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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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主要内容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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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包括总则、确认和计量、披露等三章,内容不多,其要点是: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换人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收到补价的,换人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3.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1)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2)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3)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已看)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已看)

•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产——设备 50 • (2)换入汽车入账: 借:固定资产——汽车 43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 银行存款 3
• ②乙公司(收到补价方)账务处理如下:
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补价所
占比重=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收到
• ②乙公司(收到补价方)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 累计折旧 15 贷:固定资产——汽车 100 借:固定资产——设备70(公允价值) 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 5 85
•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
产的,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
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
• 案例 甲公司以库存商品换入乙公司的材料。 换出的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50万元,已提存 货跌价准备5万元,公允价值60万元;换入材 料的账面成本为55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甲公司另支付运费1万元(假设运费不抵扣增 值税)。假设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增值税率17%,假设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 质。(对于按账面价值入账的存货类资产,它 的增值税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X税率计算)
• ①甲公司(支付补价方)账务处理如下: 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换:补价所占比重 =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3/30=10%<25%,属
于非货币性交换。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50-10)
+3+0=43(万元) 注意:判断补价所占比例,不论是否以公允价值 还是账面价值入账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是根 据补价与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大小
•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 产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 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 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 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 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 成本。 (账面价值为计提折旧后的账面 价值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再一次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但增加了“商业实质”等相应的限制条件。

企业会计人员如何准确领会新准则的精神实质,规范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企业、国家及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新会计准则顺利实施。

【关键词】会计准则;商业实质;非货币性资产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前身是1999年发布,2000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1999年首次公布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

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对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交易损益;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一般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该项准则实施后不久,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会计弹性操纵非货币性交易利润而被修订。

2001年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取消了以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收到补价的一方确认损益,且仅以收到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与原有准则在定义及判断非货币性交易事项的标准上基本一致,主要不同在于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改进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能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也即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次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

但增加了限定条件以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调节利润。

一、“商业实质”的引入“商业实质”的概念,2003年首次出现在国际会计准则中,2004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153号公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fas153),对1973年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了修订,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做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介作者:财政部会计司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10期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概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其他相关准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共三章十条,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着重解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的成本确定和相关损益的确认问题。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计量基础(一)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人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首先是商业实质的判断。

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人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表明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其一,换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2006-10-30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表明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这种情况通常包括下列情形:1.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相同,时间不同。

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相同,获得这些现金流量的风险相同,但现金流量流入企业的时间明显不同。

2.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相同,风险不同。

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时间和金额相同,但企业获得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

3.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相同,金额不同。

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相同,预计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时间跨度相同,风险也相同,但各年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存在明显差异。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八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一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是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实务工作中,交易双方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方面可以满足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出。

如某企业需要另一个企业拥有的一项设备,另一个企业需要上述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材料,双方就可能会出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行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与相关信息的披露。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不涉及如下交易与事项:一是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

所谓非互惠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由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企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所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

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等,属于资本性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与所有者以外方面发生的非互惠转让,如政府无偿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给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属于政府以非互惠方式提供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二是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与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

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相当于以权益工具(如发行股票方式)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本章着重讲解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的认定,换入资产的成本确定与资产交换产生损益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改后的主要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改后的主要变化我国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于1999年6月28日发布,2001年1月18日修改,2006年2月15日又进行了修改。

本文阐述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与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旧准则)对比的主要变化。

标签: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商业实质一、引入了“商业实质”的概念旧准则中没有“商业实质”这一概念,而新准则引入了这一概念,并且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条件作出规定,即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第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例如,宁良公司用公允价值总额为200万元的汽车与森华公司公允价值为210万元的房屋交换,并支付给对方10万元的补价。

因汽车与房屋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显著不同,因此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所作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提供的判断标准本质是一样的。

“商业实质”是新准则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对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不一样,损益的确定不一样,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也不一样。

二、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上的变化在旧准则中,对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是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基础的。

而在新准则中,換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可能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基础,具体确定如下:第一,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而且换入非货币性资产或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应以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

浅析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浅析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作者:董广超许良虎刘志军来源:《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15期[摘要] 2006年2月25日财政部公布了新修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并将于2007年1月1日率先在上市公司正式实施。

其中第7号准则内容上有了很大变化。

本文试对新修定的第7号准则进行分析,找出其科学合理性和不足之处。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商业实质补价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最大区别是在确认和计量方面重新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并以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判断标准。

以此为依据,规范了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使用,能有效地防止其在会计实务中的滥用,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

这也是新准则增加的限制条件,并区分为两种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1)该项交换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应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基础;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新准则还给出了确定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条件。

在披露方面,新准则要求除披露旧准则披露的内容外,还要披露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非货币性交换确认的损益。

新准则披露的信息量明显比旧准则要多。

以上对旧准则的修订,在防止企业通过该交易操纵会计利润、部分限制关联交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新准则并非尽善尽美,仍存在某些不足或疏漏之处,值得会计工作者深思。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区分比例的规定,仍难摆脱人为操纵利润的嫌疑。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新准则提出了一个参考比例来认定,即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对以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生补价,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cas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讲解


2020/1/8
五联方圆:审计、管理及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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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培训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
(一)商业实质的判断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 且其差额与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从市场参与者角度,两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 风险和金额基本相同或类似,但从资产对企业的作 用或价值角度,两者的“企业特定价值”不同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培训
CAS7—非货币资产交换
司建军 2020年1月8日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培训
讲解大纲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交换的披露 新旧准则比较 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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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方圆:审计、管理及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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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培训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
(一)概念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 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 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
低于25%,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 高于25%(含25%),适用CAS14等相关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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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方圆:审计、管理及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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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培训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
两种计量基础: 公允价值
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五联方圆:审计、管理及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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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培训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包括总则、确认和计量、披露等三章,内容不多,其要点是: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换人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收到补价的,换人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3.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1)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2)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3)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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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简称“准则7号”)是由财政部财政会计司颁布的会计准则。

其目的是规范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在交易中以非货币形式获得或交换相应的资产,如固定资产、股权等。

本文将深入解析准则7号的相关内容,以及分析其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准则7号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准则7号的颁布是基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和加强行政监督的决定》的精神,以及我国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

准则7号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标准和方式;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成本核算;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后续计量方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标准和方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标准和方式是准则7号的重点内容。

准则7号明确指出,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交换中涉及的资产能够被可靠地估价;
2.交换的成本能够被可靠地确定。

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将资产和费用的成本结合起来,计入企业的账面金额。

另外,准则7号还强调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确认方式。

如当存在多个非货币性资产被同时交换时,企业应该将交换中涉及所有资产的净现值计入交换成本中,确定账面金额。

当交换涉及到现金、现金等价物等的收付时,应以公允价值作为衡量基准,计入交换成本中。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成本核算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成本核算是另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在准则7号中,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后,应按照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是指企业在购买或交换资产时,其会计记录的成本应该等于所支付的现金和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之和。

换句话说,企业应该以交换成本为基础,计算所获得资产的账面成本。

具体而言,企业在计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成本时,应当将交换中涉及的所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入到成本中。

这样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所获得的资产的实际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后续计量方式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后,企业需要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准则7号的规定,对于以非货币形式交换的固定资产,相关持有成本应当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

对于以非货币形式交换的在建工程,持有成本应当基于按账面价值确定的支付现金及应付款项计算。

准则7号的影响
准则7号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式。

它曾经规范资产交换的税法政策解释,对票据装换各交易的会计考核、财务审计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它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企业真实合理地反映交易,提高上市公司之间交易真实性,推进有关各方站稳战略高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结论
准则7号旨在保证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价格是公正合理的,防止一些企业突出的资本费用问题的出现。

同时,它的出现也引领了中国会计领域在交易性质和交易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及准则统一方面迈出了重大的一步。

然而,要真正发挥准则7
号的作用,还需要广大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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