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的债权与抵押担保的规定
抵押担保银行贷款的保证人责任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抵押担保银行贷款的保证人责任是什么现在银行遍地开花,先用后还的消费方式逐渐深入人心,贷款消费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各种不良贷款事件频发,因此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时,经常会要求会要求有抵押贷款担保人,下面随赢了网的小编来了解下抵押担保银行贷款担保人及其范围。
一、何谓保证、保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的担保责任: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3、以特定财产(房产等)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三、《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权人与债权人有什么关系?

担保权人与债权人有什么关系?
担保权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担保权人与债权人是同一个人。
担保权人可以分为保证合同中的受益人、抵押合
同中的抵押权人、质押合同中的质押权人、留置法律关系中的留置权人以及定金合同
中的收定金方;在我国担保法中,将质权人和抵押权人都明确规定为债权人;而在保证
合同中只有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留置法律关系中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定
金合同中只有收定金方和交付定金方,而作为债权人显然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只可能是
受益方。
综上所述,担保权人就是债权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
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章 担保法

留置权的实现
《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 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 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 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 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 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价值 的,应当按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 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审查担保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 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 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 合同无效。
特征:
一、 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二、 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三、 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四、 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 先受偿。
留置是四
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 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 受偿。
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一、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什么是质押权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权期限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
理由如下:质押权行使期限中期间的经过也属于抵押关系的法律事实部分。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质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则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质押权设立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抵押关系应适用哪部法律,也即《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法律对于该法生效前发生的法律关系或事实能否适用。
抵押担保相关规定

一、抵押担保的相关规定(1)抵押范围1.动产抵押范围:飞机、汽车、船舶(登记为类不动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企业的产品、原材料等2.不动产抵押范围:不动产抵押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由于用益物权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有极大共性,因此不动产抵押贷款当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用益物权抵押贷款。
(2)抵押权标的的性质1.不动产;2.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如土地使用权、典权等;3.准动产。
主要指车辆、船舶、航空器等;4.动产。
(3)抵押登记相关规定1.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但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签订后,只有经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人才能取得抵押权。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2.设立抵押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4)申办抵押合同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办理抵押合同公证,由抵押人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等;2.担保债务的证明,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3.抵押物的权利证明,如房地产权证等;4.抵押合同文本;5.公证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时其才出现。
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
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09章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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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限额抵押权 最高限额抵押权是抵押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所谓最高限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 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 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出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 高债权限额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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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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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担保债权及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二)抵押权对租赁的影响 (三)抵押权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 (四)抵押权对抵押物的用益权的影响 (五)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 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抵押权设定后可因抵押合同当事人行为而 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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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事由 (二)法律保护抵押权的期间 (三)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四)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时抵押 权实现的顺序 (五)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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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的特征 1,人身性 2,债权性 3,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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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证人
(一)保证人的资格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二)不能成为保证人的主体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3,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4,有些主体虽然可作为保证人,但须根据自愿 的原则,自愿地决定是否为他人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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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含义和分类 1,保证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 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根据保证责任的不同,保证合同可以 分为:一般保证合同与连带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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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责任的范围 4,保证期间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2022担保法最新规定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2022担保法最新规定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条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
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五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债权_债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与债务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经济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债权债务关系涉及到国家、企业、个人等多方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债权、债务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权与债务的概念1.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债务人享有请求其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债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是相对权,即债权人的权利仅限于债务人,不能对抗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债权是请求权,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
(3)债权是特定权,即债权人的权利具有特定性,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债务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履行一定义务的法律关系。
债务具有以下特征:(1)债务是相对义务,即债务人的义务仅限于债权人,不能对抗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2)债务是履行义务,即债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一定义务。
(3)债务是特定义务,即债务人的义务具有特定性,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三、债权债务法律规定1.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基础,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1)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履行。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是,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
最⾼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最⾼额抵押担保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最⾼额抵押担保决算期如何确定?最⾼额保证是保证⼈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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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最⾼⼈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全⽂》第23、37条分别就最⾼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最⾼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应当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最⾼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额保证约定有保证⼈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债务期限届满之⽇起6个⽉;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最⾼额保证终⽌之⽇或⾃债权⼈收到保证⼈终⽌合同的书⾯通知到达之⽇起6个⽉。
最⾼额保证是保证⼈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额的确定应当以决算期为准。
决算期是保证⼈与债权⼈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决算⽇期,是确定最⾼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期。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第23条规定:“最⾼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应当对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最⾼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作为最⾼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
最⾼额抵押担保决算期的确定通常有以下⼏种情况:①当事⼈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②在最⾼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与保证⼈协议终⽌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之⽇为债权额的决算期;③保证⼈⾏使任意解除权。
在当事⼈对最⾼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的书⾯通知到达债权⼈之⽇,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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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中的债权与抵押担保的规定
担保法是指对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担保法中,债权和抵押担保是其中两个重要的规定。
本文将从债权和抵押担保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举例说明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债权的规定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担保法中,债权的规定主要包括债权的种类、债权的取得方式以及债权的转让等。
首先,债权的种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可以分为合同债权和法定债权两种。
合同债权是指根据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
法定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如侵权责任、继承等。
债权的种类不同,其担保方式和效力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债权的取得方式。
担保法规定了债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订立合同、继承和法律规定等。
例如,当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借款合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取得债权。
而在继承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继承取得债权。
此外,法律规定也可以使债权人取得债权,例如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债权。
最后,债权的转让。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债权的转让使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从而实现债权的变现。
二、抵押担保的规定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对某一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权,作为债权人对其债权的担保。
在担保法中,抵押担保的规定主要包括抵押权的设立、抵押物的范围和抵押权的行使等。
首先,抵押权的设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
形式和程序,需要经过抵押合同的订立,并进行登记等手续。
抵押权的设立使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债权的担保。
其次,抵押物的范围。
担保法规定了抵押物的范围,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
动产抵押是指对动产进行抵押担保,如汽车、设备等。
不动产抵押是指对不动产进行抵押担保,如房屋、土地等。
抵押物的范围不同,其价值和担保效力也会有所不同。
最后,抵押权的行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来实现
其债权。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其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可以要求债权人解除抵押权。
案例分析:
小明向银行贷款购买一辆汽车,作为债权人的银行要求小明提供担保。
双方签
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抵押担保的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小明将购买的汽车作为抵押物,设立了抵押权。
在小明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行使了抵押权,通过拍卖小明的汽车来实现债权。
以上案例说明了担保法中债权和抵押担保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
债权的种类、取得方式和转让等规定,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抵押担保的规定,使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债权的担保。
担保法的规定在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对债务人的权益进行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