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过程控制,重点防范因违反“红线”规定引发人身和旅客列车安全风险,确保公司安全形势稳步提升,公司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运管公司范围内现场作业安全“红线”管理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各单位关于安全“红线”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9号令《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红线”管理范围的通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卡控“红线”规定》(电安〔2015〕609号)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红线”管理的办法、制度、规定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五条“红线”即底线,指最低容忍程度;安全“红线”指安全管理和行为不容触碰的底线,具体指因员工违章违纪,可能引发人身伤害(重伤、死亡)和旅客列车安全事故,但未发生事故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安全质量环保部是本办法的制定部门,负责本办法修订、补充、更新工作。
第三章安全“红线”内容第七条通用部分(一)严禁违章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飞乘飞降、钻车,在运行的机车车辆前抢越线路。
(二)严禁作业人员在车底坐卧、避雨、乘凉、休息,除线路检查人员外严禁在钢轨,枕木头和道心中行走。
(三)严禁未按规定设置防护,遇到现场防护员与驻站联络员失去联系时,禁止继续作业。
(四)严禁作业人员坐在运行中平板车上或坐在端板上,严禁在高出车帮、易窜动货物上站立、行走、坐骑。
(五)严禁施工人员随意跨线避车、抢越线路、跨越未封锁的正线抬运笨重物件。
(六)严禁在遇大雾、大雨(雪)、雷电交集、扬沙,能见度不足200m,或遇到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未采取特殊安全措施进行露天登高或上道维修施工。
(七)严禁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未采取防滑、防坠、专人防护制度等进行登高作业。
(八)严禁作业人员及携带物品距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不足2m(间接带电作业除外)。
(手册)铁总建设[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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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2)第二部分红线解读 (6)第三部分附件 (21)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铁路安全红线,是指铁路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触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施工单位、铁路设备制造企业等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铁路安全红线包括以下内容:(一)严禁超速行驶、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二)严禁在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上行走、停留、放置障碍物。
(三)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100米范围内进行挖掘、施工、种植等活动。
(四)严禁在铁路电气化线路两侧5米范围内设置高杆、广告牌等设施。
(五)严禁在铁路道口、桥梁、隧道等关键部位擅自施工、作业。
(六)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损坏铁路信号设备、防护设施。
(七)严禁在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上堆放、悬挂、涂抹、张贴物品。
(八)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红线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红线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亲自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红线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红线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红线规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四章安全红线管理措施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红线管理:(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完善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四)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五)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违反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处理第十条违反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个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铁济监管2018【44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切实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提升监理履职能力,打造精品工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公司相关部门和各监理站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各监理站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各监理站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监理在质量安全方面监控作用,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公司成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各职能部门部长、各监理站总监组成,办公室设在公司工程管理部。
监理站作为公司现场管理机构,负责监理管段内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日常工作。
各监理站分别成立以总监为组长,副总监为副组长,分站长、试验室主任为组员的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方案及推进计划,并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三、红线问题(一)建设行为方面1、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1)未按规程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巡视以及旁站监理;对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下发监理指令,对整改情况未按规定检查验收。
(2)未对主要物资材料的设计要求、采购合同、采购计划、技术规格书等检查核对;未核对道砟、钢材等重要物资生产单位是否为铁总或路局确定的合格生产商;未按验标要求的频次对进场材料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未对物资材料的存储条件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认;现场监理在材料使用前未对该批材料的验收情况进行核实,出现未检先用的现象。
铁路项目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三
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报 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红线条文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黄线预控) 黄线预控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 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 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 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 测。
1.监控量测数据失真的。 2.超前地质预报不全面、围岩定性明显失真的。 3.有毒有害隧道未制定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实施方案 的。
Part 2 Quality
工程实体红线问题黄线预控 及检查依据和要点
一 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黄线预控)
红线条文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 混凝土强度不足
黄线预控
1.未设置初支厚度检查孔,未检查初支厚度、强度的。 2.台车定位后,未对照初支扫描断面、台车实际断面做逐窗
还是干喷)及试块留置数量,试验室标养室试块留置情况及28d混凝土强度试验记 录。(每一作业循环至少在拱部和边墙采用喷大板切割法各留置一组检验试件)
1.3 隧道衬砌厚度不足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8.4.15条,衬砌的厚度严禁小于设计厚度。二衬混凝土与防水
板之间应密贴无空洞。 8.4.28条,仰拱、仰拱填充、底板的高程,仰拱的曲率,仰拱填充和底板的横
误差分析的。 3.未执行隧道新工艺带模注浆、分仓浇注的。 4.速凝剂、减水剂、粉煤灰质量不合格的。
1.1 隧道喷射混凝土厚度不足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7.3.16条,喷射混凝土厚度的检查点数90%及以上应大于设计
厚度。 7.3.19条,喷射混凝土应与围岩、钢架、钢筋网结合紧密,背后无空洞、无杂
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V、Ⅵ级围岩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IV级围岩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 距。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不得大于2榀。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杄,每循环开挖进尺 不得大于3m。 检查方式与要点: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412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正式样本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2条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3条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4条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5条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号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 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
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 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
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
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完成干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职工遵章守纪、按标作业,削减和杜绝各类事故,确保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处各单位、部门及在铁路范围内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章安全综合管理红线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需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顺应的安全生产学问和管理力量,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把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把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学问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力量的,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红线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运行)(一)当班期间饮酒、打架、博等或擅离岗位。
(二)机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或间断眺望。
(三)机车、列车冒进进站信号、冒进出站信号和超速运行。
(四)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五)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六)无证、无资质操作装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七)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
(八)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九)电气化区段未实行安全措施攀爬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
(十)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修理作业。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未落实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措施进行作业。
(十三)无作业指令、无工作票擅自进行停、送电作业。
(十四)大型机械接近既有线施工未施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号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 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2。
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3。
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 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6。
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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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保障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条施工安全红线是指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要求,超过该安全红线将造成严重的、不可挽回的后果。
第四条施工安全红线的标志应当明确、醒目,并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提醒。
第二章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
第五条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情况进行,必须充分考虑施工环境、工程难度、人员数量等因素。
第六条划定施工安全红线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地质条件:包括地基土层、地下水位、地震活动等因素;
(二)交通条件:包括铁路线路、道路等交通线的位置和情况;
(三)设备条件:包括各类设备的安装位置、数量和施工方式等;
(四)人力条件:包括人员数量、分工和安全防护等要求。
第七条施工安全红线一般应当划定在严禁入内的区域,未经批准,任何人员和设备不得进入。
第八条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施工安全红线的管理要求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红线,不得越界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人员都清楚掌握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范围,不得有任何模糊或含糊之处。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红线进行定期巡查,并及时修补和提醒,确保其完整、醒目。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职责和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红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和管理进行监督,并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安全红线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不得随意改变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范围,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审批,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安全红线存在问题或需要调整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报告,并等待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若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越界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修补和提醒施工安全红线造成人员伤亡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检查施工安全红线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铁路建设主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