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委合格15南阳市大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委合格16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程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委合格17河南天工建设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委合格18南阳市磐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委合格19新野县安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委合格20方城县裕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委合格21社旗县恒议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委合格22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贵通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委合格23南阳市谦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委合格24唐河县恒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委合格25南阳市千安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建委合格26南阳市紫微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阳市建委合格27平顶山中选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建委合格28平顶山市众邦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建委合格29濮阳市中兴劳务有限公司濮阳市建委合格30濮阳市天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濮阳市建委合格31濮阳市顺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市建委合格32河南省昊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省劳务办合格33河南大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省劳务办合格34河南金瓦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省劳务办合格35河南建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省劳务办合格36河南正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省劳务办合格37郑州安泰暖通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省劳务办合格38郑州顺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39河南正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40平顶山市丽巢装饰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41河南千福来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省装饰办合格42河南天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43郑州市龙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44新乡市银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45河南省雅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46河南盛方超美装饰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47河南鲁班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48焦作嘉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49信阳白云吉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50信阳东景意祥装饰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51信阳市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52信阳市家之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53信阳市空间广告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54信阳市新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55信阳中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56郑州隆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57坐标(河南)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58辉县市恒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59河南世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省装饰办合格60新乡市新盛外墙保温装饰有限公司新乡市建委合格61辉县市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建委合格62新乡市福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乡市建委合格63新乡市宏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新乡市建委合格64河南省顺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建委合格65商城县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信阳市建委合格66固始蓼源劳务有限公司信阳市建委合格67新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建委合格68许昌拓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委合格69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委合格70河南锦程路桥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建委合格71河南金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州市建委合格72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建委合格73河南华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建委合格74郑州市洁丽涂料有限公司郑州市建委合格75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建委合格76郑州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建委合格77郑州威斯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建委合格78河南天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建委合格79河南盛宇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建委合格80河南省叶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建委合格81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建委合格82郑州栋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建委合格83河南盛安化电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建委合格84驻马店市金土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建委合格——结束——。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河南省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在此期间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无需再申请资质延续。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不纳入统一延期的范围。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有关措施。

2021年12月7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pdf。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职权目录(2020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职权目录(2020版)

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法》(十二届主席令第 13
号修正)第
94
条。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而上岗作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实施依据
行政 许可
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14 号修正)第 31 条; ⒉《河北省建筑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会议修正)第 6 条、第 43 条; 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24 号修正)第 3 条。
公开 公开 形式 范围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公开 时间
社会 公开
公开 时间
收费依 据和标

承办 处室
备注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房产处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24
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 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
行政 处罚
号修正)第
30
条。
-4-
公开 公开 形式 范围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公开 时间
收费依 据和标

承办 处室
备注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质安处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质安处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四年七月五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3]8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3〕8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本地区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贯彻落实,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施工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2013年8月19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地在河南省境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执行本规定。

注册地不在河南省境内但在河南省境内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包括3个层次:(一)由公司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二)由公司项目部对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三)项目安全员进行的安全检查巡查。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部应对其施工的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和分部分项实施过程安全检查及验收性检查。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由企业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技术总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工程项目部对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建办市〔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

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4.25
•【字号】豫建〔2016〕52号
•【施行日期】2016.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6〕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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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7.07
•【字号】豫建建〔2015〕52号
•【施行日期】2015.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
通知
豫建建〔2015〕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
《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厅《关于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5〕48号)、《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豫建建〔2015〕49号)等规定,为更好的服务企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需在过渡期内按原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的意见》(建办质函〔2015〕269号)执行。

三、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原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按《标准》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按《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过渡期内,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若已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需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标准》相关指标,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厅申请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满足条件的省厅将换发新证。

若未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则根据省厅有关要求,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原标准相关指标申请延期。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切实把好资料初审、核实、上报关,通过指导企业依法如实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0371—68080830。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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