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修改及使用说明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修改及使用说明2005年,司法部印发了《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共计25种),对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工作实践不断推进,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颁布实施后,原格式文书部分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一些重要环节缺少必要的文书等问题逐步显现,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开展需要。
为做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贯彻执行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我们在广泛征求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格式文书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法律援助文书格式》。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按照法律援助申请、审查、承办的流程,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涉及的文书样式进行了规范,共计24种。
与原格式文书相比,所作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现法律法规的新规定。
主要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参照新修改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规定,增加了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文书格式三)、法律援助协作函(文书格式七)、法律援助公函(强制医疗通知代理)(文书格式十七)等文书格式。
二是突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特点。
考虑到原有多个格式文书与律师办理收费案件使用的文书相同,可参考律师办案有关文书规范,因此删除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调查取证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等文书,仅就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特有的文书格式予以规定。
此外,针对各地在使用原格式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对表格设计、文书内容、文字表述等进行了相应修改。
为更好地理解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书格式,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法律援助申请表(文书格式二)删除了原表中的人群类别、申请事项类别、申请人的法律地位、申请事项法律状态、援助方式、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内容并入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文书格式四)、法律援助审批表(文书格式八)中,简化了申请人填写项目。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1日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具有首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强化援助保障,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坚持首善标准。
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来统筹推进,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资源优势,推动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符合、与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任务相协调、与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体现以人为本。
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京司发[2008]232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08]232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1月17日第2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
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查、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备案、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文书和材料,按照有关规定经整理形成的案件卷宗。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各类行政执法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各种材料、承办单位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等予以整理立卷,妥善保管。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京司发〔2016〕98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司发〔2016〕98号各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12日市司法局第26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2016年12月13日北京市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和科学利用法律援助业务档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业务档案管理,提供档案归档、管理工作必需的设施和用房,确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档案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并将工作情况纳入法律援助工作考核范围。
第三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按照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跨年度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委托阶段发生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另行立卷。
两位以上法律援助人员共同承办同一案件的,仅立一卷。
第五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包括申请审批档案和承办档案。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申请审批档案的立卷,审查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承办档案立卷材料。
申请审批档案和承办档案由法律援助机构合并归档。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实行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
卷宗在归档之前要扫描备份。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与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重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中的文书应当使用司法部规定的法律援助文书格式。
第二章立卷归档顺序第七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规定-京司发[2014]48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规定-京司发[2014]4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73a30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34.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规定(2014年11月13日京司发〔2014〕489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所在区域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符合条件的国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国家赔偿请求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第四条国家赔偿请求人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负责协助甄别国家赔偿请求人经济困难情况,确认其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为法律援助律师阅卷、复制案卷、取证及其他合法执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听取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其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免收费用。
对于案件需要翻译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协助安排翻译人员。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司发[2001]278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司发[2001]2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f98e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fc.png)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司发[2001]278号)各律师事务所: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探索和完善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我局决定开展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
现将《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附件:《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开办的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2、专职从事律师工作;3、具有北京市户籍并在北京市有固定的住所;4、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十年以上;5、执业期间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6、品行良好,有三名执业五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的推荐信。
(二)执业场所及办公设备1、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是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辖区内只能设立一个办公场所,并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备案。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3、个人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可以选择居民居住区附近的办公场所,但不得在居民楼内设立办公场所。
4、个人律师事务所应置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电话机等。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司发通[200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00年7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102号),规定了19种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并定于2001年7月1日正式启用。
近来,一些地方对这些格式文书的规格提出了疑问,希望能够确定全国统一的格式,公、检,法机关也提出希望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能与他们的文书规格统一起来。
我们认为有必要制作标准化格式文书样式下发各地,同时对已发文书格式作进一步订正。
现将《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下发,请各地按此标准样式印制并下发各律师事务所使用。
关于格式文书六(指定辩护函)的使用问题,考虑到司法部已与最高法院等部门发布联合规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即将制订颁布相应的格式文书,在此之前,各地可参照格式文书六的样式执行。
刑事格式文书一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___________: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刑事格式文书二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向检察、审判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___________: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刑事格式文书三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7]003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司法部制定了《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作为实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配套规章。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各律师事务所应按此标准印制文书格式。
1997年1月1日起,各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使用下发新文书格式。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监督和检查,把这项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管理范畴。
各地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报部。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目录一、律师事务所函二、律师事务所函三、律师事务所函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五、授权委托书六、接受指定辩护函七、委托协议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十、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十一、授权委托书十二、取保候审申请书十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十四、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二)十五、调查取证申请书十六、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十七、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十八、延期审理申请书十九、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二十、刑事自诉状二十一、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二十二、刑事上诉状二十三、刑事答辩状二十四、申诉书二十五、控告状说明一│存根│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事务所函││【】第号│领函人:│___________:│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交付:│担任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的律师。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关于转发《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的通知各市法律援助中心、运都市法律援助科、临汾市法律援助科:依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印发了新修改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于2019年3月19日起执行,《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名目与样本、《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修改及使用说明可通过电子邮箱下载。
2005年《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市迅速通知所属县区并按司法部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中心。
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2019年4 月7 日附件1《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名目与样本1. 法律援助来访/ /信函/网络咨询登记表2.法律援助申请表3. 法律援助申请托付书4.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5.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6. 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7. 法律援助协作函8. 法律援助审批表9.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10.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11.送达回证12. 指派通知书13.托付代理/辩护协议14. 法律援助公函15. 法律援助公函(转交申请)16. 法律援助公函(通知辩护)17. 法律援助公函(强制医疗通知代理)18.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形通报/报告记录19. 法律援助中心(处)介绍信20.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审批表21.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通知书22. 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23. 终止法律援助公函24.结案报告表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一法律援助来访/ /信函/网络咨询登记表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二法律援助申请表援申字[ ]第号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三法律援助申请托付书本人(身份证号)托付(身份证号),系本人(与本人关系),办理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有关事宜。
托付人(签字):年月日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四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申请人:工作单位: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出证单位(公章)法定代理人(签字):联系:年月日年月日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格式⽂书(⽰范⽂本)》的通知⽂号:司发通[2005]93号颁布⽇期:2005-12-10执⾏⽇期:2005-12-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01年12⽉司法部印发了《法律援助格式⽂书》⼀套共26种,对规范法律援助⼯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
随着法律援助⼯作的发展,格式⽂书中的有些内容与《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不⼀致,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们在征集部分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对格式⽂书的部分内容进⾏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法律援助格式⽂书(⽰范⽂本)》(25种)印发,⾃2006年3⽉1⽇起启⽤,原格式⽂书停⽌使⽤。
各地在使⽤新格式⽂书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部法援中⼼。
附件:⼀、《法律援助格式⽂书(⽰范⽂本)》⼆、关于《法律援助格式⽂书(⽰范⽂本)》的修改使⽤说明附件⼀法律援助格式⽂书(⽰范⽂本)(25种)法律援助格式⽂书⼀法律援助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援咨字〔〕第号咨询⽇期:咨询⼈:性别:年龄:民族:⾝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同来⼈数:来访/电/信次数:咨询事项类别:□刑事案件□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最低⽣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请求发给抚恤⾦、救济⾦□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为产⽣的民事权益□其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请注明)咨询内容:答复内容:接待⼈员(签名):备注:法律援助格式⽂书⼆法律援助申请表援审字〔〕第号-------------------------------说明:1.申请⼈填写本申请表前须仔细阅读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
2.申请⼈应如实填写本⼈的实际情况。
3.请按照栏⽬要求使⽤正楷⽂字填写,或在适当□内打√。
-------------------------------申请⼈基本情况申请⼈:性别:出⽣⽇期:民族:法定代理⼈(申请⼈为⽆民事⾏为或限制⾏为能⼒时填写):⾝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作单位: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化程度:□⽂盲□⼩学□中学□⼤专以上⾝体状况:□健康□残疾□严重疾病⼈群类别(可重复交叉)□残疾⼈□⽼年⼈(60岁以上)□未成年⼈□妇⼥□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农民⼯□失业⼈员□少数民族□军⼈军属□盲聋哑□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其他(请注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类别□刑事案件□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最低⽣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请求发给抚恤⾦、救济⾦□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为产⽣的民事权益□其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请注明)申请⼈在申请事项中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原告(上诉⼈)□被告(被上诉⼈)□第三⼈⾏政诉讼:□原告(上诉⼈)□被告(被上诉⼈)□第三⼈劳动仲裁:□申请⼈□被申请⼈⾮诉讼:□申请⼈□被申请⼈刑事:□犯罪嫌疑⼈□被害⼈□被害⼈的法定代理⼈或其近亲属□⾃诉⼈□⾃诉⼈的法定代理⼈□被告⼈申请事项法律状态□尚未进⼊法律程序□侦查□起诉□诉讼(□⼀审□⼆审□审判监督程序)□申诉□仲裁□调解□⾏政处理□⾏政复议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式□刑事辩护□刑事被害⼈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代理□民事诉讼代理□⾏政诉讼代理□⾮诉讼代理(□劳动仲裁代理□其他)申请⼈及家庭经济状况□职业收⼊(含离退休⾦)每⽉元□救济⾦每⽉元□其他收⼊每⽉元□⽆收⼊□申请⼈家庭⼈⼝:__⼈□家庭⽉平均收⼊__元□家庭⽉基本开⽀__元申请⼈家庭现有价值千元以上财产状况:总价值(元)申请⼈家庭⾃有房产建筑⾯积:__平⽅⽶使⽤状况:□⾃⽤□出租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及理由概述:以上所填情况均为属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京司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司发[2009]62号2009年2月12日)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将《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共29种)印发给你们,并请在执行中注意做到:一、本通知印发的格式文书自2009年3月1日起启用,原格式文书停止使用。
二、各区县司法局要加强与本区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相关的格式文书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函告。
三、为便于开展工作,市局将把格式文书电子文档发至各法律援助机构电子邮箱,各单位要做好格式文书的印刷工作。
四、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
市局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联系人:任彦超贾秋美联系电话:58575774 58575775附件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共29种)二○○九年二月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一法律援助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京()援咨字[ ]第号咨询日期:年月日咨询人: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同来人数:来访/电/信次数:咨询事项类别:□刑事案件□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因工伤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因产品质量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因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司法保护的□房屋、土地纠纷□遗产继承案件□其他民事、行政案件咨询内容:答复内容:接待人员(签名):备注: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二法律援助申请表京()援申字[ ]第号说明:1、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须仔细阅读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人的实际情况。
3、请按照栏目要求使用正楷文字填写,或在适当□内打√。
――――――――――――――――――――――――――――――――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法定代理人(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时填写):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邮政编码:身体状况:□健康□残疾□一般疾病□严重疾病人群类别(可重复交叉)□残疾人□老年人(60岁以上)□未成年人□妇女□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农民工□失业人员□少数民族□军人军属□盲聋哑□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其他(请注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类别□刑事案件□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因工伤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因产品质量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因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司法保护的□其他民事、行政案件申请人在申请事项中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行政诉讼:□原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劳动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非诉讼:□申请人□被申请人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申请事项法律状态□尚未进入法律程序□侦查□起诉□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申诉□仲裁□调解□行政处理□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援助援助方式□刑事辩护□刑事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诉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劳动仲裁代理□调解□其他)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见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及理由概述:以上所填情况均为属实。
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三法律援助审批表京()援审字[ ]第号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申请时间:年月日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附后):是否持有街道(乡镇)经济困难证明:□是□否是否持有依法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证件、证明:□是□否是否无须审查经济困难条件:□是□否案件来源:□当事人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公安机关转交申请□检察机关转交申请□人民法院转交申请□监狱管理机关转交申请□社会组织转交申请□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转交申请□其他来源(注明)法律援助事项类别:□刑事案件□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因工伤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因产品质量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因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司法保护的□其他民事、行政案件受援人分类:(可重复交叉)□残疾人□老年人(60岁以上)□未成年人□妇女□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农民工□失业人员□少数民族□军人军属□盲聋哑□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其他(请注明)提供法律援助方式:□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自诉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劳动仲裁代理□调解□其他)案情概要:审查意见:签名及日期:主任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四存根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京()援决字[ ]第号申请人:事由:领函人签字:批准人:时间:年月日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四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京()援决字[ ]第号:你于年月日向本中心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现依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公章)年月日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五存根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京()援拒字[ ]第号申请人:案由:领函人签字:不予援助理由:时间:年月日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五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京()援拒字[ ]笫号:你于年月日向本中心提出的律援助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现依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是。
如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司法局申请复查。
法律援助中心(公章)年月日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六存根指派通知书京()援指字[ ]第号发往单位:受援人:事由:领函人签收:批准人:时间:年月日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六指派通知书京()援指字[ ]第号: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本中心决定对关于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你单位承办该案。
请你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该案并与受援人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将指派情况告知本法律援助中心。
特此通知。
法律援助中心(公章)年月日法律援助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七法律援助协议京()援协字[ ]年第号甲方:地址:乙方: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甲方因一案向乙方申请法律援助。
现经乙方审查,认为甲方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援助。
双方协议如下: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中心担任甲方的代理人。
如乙方指派的承办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乙方应另行指派人员接管。
二、甲方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甲方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更换。
三、乙方经审查核实,甲方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四)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五)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六)受援人违反本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四、甲方委托乙方权限为下列第项(可多选)。
(一)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三)提起反诉、上诉的权利;(四)。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本案本审终结止(即裁判/调解/和解/撤诉时止)。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法律援助中心(公章)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年月日注:本协议用于甲方因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民事诉讼、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非诉讼案件。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八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协议京()援刑协字[ ]年第号甲方:住址或被羁押场所:乙方: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甲方因涉嫌一案向乙方申请法律援助,现已获得批准。
双方协议如下:一、乙方指派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案件阶段的律师/辩护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权限: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本案侦查/审查/本审终结时止。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公章)法定代理人:年月日注:本协议用于甲方因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刑事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无需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九授权委托书京()援委字[ ]第号委托人因一案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已获批准。
现委托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担任的律师/辩护人/代理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本案侦查/审查起诉/本审终结止。
委托权限如下:委托人:年月日注: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承办人所在单位各持一份,交审理机关一份。
2.本委托书用于民事诉讼、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3.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以标点符号“/”作区分的应选项上划“√”。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十存根民事法律援助公函京()援民函字[ ]第号领函人:发往单位:事由:受援人:批准人:时间:(本函用于民事、行政、仲裁等法律援助工作,交法院、仲裁机构或相关行政机关,另外本函也可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十民事法律援助公函京()援民函字[ ]第号:本中心接受的申请,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现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案件中的代理人。